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课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PPT课件
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违 规行为。
0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展望
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01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
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执法力度
0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
力。
推进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调查取证方式
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 证人、调取相关证据等。
调查取证要求
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 效,能够证明违法行为。
审查与决定
审查内容
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 实事实和证据。
审查要求
确保审查合法、公正、公开,不得 违反法定程序。
决定类型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执行与监督
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强 制的执行等。
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权责统一原则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法 律责任。
高效便民原则
执法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执法的 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 效的服务。
信赖保护原则
执法机关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信 赖利益,不得随意改变已经作
出的行政行为。
0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规定了 各级政府、企业、相关组织和个人在 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
针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理,规定了用 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相关措施。
《矿山安全法》
专门针对矿山安全பைடு நூலகம்产,规定了矿山 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保障 措施。
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款解读课件
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款解读课件概述:《安全生产法》是一部为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对违法者实行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中包括违法处罚款。
企业若违反《安全生产法》,将面临行政处罚,必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违法处罚款。
一、违法处罚款的范围和制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违法行为应当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等。
其中,违法处罚款在行政处罚措施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有关。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从严禁一切妨碍安全生产的行为入手,规定了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安全生产的规定,严禁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对违法行为的制定遵循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原则,从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违法处罚款的数额与执行1.数额浮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拒绝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对有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拖延、贿赂或者其他手段的;(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不但尚未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而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较重的。
”根据不同情况,处罚金数额是有浮动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往年收入的百分之三,情节较轻则最高可达到公司往年收入的百分之一。
2.执行规范违法处罚款的执行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参照具体的行政处罚法规进行。
执行时,相关单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切不可脱离法律规定或者超出权限行使处罚权力。
对于企业违法行为需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行政处罚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一旦被罚款,必须按规定交纳所有的罚款,否则会面临处罚倍数增加、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不良后果。
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PPT课件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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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 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 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 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 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 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 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 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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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纪处分的种类: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类别和表现, 《暂行规定》: 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七种:即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 开除。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 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 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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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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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 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 ,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 、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0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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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302号令) 自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案例分析PPT(共 37张)
本案中,双方负责施工的管理人员也三水区某铝业公司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
法定职权和法定的行为类型,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有关安全 规章,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行政
通俗讲,就是安全监管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 单位(主要是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的行政
一、什么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 6.关闭; 7.拘留; 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安全监管局和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关系
• 错误理解:势不两立、水火不容
许多企业的老板见到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企业里,都怕是 候为了避免被处罚,采取推三阻四、东拉西扯的方式阻止执法 调查,这是非常错误的理解和做法。有这样想法和这种做法的 都是平时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不客气说 定会存在非常多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所以才会采取对 查。这样的企业,出问题的几率非常高,是必然要被重点检查
案情:2016年4月,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曾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铝型材挤压工冯某2014年9月进入公司 周岁(实际不到17周岁),该公司铝型材挤压车间职业病危害因素 分贝,属于噪音作业环境,冯某从事接触噪声作业时尚未成年,该 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严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 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课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课件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使哪些职权参见《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抄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知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道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一、职责划分明确是做好执法工作的保证。
我国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大多数是隶属于安全监管局的内设机构,系参公(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安全监管部门要注重强化内部分工与管理,对事故调、执法管辖、案件审理、市县两级执法机构职责划分等方面均要作出明确界定。
一是做好业务处(室)与执法机构之间的事权划分,找准执法工作的定位,做好不越位、不错位、不扰民,让基层安监执法人员有位、有职、有权;二是理清各级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与执法范围,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提高业务素质能力是做好执法工作基础。
切实制定执法人员年度业务学习和培训计划,采取个人学习、集体学习、集中培训和处出参观等方式开展业务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新进人员的业务培训,如每月安排1~2天时间进行集中业务学习,全年组织两次以上全地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各县(市)区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轮流在各县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活动和现场交流分析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切实提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与履职能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课件
行 政 处 罚—调查取证(2)
➢在 案 件 调 查 中,涉及影响 案件处理结果 的有关情况, 必须要有证人 证明情况属实。 ➢每 件 证 据 至 少有2份互为 佐证的证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 政 处 罚—收集证据
当 事 人 陈 述
➢调查取证除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等有关人员外,可以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或 取得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经当事人认可,还可 以制作影音证据;必要时可以请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勘察现场进行 技术鉴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 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安员全生不产得违法销行为毁行或政处者罚的转种移类 证据。
行 政 处 罚—整理资料
➢调查结束后,应当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并根 据取证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调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 政 处 罚—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违 法 事 实 的 法 律 适 用
违对
法违
事法
实 及
事 实 的
证处
据理
建
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案 件 调 查 完 成 后,主办人员应 提交案件调查报 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执法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示意图
检查准备 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 文书归档
1.确定对象 2.明确任务 3.熟悉情况 4.制定方案
1.出示证件 2.了解情况 3.现场检查 5.制作文书 6.通报情况
1.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 3.处罚告知 4.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 6.批准结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PPT课件
03
04
立案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调查取证
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
审查与决定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与执行
将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送 达当事人,并监督执行。
执法程序的规范
依法行政
公正公开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执法。
高效便民
行政执法应当高效便捷,为企 业提供优质服务,减轻企业负 担,提高执法效率。
权责统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 权,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权
责统一。
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01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行政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立即组织专家 对事故进行调查,发现事故原因是矿 山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导致事 故发生。
案例三:某建筑项某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 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建筑 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了监管,发 现施工现场存在多项安全隐患。
提高执法技能
通过培训和实践,提高执法人员在调 查取证、现场处置等方面的技能。
强化部门协作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引入科技手段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辅助执法,如无人 机、智能监控等,提高执法的准确性 和效率。
加强执法监督的建议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防 止权力滥用。
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相关人员资格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 作。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条款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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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法
•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条款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 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 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 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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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
• 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 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 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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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 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 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规则和标准培训课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 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 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 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 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2、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 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 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例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 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 为,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细化标准为:
(1)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 浓度超标3%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 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5)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 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如,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 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细化标准为:责令停 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 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 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 施纲要》的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机关 及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合理地行使行政处 罚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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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概念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不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为维护内部安全生产秩序,按照组织章程、管理制度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查处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刑事处罚是制裁犯罪的手段,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
刑事法律只能由司法机关适用。
安全生产违法所危害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社会危害程度较犯罪低,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也较刑罚低,而且在设定和实施上有分层次和分部门的多样性特征。
正确区别违法与犯罪行政处罚与刑罚,对于禁止以罚代刑,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种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只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执法行为。
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执法过程中还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行政职权。
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区分以下不同的政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或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
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等的资质审批工作。
(二)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
(三)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等。
(四)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
如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第二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该原则包括3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二是实施处罚者必须是具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并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处罚公正及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要求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与所受行政处罚具有对应性。
公开原则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内容与过程公开,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依据公开。
即凡是涉及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内容公开。
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防止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过程公开。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当事人申请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必须公开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因此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就必须贯彻公正、公开原则。
三、保障权利原则保障权利原则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依法申请赔偿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相对人的,行政主体实施处罚时不能随意加以剥夺或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七条体现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具体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
根据这一原则,实施处罚时,对有关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
它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从法制要求和实际出发,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做了必要的限制,具体规定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即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给予的处罚种类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
对同一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应给予罚款处罚和其他种类处罚的,可以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等。
此外。
如果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三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设定与种类一、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处罚设定的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可以分为以下4个层次:(一)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因为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进行创设,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加以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四)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害的限制。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应注意的问题(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实体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
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一种警示和告诫,主要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精神上施加影响,告诫违法行为人,防止其继续或重新违法。
警告一般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的,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
它通过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制裁。
从较轻的违法行为到较重的违法行为,都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因此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运用得较为广泛。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违法者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或者非法财物强制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措施。
非法财产主要是指用于违法活动的财产。
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案件都可以实施这种处罚,只有对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才可以实行这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实质上具有追缴的性质,使违法者不因违法行为而获利。
在有关罚则中,一般表述为先没收违法所得,可再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个常见的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可以分为生产性违法所得和经营性违法所得。
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经常面临如何确定违法所得的难题。
其困难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如何计算实际所得额;二是确定违法所得时是否扣除成本和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