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醴陵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例
吕胜非医师行医案(盐卫医罚〔2022〕9号)
吕胜非医师行医案(盐卫医罚〔2022〕9号)【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发文案号】盐卫医罚〔2022〕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1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14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390000【处罚日期】2022.02.28【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县卫生健康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海盐县【处罚对象】吕胜【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57处罚名称吕胜非医师行医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卫医罚〔2022〕9号被处罚对象吕胜处罚结果当事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21日至2022年1月23日在海盐美胜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当事人于2014年12月因非法行医受过上海市***新区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2022-02-28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县卫生健康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下面我会从多个角度给你一些典型案例。
1. 非法行医案例,2015年,中国湖南省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无证医疗活动时,给一名患有高血压的患者注射了不明药物,导致患者严重过敏反应,最终不治身亡。
这个案例揭示了非法行医者缺乏专业知识和医疗技能,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2. 中草药中毒案例,2018年,美国一名妇女服用了一种标称为中草药的减肥药物,结果中毒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这种减肥药物中含有大量的禁用成分,对肝脏和肾脏造成了严重损害。
这个案例表明了一些中草药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掺杂有害成分的问题,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3. 综合案例,2017年,印度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堕胎手术时使用了不合格的中草药,导致多名妇女严重中毒甚至死亡。
这个案例展示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滥用的严重后果,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生命危险。
这些案例都彰显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提醒我们要警惕非法医疗行为和对中草药的正确使用。
政府和社会
应加强监管,严惩非法医疗行为,加强对中草药产品的质量监控,
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科学健康意识,理性对
待中草药,避免盲目跟风使用,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请求情况: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某某镇景村开办诊所,给周围村民治病。
2012年09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东大街隘巷60号租赁门面房开办诊所,继续给周围群众治病。
并从西安等地购进药品,并根据病情施诊用药。
其开办诊所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其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彬县卫生局曾两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但李某某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直至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证据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观点: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04年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某某镇景村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主要给诊所周围村民治病。
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东大街隘巷60号租赁门面房开办诊所,继续为周围群众治病,从事医疗活动,并从西安等地购进口服药、肌注针剂、静滴针剂等药品,根据病情施诊用药。
其开办诊所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彬县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1月7日、8月14日两次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依旧多次从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新药采购供应站、西安市正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西安海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回医疗药品、器械,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993年9月8日毕业于咸阳市市卫生职业学校西医士专业。
1993年9月10日获得乡村医生西医士专业乡医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彬县卫生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彬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情况;3、彬卫医罚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彬卫医罚字2013-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分别于2013年01月07日、2013年08月14日,两次受到彬县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4、李某某购进药品票据,证明被告人被卫生主管部门两次处罚后,均存在购进药品的事实;5、搜查证,证明侦查机关搜查的合法性;6、李某某中专毕业证、乡医资格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接受医学教育程度及执业资格情况。
[法律]非法行医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典型案例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一)简要案情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
被告人于某某无医生执业资格,以通过针灸、按摩方式在河北省赵县为他人治病。
2021年6月7日,于某某为被害人杜某某治疗月经不调。
于某某为杜某某开具药方,指示并帮助杜某某将断肠草等熬制成汤药饮用。
其间,杜某某的丈夫陈某某(被害人)认为自己体弱,询问于某某是否可以饮用该汤药,于某某称可以。
同月17日,杜某某、陈某某等饮用该汤药后中毒,陈某某利因药物中毒死亡。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裁判结果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神秘感为他人开具药方,后又指导他人服药,造成服药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于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二审期间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
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无证从事诊疗活动,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神秘感为他人开具药方,在明知被害人身体亏虚情形下违规指导其服药,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
钟小华(临公(江南)决字﹝2022﹞第0257号)
钟小华(临公(江南)决字﹝2022﹞第025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临公(江南)决字﹝2022﹞第025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2.05.13【处罚机关】临湘市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临湘市公安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临湘市【处罚对象】钟小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16 18:01:54行政处罚决定临公(江南)决字﹝2022﹞第0257号书文号被处罚对钟小华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类别行政拘留处罚事由2022年5月12日00时许,师锡斌、黎铁军、陈梁鸿、张毅、曾治中、方向阳、徐鹏柱、卢凌志、黎洪明、张帅、朱小红、徐曙光、李勇等二十余人在临湘市五尖山的一栋别墅内使用“转毫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缴获赌资9万余元。
其中钟小华作为别墅主人,没有叁赌,但从中收取300元的清理卫生费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结果现决定对钟小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2-05-13处罚机关临湘市公安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王云武(沾卫医罚[2021]050号)
王云武(沾卫医罚[2021]050号)【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发文案号】沾卫医罚[2021]05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990100 【处罚日期】2021.11.02【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处罚机关】曲靖市沾益区卫生健康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沾益县【处罚对象】王云武【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0 15:36:30详细信息单位名称:王云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沾卫医罚[2021]050号处罚名称:王云武非法行医案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没收药品器械;处罚事由:[王云武在位于沾益区德泽乡德泽村委会德泽南村52号租用房屋内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对具体诊疗行为的描述),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备案手续)执业。
;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据:统一社会信用代91530303MA6PMF917Q码:法定代表谭燕人姓名:处罚内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容:处罚决定2021-11-02日期:处罚机曲靖市沾益区卫生健康局关:当前状正常态: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蒋留生(沾卫医罚[2021]044号)
蒋留生(沾卫医罚[2021]044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沾卫医罚[2021]04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990000
【处罚日期】2021.08.05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曲靖市沾益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沾益县
【处罚对象】蒋留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0 15:36:38
详细信息
单位名称:蒋留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沾卫医罚[2021]044号
处罚名称:蒋留生无证行医案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没收药品器械;
处罚事由:蒋留生(主体名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蒋留生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整,没收药品器械
处罚决定日期:2021-08-05
处罚机关:曲靖市沾益区卫生健康局
当前状态:正常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陈耨根(平卫医罚字﹝2022﹞03)
陈耨根(平卫医罚字﹝2022﹞03)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平卫医罚字﹝2022﹞03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2017修订)309368410000
【处罚日期】2022.04.01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平江县卫健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平江县
【处罚对象】陈耨根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09: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字﹝2022﹞03
法定代表人名称:
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违反消毒隔离相关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完全履行
罚款金额(万元):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01
处罚机关:平江县卫健局
数据来源单位:平江县卫健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俞章红(津卫医罚[2022]003号)
俞章红(津卫医罚[2022]003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津卫医罚[2022]00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3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38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990000
【处罚日期】2022.04.18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津市市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湖南省
【处罚对象】俞章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30 15:41:3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卫医罚[2022]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俞章红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卫生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18
违法事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处罚内容:罚款伍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的金额(万
元):
处罚有效期:2022/04/18
公示截止期:2023/04/18
处罚机关:津市市卫生健康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11430781MB1B36347N
代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陶万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长卫医罚〔2022〕3号)
陶万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长卫医罚
〔2022〕3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长卫医罚〔2022〕3号
【处罚日期】2022.02.22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陶万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30
处罚名
称
陶万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长卫医罚〔2022〕3号
被处罚
对象
陶万才
处罚结
果陶万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1年10月至12月1日,在位于******街道******新村杨某勇的出租房内为张某祥、王某燕等人开展诊疗活动,查明的违法所得为130元,违反了《******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3.罚款70000元。
处罚决
2022-02-22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县卫生健康局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曹建明(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2号)
曹建明(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17024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670000
【处罚日期】2022.03.30
【处罚机关】湘乡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湘乡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湘乡市
【处罚对象】曹建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09:23
行政处罚决
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2号
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个人
类别
行政相对人
曹建明
名称
违法行为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型
违法事实湘乡市东山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人曹建民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内容给予曹建民警告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
2022-03-30
期
处罚机关湘乡市消防救援大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刘光强(醴卫医罚﹝2022﹞39号)
刘光强(醴卫医罚﹝2022﹞39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醴卫医罚﹝2022﹞3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990100
【处罚日期】2022.07.13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醴陵市卫健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醴陵市
【处罚对象】刘光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16 17:59:4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醴卫医罚﹝2022﹞39号
被处罚对象刘光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刘光强无证行医案
处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2-07-13
处罚机关醴陵市卫健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鲁佳富(威卫医罚〔2021〕4号)
鲁佳富(威卫医罚〔2021〕4号)【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发文案号】威卫医罚〔202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990100【处罚日期】2021.07.02【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处罚机关】威信县卫生健康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威信县【处罚对象】鲁佳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0 15:34:04详细信息单位名称:鲁佳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威卫医罚〔2021〕4号处罚名称:鲁佳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药品器械;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处罚事由:[1_](姓名)提供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为[1_](执业范围具体内容),其正在从事[1_](诊疗活动的描述),超过其提供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
;未取得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备案手续)执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鲁佳富处罚内容:1、没收药品器械13箱,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1-07-02处罚机关:威信县卫生健康局当前状态:正常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王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兰卫医罚〔2022〕3号)
王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兰卫医罚〔2022〕3号)【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发文案号】兰卫医罚〔2022〕3号【处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正)2831420000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正)283142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3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38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38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990100【处罚日期】2022.02.24【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溪市卫生健康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金华市【处罚对象】王燕【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6:04处罚名王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兰卫医罚〔2022〕3号被处罚对象王燕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醴陵市三医院、叶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醴陵市三医院、叶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湘02民终2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文胜张晓玲李少华【审理法官】易文胜张晓玲李少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醴陵市三医院;叶林【当事人】醴陵市三医院叶林【当事人-个人】叶林【当事人-公司】醴陵市三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胡今朝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今朝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今朝【代理律所】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醴陵市三医院【被告】叶林【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书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鉴定意见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质证新证据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应否赔偿被上诉人于2016年7月25日至8月4日和2018年6月20日至6月26日在天津医院治疗产生的损失?二、若应赔偿,金额是多少?现分析如下: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主要是认为被上诉人在天津医院的两次治疗均不是行右踝关节融合术,故不属于(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株中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叶林今后如在医疗结构做了行右踝关节融合术,可另行起诉处理”的后续治疗范畴,其不应承担本次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已作详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彭文伟非医师行医案(缙卫医罚〔2021〕18号)
彭文伟非医师行医案(缙卫医罚〔2021〕18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缙卫医罚〔2021〕18号
【处罚日期】2021.07.01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缙云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缙云县
【处罚对象】彭文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6:10
当事人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缙云县支行,户名:缙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户:330016****321002(备注说明:缙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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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彬(洪卫医罚﹝2021﹞第013号)
林彬(洪卫医罚﹝2021﹞第013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洪卫医罚﹝2021﹞第01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390000 【处罚日期】2021.12.30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洪江市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洪江市
【处罚对象】林彬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3.01 16:10:10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洪卫医罚﹝2021﹞第013号
被处罚对象林彬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433021************
法定代表人
处罚类别其他
处罚事由未取得口腔类《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擅自单独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1-12-30
处罚机关洪江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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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执业案(浦卫医罚【2021】4号)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执业案(浦卫医罚【2021】4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浦卫医罚【2021】4号
【处罚日期】2021.05.24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浦江县
【处罚对象】弥志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3:19
弥志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等卫生技术相关证书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弥志海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现场查获的中药饮片(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浦卫医证保【2021】2号);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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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醴陵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例
一男子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仍开展相关的牙科诊疗活动,这,简直是害人又害己呀!
2021年9月24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吴某兰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等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前来的顾客张某容进行做牙模活动,被醴陵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在现场扣押了用于牙科医疗的工具一批。
另查明,吴某兰在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曾在醴陵县大柘镇平城南路一店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04年9月23 日被醴陵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牙科诊疗活动,并处以罚款2000 元的行政处罚;在醴陵县大柘镇某店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07年7月30日被醴陵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牙科诊疗活动,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醴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兰明知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兰非法行医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吴某兰应对其行为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兰的作案工具牙科医疗工具一批,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对其非法行医的行为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不管做什么,还是得依法依规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