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证据保全公证 流程

证据保全公证 流程

证据保全公证流程一、啥是证据保全公证呢?证据保全公证啊,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一种活动。

这就像是给证据穿上一层保护罩,让它稳稳当当的,以后要用的时候随时能拿出来,而且还特别有公信力呢。

比如说,你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合同原件,担心它被损坏或者丢失,就可以去做个证据保全公证啦。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流程开始喽。

1. 咨询。

你要是想做证据保全公证,第一步就是去咨询啦。

你可以找一家靠谱的公证机构,这就像找一个贴心的小助手一样。

你可以打电话问问,也可以直接跑到公证机构的办公地点去。

到了那儿,就大大方方地跟公证员说你想要做证据保全公证,然后把你的情况简单说说。

公证员就像你的好朋友一样,会耐心听你讲,然后告诉你大概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啥的。

这时候你有啥问题也别客气,一股脑儿都问出来,像“这个公证要多少钱呀?”“得多久能办好呢?”之类的。

2. 准备材料。

这一步可重要啦。

不同类型的证据保全公证需要的材料不一样哦。

如果是保全网页证据呢,你可能需要提供网址啦,要是能把网页的相关内容简单描述一下就更好了。

要是保全物证,像某个产品有问题,你得把这个产品带上,还有购买这个产品的凭证,像发票呀、收据之类的。

反正就是要把和这个证据相关的东西都准备好,就像给证据找一群小伙伴陪着它去公证一样。

要是你不确定要准备啥材料,就再给公证员打个电话问问呗,他们肯定不会嫌你烦的。

3. 申请。

材料准备好之后,就可以正式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啦。

你要填一份申请表,这表上的内容要如实填写哦,就像写自己的小日记一样,但是要准确。

你的个人信息啦,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啦,为啥要保全这个证据等等,都要写清楚。

填完表之后,把之前准备的材料一并交给公证员。

这时候你可能会有点小紧张,但是别担心,公证员会很细心地检查的。

4. 审查。

公证员收到你的申请和材料之后,就开始审查啦。

他们会仔细看你交的材料全不全、对不对,你写的情况是不是属实。

保全证据公证的现实问题及解决路径

保全证据公证的现实问题及解决路径

保全证据公证的现实问题及解决路径作者:卜亚楠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保全证据公证被社会广泛接受,在维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公证实务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需要从立法、公证员职业素质提高、宣传、硬件配置、专家引入等方面加以解决。

【关键词】保全证据;问题;解决路径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证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公证处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逐渐增多,保全证据公证书在诉讼中起到很明显的作用,为诉讼当事人所依赖,公证文书在人民法院被采信的比例也保持在较高程度。

但是,在公证实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就保全证据公证实务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特征和作用(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征一是公证申请人的普遍性和被保全对象的普遍性。

只要是与被保全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只要是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或事实行为过程等都可以被申请保全证据。

二是被保全的证据在时间、空间上存在的特殊性。

被保全的证据一般是只能存在于特定的时间或地点,换成其他的时间或地点就有可能灭失、变化,公证机构将这种将要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现状或者行为过程保全下来,以满足公证申请人今后的使用需求。

三是保全证据公证的被动性。

论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问题

论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问题

区域治理CASE论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问题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公证处 张廷年摘要:本文主要对证据保全的公证程序进行了探讨。

证据保全是根据客观需要确定和保存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一种特殊程序。

本文论述了其范围、条件、程序和效力。

关键词:证据保全;证据公证;法律程序;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3-0176-0001一、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和方法本文认为,应当将证据保全的范围限定在民事证据的范围内,将部分证据纳入行政诉讼。

公证证据保全范围,具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证实务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的范围。

在公证实践中,由于证据的不一样,证据保全和公证的措施和对策有不一样的储备和固定方式。

可以取得公证证据证人证言的,可以采取录音、录音的形式;因物证不同或者具体情况不同,可以录音、画画、拍照、留影,也可以保留原物。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可分为实体跟程序这两种要件。

证据保全的必备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证据使用存在隐患或者经当事人的同意。

公证程序要求在提起诉讼之前提出申请。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一般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因为时间的变化又或者是其他的因素,证据有可能遗失、不完整或收集不到。

病人有因病或者其他死亡的可能性;因拆迁需要向有关单位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而证据的腐烂、不完整或缺泛,这会导致无法提供证件,也丢失了作为呈堂证供的有力支持。

因此,应该对物品的外观和特性应及时记录和处理,然后对材料进行加工。

(二)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又或者是自然条件的变化跟其他因素,有些证据有可能是会丢失或者不完整等。

因此,公证机构应当引导和督促当事人采用法律允许的方法对保全对象的证据进行保全。

比如,当事人的陈述和实地调查的过程,这些就不一定可以长期准确地保存在人们的记忆中。

证据保全公证要是不及时办理的,可以笔录、录音、拍照,需要注意的是不排除后期会因为以外事件造成丢失的可能;有些东西、痕迹不是会维持很长时间的,如位置、性质、结构、层次、面积等,像是对一些现场的原始状况要是不通过拍照、画画、不进行记录的话,一旦房屋被拆除,就没有办法去对其现状进行清楚的知晓。

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 / 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核心内容: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申请人要具备主体资格,不需合法取得证据,采用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起来,必须有一名公证员在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制造公证书并且送到当事人手上。

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由于公证所保全的证据是潜在地用于无预期时间的将来,而证据本身如前所述一般都具有不可重复和再现的性质(否则无须保全),且取证时往往又不能与所涉事项的相对人打交道,甚至无特定的相对人,因此,公证机关办理此项公证业务,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以免造成日后无法补救的问题。

因此在办理公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具备。

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关系,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则不应受理。

如在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2、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第68条还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场,其中一名必须是公证员。

必要时取证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4、证据保全公证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下来。

除了传统的拍照、录像、录音,随着科技的发展,证据保全公证还可以把网页等证据保全在计算机系统内。

5、保全公证还应当制作公证书,把公证书有效得送达到当事人。

这是法律对公证事项的强行规定,证据保全公证事项也不例外。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
是 以电子形 式及 其他 类似 手段所 产生 、 递 、 收和 传 接
电子 数据 ( l t ncd t) 一般 是指 基 于计 算 e c oi a , er a
机信 息技 术 、 电子通 信 和 网 络 系统 等 手 段 形成 的客
观数 据 材 料 , 括 文 字 、 字 、 母 、 包 数 字 图形 、 号 等 。 符 电子数据 具有 隐蔽 性 、 复 制 性 、 弱 性 、 易 脆 技术 性 等
同 。除“ 电子证 据 ” 一文 字 表 达 外 , 有 “ 算 机 这 还 计
证据”“ 、计算 机 数 据 证 据 ” “ 据 电文 证 据 ” “ 、数 、 网 络 证据 ”、网上证 据 ” 。笔 者认 为 ,电子证 据 ” “ 等 “ 这

表述 , 能体 现此种 证据 的特 征 , 最 即该数 据 以电子 的形 式存在 , 以计 算 机 或 其他 电子 设 备 为记 录载 并
dne 的简称 , 内学者 对 其 表 述 和 定 义也 不 尽 相 ec) 国
收稿 日期 :0 2— 2— 7 2 1 0 2 作者简介 : 何悦 , , 教授 一级律师 , 主要从事商法 、 科技法 、 经济法 等方面研究 ; 刘云龙 , 硕士研究生 , 主要 从事商法 、 技法 、 济法等 科 经 方面研究 。E一 i h @日 .d . a :。y 1 。 。
综 上所 述 , 笔者认 为 , 电子证 据是 指在 计算机 或
1 电子 证 据 及 其 保 全 公 证
1 1 电子证据 .
计 算 机系统 运行 过 程 中 产生 的 、 够 表 达 某种 完 整 能 的意 思并通 过互 联 网传 输后 固定 于 某 种 载体 上 的 、 可 以证 明某 种 客观 事 实 的 电子 数 据 信 息组 合 记 录 ,

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探析

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探析
申请 , 对相关证据 采 取一 定 的措施 , 通过 各种 方 式对 证据 进行 保 存、 收集或者 固定 , 以保持证据 的真实性 和证 明力的活动 。我 处迄 今为止 已受 理过多起证据保全 的公证 。此类公证在排除 当事 人后 顾之忧 的同事 , 也为法 院提 供了有力 的诉讼证据 , 便于法 院及 时查
的一项新 的法 律服务 内容 。网上证据 保全 , 主要是 公证员 根据 申
请人 的申请 , 开展 网络查询 , 对所有的 电脑操作过程 、 时间 、 打 开网
页的顺序 以及 出现在电脑屏幕上 内容 的复制 、 拷 贝过程实 时 、 实地
【 关键词 】 证据保全; 公证; 网上证据保全

进行监督 、 打印或者拍 照 、 摄 像 。取证完 成后 , 再依据 真实 合法 的
作用、 效 力等方 面 对公证 证据 保全 问题 进行 分析 。
0 3 0 0 0 1 )
四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的发 展 方 向及 注 意 事 项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 出现的证据种类 多样 化 , 如 电子信 息的
出现 , 因电子信息 的特殊性 , 使得 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成为公证 机构
白点 、 霉斑 等现象 , 致使该装潢 公司未能通过工程质量 验收 。眼看 合 同规定 的交付 日期将 至 , 而与地板商交 涉却迟迟未果 , 该装潢公
司又怕撤掉地板再重 新铺 设后对 方不认 账 。为此 , 装 换公 司希望 通过公 证达到保全证据 的 目的 , 为 以后发 生纠纷做好应对之 策 , 公
的发生 , 减少诉讼 , 对 于 已经 进入诉 讼程序 的, 通过公 证而 保全 的 证据可 以增 强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 的证 明力 , 从而提 高胜诉 率 , 有 力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导读: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首先是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受理的法院将对其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

一、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通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据存在地点,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和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和理由。

另外,对于诉讼前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可依照有关公证程序进行。

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只能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根据《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因此,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

例如,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

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司法部第29号令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周成键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如今现代社会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很多问题都通过网络解决,但在用大数据解决事情的同时,也由此诞生出许多网络上诈骗、盗窃、侵权等诸多问题,由于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网络侵权等行为不能公正的得以解决。

因此,加强对网络侵权公平公正等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是不可缺少的,下文便是分析我国的网络上公平公正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正;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43-02作者简介:周成键(1967-),男,浙江象山人,法律本科,浙江省象山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

一、网络上证据保全工作问题(一)网络证据保全公正具体程序的缺乏在公正这个问题上,毋庸置疑的是,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判定事情纠纷的公平公正,而一般都是在法院上利用法律来解决的,这种解决办法几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今网络发达,逐渐也诞生出了网络上的产权纠纷问题,因此也出现了网络公正等在网络上解决的纠纷问题,但是网络公正刚兴起不久,而且是在网络上操作,这就会出现在网络上改资料、篡改网页等诸多问题。

即使近几年来,国家也对网络公正问题有了一些规划与改变,但还是由于网络公正兴起时间短、网络诈骗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一定的完善。

而在网络上处理公平公正问题的操作员,如果内容简单,那问题便不会太大,但如果遇到内容相对复杂的事件,需要不同的操作人员经过不同的流程才能解决,此期间由于一个案例经由不同人之手,难免其中会出现差错,让审核的内容就不具有太大的和法意义。

(二)网络证据保全的高技术性缺乏如今随着大数据的发展,网络技术也是在快速的发展,电脑高手越来越多,而现行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正行业又起步的晚,发展也较为缓慢,因此有部分工作人员跟不上新时代的步伐,使网络证据保全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另一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跟得上计算机的发展脚步,拥有巩固的计算机知识,对网络上的东西非常了解,这样又会是一部分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使用自己的技能去篡改资料、网页等等,让网络证据再一次陷入危险之中。

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

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
【 摘 要] 本文结合 大陆法 系主要 国家和地 区关于证据保 全 的规 定 ,对证 据保 全行 为的性质 进
行 了探 讨 。在此 基础上 ,批判 了公 证机 构 实施 证据保 全的做 法 , 论证 了民诉 法规 定诉前证据 保全 的 必要 性 ,剖析 了证据 保 全的适 用条件 ,阐释 了证据 保全 的效 力。 [ 词】 证据保 全; 证据 调 查; 公证 ; 诉 前证据保 全 关键
讼 性质 的证 据保 全 ,这类证 据保 全最 早可见 于 中世 纪 寺 院法 ,必须 他造 在场方 能 实施 ,其 目的不仅 在
于 “ 固定 、保 存证据 ” ,还在 于为将 来进行 本案 诉讼
过程 ,从 本质 上讲 其 乃法 官预 先通 过证 据调 查 以期
获得 两类性 质 的证据 保全 ,一 是非讼 性质 的证 据保 全 ,此类性 质 的保全源 于 古典 时代之 罗 马法 , 保全 的 目的在 于 “ 忆 、 记 保存证 据 ” , 且法 院 ( 包括 官署 )的任 务 限于在未 传唤他 造 下 , 为一方 当 事人将 证人 之陈述 作成 书面 记录 ;二 是诉
据保 全 的意义 已不仅仅 限于最 初 的 “ 忆 、保存 ” 记
证据 ,在 更深 层 的意义 上 它是 法 官对证 据所 作 的预
先 调查 ,在这 一 过程 中 ,一如 民事诉讼 其他 程序 也 强 调两造 当事 人对 立之 格 局与 当事人 的在场 权 。 因 而 ,证据 保全 从表 象上 看 ,乃 证据 的固定和 保存 之
才 能使用其 结 果。 法之 所 以强调证据 保全 时他造 立
当事人 必须在 场 ,主 要是 为 了保 障该方 当事 人 陈述 意 见及提 出异 议 的权利 ,同 时对方 当事 人在 场亦 有

司法鉴定证据保全流程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证据保全流程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证据保全流程是怎样的?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

3、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4、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备将来使用。

市民找到法院就是为了能够让自己的权益在受损的情况下能够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且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法院并不是在听取了当事人的话语之后就直接作出判决的,针对已经有的证据还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才能保全其效力。

那么,司法鉴定证据保全流程是怎样的?一、司法鉴定证据保全流程是怎样的?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

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

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

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

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

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前,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毁损或难以取得而对其进行保存、保全和鉴定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是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申请人的资格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首先要注意申请人的资格。

一般来说,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证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是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机关。

对于私人的申请人,公证机关需要仔细审查其与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确保申请人是合法的、有权利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人。

二、保全证据的必要性和紧急性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需要针对被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必要性和紧急性进行认真审查。

必要性即该证据是否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价值,紧急性即保全证据的时间紧迫性,即时不保全将会导致证据灭失、毁损或难以取得。

对于必要性和紧急性不够的申请,公证机关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或者撤销的意见。

三、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对于被申请保全的证据,保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内容和形式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书面证据,应当加盖公证的保全印章、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公司盖章,并保留相关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物证、电子证据等其他形式的证据,也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四、保全证据的公证材料的保存和归档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对公证材料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公证材料是公证机关对外执照的具体表现,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公证机关应当认真负责地对公证材料进行保存和归档。

保全证据的公证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全证据公证材料的专门归档,确保保全证据的及时和有效的保存和利用。

五、保全证据公证的结果通知和送达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公证机关应当及时将保全证据的公证结果通知当事人。

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审查—从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出发

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审查—从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出发

区域治理调查与发现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审查—从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出发王姣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广东 深圳 518101摘要:随着电子证据的普及,保全证据公证需求暴增。

我们该如何当好“法官的眼睛”呢?笔者将从证据属性出发,就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审查中的问题简单地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属性;证据;审查;合法一、证据属性与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属性,学界主要有三性说、两性说。

三性说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两性说多否认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客观性。

笔者是支持三性说的,本文且以三性说来分析相关问题。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狭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保全证据的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

广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还包括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所为的取证行为。

考虑到公证处作为中立第三方的立场以及公证实务,本文所述的保全证据公证指前述狭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

基于上述分析,保全证据公证证明的客体是申请人保全证据的行为,而不是证据本身。

二、客观性审查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笔者认为,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证据的客观性审查是必要的。

证据的客观性审查要求我们受理当事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前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待保全的证据的情况,全面了解取证方案并对针对当事人的取证方案进行客观性考查并考虑是否可以进一步优化。

经咨询技术人员,笔者了解到QQ、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修改的时候。

不过在诉讼中,无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愿意仅出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这是诉讼对抗性的必然结果,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需要经过庭审质证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都无法保证最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客观真实,公证机构更无法保证。

我们需要做的是告知当事人尽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如果不能保证,在庭审质证环节将会暴露,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

客观性于保全证据公证实务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在取证过程中如何保证保全证据行为的客观性不受到质疑。

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与问题对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的调研

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与问题对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的调研

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与问题对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的调研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当事人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保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依法制作保全公证书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现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应用广泛的证据保存方式之一。

然而,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保全证据公证出现了问题。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专业人员表明,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保全证据公证的案件逐年增加,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知识结构不够完备公证保全证据案件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专业人员掌握的知识结构与能力很高,但部分公证员对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条文并不是特别熟悉,对证据收集、鉴定、审核等环节的认识程度较低。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证保全证据案件的质量。

二、认知误区公证保全证据案件存在认知误区的情况。

一些当事人对侵权行为的认识不准确,或者在法律意识上有所缺失。

同时,有些公证员意识到公证保全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时不够严谨,没有真正落实保全证据的精神。

三、技能缺乏在证据保全公证的整个过程中,公证员需要很强的判断能力和技能,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公证员在保全证据公证时缺乏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导致保全证据的程序出现瑕疵。

这就给整个证据保全公证的结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针对上述问题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不仅加强了对公证员的培训,提高了知识结构和技能能力,还加大了宣传力度,帮助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同时,也不断研究改进保全证据公证的操作流程,提高公证效率和质量。

以下是保全证据公证案例:1. 案件背景:小王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设计师,他发现和他合作时的总经理秘密跟其他公司合作,以公司名义,将公司重大业务交给这家公司,导致他个人利益遭受了损失。

经过咨询了解情况后,小王决定发起公证保全行为。

实施保全措施:在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大厅公证员通过全面收集原始凭证,核对目标人员处理记录,完全保存证据,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 引言1.1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我们必须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在司法领域,证据的保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如果证据没有得到妥善保全,那么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甚至会影响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

在公证保全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证据的种类。

不同类型的证据需要采用不同的保全措施,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我们还需要严格遵守程序要求。

这包括对证据的取证、封存、保管等环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时,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事项。

比如在证据封存过程中要保持完整性,避免证据的破损或丢失;在证据保管中要注意安全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等等。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喳。

只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实务操作,以确保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2. 正文2.1 公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在司法实务中,保全证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全证据可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删除、篡改或伪造证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公证保全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保全证据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

有些证据可能涉及到实物或电子记录,如果没有及时保全,可能会因为丢失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保全证据可以确保这些重要的证据不会丢失或损坏。

保全证据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其他方的干扰或压力,为了确保证据的安全,公证保全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公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务中,公证保全证据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应用。

2.2 保全证据的种类保全证据的种类分为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作者:吴啸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1期摘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证据的提供是诉讼能否胜诉的关键,几年来电子商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中的取证困难成为诉讼中的难点,而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介入,进而取得证据是有效并被普遍采用的方式。

本文通过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申请到出具公证书的各阶段进行了探讨式的研究。

关键词证据保全公证网络购物电子商务作者简介:吴啸飞,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06-02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兴起繁荣,网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几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这一现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电子商务繁荣的今天,网络平台交易量的大幅增加;二是公民的自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

案件的增加必然的导致诉讼的增加,而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来讲,证据材料的提供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性环节,但是网络平台信息的不稳定性导致了要想固定证据成为采集证据的难点,而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当事人自己从网络所搜集的证据很难被法官所采用,所以在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据日益受到重视,有时公证证据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

本文就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到需要进行网络平台交易,进而固定证据的公证类型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现状及研究意义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类: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to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toC);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toG);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to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toC)。

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在各类型中均有涉及,但是大量案件的发生主要集中在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BtoC)这一类型的交易过程中。

民事纠纷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要求

民事纠纷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要求

民事纠纷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要求在民事纠纷中,证据保全与鉴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证据保全和鉴定的概念、作用以及程序要求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或者证据尚未收集完毕时,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一项法律措施。

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证据发生灭失或损坏,可能会导致案件无法查清事实真相,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证据保全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来实现。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相关证据进行封存、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取性。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申请,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二、证据鉴定证据鉴定是指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效力的过程。

证据鉴定通常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进行,根据客观事实和科学方法对证据进行鉴别和评价,为法院提供客观的参考意见。

证据鉴定在民事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帮助法院查清事实、判断证据的真伪,从而为司法判决提供准确的依据。

证据鉴定的结论往往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证据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三、证据保全与鉴定的程序要求在申请证据保全和鉴定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程序要求:1. 提出申请书: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证据保全或鉴定,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选择专业机构:对于证据鉴定,当事人应当选择具有资质和专业能力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配合调查:当事人在证据鉴定和保全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 尊重程序规定:在申请证据保全和鉴定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论证据保全公证

论证据保全公证

论证据保全公证内容摘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证据保全公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对于预防纠纷,减轻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诉讼证据保全公证的涵盖更有利于保持证据的客观性,及时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更好维护法院的消极中立地位,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证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公证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例如,房屋装修到期没按时交工,网上看到未经自己许可而刊登的自己的照片等等,这些时常发生在生活中的事不仅让人烦心不已,而且人们往往因为缺少足够的证据,而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而证据即为诉讼的灵魂。

其实生活中到处都是证据,但如何才能成为合法有效而被采纳的证据才是关键。

这就涉及到证据保全的问题。

证据保全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无疑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一、证据保全公证概述(一)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保全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

(二)概念证据保全就是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

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讼活动。

{1}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三)范围以诉讼为界定标尺,证据保全公证既包括诉前证据保全也应包括诉讼证据保全。

此方面的问题在下面的论述中有较详细的阐述。

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

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

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一、引言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对涉案证据进行公证的行为。

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本文旨在提供一些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项服务。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保全证据公证适用于民事诉讼中需要保全的各类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物证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和方法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向保全证据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需要保全的证据种类和数量、保全的期限等内容。

同时,当事人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证据真实性和重要性的有效证据。

2. 受理审查: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保全证据公证的条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若申请符合条件,则会受理并开展后续工作。

3. 证据保全:在受理申请后,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需要保全的证据进行保全措施的执行。

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封存、复制、加密等。

保全的措施应根据具体的证据类型和特点而定。

4. 公证证明:经过保全措施的执行后,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将出具公证证明书。

公证证明书是对保全行为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凭借公证证明书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四、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及注意事项1. 公证证明书的效力:公证证明书是对保全行为的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将会对公证证明书的内容予以重视,并据此进行判决。

2. 保全证据的保密性:在保全证据过程中,保全证据公证机关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证据保密。

当事人应配合保全证据公证机关的工作,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完整。

3. 合理利用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在使用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提交申请时,应明确表明证据的重要性和紧急性,以便保全证据公证机关能够及时作出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摘要:证据保全是基于客观上的需要,以便对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

本文试探讨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效力一、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概念证据保全作为一种制度创于寺院法,后继受德国普通法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用。

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采纳证据保全制度,但是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一般也支持这种制度。

我国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还没有调查证据以前,预先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而本文提出的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诉讼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和方法由于刑法和民法对证据的定义、采集和认定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考虑到公证机构本身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证据保全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民事证据的范围内,也可包括一些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具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公证实务中对何种证据可以采取公证保全措施。

在公证实践中,有关证据保全公证的措施和方法,因不同的证据而有不同的保存和固定的方式。

如对证人证言的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式;对物证或有关场所现状的证据保全公证,因物证或有关的具体情况不同,既可以通过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或摄像,也可以保存原物。

本文认为证据保全公证的方法主要区别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定,主要采取列举式;《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10条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另一种是并不设定明确的限制,由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方法和措施,以达到固定、保全证据的目的。

1994年8月26日,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指出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客观真实情况。

三、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有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之分。

证据保全公证的实质要件是已有发生证据灭失的可能或妨碍使用之隐患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要件是一般应在诉讼前提出申请。

一般认为,凡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1、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

如病人身患疾病有死亡的可能;有关单位因拆迁需要申办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腐坏、变质,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证据作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制成笔录,并将物品进行处理。

除以上客观情况外,还有来自人为的因素。

如有可能发生证据被销毁、涂损、掩埋、转移等情况,以致日后诉讼时或查处案件时影响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机构对纠纷的正确审理。

所以,为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一些证据本身可能消灭或难以取得。

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过程中应当指导、督促当事使用法律允许的方式对保全对象进行证据保全。

如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经过等,不可能长期而又准确地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中,如果不及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用文字记录下来或者录音、摄像,事后就可能遗忘;有的物品、痕迹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如房屋的座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序、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等,如果不拍照或绘图并用文字把它们的原始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房屋一旦被拆迁,就无法了解其现状。

四、证据保全公证的管辖㈠、起诉前的管辖为了调查便利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前应向证人居住地或证物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

当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显然,人民法院也可以办理证据保全。

但是,本文认为,在诉讼前证据保全中,应当以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为宜。

这是因为:1、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对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赋予充分的证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保全证据”,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在诉讼尚未形成之前进行,并且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

2、诉讼前对证据保全的公证并不仅限于诉讼之目的。

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通过证据保全公证,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利于有力查处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得于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的有效举证。

3、与时俱进,突破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发现案件客观事实”的前苏联传统证据理论体系的框框。

当事人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有权决定诉讼的实体内容,法院站在中立立场上进行审判,既有助于审判制度的改革,使法院在诉讼前的职能弱化,以减其工作负荷,又有助于强化公证机构职能作用使其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㈡、起诉后的管辖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后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在传统做法上,公证机构应当拒办,并告知应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

因为,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需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做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诉讼属于第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当诉讼属于第二审时,应向二审法院提出。

但本文认为,随着我国法院在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的诉讼结构已逐步从“强式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对当事人来说,举证的责任加重,而且为了取得质证过程中主动,当事人往往需要一个中介机构来证明其证据的客观、真实和合法性。

所以,对于一些诉讼中的保全证据,公证机构也应当可以适当介入,例如房屋强制拆迁前的保全,往往就是在诉讼中进行的。

五、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㈠、申请的主体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5条规定:“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㈡、申请的程式申请的程式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构以何种形式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应列明或表明何种事项。

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并无限制性规定,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但应当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即“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㈡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㈢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机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公证机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行政复议程序。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

之所以作出七日的规定,也正是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再决取得。

因为《公证程序规则》对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未作明文规定,理论上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并非必须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必须由公证员制成笔录。

六、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证据保全公证一般产生如下效力:1、保全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利用保全的证据,且具有优先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的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保全的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在实践中,采用保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保全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其二,保全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通知某种方式感觉、感知的东西。

无论是通过绘图、拍照、摄像,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

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例如一些公司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在一定程序上实现了“无纸文书管理”,那么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是不是证据?本文认为,这些文件也是证据,只是没有被别人通过感知而客观表现出来。

当然,如果这些文件被电脑打印出来,或者通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通过计算机屏幕显出来,那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形式,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证据为当事人双方或相互间发生事实关系的证明,因此,不但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当事人可以运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该证据对其有利也可加以利用。

在举证方面,当事人有提出证据与否的自由。

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2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先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第2款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保全的证据效力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所保全证据的效力仅及于本身,与待证事实并无必然联系。

比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并不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同样,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虽然在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证据的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的证据保全公证,并不必然证明有关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因为,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书中虽证明了申请保全的时间、理由以及证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带以及实物、发票等也在清单中列明,但是这与有关当事人是否侵权、侵害程序没有必然的关系。

3、已保全的证据,可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证据一经保全,应该与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