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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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 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1993年8月30日国办发<199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统一各缉私部门罚没收入的上交渠道,整顿缉私秩序,调动缉私部门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通知如下:一、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由现行的100%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上交办法改变后,不调整地方财政包干基数。

二、地方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逐级上交到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财政部。

三、缉私经费要坚持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办理。

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所需办案和装备费用,由财政部按规定核拨给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按各自系统下拨。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缉私需要,对地方公安、工商部门所需缉私办案和装备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安排。

四、海关系统的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及所需缉私办案费用和装备费用,比照以上办法办理。

五、公安、海关、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的罚没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六、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制定并下达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在逃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在逃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在逃人员的管理,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逃人员的查找、抓捕、押解、审讯、羁押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在逃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保障人权,尊重法律;(四)协同作战,提高效率。

第二章在逃人员信息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在逃人员信息库,对在逃人员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事实、追逃措施等信息进行分类、归档、更新。

第五条在逃人员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实时查询在逃人员信息;(二)自动比对、筛选在逃人员;(三)跟踪在逃人员动态;(四)统计、分析在逃人员情况。

第六条在逃人员信息库应当与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单位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在逃人员查找与抓捕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在逃人员查找与抓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以下途径查找在逃人员:(一)发布通缉令;(二)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体;(三)动员群众举报;(四)开展专项行动。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抓捕在逃人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在逃人员人身安全;(二)依法使用强制措施;(三)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四)防止逃犯脱逃。

第四章在逃人员押解与羁押第十条在逃人员被抓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其押解至羁押场所。

第十一条羁押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规定的羁押场所;(二)具备安全设施;(三)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四)有完善的监管制度。

第十二条在逃人员羁押期间,羁押场所应当保障在逃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需求,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在逃人员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在逃人员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在逃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犯罪黑数问题

关于犯罪黑数问题

关于犯罪黑数问题「内容提要」犯罪黑数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警方立案不实,造成了延误国家对公安事业的投入,妨碍党和政府对整个治安形势的决断,干扰司法公正,阻滞刑事立法效应完美实现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后患。

要解决犯罪黑数问题,必须更新观念,配套落实刑事立案反虚治假举措;强化监督,双向推行刑事报警接警公开、激励机制;深化改革,整体增强公安机关对易漏案件的发现能力;多方调控,不断优化各地警方真实立案的反馈效应。

「关键词」犯罪黑数/现状/危害/原因/对策「正文」犯罪黑数,从犯罪学的概念或范畴上看,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深入调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黑数的成因与危害,借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对策,切实解决迈入新世纪后的犯罪统计难题,最大限度地根治长期困扰警方的立案水份痼疾,优化国家刑事立法和警察执法对犯罪现象的预防、惩治双重效应,无疑具有重要的理性指导和司法实践意义。

笔者着重结合基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统计和接警受案来源等具体问题,对本文命题作一探讨。

一、犯罪黑数问题的现状与潜在危害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警界突破过去罪案统计严重不实的禁区,开始关注并不断组织犯罪黑数问题的实证研究。

据国家“七五”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公安部课题组于1985年、 1987年、1988年对15个省、市300余个派出所进行为期三年的刑事隐案调查,其结果显示我国犯罪黑数问题相当严重:1.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1/3,其中重特大案件的明数相对接近实际,占接报案数的2/3;2.各类犯罪明数与暗数的比率差异悬殊,杀人、强奸、爆炸、涉枪等严重侵犯人身、公共安全案件隐案较少,明数约占90%;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黑数较大,往往只占接报案件数的10%(注:犯罪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67.)。

90年代以来,我国警方在对犯罪黑数问题的控制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不少省、市公安机关自上而下推出了如实刑事立案的整治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沿海和航空口岸普遍新建了海关缉私警察,侦破了一批走私贩私罪案;许多大中城市经侦警种相继单列,破获了一些隐性较强的涉税、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通过全国性的网上追逃战役,深挖出数万起隐案、积案和漏案等等。

追逃工作方案

追逃工作方案

追逃工作方案一、引言追逃工作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手段追捕逃犯,将其绳之以法的工作。

在现代社会,逃犯问题日益严重,追逃工作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提高追逃工作的效率和成功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追逃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二、确定追逃工作目标1.明确逃犯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以及逃跑时可能携带的物品或伪装的身份等。

2.分析逃犯的犯罪背景:了解逃犯所涉及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段、作案地点等信息,以便针对性地展开追捕工作。

3.确定逃犯的逃亡方向和可能的藏匿地点:通过收集线索、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推测出逃犯可能逃往的地区或国家,并结合逃犯的人际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逃犯可能的藏匿地点。

三、制定追逃工作计划1.明确追逃工作的优先级:根据逃犯的危害程度、逃亡时间、公众关注度等因素,确定不同逃犯的优先追捕顺序,合理分配警力和资源。

2.制定追逃行动方案:包括逮捕时机、逮捕地点、逮捕方式、逮捕人员的分工和配合等,确保追捕行动的高效、安全和秘密性。

3.加强协作配合:追逃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的合作,需要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协作机制和指挥调度机制,确保各方的协调配合。

四、提高追逃工作效率1.加强线索搜集和分析研判:通过广泛收集线索,包括举报、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等,对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找出逃犯的行踪和藏身之处。

2.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侦查能力: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等,快速筛选和比对涉案人员信息,提高追逃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

3.加强国际协作:对于涉及跨国逃犯的案件,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协作,共同开展追逃工作,通过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提高追逃成功率。

五、加强法律保障和社会宣传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完善逃犯追捕制度,明确追逃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确保追捕行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宣传追逃工作的重要性、成果和经验,增强公众对追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追逃的氛围。

打击走私紧急处置预案

打击走私紧急处置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加强打击走私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打击走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走私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各类走私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 大规模走私活动;2. 走私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的走私活动;3. 走私活动引发的其他紧急事件。

四、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打击走私紧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调度打击走私紧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信息收集、报告、协调等工作。

3. 各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原则1. 快速反应:接到走私紧急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协同作战: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走私。

3. 依法处置:依法打击走私,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4. 预防为主:加强源头管理,预防走私事件发生。

六、应急处置流程1. 信息报告(1)发现走私紧急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涉案物品、危害程度等。

(2)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置。

2. 处置措施(1)封锁现场:迅速封锁走私现场,控制涉案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2)调查取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走私证据,固定现场证据。

(3)依法打击: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对走私物品进行没收。

(4)善后处理:妥善处理涉案人员、受害人和走私物品,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 信息发布(1)指挥部根据处置情况,适时发布信息,通报处置进展。

(2)对涉嫌走私的人员和物品,依法进行公开处理。

反走私应急处置预案

反走私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1 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活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走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海关、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海关缉私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反走私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包括走私、贩运、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

二、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成立反走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反走私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2 工作机构设立反走私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反走私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管理、信息报送、协调联络等。

2.3 人员组成反走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海关、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海关缉私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三、应急处置流程3.1 接报发现走私活动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反走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详细说明情况。

3.2 初步判断反走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进行初步判断,确定事件的性质、规模、影响等。

3.3 应急响应根据事件性质、规模、影响等,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4 处置措施(1)组织警力进行现场勘查,控制现场,保护现场证据。

(2)依法对走私活动进行查处,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

(3)对涉嫌走私的人员进行控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4)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同作战。

(5)根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救助等工作。

3.5 恢复秩序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部门应迅速恢复现场秩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四、应急处置措施4.1 侦查措施(1)对涉嫌走私的人员、车辆、货物等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证据。

(2)对走私活动进行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

4.2 查封扣押措施(1)对涉嫌走私的货物、车辆等进行查封扣押。

(2)对涉嫌走私的场所进行查封。

4.3 强制措施(1)对涉嫌走私的人员进行控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4

【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4

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我国海关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17年11月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对进出口货物、人员的监管,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重要的法律规范作用。

该法本文由引言概述、正文内容和总结三个部分组成。

正文内容:一、海关法的背景与意义1. 法律背景:介绍我国海关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立法背景,包括对国际经济体系的适应、扩大开放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等。

2. 法律意义: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二、海关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1. 基本原则:介绍我国海关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服务企业、保护公众利益、互联互通等。

2. 目标及效果:重点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目标,如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和打击走私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等,以及相应的实际效果。

三、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1. 进出口手续: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要求,包括报关、清关、查验等程序。

2. 关税管理:阐述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和征缴管理的规定,包括税则分类、税务征收、关税优惠等。

3. 税收征管:解释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征管规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征收和管理办法。

4. 进出口限制:介绍海关法对特定商品进出口的限制措施,如禁止进口的货物、限制进口的货物以及出口许可证的管理等。

5. 走私打击:重点阐述海关法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和处罚措施,包括查验、缉私、追逃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四、海关法对进出口人员的监管1. 旅客通关: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旅客通关的管理,包括申报、查验、检疫、禁止携带物品等要求。

2. 船员管理:介绍海关法对船员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包括申报、查验、机务管理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办理走私案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第二章计核程序第六条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

《送核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走私案件的名称;(二)走私方式;(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已缴纳税款情况;(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以及进出口日期等;(五)查获的时间、地点;(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追逃奖惩激励机制实施方案

追逃奖惩激励机制实施方案

追逃奖惩激励机制实施方案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追逃工作成为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为了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建立追逃奖惩激励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追逃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建立奖励机制1.1 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逃犯的个人或组织,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追逃工作中来。

1.2 奖励抓捕成绩突出的执法人员对于在追逃工作中表现突出、抓获逃犯数量较多的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以激励他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追逃工作中。

二、建立惩罚机制2.1 加大逃犯追捕力度对于逃犯,采取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加大抓捕力度、提高刑罚幅度,以及加强对逃犯的追逃力度,形成对逃犯的强大震慑力。

2.2 加大对涉嫌协助逃犯的惩罚力度对于涉嫌协助逃犯的个人或组织,采取更加严厉的打击措施,包括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追责幅度,以及加大对协助逃犯的打击力度,形成对协助逃犯的强大打击力。

三、实施方案3.1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的法律依据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明确追逃奖惩激励机制的法律依据,明确奖励和惩罚的对象、标准和程序,为追逃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2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机构建立专门的追逃奖惩激励机制实施机构,负责奖励和惩罚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奖惩措施的及时有效执行。

3.3 完善奖惩激励机制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追逃奖惩激励机制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奖惩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奖惩措施的公平公正。

四、总结追逃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对于提高追逃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增强对逃犯和协助逃犯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研究并尽快落实该方案,为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2]署查字第193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2]署查字第193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2年3月18日(82)署查字第193号)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支关:近来,有些海关在处理重大走私案件,特别是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时,没有切实依照已有的规定办事,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为了严明法纪,防止错乱,稳、准、狠地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特重申下列各项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按照中共中央中发(81)29号文件的规定,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查获得部门提供私货的照片、清单为证,走私实物一般不随案移送。

”今后各关的查获重大走私案件时,都要对走私物品、有关的运输工具、查私现场、走私方式(如行李夹藏、人体藏匿)及藏私场所、工具和暗窦等拍制照片,有条件的海关还可进行录相,以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作为罪证之用。

二、对查扣的走私物品,各关必须及时进行仔细清点,务求准确无误。

对品种多、数量大,在扣留物品凭单上无法详细列明的,可另制清单。

清单应由清点人员和有关协助查私单位在场人员具名,走私人亦应在单上画押。

清单应分别附在扣留物品凭单、查私报告单、查问笔录和处分通知书上。

上述清单、扣留物品凭证、查私报告单要一式二份,供作定案或法办的罪证和日后的参考。

三、对查扣的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处理。

除易腐或即将失效的可由各海关根据《暂行海关法》第192条规定,先行变价,待案情查清楚后再确定处分以外,其他物品,在确定处分或法院判处生效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处理。

2022年6月6日海关面试题缉私警察

2022年6月6日海关面试题缉私警察

2022年6月6日海关面试题(缉私警察)题目第1题:近年来,智慧新警务的构建大力提升了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让户政、出入境、交管等公安政务服务变得高效便捷,实现了不见面审核,让群众轻松享受“在家动动手指,出门一次办结” 的快捷体验。

对此请谈谈你的理解。

第2题:你所在的辖区属于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基层治理存在较多困难。

因此,为了提升治理效能,你们打算统筹镇里的派出所、各相关部门以及村居相关负责人,推进“党建+ 单元+警务”的基层治理模式,如果安排你负责此项工作,你打算怎么做?第3题:你在某老旧小区巡查,一名大爷拉住你,情绪非常激动,他反映自己80岁高龄,独自居住,将一半房子出租出去,现在租期到了,但是女租户迟迟不搬离,多次沟通无果。

此时你会怎么安抚老人?请现场模拟。

第4题:市民张某在某餐厅包间用餐,发现包间里安装了摄像头,张某很生气,与餐厅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双方大打出手并报警。

餐厅的工作人员反映,包间安装摄像头的事情,在顾客就餐前已向顾客做了提醒,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如果你是出警到现场的民警,你会如何处置?第1题解析与参考答案:审题重点本题为社会现象题目。

题干介绍了智慧新警务的特点,具有明确的正面倾向,考生可在肯定表态的基础上,分析智慧新警务的表现形式和积极意义,进而谈谈智慧新警务的推广和应用建议。

下面结合题目具体分析:审题点1:“近年来,智慧新警务的构建大力提升了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开篇引出了“智慧新警务”这一题眼,所谓“智慧新警务”,是依托大数据智能化技术,通过相关在线平台为群众提供办证、办事服务,发挥反诈、追逃、侦查等警务功能,例如手机交管“12123”APP、“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人车结构化抓拍采集系统等,都是智慧新警务的表现形式,可以说是将警务工作“搬”到了线上,转变了传统的警务工作模式,优化了相关工作方法,确实如题干所说——“提升了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审题点2:“让户政、出入境、交管等公安政务服务变得高效便捷,实现了不见面审核,让群众轻松享受'在家动动手指,出门一次办结'的快捷体验”这段话详细介绍了智慧新警务在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方面的表现,在“户政、出入境、交 管”等方面都为群众带来了诸多便利,显著提高了群众的办事效率,让群众少跑腿,减轻办 事负担。

起诉海关成功案例

起诉海关成功案例

起诉海关成功案例
4月16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粤商林辉、林振状告昆明海关所属天保海关的起诉。

2009年9月,昆明海关缉私局所属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根据举报,在中越边境河口至文山公路段查获由王发春驾驶货车(车牌号云G33733)所载涉嫌走私入境的废铜39.52吨,当场抓获押车的走私嫌疑人赖杰聪等人。

经鉴定,上述废铜价值约150.2万元,偷逃应缴税款28万余元。

经侦查,该批废铜系林辉、林振、赖上玉、赖杰聪等人走私入境。

随后,该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赖上玉、赖杰聪、林振等人执行刑事拘留,后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发后,林辉一直负案在逃,该分局已于2009年11月对其办理网上追逃。

今年3月,涉案犯罪嫌疑人林辉、赖上玉被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月1日,该分局对赖上玉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林辉依然在逃,该分局正全力组织追逃。

今年2月,犯罪嫌疑人林辉、林振以行政纠纷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林氏兄弟的诉请。

目前,该分局正在抓紧办理林辉等人涉嫌走私废铜案。

据悉,2009年,在红河、文山两个边境州市,海关直接查获以及地方执法部门查获移交海关处理的来自于越南的走私废铜入境案件多起,查
获走私废铜300余吨,案值1000余万元,偷逃税额180余万元。

目前海关缉私部门共对1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走私废铜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案标准(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修订《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修订《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修订《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36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海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其他活动安排

二、严禁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严禁收受工作对象的财物

四、严禁干扰办案

五、严禁泄露海关工作秘密

六、严禁参与、包庇、纵容走私。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控告渠道,热诚欢迎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海关工作对象、广大关警员的监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违反《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7月16日——结束——。

海防打私处置预案

海防打私处置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有效应对海防打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情况,确保打击走私、偷渡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实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海防区域打击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急处置。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领导小组成立海防打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海防打私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公安部门负责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成员:公安、海关、海事、边检、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二)工作小组1. 指挥调度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指挥调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情报信息组:负责收集、分析、研判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

3. 执法行动组:负责现场执法、查缉、抓捕、押解等工作。

4.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包括物资、装备、人员调配等。

5. 宣传报道组:负责对外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引导舆论。

四、应急处置程序(一)情报预警1. 情报信息组对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2. 领导小组根据情报信息,判断事件性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二)应急处置1. 启动应急预案后,各工作小组迅速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执法行动组根据情报信息,迅速开展现场查缉、抓捕、押解等工作。

3. 指挥调度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4. 后勤保障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物资、装备、人员等后勤保障。

5. 宣传报道组对外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引导舆论。

(三)应急处置结束1.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

2. 各工作小组完成任务,撤回原单位。

3. 领导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报告。

五、应急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1. 配备充足的执法装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

2. 储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医疗用品等。

(二)人员保障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2. 培训应急处置人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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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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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记
案件编号
A□□□□□□ □□□□□□ □□□□□□ □□□□
立案日期
年月日
案件类别
附加案及附加信息
在逃类型
逃跑日期
年月日
(四)故意弄虚作假、虚报成绩,骗取奖励金或荣誉的。
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缉私局或直属海关缉私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1999年第41号)对发生第二十条所列情事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保证开展网上追逃工作所需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及网络等设备的专用。
28)奖金(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后应兑现的奖金数额,必须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00元,单位:元。
29)立案单位(必填项):填写立案单位详细名称。
30)主办单位(必填项):填写缉捕在逃人员的责任单位,应具体到部门。
31)主办单位分类(必填项):选填“缉私”。
32)主办人(必填项):填写缉捕在逃人员的责任人。
第十六条直属海关缉私局(或经其授权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负责限额内的追逃奖励金额度审批。
拟超过追逃奖励金限额或公开悬赏缉捕的,由直属海关缉私局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审批。
第十七条追逃奖励金在直属海关缉私局缉私办案费项下列支。
第十八条立案单位在接收非立案单位抓获的在逃人员时,应当将网上标注的奖励金全额兑现。
第十九条立案单位自行抓获在逃人员,兑现奖励金不得超过标注全额的25%。在逃人员抓获后脱逃,又由责任单位抓获的,不得予以奖励。
19)案件编号(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案件编号,共23位,第1位固定标识“A”(表示案件),第2–7位为单位代码,8–13位插补“999999”,14–17位为年度,18–19位为月份,20–23位为立案单位“缉私办案系统”中案件编号的末4位数。
20)立案日期(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立案时间。
第六条网上登记的在逃人员现住址地或户籍地不在立案单位关区内的,在信息录入后48小时以内将协查函(注明在逃人员姓名、在逃编号、已采取的侦查措施)和法律手续传真至在逃人员现住址地或户籍地所在的直属海关缉私局。相关缉私部门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协助缉捕,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对在逃人员拟办理《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行办理网上追逃手续,并标注最低为1万元的奖励金额。
(一)依法做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的;
(二)变更案件管辖的;
(三)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
(五)在逃人员已证实死亡的。
第十一条海关总署缉私局对《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核表》审批后传回来文单位,并对批准删除的在逃人员信息在24小时以内进行删除。
第十二条立案单位应当定期在公安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部库)”中核对本单位上网追逃人员信息,对需要补充修改的信息,应当立即更新。
12)职业:按照GB/T 6565标准,填写在逃人员的职业。
13)户籍地址:填写在逃人员的户籍地址,包括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
14)现住地址:填写缉私部门查明在逃人员时,当时在逃人员所居住的地址,包括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21)案件类别(必填项):按照GA240.1-2000《案件类别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类别。案件涉及多个类别时,应选择填写罪行严重的类别,其它的类别在附加案件类别中填写。
21)①②附加案件类别:按照GA240.1-2000《案件类别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多个案件类别。
22)简要案情及附加信息:不超过500个汉字,填写发案时间、地点、涉案人员、作案手段、造成后果等案件相关内容,及其它相关案件内容。对具有特殊身份的在逃人员必须加以详细说明。
41)抓获单位(必填项):填写抓获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公安机关或海关缉私局的具体名称。
42)抓获单位分类(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的抓获单位类别,参见注1。
43)指纹编号(必填项):填写被抓获在逃人员的十指指纹卡的编号。共23位,第1位固定标识“R”(表示违法犯罪人员),第2–7位为单位代码,8–13位插补“999999”,14–17位为年度,18–19位为月份,20–23位为立案单位抓获在逃人员顺序号。
第九条在逃人员被押解回立案地后,应当拍摄相貌照片和捺印十指指纹,按要求逐项填写《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并加盖印章,羁押后24小时以内完成在逃人员网上撤销信息的录入。
已办理《公安部通缉令》等措施的,应当同时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办理解除相关措施的手续。
第十条录入在逃人员信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单位应解除在逃人员刑事强制措施,并在批准之日内填写《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核表》(附件3),由直属海关缉私局审核并传真至海关总署缉私局。
15)籍贯: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有条件的可填写到县(区、市、旗)。
16)口音:按照GB/T 2260标准,填写在逃人员口音。
17)①②③体貌特征:按照GA240.24-2003《体貌特征分类和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体型和脸型等体貌特征,最多可填写3组。
18)①②③特殊标记:按照GA240.3-2000《体表特殊标记分类和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的体表特殊标记,应写明部位、方位、数量和标记,最多可填写3组。
7)照片:粘贴在逃人员照片。可以有3张照片扫描入库,除粘贴的一张照片外,其它照片可粘贴在本表背面。抓获撤销的在逃人员照片,应按照有关规定拍照。照片必须入库,应为数码照片或对人像照片原件进行数码扫描的照片扫描件。照片扫描件应人像脸部居中,人脸面积占全图的比例大于1/4,小于3/4,采用JEPG格式,宽高比约为3:4,文件大于10K,且小于20K。
3)姓名(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姓名。
4)曾用名/别名/绰号:填写在逃人员使用的曾用名、别名或绰号,多个名称使用符号“、”分隔,不能用其它分隔符号进行分隔。
5)性别(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性别,在对应的“男”或“女”字前□内划写“√”符号。
6)出生日期:填写在逃人员出生日期。如不能确定,要写明时间范围。
23)在逃类型(必填项):按照GA240.14-2000的分类填写。
24)逃跑日期:填写在逃人员逃跑日期。
25)逃跑方向:填写在逃人员可能逃往的省(市、区)或更详细的地址。
26)法律文书(必填项):标注缉捕在逃人员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类型,在对应的“拘留证”、“逮捕证”前□内划“√”。
27)签发日期(必填项):立案单位签发缉捕在逃人员法律文书的日期。
8)身份证号码:填写在逃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15位或18位均可。
9)民族:按照国标GB/T 3304标准,填写在逃人员的民族类别。
10)①证件种类:按照GA24.20-2001《常用证件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使用证件的证件种类。
10)②证件号码:填写在逃人员使用的证件号码。
11)身高:填写在逃人员的身高,单位为厘米。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事之一的,直属海关缉私局必须依照《海关缉私部门违法违纪重、特大事件报告规定》(缉私〔2005〕146号)上报海关总署缉私局。
(一)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又脱逃的;
(二)因错误上网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撤销、申请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造成当事人被错误缉捕或因同一案由再次被缉捕的;
(三)接到非立案单位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通知后,因立案单位原因,造成在逃人员超期羁押的;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海关缉私局结合本关区追逃工作实际,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立案单位”含海关缉私部门,“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走私犯罪侦查局关于下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追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侦查〔2002〕43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立案单位接到非立案单位抓获在逃人员通知并确认后,应在网上申领移交密码并开具《移交、接收证明》(附件2),在24小时以内按照押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起程前往押解。
非缉私部门抓获在逃人员的,立案单位视情请求所在地直属海关缉私局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押解等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立案单位将《移交、接收证明》(一人一表)的正本联交移交单位后,应当复印制作副本归档。
附件:1.《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及填写规范
2.《移交、接收证明》
3.《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批表》
附件1
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
主办单位(盖章)
在逃人员编号
T□□□□□□ □□□□□□ □□□□□□ □□□□
照片
如有其它照片
贴在背面
姓名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身份证号码
撤销填表人
撤销日期
年月日
撤销审批人
撤销单位(盖章)
《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填写规范
一、登记部分:
1)主办单位盖章:加盖主办单位印章。
2)在逃人员编号(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编号,共23位,第1位固定标识“T”(表示在逃人员),第2–7位为单位代码,8–13位插补“999999”,14–17位为年度,18–19位为月份,20–23位为立案单位上网在逃人员信息顺序号。
第四条直属海关缉私局负责本关区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考评表彰、过错责任追究,以及所属立案单位因网络问题无法进行的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和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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