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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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填表人
撤销日期
年月日
撤销审批人
撤销单位(盖章)
《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填写规范
一、登记部分:
1)主办单位盖章:加盖主办单位印章。
2)在逃人员编号(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编号,共23位,第1位固定标识“T”(表示在逃人员),第2–7位为单位代码,8–13位插补“999999”,14–17位为年度,18–19位为月份,20–23位为立案单位上网在逃人员信息顺序号。
第八条立案单位接到非立案单位抓获在逃人员通知并确认后,应在网上申领移交密码并开具《移交、接收证明》(附件2),在24小时以内按照押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起程前往押解。
非缉私部门抓获在逃人员的,立案单位视情请求所在地直属海关缉私局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押解等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立案单位将《移交、接收证明》(一人一表)的正本联交移交单位后,应当复印制作副本归档。
38)奖金兑现(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后兑现奖金的情况,在对应的“是”或“否”字前□内划写“√”符号。
39)抓获方式(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方式,参见注2。
40)抓获地点(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的具体地点,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名称和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
(一)组织实施缉捕;
(二)在逃人员网上登记、撤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以下简称信息录入);
(三)撤销密码申领、移交、接收、奖励金兑现;
(四)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批意见的拟定。
第三条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考评表彰、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网上登记、更新、撤销、删除信息的最终审核。
23)在逃类型(必填项):按照GA240.14-2000的分类填写。
24)逃跑日期:填写在逃人员逃跑日期。
25)逃跑方向:填写在逃人员可能逃往的省(市、区)或更详细的地址。
26)法律文书(必填项):标注缉捕在逃人员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类型,在对应的“拘留证”、“逮捕证”前□内划“√”。
27)签发日期(必填项):立案单位签发缉捕在逃人员法律文书的日期。
附件:1.《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及填写规范
2.《移交、接收证明》
3.《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批表》
附件1
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
主办单位(盖章)
在逃人员编号
T□□□□□□ □□□□□□ □□□□□□ □□□□
照片
如有其它照片
贴在背面
姓名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身份证号码
逃跑方向
法律文书
□拘留证□逮捕证
签发日期
年月日
奖金
元
立案单位
省市县
主办单位
省市县
主办单位分类
主办人
联系方式
登记填表人
登记日期
年月日
登记审批人
附件:在逃人员法律文书
抓获日期
年月日
奖金兑现
□是□否
抓获方式
抓获地点
省市县
抓获单位
省市县
抓获单位分类
指纹编号
R□□□□□□ □□□□□□ □□□□□□ □□□□
33)联系方式(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涉案案件主办人的联系电话及其它联系方式。
34)登记填表人(必填项):填写本登记表填写人姓名。
35)登记日期(必填项):填写本登记表的填写日期。
36)登记审批人(必填项):填写处以上缉私侦查办案部门批准登记上网的负责人姓名。
二、撤销部分:
37)抓获日期(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的日期。
21)案件类别(必填项):按照GA240.1-2000《案件类别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类别。案件涉及多个类别时,应选择填写罪行严重的类别,其它的类别在附加案件类别中填写。
21)①②附加案件类别:按照GA240.1-2000《案件类别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多个案件类别。
22)简要案情及附加信息:不超过500个汉字,填写发案时间、地点、涉案人员、作案手段、造成后果等案件相关内容,及其它相关案件内容。对具有特殊身份的在逃人员必须加以详细说明。
3)姓名(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姓名。
4)曾用名/别名/绰号:填写在逃人员使用的曾用名、别名或绰号,多个名称使用符号“、”分隔,不能用其它分隔符号进行分隔。
5)性别(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性别,在对应的“男”或“女”字前□内划写“√”符号。
6)出生日期:填写在逃人员出生日期。如不能确定,要写明时间范围。
15)籍贯: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有条件的可填写到县(区、市、旗)。
16)口音:按照GB/T 2260标准,填写在逃人员口音。
17)①②③体貌特征:按照GA240.24-2003《体貌特征分类和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体型和脸型等体貌特征,最多可填写3组。
18)①②③特殊标记:按照GA240.3-2000《体表特殊标记分类和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的体表特殊标记,应写明部位、方位、数量和标记,最多可填写3组。
□□□□□□ □□□□□□ □□□□□□
民族
证件种类1
证件号码1
证件种类2
证件号码2
身高
厘米
职业
户籍地址
省市县
现住地址
省市县
籍贯
省市县
口音
体貌特征
特殊标记
案件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号
A□□□□□□ □□□□□□ □□□□□□ □□□□
立案日期
年月日
案件类别
附加案件类别1
附加案件类别2
简要案情及附加信息
在逃类型
逃跑日期
年月日
(一)依法做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的;
(二)变更案件管辖的;
(三)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
(五)在逃人员已证实死亡的。
第十一条海关总署缉私局对《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核表》审批后传回来文单位,并对批准删除的在逃人员信息在24小时以内进行删除。
第十二条立案单位应当定期在公安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部库)”中核对本单位上网追逃人员信息,对需要补充修改的信息,应当立即更新。
41)抓获单位(必填项):填写抓获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公安机关或海关缉私局的具体名称。
42)抓获单位分类(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的抓获单位类别,参见注1。
43)指纹编号(必填项):填写被抓获在逃人员的十指指纹卡的编号。共23位,第1位固定标识“R”(表示违法犯罪人员),第2–7位为单位代码,8–13位插补“999999”,14–17位为年度,18–19位为月份,20–23位为立案单位抓获在逃人员顺序号。
第六条网上登记的在逃人员现住址地或户籍地不在立案单位关区内的,在信息录入后48小时以内将协查函(注明在逃人员姓名、在逃编号、已采取的侦查措施)和法律手续传真至在逃人员现住址地或户籍地所在的直属海关缉私局。相关缉私部门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协助缉捕,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对在逃人员拟办理《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行办理网上追逃手续,并标注最低为1万元的奖励金额。
19)案件编号(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案件编号,共23位,第1位固定标识“A”(表示案件),第2–7位为单位代码,8–13位插补“999999”,14–17位为年度,18–19位为月份,20–23位为立案单位“缉私办案系统”中案件编号的末4位数。
20)立案日期(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立案时间。
第十三条《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及在逃人员照片、指纹等资料由立案单位建档保存。
第三章追逃奖励金额标注、审批及兑现
第十四条奖励金额在网上标注后不得下调并不得低于500元。
第十五条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中,在逃犯罪嫌疑人偷逃应缴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金2万元。偷逃应缴税额不足50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1万元;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中,在逃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最高奖励金2万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最高奖励金1万元。
28)奖金(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后应兑现的奖金数额,必须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00元,单位:元。
29)立案单位(必填项):填写立案单位详细名称。
30)主办单位(必填项):填写缉捕在逃人员的责任单位,应具体到部门。
31)主办单位分类(必填项):选填“缉私”。
32)主办人(必填项):填写缉捕在逃人员的责任人。
(四)故意弄虚作假、虚报成绩,骗取奖励金或荣誉的。
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缉私局或直属海关缉私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1999年第41号)对发生第二十条所列情事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保证开展网上追逃工作所需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及网络等设备的专用。
8)身份证号码:填写在逃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15位或18位均可。
9)民族:按照国标GB/T 3304标准,填写在逃人员的民族类别。
10)①证件种类:按照GA24.20-2001《常用证件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使用证件的证件种类。
10)②证件号码:填写在逃人员使用的证件号码。
11)身高:填写在逃人员的身高,单位为厘米。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事之一的,直属海关缉私局必须依照《海关缉私部门违法违纪重、特大事件报告规定》(缉私〔2005〕146号)上报海关总署缉私局。
(一)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又脱逃的;
(二)因错误上网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撤销、申请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造成当事人被错误缉捕或因同一案由再次被缉捕的;
(三)接到非立案单位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通知后,因立案单位原因,造成在逃人员超期羁押的;
第九条在逃人员被押解回立案地后,应当拍摄相貌照片和捺印十指指纹,按要求逐项填写《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并加盖印章,羁押后24小时以内完成在逃人员网上撤销信息的录入。
已办理《公安部通缉令》等措施的,应当同时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办理解除相关措施的手续。
第十条录入在逃人员信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单位应解除在逃人员刑事强制措施,并在批准之日内填写《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核表》(附件3),由直属海关缉私局审核并传真至海关总署缉私局。
第四条直属海关缉私局负责本关区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考评表彰、过错责任追究,以及所属立案单位因网络问题无法进行的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和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的审核。
第二章在逃人员信息的录入、修改、撤销和删除
第五条立案单位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在逃之日起,按要求逐项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加盖立案单位印章,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在逃人员网上登记信息录入。
12)职业:按照GB/T 6565标准,填写在逃人员的职业。
13)户籍地址:填写在逃人员的户籍地址,包括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
14)现住地址:填写缉私部门查明在逃人员时,当时在逃人员所居住的地址,包括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走私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网上追逃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和《关于正式启用新版“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的通知》,结合海关缉私部门开展追逃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走私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缉捕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由立案单位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
第十六条直属海关缉私局(或经其授权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负责限额内的追逃奖励金额度审批。
拟超过追逃奖励金限额或公开悬赏缉捕的,由直属海关缉私局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审批。
第十七条追逃奖励金在直属海关缉私局缉私办案费项下列支。
第十八条立案单位在接收非立案单位抓获的在逃人员时,应当将网上标注的奖励金全额兑现。
第十九条立案单位自行抓获在逃人员,兑现奖励金不得超过标注全额的25%。在逃人员抓获后脱逃,又由责任单位抓获的,不得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海关缉私局结合本关区追逃工作实际,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立案单位”含海关缉私部门,“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走私犯罪侦查局关于下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追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侦查〔2002〕43号)同时废止。
7)照片:粘贴在逃人员照片。可以有3张照片扫描入库,除粘贴的一张照片外,其它照片可粘贴在本表背面。抓获撤销的在逃人员照片,应按照有关规定拍照。照片必须入库,应为数码照片或对人像照片原件进行数码扫描的照片扫描件。照片扫描件应人像脸部居中,人脸面积占全图的比例大于1/4,小于3/4,采用JEPG格式,宽高比约为3:4,文件大于10K,且小于20K。
撤销日期
年月日
撤销审批人
撤销单位(盖章)
《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填写规范
一、登记部分:
1)主办单位盖章:加盖主办单位印章。
2)在逃人员编号(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编号,共23位,第1位固定标识“T”(表示在逃人员),第2–7位为单位代码,8–13位插补“999999”,14–17位为年度,18–19位为月份,20–23位为立案单位上网在逃人员信息顺序号。
第八条立案单位接到非立案单位抓获在逃人员通知并确认后,应在网上申领移交密码并开具《移交、接收证明》(附件2),在24小时以内按照押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起程前往押解。
非缉私部门抓获在逃人员的,立案单位视情请求所在地直属海关缉私局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押解等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立案单位将《移交、接收证明》(一人一表)的正本联交移交单位后,应当复印制作副本归档。
38)奖金兑现(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后兑现奖金的情况,在对应的“是”或“否”字前□内划写“√”符号。
39)抓获方式(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方式,参见注2。
40)抓获地点(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的具体地点,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名称和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
(一)组织实施缉捕;
(二)在逃人员网上登记、撤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以下简称信息录入);
(三)撤销密码申领、移交、接收、奖励金兑现;
(四)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批意见的拟定。
第三条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考评表彰、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网上登记、更新、撤销、删除信息的最终审核。
23)在逃类型(必填项):按照GA240.14-2000的分类填写。
24)逃跑日期:填写在逃人员逃跑日期。
25)逃跑方向:填写在逃人员可能逃往的省(市、区)或更详细的地址。
26)法律文书(必填项):标注缉捕在逃人员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类型,在对应的“拘留证”、“逮捕证”前□内划“√”。
27)签发日期(必填项):立案单位签发缉捕在逃人员法律文书的日期。
附件:1.《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及填写规范
2.《移交、接收证明》
3.《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批表》
附件1
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
主办单位(盖章)
在逃人员编号
T□□□□□□ □□□□□□ □□□□□□ □□□□
照片
如有其它照片
贴在背面
姓名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身份证号码
逃跑方向
法律文书
□拘留证□逮捕证
签发日期
年月日
奖金
元
立案单位
省市县
主办单位
省市县
主办单位分类
主办人
联系方式
登记填表人
登记日期
年月日
登记审批人
附件:在逃人员法律文书
抓获日期
年月日
奖金兑现
□是□否
抓获方式
抓获地点
省市县
抓获单位
省市县
抓获单位分类
指纹编号
R□□□□□□ □□□□□□ □□□□□□ □□□□
33)联系方式(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涉案案件主办人的联系电话及其它联系方式。
34)登记填表人(必填项):填写本登记表填写人姓名。
35)登记日期(必填项):填写本登记表的填写日期。
36)登记审批人(必填项):填写处以上缉私侦查办案部门批准登记上网的负责人姓名。
二、撤销部分:
37)抓获日期(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的日期。
21)案件类别(必填项):按照GA240.1-2000《案件类别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类别。案件涉及多个类别时,应选择填写罪行严重的类别,其它的类别在附加案件类别中填写。
21)①②附加案件类别:按照GA240.1-2000《案件类别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多个案件类别。
22)简要案情及附加信息:不超过500个汉字,填写发案时间、地点、涉案人员、作案手段、造成后果等案件相关内容,及其它相关案件内容。对具有特殊身份的在逃人员必须加以详细说明。
3)姓名(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姓名。
4)曾用名/别名/绰号:填写在逃人员使用的曾用名、别名或绰号,多个名称使用符号“、”分隔,不能用其它分隔符号进行分隔。
5)性别(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性别,在对应的“男”或“女”字前□内划写“√”符号。
6)出生日期:填写在逃人员出生日期。如不能确定,要写明时间范围。
15)籍贯: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有条件的可填写到县(区、市、旗)。
16)口音:按照GB/T 2260标准,填写在逃人员口音。
17)①②③体貌特征:按照GA240.24-2003《体貌特征分类和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体型和脸型等体貌特征,最多可填写3组。
18)①②③特殊标记:按照GA240.3-2000《体表特殊标记分类和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的体表特殊标记,应写明部位、方位、数量和标记,最多可填写3组。
□□□□□□ □□□□□□ □□□□□□
民族
证件种类1
证件号码1
证件种类2
证件号码2
身高
厘米
职业
户籍地址
省市县
现住地址
省市县
籍贯
省市县
口音
体貌特征
特殊标记
案件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号
A□□□□□□ □□□□□□ □□□□□□ □□□□
立案日期
年月日
案件类别
附加案件类别1
附加案件类别2
简要案情及附加信息
在逃类型
逃跑日期
年月日
(一)依法做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的;
(二)变更案件管辖的;
(三)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
(五)在逃人员已证实死亡的。
第十一条海关总署缉私局对《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核表》审批后传回来文单位,并对批准删除的在逃人员信息在24小时以内进行删除。
第十二条立案单位应当定期在公安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部库)”中核对本单位上网追逃人员信息,对需要补充修改的信息,应当立即更新。
41)抓获单位(必填项):填写抓获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公安机关或海关缉私局的具体名称。
42)抓获单位分类(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的抓获单位类别,参见注1。
43)指纹编号(必填项):填写被抓获在逃人员的十指指纹卡的编号。共23位,第1位固定标识“R”(表示违法犯罪人员),第2–7位为单位代码,8–13位插补“999999”,14–17位为年度,18–19位为月份,20–23位为立案单位抓获在逃人员顺序号。
第六条网上登记的在逃人员现住址地或户籍地不在立案单位关区内的,在信息录入后48小时以内将协查函(注明在逃人员姓名、在逃编号、已采取的侦查措施)和法律手续传真至在逃人员现住址地或户籍地所在的直属海关缉私局。相关缉私部门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协助缉捕,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对在逃人员拟办理《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行办理网上追逃手续,并标注最低为1万元的奖励金额。
19)案件编号(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案件编号,共23位,第1位固定标识“A”(表示案件),第2–7位为单位代码,8–13位插补“999999”,14–17位为年度,18–19位为月份,20–23位为立案单位“缉私办案系统”中案件编号的末4位数。
20)立案日期(必填项):填写在逃人员涉案的立案时间。
第十三条《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及在逃人员照片、指纹等资料由立案单位建档保存。
第三章追逃奖励金额标注、审批及兑现
第十四条奖励金额在网上标注后不得下调并不得低于500元。
第十五条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中,在逃犯罪嫌疑人偷逃应缴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金2万元。偷逃应缴税额不足50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1万元;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中,在逃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最高奖励金2万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最高奖励金1万元。
28)奖金(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后应兑现的奖金数额,必须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00元,单位:元。
29)立案单位(必填项):填写立案单位详细名称。
30)主办单位(必填项):填写缉捕在逃人员的责任单位,应具体到部门。
31)主办单位分类(必填项):选填“缉私”。
32)主办人(必填项):填写缉捕在逃人员的责任人。
(四)故意弄虚作假、虚报成绩,骗取奖励金或荣誉的。
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缉私局或直属海关缉私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1999年第41号)对发生第二十条所列情事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保证开展网上追逃工作所需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及网络等设备的专用。
8)身份证号码:填写在逃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15位或18位均可。
9)民族:按照国标GB/T 3304标准,填写在逃人员的民族类别。
10)①证件种类:按照GA24.20-2001《常用证件代码》标准,填写在逃人员使用证件的证件种类。
10)②证件号码:填写在逃人员使用的证件号码。
11)身高:填写在逃人员的身高,单位为厘米。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事之一的,直属海关缉私局必须依照《海关缉私部门违法违纪重、特大事件报告规定》(缉私〔2005〕146号)上报海关总署缉私局。
(一)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又脱逃的;
(二)因错误上网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撤销、申请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造成当事人被错误缉捕或因同一案由再次被缉捕的;
(三)接到非立案单位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通知后,因立案单位原因,造成在逃人员超期羁押的;
第九条在逃人员被押解回立案地后,应当拍摄相貌照片和捺印十指指纹,按要求逐项填写《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并加盖印章,羁押后24小时以内完成在逃人员网上撤销信息的录入。
已办理《公安部通缉令》等措施的,应当同时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办理解除相关措施的手续。
第十条录入在逃人员信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单位应解除在逃人员刑事强制措施,并在批准之日内填写《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核表》(附件3),由直属海关缉私局审核并传真至海关总署缉私局。
第四条直属海关缉私局负责本关区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考评表彰、过错责任追究,以及所属立案单位因网络问题无法进行的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和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的审核。
第二章在逃人员信息的录入、修改、撤销和删除
第五条立案单位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在逃之日起,按要求逐项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加盖立案单位印章,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在逃人员网上登记信息录入。
12)职业:按照GB/T 6565标准,填写在逃人员的职业。
13)户籍地址:填写在逃人员的户籍地址,包括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
14)现住地址:填写缉私部门查明在逃人员时,当时在逃人员所居住的地址,包括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走私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网上追逃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和《关于正式启用新版“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的通知》,结合海关缉私部门开展追逃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走私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缉捕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由立案单位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
第十六条直属海关缉私局(或经其授权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负责限额内的追逃奖励金额度审批。
拟超过追逃奖励金限额或公开悬赏缉捕的,由直属海关缉私局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审批。
第十七条追逃奖励金在直属海关缉私局缉私办案费项下列支。
第十八条立案单位在接收非立案单位抓获的在逃人员时,应当将网上标注的奖励金全额兑现。
第十九条立案单位自行抓获在逃人员,兑现奖励金不得超过标注全额的25%。在逃人员抓获后脱逃,又由责任单位抓获的,不得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海关缉私局结合本关区追逃工作实际,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立案单位”含海关缉私部门,“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走私犯罪侦查局关于下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追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侦查〔2002〕43号)同时废止。
7)照片:粘贴在逃人员照片。可以有3张照片扫描入库,除粘贴的一张照片外,其它照片可粘贴在本表背面。抓获撤销的在逃人员照片,应按照有关规定拍照。照片必须入库,应为数码照片或对人像照片原件进行数码扫描的照片扫描件。照片扫描件应人像脸部居中,人脸面积占全图的比例大于1/4,小于3/4,采用JEPG格式,宽高比约为3:4,文件大于10K,且小于2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