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解读(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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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实施日期】2018.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1年5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政策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业保险政策1、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三种特征。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面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

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哪些单位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

3、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帖和补帖、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缴费单位迟缴、拒缴失业保险费将受到哪些处罚?凡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技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按口加收2‰滞纳金,并对有关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拒缴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5、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凡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必须到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功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按月到同级地税部门缴费。

6、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再就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三、我市失业保险基本情况
(一)全市失业保险的参保情况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
域内城二镇企、业我事业国单的位、失社业会团保体险、民历办非史企沿业单革位
及其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缴纳失业保险费。
截止2016年年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24.7 万人。参保单位4618户,其中:企业3013户15.99万 人,事业单位1567户8.6万人,其它单位38户504人。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
• 1、构成 •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 (3)财政补贴; •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 2、失业保险调剂金
• 和其它险种相比,失业保险还有一个特殊的制度,就 是省级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以统筹 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 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 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目前,陕西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筹集比例是按各市当年失业保险费收入的10%筹集,由 各市财政在每年12月25日前上解省财政专户。
Hale Waihona Puke 三、我市失业保险基本情况(二)全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情况
2016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6675万元,完成 预算收入的71%。
(三)全二市享、受我失业国保的险待失遇业的人保员险情况历史沿革
2016年以来,随着商贸系统改制工作的逐步结束,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较前些年呈现出了明显 的递减态势,领取待遇人数在3100-4000人之间, 人员的构成主要是商贸系统改制过程中失业人员和 其他参保单位正常解除关系人员。 截止2016年12 月份,全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为3074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7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7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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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8〕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513元/月;吉林市区、松原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34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5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10元/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8年7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4日
——结束——。

2018年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2018年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2018年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领取标准1、两档合并为一档,原重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区域划分为805元/月和875元/月两个档次,此次调标将两档合并为一档,统一为1050元/月;2、标准涨三成,与原标准比较,此次调整比原来增长30%或20%,每月增加245元或175元;领取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领取材料1.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加盖单位印章)2.终止、解除、开除、除名或辞退原件(非本人意愿离职)3.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印章)4.免冠一寸彩照2张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6.户口本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7.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中国银行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需要到银行激活银行功能,并设置密码。

标明本人姓名及常用电话。

8.1986年10月1日(以招工招干时间或派遣书时间为准)以前参加工作,第一次失业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提供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和《失业证》原件。

以上材料只收一份,交到就业局大厅失业保险窗口。

注意事项1.申领失业金前,必须先暂停参加失业保险和以单位名义参加的其他社会保险。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暂停失业保险后60天内申领有效。

3.原单位失业保险有欠费的,需缴清欠费后才能享受失业金。

4.主动离职者本次不能享受失业金,再次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时,提供本次的缴费登记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可合并计算。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1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13号)

法眼39政策吹风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积极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18〕1008号)发展壮大新动能,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劳动者转岗提质就业。

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催生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

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

支持返乡下乡创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

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扩大就地就近就业规模。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定和促进外向型就业。

健全联动机制,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加强统筹施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强化失业风险应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1号) 企业工资指导线:(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7%。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1%。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

企业应当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兼顾效率与公平,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和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既促进企业发展,又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经济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一些;工资水平较高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一些。

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职工工资增长可以低于下线。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7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8671元,比上年增加4246元,增长7.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办事指南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办事指南

佛山市顺德区失业保险办事指南一、失业保险的主要待遇类型(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求职补贴);(二)农户一次性生活补助;(三)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其中,失业人员领取上述第(一)项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领以下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②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③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次性丧葬补助抚恤金。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一)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或者不满1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事项:①失业人员停保后,应先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或村(居)劳动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再到最后参保所属镇(街道)的社保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保办事处)申领失业保险金。

②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失业登记起7个工作日内到社保办事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填写《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1.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或未激活社保卡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卡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与失业登记情况页的复印件;3.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4.对户籍及农民工缴费年限有争议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注意事项:①申请人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的,领取期限自办理申请手续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的次月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签收又不具备补发条件的,领取期限自实际签收失业保险金的当月1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措施

失业保险措施

失业保险措施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失业风险逐渐增大。

为了应对失业的困扰,各国都纷纷实施了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支持和求职帮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并重新融入就业市场。

本文将列举并详细阐述一些失业保险措施,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制定失业保险金是失业者最需要的经济支持之一。

为了确保失业保险金能够实现其目的,各国需要制定合理的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工龄、缴费历史、失业期限等因素,以确保灵活性和公平性的平衡。

同时,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应进行细化,以准确反映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和就业环境。

二、就业援助和培训计划失业保险不仅仅局限于经济资助,还需要提供就业援助和培训计划,帮助失业者重新适应工作环境并提高就业竞争力。

就业援助可以包括职业指导、求职技巧培训和招聘咨询等服务,帮助失业者更有效地寻找工作机会。

培训计划可以针对不同行业和技能需求,为失业者提供相关培训,提高他们就业的机会和质量。

三、灵活的就业市场政策灵活的就业市场政策是保护失业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这包括强化劳动力市场监管,防止非法用工和违法解雇现象的发生。

同时,政府还应推广和支持灵活就业形式,如临时工、兼职工作和远程工作等,为失业者提供更多选择和机会,提高他们重新就业的可能性。

四、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咨询失业对个人的心理健康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咨询服务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中心,为失业者提供咨询和治疗服务。

此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也可以积极参与,为失业者提供心理支持和互助活动,帮助他们战胜失业的困扰。

五、建立失业者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失业保险措施的有效执行需要大量的信息和数据支持。

各国可以建立失业者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以方便政府和相关机构对失业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提供及时的政策调整和支持。

此外,这些平台还可以为失业者提供求职信息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更快地重新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失业保险2023年新政策一览

失业保险2023年新政策一览

失业保险2023年新政策一览失业保险2023年新政策一、失业保险新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处罚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人社厅发[2018]3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人社厅发[2018]36号)

法眼丨雌賴,国务联雜技gglSilH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 号)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 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 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 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大规模开展高质量 的职业技能培训,力争2020年后基本 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 规模宏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数以亿 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麵土阶挪瞧±#^费率0^(人社部发〔2018〕2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 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 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注:本栏目可扫描二维码进行全文阅读麵土会保障撕办公厅关于獅贼保险"翩碰,的獅(人社厅发〔2018〕36号)更加积极地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激励和引导广大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助力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助力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通过“展翅行动”,推动各地积极主动、全面规范地落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技能提升补贴。

四川省人办公厅好加强雛(川办发〔2018〕31号)到2020年,分层分级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管理能力、较髙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层次结构合理的农业职业经理人,进一步助推全省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提升。

按照"自愿+推荐+审查”原则,重点将村组干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等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7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09年5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条各级财政、地税、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应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6【实施日期】2018.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帮助失业者维持生活并提供经济支持。

该政策由各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以解决失业问题,并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解读失业保险政策并讨论其优势和限制。

一、失业保险政策的原理和目标失业保险政策的原理是基于共同分担风险的理念。

雇员和雇主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管理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

该政策的目标是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救济,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并为他们重新就业提供一些支持。

二、失业保险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大多数国家对失业保险的申请都有特定的条件。

通常,失业者必须是合法就业的工人,被解雇或因雇主倒闭而失去工作,并能证明自己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有稳定的工作记录。

申请程序一般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必要文件和接受面试等步骤。

三、失业保险的福利和补助失业保险提供的福利和补助因国家而异。

一般来说,失业者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其金额通常与其过去的工资水平有关。

有些国家还提供额外的培训和援助,帮助失业者提高再就业机会,并在工作市场上重新融入。

四、失业保险政策的优势1. 维持生活水平:失业保险政策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帮助他们维持日常生活,并减轻经济压力。

2. 保障社会稳定:失业保险政策减少了大量人口失业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秩序。

3. 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政策通过提供培训和援助,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

五、失业保险政策的限制失业保险政策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压力:失业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而对于小企业来说,这可能会增加财务负担。

2. 滥用风险:一些人可能会滥用失业保险政策,故意失业以获取额外收入,增加了系统的压力和滥用成本。

3. 程序繁琐:申请失业保险可能需要填写大量的表格和提交复杂的文件,对一些失业者来说可能增加了额外的压力。

六、不同国家的失业保险政策对比不同国家的失业保险政策存在差异。

2018赤峰市失业保险关于失业金领取标准和金额计算方法

2018赤峰市失业保险关于失业金领取标准和金额计算方法

2018赤峰市失业保险关于失业金领取标准和金额计算方法如何计算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金领取期限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2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3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4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1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金领取计算示例】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0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3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6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91元。

再次失业保险金领取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

如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未能足期,可与本次失业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

但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时,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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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必需本人来办理。
➢ 5、每月1—24日之间办理。(双休日,法 定节假日除外)解除劳动合同后超过60天 的不予办理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期限
➢ 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 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 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 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 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 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 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 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具 体情况由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解释)
➢ 7、必须本人事办理、填写《余杭区外城镇 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注意:解除劳动合同后超过60天的不 予办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 领取失业金。
(二)农村户口(本地—外地)办 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 1、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 件)
➢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3、提供杭州市余杭区市民卡中心发放的 申请人本人的市民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无 市民卡的人员需提供申请人在杭州市余杭 区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借记卡(或存折)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原件)。
➢ 4、本人档案(历年劳动合同原件)
➢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本复印件 一份。提供杭州市余杭区市民卡中心发放 的申请人本人的市民卡原件及复印件,如 无市民卡的人员需提供申请人在杭州市余 杭区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借记卡(或存折)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本人二寸照片2张。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二O一八年四月
一、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缴费基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 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 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 根据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关于调整失业保险 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一、全省失业保险 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 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 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其他
➢ 机构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管理所
➢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凤新路354号 ➢ 咨询电话:12333
➢ 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每年基数调整时间:以社保机构通知时间为准。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办 理失业登记流程
➢ (一)本地、外地城镇户口办理失业登记 所需材料:
1、填好《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 并社区盖章(登记表社区有)
2、《杭州市余杭区职工失业登记证明 书》(需单位盖章)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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