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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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6]26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6〕2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想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以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市、区县联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步伐,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建立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贯彻国家有关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制造、应用和充电运营服务。

--统筹协调,明确分工。健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创新驱动,重点突破。推进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投融资创新,着力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万辆,实现桩车比不低于1:1。

二、主要任务

(四)推广应用领域。

1.公共服务领域。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等措施,引导主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旅游巴士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主动使用新能源汽车。

2.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扩大应用规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员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个人使用领域。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优化应用环境,鼓励个人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重点区域。

主城区是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区域。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六)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按照《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212号)的要求,把充电桩建设等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抓紧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尽快出台管理指导意见,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发展。

(七)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1.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可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

2.鼓励投融资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

3.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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