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证指南
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证指南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一项综合性的扎口管理程序;是《建筑法》明确赋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经过多年工程建设实践证明的一项有效而又重要的行政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由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破土施工。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4、《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6、《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扬政建[2000]204号)。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体及行政外部相对人扬州市建设局是扬州市行政区域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体,是扬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发证机关,同时市建设局委托市城市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处罚工作;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是施工许可的行政外部相对人,是建设项目破土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方。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调整对象及范围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內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
凡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4、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江苏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所需资料
江苏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所需资料一. 申请表格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该表格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业绩与资质信息包括近三年内的主要工程业绩、资质等级及类别、证书编号等。
3. 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信息包括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称及相关资质证书,以及技术人员的数量、职称及相关资质证书。
4. 经营管理体系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管理等体系,并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或资料。
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要求,可能需要提供一些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规章制度、现场管理方案、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 公司注册资料办理资质核验还需要提供公司的注册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证明文件,要求有效期内。
•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证明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
•税务登记证:用于证明企业的合法纳税身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等。
三.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办理资质核验需要提供近三年内的主要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签订合同证明:提供签订的工程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提供近三年内完成的主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或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证明:提供近三年内获得的工程质量评定证明或荣誉证书。
四. 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为了证明企业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还需要提供相关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提供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资质证书。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提供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资质证书。
•近三年内的在职证明:提供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内在企业的在职证明。
五.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了证明企业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还需要提供以下认证证书或相关资料:•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企业获得的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核验评估管理程序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核验评估管理程序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提高文明施工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扬州市区所有房屋建筑、土木建筑、设备安装、机械施工、装饰装修、地基基础、防腐保温、建筑防水、管线敷设、房屋拆除等工程均适用本管理程序。
第三条工程核评范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将对工程以下阶段实施安全监督审查核评:1.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审查;2.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开工前核验);3.基础阶段核验;4.主体阶段核验;5.装饰阶段核验;6.竣工评定。
第四条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审查1.在建设单位办理单位工程安全监察申报后,施工单位应向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文明施工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2)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网络;(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的措施;(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机具配备情况及其有效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5)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上岗证、专职安全员上岗证复印件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6)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办结手续;(7)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2.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审查后,由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发给《建筑工程安全核验申请表》(见附表一)。
第五条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开工前核验)前提条件审查内容:1.施工人员就位情况:规定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持安全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证上岗。
2.现场基本条件:三通一平、围档、七牌一图、大门、道路硬(干)化等。
3.办公、生活设施: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办公室等。
4.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有承包合同。
5.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健全,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扬府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危旧房整治资金投入,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法律规定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一、申请备案扬州市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的。
在工程竣工后,业主或承建单位需要向市建设局提交备案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竣工图纸等。
2. 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由监理单位出具,证明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3.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包括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4. 相关的施工合同和付款证明:证明工程的合法性和支付情况。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环保验收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
二、备案审查市建设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和核实。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没有虚假信息。
2. 工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核查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检查施工单位的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记录,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和信誉。
4. 环保和质量要求的满足情况:核实工程是否符合环保和质量要求,确保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保护。
三、备案结果通知市建设局完成备案审查后,将向申请单位发出备案结果通知。
通知中将明确工程备案的结果,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以及需要补正的情况。
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继续进行工程的后续手续和使用。
四、备案公示备案通过后,市建设局将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备案公示。
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备案结果以及联系方式等。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备案结果提出异议。
五、备案证书颁发公示期结束后,市建设局将颁发备案证书给申请单位。
备案证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证明文件,也是后续使用和交接的凭证。
六、工程使用和交接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正式使用工程,并进行相关的交接手续。
同时,工程的使用和维护责任也将转移到业主或使用单位身上。
以上就是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流程。
备案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各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查,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扬府规〔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安监机构)实施,具体行政处罚工作由具有行政处罚职责的城建(城镇)监察机构或相关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城建监察机构)实施。
安监、消防、质监、房管、环保、发改、规划、国土、公安、城管、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扬府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规〔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5月29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本委各处室:根据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扬州市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审改办〔2020〕13号)要求,现将《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5月18日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根据《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外资发〔2020〕275号)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企业(含外资企业)在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列入国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详见附件3〕)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窗口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和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扬建安〔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相关处室和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积极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我局制定了《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8日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积极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查勘、检测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
日常工作由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按照双方自愿、市场择优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宜从名录库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格水平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加入名录库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软件;(三)具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含在其他省、直辖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结构设计或工程检测等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五)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程序,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介绍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的具体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提交施工单位报备竣工申请,提供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和验收资料等必要文件;整理施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工程质量证书、监理报告等;对工程进行彻底的自检自查,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二、竣工验收申请阶段在准备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表格需要填写详细,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
相关部门接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勘查。
三、专家评审阶段竣工验收备案需要经过专家评审。
专家将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以及验收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同时还会对工程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评审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其结果对工程接受与否起着决定作用。
四、现场验收阶段专家评审通过后,将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是最直接的审查方式,通过实地查看工程建设的完成情况,验证验收文件的真实性,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
现场验收需要由验收组成员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做出验收结论。
五、备案审核阶段验收结束后,验收组需要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至相关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将对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验收合规,没有违规操作和隐患。
审核通过后,将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将工程竣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交档保存。
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包括准备工作阶段、竣工验收申请阶段、专家评审阶段、现场验收阶段和备案审核阶段。
只有严格按照流程,完成每个环节的工作,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篇示例:扬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分为如下几个步骤:一、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阶段1.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等。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28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筑业是扬州市基本产业、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加快建筑业发展,对于我市推进城乡建设、促进经济增长、带动农民致富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质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现代建筑业,推动建筑企业做大做强1、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对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超过1万平米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优先供应土地,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
合理规划布点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建筑产业化企业纳入工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上应优先支持,其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享受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2、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
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
2016年,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面积不低于5万平米,并按20%的速度逐年递增,到2020年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面积累计达40万平米以上。
对市辖区内预制装配率达20%以上的建筑产业化单体项目,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一半,由负责征收该项费用的各级政府(管委会)奖励给建设单位;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全额奖励。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扬府发[2013]8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扬府发〔2013〕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明确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行政许可法提出的“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把服务项目建设作为第一重点、第一任务、第一标准、第一导向和大力推行并联审批的要求,按照“合法创新、科学可行,能并则并,逐步优化”的思路,将涉及基本建设项目受理、办理的相关市级部门行政许可等事项,通过流程再造,改变原先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力求经过先易后难的探索实践,达到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的目的。
二、操作流程和方法(一)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阶段和层面划分1、并联审批阶段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为三个阶段,项目施工前两个阶段,一是项目立项并联审批阶段,二是项目建设并联审批阶段;项目施工后为一个阶段,即:项目竣工验收和权属确认阶段。
2、层面划分(1)项目立项并联审批阶段,分为四个办理层面:一是环评许可、规划设计、节能评估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并联审批层面,二是项目批准并联审批层面,三是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层面,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并联审批层面。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层面有所区别,即:一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层面,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审查并联审批层面,三是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并联审批层面,四是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层面,五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并联审批层面。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版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版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南京深拓软件有限公司2016-05目录1 概述 (3)1.1产品描述 (3)1.2产品功能 (3)2 系统配置 (4)2.1 客户端环境配置 (4)3 功能描述 (4)3.1 登录系统 (4)3.2 桌面 (5)3.3省外企业功能说明 (6)3.3.1 简易说明 (6)3.3.2 首次核验 (6)3.3.3 企业信息变更 (13)3.3.4 人员信息变更 (14)3.3.6 一体化平台信息 (16)3.3.7 人员核验结果 (17)3.3.8 文件通知 (18)3.3.9 办件情况查询 (18)3.3.10 企业核验结果 (19)1 概述1.1产品描述根据住建部《推进建设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规定,吸取2010年建立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系统”运行以来的经验和问题,本着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办事、加大后续监管力度的精神,充分利用“住建部平台”的信息化成果,发挥企业的自主性、能动性,建立“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及施工项目经理部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1.2产品功能本系统是“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企业库”和“人员库”中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数据采集和根源库。
主要功能目标是:(1) 负责数字化采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和施工项目经理部人员(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的信息;(2) 无纸化采集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委托书、人员执证证书等材料信息;(3) 无纸化办理核验通过后的各类信息的维护、延期、变更、增减事项;(4) 手册的自助打印;2 系统配置2.1 客户端环境配置操作系统:Windows 2K、NT、XP、2003、Vista、Windows7等;浏览器:Chrome浏览器;显示器:推荐使用不小于1024×768像素的分辨率;网络:推荐使用ADSL或者宽带;3 功能描述3.1 登录系统在任何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访问本系统网址,进入“http://*****/ /out”登录界面。
扬州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
扬州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参建各方建设行为,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整体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工程)指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等各类房屋建筑的道路、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照明等室外配套设施工程。
第三条配套设施工程应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原则,并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施工、监理合同网上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
分期(分批)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其相应的室外配套设施施工图审查、合同网上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应与同期(同批)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实施。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配套设施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进行室外配套设施深化设计,并召开由给排水、燃气、照明等专业管理机构参加的设计方案论证会,对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照明深化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及管网综合布置情况进行论证,符合要求的,专业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时,该书面意见应与施工图纸一并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通过论证的深化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应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同步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经审查或专家评审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实施前应当履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涉及到深化设计方案修改的,需重新组织方案论证。
第六条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程序,建设单位可将其纳入房屋建筑总承包范围,也可作为室外配套工程单独招标或直接发包,相关合同应进行网上备案。
扬府办发〔2010〕153号--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10〕153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扬州市建设局更名为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扬州市建筑工程局”和“扬州市古城保护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将管理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二)加强古城保护与利用、改造与复兴工作。
(三)加快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监督管理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编制全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城乡建设项目的实施。
平衡调度、监督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收取、管理市区城市建设规费和市管城乡建设行业非税收入。
(三)承担指导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热力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涵闸管理和防汛排涝工作,负责人居环境奖评选的组织推荐工作。
(四)承担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的责任。
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XXX年修订的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
XXX年修订的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信用评判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总那么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判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省、市各级治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形进行确认核实后予以记录,通过信用治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是按照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各方主体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分和扣分,最终通过信用治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参考值。
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1、优秀〔绿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含90分〕;2、良好〔蓝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90分之间〔不含70分〕;3、一样〔黄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70分之间〔含70分、60分〕;4、较差〔红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不含60分〕;企业或个人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峻不良行为信用评判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截了当进入红牌〔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红牌。
二、信用等级的评判方法: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判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判周期开始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值自动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
2、企业和个人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
信用治理信息系统将依照企业和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自动形成信用评判成果并对外公布。
3、对年度内没有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检测等业绩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评判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做评判。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5.22
•【字号】扬建工〔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建工〔2018〕2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整体质量品质,我局制定了《扬州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扬州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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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建筑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发放、管理及市区建筑工程的项目登记、备案和市场行为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和承建工程,应当经市建管处对其资质(资格)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市建管处核验资格。
第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扬州负责人书面委托书;驻扬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八)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外出施工介绍信;(2)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3)拟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证明;(4)企业注册所在地领取的《信用手册》;(5)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九)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承诺书;
(十)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近两年内发生过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因农民工集访、群访事件被通报的;或未经市建管部门资质(资格)核验擅自承接工程且不予整改的,不予办理资质(资格)核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市建管处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后,发放《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省外企业来扬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并到市建管处及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办理签章确认。
第六条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应设立驻扬管理机构,配备完备的管理人员(驻扬、技术、核算、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管理负责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驻扬机构负责人,技术和核算负责人应有满足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等级。
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接一个以上工程的,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驻扬负责人应是唯一的,并由其统一负责。
(二)有两个(含)以上工程项目或常年驻扬的市外企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50M2,不应租赁小区居民用房或使用项目部临时设施充当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配置的硬件设施应满足基本办公需要。
第七条市外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部配置的管理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应符合工程
规模要求。
(二)项目经理不得由分设驻扬机构负责人兼任,同时不应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三)项目部须配备劳务管理专职人员;实施劳务分包的,劳务企业在现场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市外企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情况、驻扬负责人、驻扬管理人员、驻扬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承接工程的项目部组成人员,应及时报市建管处登记。
其中,驻扬负责人、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和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如发生变化的,应由市建管处重新核验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外企业驻扬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参加市建管处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
培训人员包括驻扬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劳务用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市外企业取得《核验书》、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后,由市建管处发放《信用手册》,用于记载所承接工程项目信息,项目经理部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信用手册》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1日,期满前一个月,由市建管部门对市外企业在扬整体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合格,换发下一年度《信用手册》。
第十一条市外企业应当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手
续。
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中标通知书及工程合同;
(三)《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四)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五)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项目部管理(施工、质检、安全)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办理市区工程项目备案,可通过市建管处项目管理系统平台实施申报。
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持本条所列资料经市建管处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登陆扬州市建管处网站(网址http://),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扬州市建管处项目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人员和项目信息。
经网上审核通过后,凭系统生成打印的《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到市建管处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市外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工作人员,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本人须同时到场。
第十三条实行市外企业来扬承接工程约谈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接受约谈:
1、凡在本市承接重大工程项目(土建工程造价大于3000万元,其它工程造价大于1000万元),工程中标后或者直接发包合同签订后十日内;
2、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的市外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后,每年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约谈一次。
第十四条市建管处在收到外地来扬企业完整的资质(资格)核验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验手续。
在收到完整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程备案(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查验市外企业持有《核验书》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查验该企业《信用手册》和工程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市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建筑市场行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其是否取得《信用手册》,工程项目是否登记备案和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等内容作为日常监督的必查内容。
第十八条市外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录入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信用档案,扣除其相应信用分值:(一)工程项目中标后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信用
手册》的;
(二)工程项目中标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的;
(三)驻扬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办公地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条市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暂停其资质核验6-12个月,已承揽工程的,扣除信用分值,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录入市场信用档案,实行网上公示:
(一)核验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在我市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的,(三)驻扬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两次以上抽查不在岗的;
(四)工程项目部注册建造师、关键岗位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不符,或不能正常在岗履职的;
(五)承建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符合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六)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须向建管部门上报《建筑市场在地规模统计报表》,逾期一季不报并经劝告无效的;
(七)用工管理未规范化,或因用工管理不善导致拖欠投诉发生的;应对投诉处置不力,拖延、推诿引发农民工反复上访、集访、群访事件的;
(八)因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一条对市外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和动态
考核。
信用管理按《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实行,动态考核以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部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对于严重影响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将暂停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