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岗位生产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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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

船舶生产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和规范企业的生产管理,保证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种船舶

第二条管理办法

1、船舶必须执行调度命令,按计划准时发航,不得无故停靠,影响正常生产调度秩序。

2、私拉拖带属盗用企业运输工具的违法行为,严禁私拉拖带发生。

3、持证船员休假由行政批准,一般船员休假必须经船长批准报行政部备案,船员除按规定休假外,必须全员上岗,并作好考勤记录,船员必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严禁违规私放船员。

4、在保证不影响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下,等装期间非值班人员经船长同意后离船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未在船船员须随时了解船舶动态,遇生产计划改变时及时回船。

5、船舶必须保证分公司计划运行周期的完成。

6、船舶必须保证每日的通讯畅通和每日定时联系,不得无故拒接生产调度电话,对船舶适航、主副机运转、人员、清舱查潮、晾舱护货等情况进行汇报,并作好记录。

第三条货运质量考核

1、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者,除批评教育外,扣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50%,年内再次发生者,加倍处罚并调离岗位另行处理。

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

船舶安全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明确船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根据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安全管理

1、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按《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船员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每月(或往返航次)对船舶进行安全工作考核。

2、安全责任的确认: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时间,因违章,违规或操作不当,发生船舶碰撞、搁浅、触礁、触损、火灾、沉没、造成人员伤亡、船舶物品丢失、船舶不能正常运营等安全事故或其他情况。

3、船舶安全管理及考核由海务部负责执行,按附表所列内容逐项进行核查。

第二条安全考核:

1、安全管理考核

以附表为依据,按所扣分值进行处罚,即每减1分,扣发责任人岗位技能和安全绩效工资1%,月内重复项目扣分,加倍处罚。

2、安全事故考核

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按交通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划分事故等级。

船舶发生安全事故,除按“四部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外,再按下表比

3、违反第二条第二款者,扣发该轮全月工资总额的50%,追缴全部非法所得,主要责任人赔偿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并予以开除直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对积极举报者,除发放全额工资外并给与2000—10000元奖励,且对举报者严格保密。

4、船舶无考勤记录,不核发该船工资,不如实考核扣发责任人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20%。

不做好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按旷工处理。

违规私放船员,责任人扣发安全效益工资的20%。

船舶在港内因缺员影响正常生产或执行任务,扣除直接责任人和责任人当日全部工资,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凡超延或节约周期按工资考核办法考核,无正当理由或无特殊情况超延生产计划周期,除按工资考核办法执行外,再按扣发超过天数的岗位技能工资和安全绩效工资处罚,船长加倍处罚。

6、在正常情况下,船舶必须每日至少与业务部电话联系一次。如发生延时开航、临时修理、气候突发等异常情况应立即电话汇报,否则扣发当月通讯费,月度内再次发生扣发当月电话费。(凡报销移动电话费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凡无正当理由影响工作联系的,当月将不予报销电话费用)。

7、凡因个人行为导致被主管执法机关罚款的,罚款金额由责任人全额承担,企业概不负责。

8、船舶生产管理及考核由行政部负责执行。

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

机务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为加强船舶机务管理,明确船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及无事故,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根据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安全管理

1、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按《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船员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每月(或往返航次)对船舶进行安全工作考核。

2、机务责任的确认: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故障或损坏;对船舶正常营运带来影响;对长江环境造成污染;对设备维护和修理、油耗规定、职责履行等不符合规定等其他情况。

3、船舶机务管理及考核由机务部负责执行,按附表所列内容逐项进行核查。

第二条安全考核:

1、安全管理考核

以附表为依据,按所扣分值进行处罚,即每减1分,扣发责任人岗位技能和安全绩效工资1%,月内重复项目扣分,加倍处罚。

2、机务事故考核

(1)因机务责任而导致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因机务责任导致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对责任人处

罚100—2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3)因机务责任而导致事故损失金额在5000—20000元的,对责任人处罚200—5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4)因机务责任导致事故损失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对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责令其学习,并给予降职降薪处分,并追究管理责任。

(5)因机务责任虽未导致机损影响船舶正常营运超过6小时的视为机损事故,扣罚责任人200元,若影响营运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扣罚责任人600元。

(6)因机务责任导致重大险情或隐患事故的,对责任人经济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7)凡属同一责任人在一个月内发生两次机务事故或在两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机损事故将从重加倍经济处罚,追究管理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3、岗位责任考核

岗位职责考核按附件表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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