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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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9〕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策略,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

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办法,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08]2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08]2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08〕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

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其中驻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原市属改制但仍未与主管部门脱离关系的单位,要同时报告市安监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有关部门,同时报本级政府(管委)。

市有关部门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按规定内容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市政府审核后,按规定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威政办字〔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5日印发的《威海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8日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2.3现场指挥机构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防3.2预警3.3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损害评估5.2调查处理5.3善后处置5.4保险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资金保障6.3物资保障6.4应急车辆保障6.5通信保障6.6技术保障6.7应急资源管理6.8宣传、培训与演练7附则7.1预案管理和修订7.2预案用语的含义7.3预案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附件2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加快“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3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在落实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方面总体情况是好的,对保证政府系统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有的对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有的未设专门值班室,夜间值班由传达室临时工作人员代替;有的值班室没有配备必需的设施,或已配备但损坏未及时修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确保政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是正确应对各种情况、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把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积极推进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化。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履行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鲁政办字〔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越级报告,同时报省应急厅,但必须及时向被越过政府和有关部门补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同时向省应急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二、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部门联动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分工协作,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救援处置工作的强大合力。

省应急厅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要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威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意见威政办发〔2017〕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编织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络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提升应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预防准备为抓手,统筹各方力量,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精细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健全指挥统一、反应灵敏、高效协同、保障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为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新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加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实现政府、社会、公众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把基层一线作为公共安全的主战场,努力推进区域协同、城乡协同、行业领域协同、军地协同,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社会化水平。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全面统筹突发事件应对各环节应急能力建设,兼顾近期需求与长期发展,按照应急管理的共性规律,加强应急体系薄弱环节和优先发展能力建设,整合队伍、装备、物资、设施等应急资源,共享存量,建好增量,避免重复建设。

(三)科学应对、法治保障。

深入研究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动态演化规律,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预防,推进应急管理由应急处置为重点向全过程风险管理转变;更加注重依法应急,进一步健全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使应急管理工作始终在科学和法制轨道上运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2•【字号】威政办发[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5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威海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为确保我市在遭受风暴潮袭击后,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紧急救援、抢险、转移灾民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威海市防台风工作预案》规定和民政部、省民政厅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风暴潮:(一)风暴潮。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1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一定损害的风暴潮。

(二)严重风暴潮。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2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害的风暴潮。

(三)温带大风暴潮。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3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害的风暴潮。

省政府对我市发布风暴潮预报宣布进入风暴潮应急期时,《威海市防台风工作预案》和本预案同时启动。

二、救灾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并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救灾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风暴潮救灾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计委、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卫生局、广电局、铁路局、供销社、民航局、农机局、药监局、贸易办、气象局、海事局、驻威部队及受灾市区政府参加。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区抢险救灾,设置避难场所,搞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负责灾后抢险物资及灾区群众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接收、调配救济物品,并保证市场物价稳定;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7〕2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7〕2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7〕2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2日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国家、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威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四)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七)制定和调整省授权市政府定价项目内重要的商品、服务价格;(八)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鲁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9〕56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7日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我省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及目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年)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年)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威政办字〔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威政办字〔2017〕15号)和2013年10月15日印发的《威海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30日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1.1市防指职责2.1.2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2.2日常办事机构2.3各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3应急准备3.1组织准备3.2工程准备3.3预案准备3.4物资队伍准备3.5转移安置准备3.6救灾救助准备3.7防汛抗旱检查3.8技术准备4信息监测预报、预警及报告4.1信息监测预报4.2预警4.2.1洪水预警4.2.2山洪灾害预警4.2.3台风预警4.2.4风暴潮灾害预警4.2.5干旱预警4.3灾情报告4.3.1洪涝灾情信息4.3.2旱情信息4.3.3信息报告5应急响应5.1总体要求5.2响应启动5.3防汛应急响应5.3.1防汛Ⅳ级应急响应5.3.2防汛Ⅲ级应急响应5.3.3防汛Ⅱ级应急响应5.3.4防汛I级应急响应5.4抗旱应急响应5.4.1抗旱Ⅳ级应急响应5.4.2抗旱Ⅲ级应急响应5.4.3抗旱Ⅱ级应急响应5.4.4抗旱Ⅰ级应急响应5.5应急响应终止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应急队伍保障6.3应急物资保障6.4人员转移保障6.5供电保障6.6能源保障6.7交通运输保障6.8医疗保障6.9治安保障6.10资金保障7后期工作7.1调查评估7.2善后工作8预案管理8.1编制与实施8.2宣传、培训与演练9奖励与责任追究10附则10.1名词术语定义10.2预案解释部门10.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明确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职责、程序和应对措施,保证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威政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8〕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鲁政办发〔2007〕1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加大力度,积极组织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也是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积极组织好本辖区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要采取在媒体上开设专栏、发放宣传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使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和广大群众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内容,明确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和宣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尽快地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

各级行政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所在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把《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好、研究透,依法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2•【字号】威政办发[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安监局拟订的《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安监局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为切实做好我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特别重大事故类别《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发生在我市境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主要包括:(一)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二)铁路、水运、矿山、海洋捕捞与海水养殖、水利、公路、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工业、贸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五)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六)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一)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局、经贸委、安监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建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市区政府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主任,威海军分区、武警威海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急救【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13]47号【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2【实施日期】2013.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威政办字〔2013〕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网络和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不缺位、不断档、不疏漏。

(一)明确信息报告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其中,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或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明确信息报告范围。

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都要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按规定程序报告。

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外办、台办等部门办理。

凡是涉及民生、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公安、信访等部门及事件涉及的单位,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要通过适当形式报告同级政府。

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9•【字号】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远方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出现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其它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物中毒,是指一次性出现20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以及在学校或全国性活动期间发生的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

本办法所称重大职业中毒,是指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的职业中毒。

本办法所称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以及生物、化学袭击事件或核辐射、核泄漏等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有关机构相结合,政府力量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机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市区、开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乡镇关于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报告

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乡镇关于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报告

目录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镇关于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报告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第一时间为各级领导科学、及时决策和处置突发事件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按照省、市应急办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制订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应急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

及时、准确报告信息,有利于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便于分析事态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科学规范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信息报告程序,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质量,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二、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各镇、办事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原则、内容、程序和时限等要求上报信息。

(一)信息报告原则。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主体报告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按照事件分级分类分标准报告原则。

(二)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需要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对处置信息和分析评估信息等。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简要经过、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和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等。

其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需上级政府协调事项、处置结果及善后工作等;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及提供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威政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政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5日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快速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我市总体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威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威海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08]41号【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2【实施日期】2008.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8〕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作如下通知:一、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级别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类别;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一)一般性突发事件1.自然灾害。

热带风暴、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市内发生4.5级以上5级以下的地震,或附近地区发生的强烈有感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

2.事故灾难。

一次死亡3-5人的安全事故;死亡5-7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10人以下,或遇险人数5人以下(含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治安灾难事故、中毒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公共场所发生的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经济安全事件(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30人左右)。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威政办字〔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效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处置灾害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战力量构成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主要由政府应急救援力量、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一)政府应急救援力量。

包含应急、消防、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海洋发展、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林业、海事等部门、单位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包括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的应急救援中心。

(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

包含电力、铁路、民航、机场、高速公路、能源、冶金、商业、通信运营商等行业领域的中央、省属驻威和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各类企业专职救援队、工程机械队、微型消防站以及通用航空公司等,包括依托企业建立的应急救援中心。

(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包含具有注册资质的公益救援队、消防志愿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等民间救援组织。

(四)应急救援专家。

相关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家、科研院校教授学者等。

二、明确工作原则(一)专常结合,协同应对。

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的综合优势和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专业优势,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其他应急救援力量联勤、联调、联战工作机制,提升应急救援质量和时效性。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十二五”期间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十二五”期间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十二五”期间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0]61号【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6【实施日期】2010.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十二五”期间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10〕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4月22日,省政府应急办下发了《关于报送“十二五”期间全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启动了“十二五”期间全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为认真做好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准备工作,根据省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督导检查,加快我市“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2008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威海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08-2010)》(威政办发〔2008〕69号,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确定了“十一五”中后期全市应急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实现基础建设、巩固提升、强质优化“三年三大步”奋斗目标的关键一年。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对已完成的目标和任务,要继续巩固和完善,进一步提升层次和水平;对尚未完成的目标和任务,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力争按期圆满完成;对确实难以按期完成的目标和任务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可将其纳入“十二五”规划统筹考虑,以保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形成简明扼要的情况报告(包括承担的主要任务、采取的措施、实施效果、意见或建议等);对“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12个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填报《“十一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调查表》;对需要纳入“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填报《“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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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
急处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13]47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3〕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
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网络和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工作不缺位、不断档、不疏漏。

(一)明确信息报告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其中,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或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明确信息报告范围。

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都要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按规定程序报告。

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外办、台办等部门办理。

凡是涉及民生、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公安、信访等部门及事件涉及的单位,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要通过适当形式报告同级政府。

(三)明确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先简要报告再详细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各市区政府(管委)和市直部门、单位要分别按照属地管理和系统管理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原则上按系统管理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市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如需向省主管部门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先报市政府,以保持情况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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