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浦东新区教职员工互助保障计划
浦东新区教职员工互助保障计划一、保障对象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系统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职教职员工,由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团体参保。
二、保障责任1、补充门诊医疗保障金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所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急诊治疗费用,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80元(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按70%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200元;具体计算方法:保障期内医保门、急诊发票上现金支付加帐户支付扣减现金支付中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后累计超过380元以上的部分职保中心按70%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200元。
2、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金: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被保障人因住院所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治疗费用,职保中心对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200元。
具体计算方法:保障期限、保障范围内的医保住院发票上现金支付加帐户支付扣减现金支付中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后职保中心按70%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200元。
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需到上海市医保局核定医院就诊。
3、重病医疗保障金首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
免责期后对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以下二十种重病之一者一次性给付重病保障金20000元:(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死(3)中风(4)冠状动脉搭桥手术(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6)重要器官移植手术(7)瘫痪(8)失明(9)心脏瓣膜置换术(10)主动脉手术(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颅内肿瘤手术(13)昏迷(14)失聪(丧失听力)(15)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16)严重头部创伤(17)丧失言语能力(18)大面积烧伤(09细菌性脑膜炎(20)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等(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4、女性疾病保障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
免责期后对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良性或恶性肿瘤等妇疾者分别给付30元/每天、50元/每天住院津贴和最高3500元手术津贴(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疾病身故保障附加条款(2015年试行版)保障对象第一条本附加条款是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向参加“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以下简称主保障计划)人员附加赠送的保障项目,凡主保障计划的被保障人均自动成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障人。
保障期限第二条保障期限与主保障计划一致。
保障责任和保障金第三条首次参保主保障计划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本附加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天后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会支付10000元疾病身故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条被保障人的主保障计划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 天内续保,保障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
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中断后再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五条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疾病身故保障金为10000元。
除外责任第六条因下列情况造成被保障人疾病身故的,本会不承担支付疾病身故保障金责任: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人员。
2、非“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 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3、被保障人自致伤害或自杀;4、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6、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8、恐怖袭击;9、被保障人犯罪或拒捕;10、被保障人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2、被保障人因患有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身故;13、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14、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身故;15、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 日内身故。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通过互助保障项目为参加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
其中,2022年基本保障条款是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
1. 参保对象:所有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均可参加该互助保障项目。
2. 保障内容:在参保期间,若参保职工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身故而需要医疗救助或抚恤金,本项目将提供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3. 保障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4. 保障标准:本项目的基本保障标准为:
(1)疾病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2)意外伤害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3)身故抚恤金: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5. 保费缴纳:参保职工需按照相应的保费标
准缴纳保费,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而定。
保费缴纳期限为每
年1月1日至3月31日。
6. 申请救助:若参保职工需要申请救助,应
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上海市职工保障
互助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其他规定:本项目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参
保和救助规定,例如参保年龄限制、保额调整、救助申请流程等,参保职工需仔细阅读
并遵守。
总之,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
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是为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的重要规定,参保职工需仔细遵守,以获得更好的救助和保障。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2019版)总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工会改革要求,进一步体现工会互助保障服务职工的职能,增强互助保障的便捷度和感受度,提高物流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货运驾驶员、物业管理员等灵活就业群体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依托行业工会,更好地动员、组织和服务职工自愿参加工会互助保障,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市职保会” )特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 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重残保障”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障”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同时符合下列 3 项条件的人员,可在其缴纳会费后由其所在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组织团体参保《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
1、本市从事快递物流、网约送餐、房屋中介、护工护理、货运驾驶、物业管理、商场信息、家政服务等服务行业中的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 且未满60周岁;2、不享受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自愿加入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
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三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80 元。
1、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保障费由服务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项目经费承担。
2、其他会员:保障费自行承担。
第四条参保会员在保障期限内本计划只可参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五条保障期限为 1 年,自起保日起至保障期满日的24 时止。
参保手续第六条参保手续(一)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对灵活就业会员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上进行实名登记(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所在工会组织、行业属性等),经市总工会确认后,市职保会将根据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的数据信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参保手续。
上海市退休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障计划
上海市退休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障计划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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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B型型型号型号型号塔型
功能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缴费金额
每份65元,每人1份。
每份300元,每人1份
1、参保对象:①属于“职保”范围的女性在职职工。
②不属于“职保”范围,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女性从业人员总数75%的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加。
1、参保对象为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在2个月内参保。
保障责任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
1、参保对象:参加本市“职保”的在职职工,及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沪工总保[2012]256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工总保〔2012〕256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重要载体之一,也是工会组织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途径。
为便于各级工会组织早谋划、早宣传、早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宣传“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广泛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巩固并扩大互助保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职工保障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落实市总工会推进“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进一步畅通参保渠道,完善参保方式,使互助保障计划造福更多退休职工。
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和上海职工队伍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健全三级运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上海职工互助保障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2013年度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开展的互助保障计划1、在职职工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60元/份(保障期限2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
被保障人参加后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12类大病,并经住院治疗,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份。
2、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5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限参加1份。
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治疗等情况,可按照条款规定领取相应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4万元。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条款(2020年4月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单位的基本保障需求,特推出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以下简称本保障项目)。
第一条本保障项目由“住院基本保障A0”、“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三种保障组成。
参保单位在参保时,A0、B0和C0三种保障至少参保一种,也可以同时参保。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一)住院基本保障A0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四)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
每个单位必须有单位职工总数75%的职工参加。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方式第三条参保单位须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需对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以下简称“申工通平台”)推送的建议参保名单进行增减,并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如确认名单与本单位社保缴费名单不相符,需提供相关材料,待审核确认)。
新进单位的职工可以在进单位后两个月内上申工通平台提交参保申请。
参保单位应当在15天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图片形式上传申工通平台。
保障期限第四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内,全年分集中参保和即时参保。
1、集中参保: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4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
2、即时参保:非4月1日起保的,保障期限自参保单位在申工通平台提交正式参保名单的次日起至一年之内的3月31日24时止。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4月版)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
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第一条1、单位团体参保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到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退休人数信息为准)。
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本计划。
2、社区参保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手续第二条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团体参保应提供的材料(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2)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人员名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享受“干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干保”字段写“是”)的电脑光盘(不需要附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册)。
(3)“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2、社区参保对象应提供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本人“养老金核定表”或“退休证”、“退职证”之一。
第三条参保时间1、单位团体参保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退休职工除外,但应提供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2014年5月版修订版)保障对象第一条凡本市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作为被保障人,由本人所在单位作为参保人,向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参保本计划。
第二条参保人数不能少于参保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75%,从业人员总数在10人以下(包括10人)的单位必须全体参保。
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本条规定参保。
参保手续第三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人数的报表复印件;2、完整填写的《参保登记表》;3、用EXCEL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子文档。
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第四条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投保时未参保的人员补办参保手续。
但参保后新进单位的从业人员,可在进单位后2个月内凭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劳动或劳务合同,由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保障费第五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10元。
被保障人在保障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可参保10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包括多个参保单位重复为被保障人参保的份数)。
第六条参保单位每次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
保障期限第七条保障期限为1年。
保障期自起保日起至1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障责任第八条每份意外全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障金为3万元。
第九条在保障期限内,本会承担下列保障责任:一、意外伤害全残保障1、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计划第十条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本会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时,本会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终止。
职工互助保障一览表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48元
40453.00
1年
1份
40453.00
1、首次住院门槛费报销150元。2、住院治疗纳入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由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报销70%。3、慢性病拿药纳入统筹金范围内职工自负部分的费用报销60%。4、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费用报销60%。
66元
10100.00
3年
4份
40400.00
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恶性肿瘤;4、慢性肾衰竭;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8、严重烧、烫伤;9、截瘫。
保障办公室电话:8862277
备注:1、各保障活动具体细则请阅读有关条款。
2、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最高给付额随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一览表
序号
保障项目
保障对象
互助费/份
最高给付额/份
保障期限
最高Hale Waihona Puke 数最高给付额保障范围
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26元
20000.00
1年
5份
100000.00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不同伤残程度(每份)可以最高领取互助金10000元;导致身故,可以一次性领取互助金20000元;
3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2011年度“散户”参保保障计划一、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缴费金额 135元。
2、保障期限一年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
3、散户参保对象(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及所需材料:(1)破产、歇业企业的退休职工:提供法院判决原单位破产的判决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企业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歇业批文复印件。
(2)到退休年龄并已领取退休证的原失业人员:提供办理退休手续时的《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
(3)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社保局退职费的退职人员:提供退职证复印件。
(4)未到退休年龄,但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丧劳提前退休的无业人员:提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
(5)续保对象:凭市职保会印发的“退休职工住院互助保障计划参保凭证”卡。
(6)在6月份以后,因失业、丧劳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城保)的新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后2个月内,提供《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复到印件到街道(镇)工会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二、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缴费金额 50元。
2、保障期限一年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
3、散户参保对象及所需材料:(1)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由该组织提供一式两份的参保名单(姓名、身份证号)。
(2)凡本市破产、歇业企业的职工,且原单位已为他们缴纳“城保”到退休的对象,提供法院判决原单位破产的判决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企业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歇业批文复印件。
(3)凡按14%的缴费率向社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提供当年4月份或5月份的《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结算单》。
注;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在6月1日至6月25日(双休日除外)到唐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唐兴路495号)14号窗口办理。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带好所需材料外,再带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和工资卡。
3、凡7月1日到次年5月31日止首次办妥参保手续的对象,今后续保在每年6月份到工会服务点统一办理。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功能缴费方式医疗补充保障1年1次医疗补充保障1年1次每份135元,每人1份医疗补充保障1年1次医疗补充保障1年1次一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B型缴费金额保障期限每份50元(不参加“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按每人160元收取)每份50元,每人最高可同时参加A型、B型各1份。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
1、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的单位,不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75%。
每个单位必须有占退休职工总数75%10人,必须100%参加。
1、参保对象:参加本市“城保”、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的退休人员参加。
退休职工小于、等于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75%的职工参加,“镇保”的在职职工,及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保;2、已参加本会“在职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可以另行为本单位参加“镇保”的在职职工参75%的职工参加。
职工总数小于、等加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参加“镇保”职工总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数的75%,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保)。
参保要求参加。
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新进单位(新退休)的职工在2个月内参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事故发生地的区(县)1、级以上医院住院,其发生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伤害事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事段的住院医疗费用;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市医保定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点医院住院,其发生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的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关于调整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的报告
沪职保〔2016〕4号关于调整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有关条款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本市群团改革精神,围绕市总“做大做强互助保障品牌项目”的目标要求,实现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积极回应职工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优化互助保障计划,着力提高职工抵御疾病和意外风险能力。
经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四届十六次常务理事会和四届六次理事大会通过,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和保障期限。
一、将“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含综合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由12类重大疾病扩大至22类疾病,并将原属除外责任的原位癌等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期限由二年期调整为一年期;缴费标准调整至45元/年。
二、将“在职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调整至65元/年。
三、将“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保障期限由二年期调整为一年期;缴费标准调整至18元/年;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的保障金给付标准由5000元/份提高到10000元/份。
四、将“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更名为“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简称“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调整如下:1、“综合保障计划”A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225元、女性每人每年240元;2、“综合保障计划”B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125元、女性每人每年140元;3、“综合保障计划”C类、D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110元、女性每人每年 125元。
凡2016年7月1日起首次参保,或起保日期为2016年7月2日及以后的续保单位,均按新条款执行(详见附件)。
希望各级工会工作委员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保障意识,落实措施,抓紧部署,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此次调整的宣传和告知工作,确保参保单位的参、续保工作平稳有序,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附件: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调整一览表(此页无正文)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2016年5月18日附件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调整一览表抄送:上海市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
附3浦东新区职工互助保障内容
被保障人发生意外伤害,按意外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障金,最高给付30000元。
参保要求
由单位组织职工团体参保。参保人数不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职工总数小于或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以交纳社会保险费人数为依据。
申请给付
1、门诊医疗费给付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每年5月至12月受理上一年度门急诊保障申请。
2、申请时须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门急诊病史卡复印件等。
申请时须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时须提供:初次诊断门诊病史复印件;手术病理切片报告(冰冻或石腊)、化验及其他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复印件;医保指定医疗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大病登记回执。
每份40元,每人1份。
每份50元,每人1份。
每份20元,每人1份。
保障责任
1、门急诊:当年帐户以上个人自负部分医药费(含历年帐户金额)给付70%,最高10000元。
2、住院医疗保障,最高给付11800元(见住院医疗保障内容);
3、重病医疗保障,给付2万元(见重病医疗保障内容);
4、女性疾病医疗保障(见女性疾病医疗保障内容);
保障期限
每年4月1日起保,保障期1年。
收到保费及参保人员清册后次日零时生效。保障期1年。
收到保费及参保人员清册后次日零时生效。保障期1年。
收到保费及参保人员清册后次日零时生效。保障期1年。
收到保费及参保人员清册后次日零时生效。保障期1年。
缴费金额
男:700元/人,
女:750元/人,每人一份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994年,上海市总工会建立了职工保障互助会,先后推出了“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2001年向职工广泛推行。
目前,四项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覆盖了全市70%以上的在职职工和96%以上的退休职工,参保职工每年保持在600余万人,切实保障了职工利益,营造一个“有爱心、能放心、会安心”的职工之家。
为了确保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可持续实施,上海市政府及市总工会不仅每年固定补贴4000万元(其中总工会500万元),并多次出资补偿资金缺口。
近年来,已累计补贴补偿近3亿元。
上海市职保会严格贯彻“非营利”、为职工“谋福利”的宗旨,致力于工会保障事业的探索与实践,满足市场经济下职工对社会保障的新的需求。
截至去年底,职保会四项互助保障计划累计给付268.18万人次,总共给付医疗保障金13.81亿元,其中仅退休职工保障计划一项已使212.58万人次的退休职工获得了8.89亿元互助保障金。
根据老龄化趋势显现的情况,上海市职保会2001年4月推出了“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得到退休职工的欢迎,每年参保率均达到退休职工总数的96%以上,目前有效会员已达250万人。
其中,个人累计最高给付额达106946.9元,得到给付保障金额4万元以上的有125人,得到给付金额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有5500多人。
近年来,为配合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组建工会及维权工作,上海市职保会把参保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从业人员,让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上海工会互助互济的温暖。
为了适应不同单位的需求,上海市职保会还将启动个性化的保障方案,为单位职工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保障。
为方便退休职工就近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上海市职保会于2001年9月在全市成立了19个区、县职工互助保障服务处、130多个街道(镇)职工互助保障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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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含原位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病身故附加保障给付10000元保障金。
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一)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免责期后医保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医疗费用,累计最高给付限额1000元。
二、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1万元保障金: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二)
类别
C类
D类
参保对象
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5%。在职职工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①属于“职保”范围的在职职工;②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75%。从业人员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保障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住院类”执行30天、“重病类”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类”无免责期。10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保障责任
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一)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
三、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
免责期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给付每天60元补助金,累计给付限额10800元。
四、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1万元保障金: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类别
A类
B类
参保对象
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在职职工,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5%。在职职工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缴费金额
(每份)
男性225元;女性240元。每人限1份。
男性125元;女性140元。每人限1份。
缴费金额
(每份)
男性110元;女性125元。每人限1份。
男性110元;女性125元。每人最高可参保2份。
保障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住院类”执行30天、“重病类”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类”无免责期。10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保障责任
一、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
五、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含原位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
六、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
七、疾病身故附加保障
疾病身故附加保障给付10000元保障金。
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含原位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二、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
免责期后医保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医疗费用,累计最高给付限额1000元。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二、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1万元保障金: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