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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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保会简介

上海职保会简介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简介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简称“市职保会”)成立于1994年12月,是上海市总工会领导下的公益性社团法人组织,面向全市各级工会和职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市职保会积极倡导“互助、诚信、和谐、服务”的理念,坚持自愿性、互助性、公益性原则,秉承“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聚小钱、办大事”,在职工发生住院、重病或遭遇意外时,提供互助保障金,提高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

20年来,市职保会根据市委市府、市总工会的要求及广大职工的保障需求,紧密配合本市医疗保险体制改革,陆续推出和承办了多项互助保障计划。

包括“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等,帮助职工减轻医疗负担。

互助保障被广大职工亲切地称为“我们的第二医保”。

截至2014年10月,本市“在职住院保障计划”、“退
休住院保障计划”、“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和“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等“四项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会员数已达776 多万人次。

20年来,“四项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累计为1070多万人次的职工提供了65亿元的互助保障金,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加互助保障,让自己多一份放心、给家人留一份安心、为社会献一份爱心。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通过互助保障项目为参加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

其中,2022年基本保障条款是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
1. 参保对象:所有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均可参加该互助保障项目。

2. 保障内容:在参保期间,若参保职工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身故而需要医疗救助或抚恤金,本项目将提供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3. 保障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4. 保障标准:本项目的基本保障标准为:
(1)疾病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2)意外伤害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3)身故抚恤金: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5. 保费缴纳:参保职工需按照相应的保费标
准缴纳保费,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而定。

保费缴纳期限为每
年1月1日至3月31日。

6. 申请救助:若参保职工需要申请救助,应
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上海市职工保障
互助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其他规定:本项目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参
保和救助规定,例如参保年龄限制、保额调整、救助申请流程等,参保职工需仔细阅读
并遵守。

总之,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
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是为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的重要规定,参保职工需仔细遵守,以获得更好的救助和保障。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从2001年1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保办法》)。

为了确保《医保办法》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0)52号)精神,现就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领导,加快完善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网络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通过基本医疗社会保险,使全体职工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通过各种补充医疗保险,适应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通过医疗互助救助,给予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因病致贫人群必要的帮助。

加强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是完善本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体现。

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层次的互助救助工作网络。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坚持“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重视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确保《医保办法》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责任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要依靠社会各方力量。

用人单位是社会的一部分,对困难职工的医疗互助救助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2019版)总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工会改革要求,进一步体现工会互助保障服务职工的职能,增强互助保障的便捷度和感受度,提高物流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货运驾驶员、物业管理员等灵活就业群体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依托行业工会,更好地动员、组织和服务职工自愿参加工会互助保障,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市职保会” )特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 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重残保障”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障”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同时符合下列 3 项条件的人员,可在其缴纳会费后由其所在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组织团体参保《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

1、本市从事快递物流、网约送餐、房屋中介、护工护理、货运驾驶、物业管理、商场信息、家政服务等服务行业中的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 且未满60周岁;2、不享受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自愿加入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

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三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80 元。

1、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保障费由服务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项目经费承担。

2、其他会员:保障费自行承担。

第四条参保会员在保障期限内本计划只可参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五条保障期限为 1 年,自起保日起至保障期满日的24 时止。

参保手续第六条参保手续(一)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对灵活就业会员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上进行实名登记(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所在工会组织、行业属性等),经市总工会确认后,市职保会将根据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的数据信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参保手续。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最新版)
目录
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简介
2.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
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正文
一、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简介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个以服务职工、保障职工权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

该会成立于 1994 年,是在上海市总工会领导下,由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遇到生活困难、疾病、意外等情况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让职工在面临困境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援助。

二、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MA1F23110。

这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识别代码,用于标识该会的组织机构。

这个代码包含了该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是该会在社会组织中的重要标识。

三、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援助。

当职工遇到生活困难、大病重病、子女教育等问题时,该会可以提供相应的帮助,缓解职工的生活压力。

2.提供法律援助。

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会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开展职工互助保险。

该会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险,当职工遇到意外伤害、疾病等情况时,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赔付,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4.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

该会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种文化、教育、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服务指南尊敬的参保单位:感谢贵单位参加本会的保障计划,我们将以真诚的服务回报贵单位的支持和信赖。

为了更好地向贵单位提供服务,请参保后仔细阅读本服务指南。

1、续保手续,及时办理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是保证保障计划延续的前提。

请务必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的宽限期内续保(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并取消免责期),超过宽限期缴费视作新参保仍须执行免责期。

2、缴费方式,多种选择续保时可选择与上期相同或不同的缴费方式。

缴费可通过贷记凭证、银行现金解款单、单位网上银行付款三种方式。

3、续保通知,善意提醒在保障期满日之前,贵单位应该会收到本会的续保通知。

但也可能会因为非本会造成的各种原因未收到续保通知,因此该续保通知仅作善意提醒,而不能作为是否能按时续保的凭证。

4、变更联系,及时通知贵单位的联系地址、电话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会。

5、申请给付,备齐材料在申请给付前,请认真查阅本册相关附件中关于给付材料的条款,在办理申请给付手续时请备齐所需材料。

6、给付手续,单位办理应由贵单位经办人到本会办理给付手续,本会不接待被保障人及其家属。

7、若有疑问,及时联系若有疑问或要求,请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及时予以解答。

热线电话:1235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修订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部分单位的需求,特设计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的保障计划组成,参保单位在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一种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

第二条A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元)”、“特种重病保障(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六个保障项目组成。

(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B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特种重病保障(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2020互助保障项目工作提示

2020互助保障项目工作提示

工作提示各直属工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工总权【2019】225号)要求,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展相关集中培训工作,请各直属工会切实做好 2020年在职职工保障项目参保衔接及《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基层单位可登入上海市总工会网站下载参保指导手册和相关保障条例。

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一、2020年在职职工保障项目(一)参保方式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由单位统一在上海市总工会“申工通”网络工作平台/进行参保,无需到窗口办理。

4月1日至30日,已建会的参保单位可根据用户名登录“申工通”工作平台参保;未建会无用户名的参保单位登录“申工通”工作平台注册后即可参保。

起保生效日统一为4月1日。

(二)参保时间集中参保: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4月30日17时止;即时参保:2020年5月1日起(三)保障期限集中参保: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4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即时参保:非4月1日起保的,保障期限自参保单位在申工通平台提交正式参保名单的次日起至一年之内的3月31日24时止(四)免责期集中参保:无免责期。

即时参保:参保后“住院基本保障A0”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住院加强保障A1、A2、A3”执行30天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特种重病保障”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伤害保障”无免责期。

(五)保障费用保障期大于半年的,缴纳一年保障费用;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缴纳半年保障费用(见附件一)。

二、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凡起保日期在2020年4月2日及以后的参续保单位,无论何时办理参续保手续,都参照以下标准: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或“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的住院基本保障A0”,缴费标准为每年350元/人;未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或“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的住院基本保障A0”,缴费标准为每年365元/人。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会员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1、参加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

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上述所列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①、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

如会员所受伤残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B型型型号型号型号塔型
功能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缴费金额
每份65元,每人1份。
每份300元,每人1份
1、参保对象:①属于“职保”范围的女性在职职工。
②不属于“职保”范围,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女性从业人员总数75%的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加。
1、参保对象为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在2个月内参保。
保障责任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
1、参保对象:参加本市“职保”的在职职工,及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最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版)

【最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版)

【最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版)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__版)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的规定,制定>(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城镇职工.会员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60元.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第五条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1.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2.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的3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2.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5.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6.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7.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本计划从__年1月1日起执行.扩展阅读: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__年1月版)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__年1月版)投保单(代保障单)单位全称联系地址职工总数联系人参保编码邮编联系电话单位性质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三资□民营□社团□参保种类A类□参保人数B类□C类□其中男性人女性D类□人第二每人缴费额男性元女性元联合计缴费额男性元女性元交投缴费总额(小写)保缴费总额(大写)单位 1.如提前缴费办理本次续保手续,且要求起保日期相应提前,请注明:本单位要求起保日期为年月日(注明的起保日期不能早于缴费日期,也不重能晚于上期起保日期).未写明起保日期要求的,则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第 2.本投保单〝参保人数〞栏中所填人数均应为本单位职工,如有不符,本会不予给一要付保障金.联 3.投保时请附>或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告联报表的复印件.职4.在办理参保手续前请务必了解计划的各项条款.知工5.如需内转续保必须在满期日后的宽限期内到本会办理.保6.制作职工交行卡:是□否□障起保日期:年月日互助会审核员:留参保单位盖章:存职工保障互助会盖章:经办人:年月日承保员:年月日帐号: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316023-00008022150上海银行人民广场支行.信息操作员:本会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120号二楼(市工人文化宫内)邮政编码:__01咨询电话:63503375监督电话:63601651网址:2-15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__年1月版)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部分单位的需求,特设计推出本保障计划.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的保障计划组成,参保单位在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一种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第二条A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段补助金保障〞.〝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六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B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C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段补助金保障〞.〝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 D类保障计划由〝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保障对象第三条A类.B类.C类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选择参加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之一;已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参加C类保障计划.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75%,总人数8人(含8人)以下的,必须100%参保.第四条D类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凡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在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的75%,总人数8人(含8人)以下的,必须100%参保.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五条保障费缴纳标准:(一)A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195元,女性210元.(二)B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95元,女性110元.(三)C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95元,女性110元.(四)D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95元,女性110元.第六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可参保A类或B类或C类保障计划(三项只能选择参保其中一项)一份和D类保障计划两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第七条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且经本会同意承保并签发>的次日零时(起保日)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参保手续第八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复印件或>复印件;2.未纳入本市〝城保〞或〝镇保〞的单位在参加D类保障计划时须提供能正确反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4.用E_CEL或FO_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为了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后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本会网址:),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5.参保单位在保障期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职工的〝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新职工进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第九条选择保障期满返还保障费缴费方式的单位,必须在保障期满之日起的10天内到本会办理续保手续.保障责任第十条参保后各项保障执行相应的免责期,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则取消免责期.第十一条A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111800元.其中:住院补充医疗最高保障金40000元;住院起付段最高保障金1000元;住院天数最高保障金108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一至附件七,且以该七个附件为准.第十二条B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100000元.其中:住院补充医疗最高保障金400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一.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第十三条C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61000元.其中:住院起付段最高保障金10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二.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第十四条D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每份累计最高限额为70800元.其中:住院天数最高保障金108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三.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除外责任及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五条各类保障计划的除外责任及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见附件一至附件七各个相关附件.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变更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其他第十七条本计划为__年1月版的修订版,自__年1月1日起按本次修订后的条款执行.第十八条本保障计划实行后现有的>.>.>.>.>.>仍单独保留.本会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120号二楼(市工人文化宫内)邮政编码:__01咨询电话:63503375监督电话:63601651网址:。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沪工总保[2012]256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工总保〔2012〕256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重要载体之一,也是工会组织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途径。

为便于各级工会组织早谋划、早宣传、早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宣传“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广泛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巩固并扩大互助保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职工保障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落实市总工会推进“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进一步畅通参保渠道,完善参保方式,使互助保障计划造福更多退休职工。

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和上海职工队伍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健全三级运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上海职工互助保障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2013年度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开展的互助保障计划1、在职职工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60元/份(保障期限2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

被保障人参加后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12类大病,并经住院治疗,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份。

2、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5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限参加1份。

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治疗等情况,可按照条款规定领取相应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4万元。

上海职工互助保险报销范围

上海职工互助保险报销范围

上海职工互助保险报销范围
上海职工互助保险是一项为了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为广大职工提供了一定的报销范围,帮助他们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上海职工互助保险的报销范围。

上海职工互助保险可以覆盖职工在意外伤害、疾病治疗、住院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对于意外伤害,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幸遭受了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那么他们可以通过互助保险来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

这其中包括了救治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可以帮助职工减轻因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

上海职工互助保险还可以报销职工因疾病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当职工患上疾病需要就医治疗时,他们可以通过互助保险来获得一定程度的报销。

这其中包括了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可以帮助职工减少因疾病治疗而带来的负担。

上海职工互助保险还可以报销职工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当职工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他们可以通过互助保险来获得一定程度的报销。

这其中包括了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可以帮助职工减轻因住院治疗而带来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上海职工互助保险的报销范围涵盖了意外伤害、疾病治疗、住院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通过这项制度,职工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报销,减轻了他们因意外事故或疾病治疗而带来的经济压力。

这不仅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加安心的工作环境。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了解上海职工互助保险的报销范围,并合理利用这项制度,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条款(2020年4月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单位的基本保障需求,特推出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以下简称本保障项目)。

第一条本保障项目由“住院基本保障A0”、“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三种保障组成。

参保单位在参保时,A0、B0和C0三种保障至少参保一种,也可以同时参保。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一)住院基本保障A0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四)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

每个单位必须有单位职工总数75%的职工参加。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方式第三条参保单位须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需对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以下简称“申工通平台”)推送的建议参保名单进行增减,并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如确认名单与本单位社保缴费名单不相符,需提供相关材料,待审核确认)。

新进单位的职工可以在进单位后两个月内上申工通平台提交参保申请。

参保单位应当在15天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图片形式上传申工通平台。

保障期限第四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内,全年分集中参保和即时参保。

1、集中参保: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4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

2、即时参保:非4月1日起保的,保障期限自参保单位在申工通平台提交正式参保名单的次日起至一年之内的3月31日24时止。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994年,上海市总工会建立了职工保障互助会,先后推出了“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201*年向职工广泛推行。

目前,四项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覆盖了全市70%以上的在职职工和96%以上的退休职工,参保职工每年保持在600余万人,切实保障了职工利益,营造一个“有爱心、能放心、会安心”的职工之家。

为了确保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可持续实施,上海市政府及市总工会不仅每年固定补贴4000万元(其中总工会500万元),并多次出资补偿资金缺口。

近年来,已累计补贴补偿近3亿元。

上海市职保会严格贯彻“非营利”、为职工“谋福利”的宗旨,致力于工会保障事业的探索与实践,满足市场经济下职工对社会保障的新的需求。

截至去年底,职保会四项互助保障计划累计给付268.18万人次,总共给付医疗保障金13.81亿元,其中仅退休职工保障计划一项已使212.58万人次的退休职工获得了8.89亿元互助保障金。

根据老龄化趋势显现的情况,上海市职保会201*年4月推出了“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得到退休职工的欢迎,每年参保率均达到退休职工总数的96%以上,目前有效会员已达250万人。

其中,个人累计最高给付额达106946.9元,得到给付保障金额4万元以上的有125人,得到给付金额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有5500多人。

近年来,为配合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组建工会及维权工作,上海市职保会把参保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从业人员,让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上海工会互助互济的温暖。

为了适应不同单位的需求,上海市职保会还将启动个性化的保障方案,为单位职工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保障。

为方便退休职工就近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上海市职保会于201*年9月在全市成立了19个区、县职工互助保障服务处、130多个街道(镇)职工互助保障服务点。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4月版)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

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第一条1、单位团体参保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到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退休人数信息为准)。

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本计划。

2、社区参保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手续第二条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团体参保应提供的材料(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2)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人员名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享受“干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干保”字段写“是”)的电脑光盘(不需要附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册)。

(3)“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2、社区参保对象应提供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本人“养老金核定表”或“退休证”、“退职证”之一。

第三条参保时间1、单位团体参保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退休职工除外,但应提供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

关于调整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的报告

关于调整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的报告

沪职保〔2016〕4号关于调整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有关条款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本市群团改革精神,围绕市总“做大做强互助保障品牌项目”的目标要求,实现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积极回应职工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优化互助保障计划,着力提高职工抵御疾病和意外风险能力。

经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四届十六次常务理事会和四届六次理事大会通过,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和保障期限。

一、将“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含综合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由12类重大疾病扩大至22类疾病,并将原属除外责任的原位癌等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期限由二年期调整为一年期;缴费标准调整至45元/年。

二、将“在职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调整至65元/年。

三、将“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保障期限由二年期调整为一年期;缴费标准调整至18元/年;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的保障金给付标准由5000元/份提高到10000元/份。

四、将“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更名为“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简称“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调整如下:1、“综合保障计划”A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225元、女性每人每年240元;2、“综合保障计划”B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125元、女性每人每年140元;3、“综合保障计划”C类、D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110元、女性每人每年 125元。

凡2016年7月1日起首次参保,或起保日期为2016年7月2日及以后的续保单位,均按新条款执行(详见附件)。

希望各级工会工作委员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保障意识,落实措施,抓紧部署,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此次调整的宣传和告知工作,确保参保单位的参、续保工作平稳有序,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附件: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调整一览表(此页无正文)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2016年5月18日附件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调整一览表抄送:上海市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类别B类参保对象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在职职工,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5%。

在职职工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缴费金额(每份)男性95元;女性110元。

每人限1份。

保障期限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

首次参保“住院类”执行30天、“重病类”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类”无免责期。

10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保障责任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一)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二、重大疾病保障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

(具体定义见释义)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原位癌给付5000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

上海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

上海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

上海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正文:---------------------------------------------------------------------------------------------------------------------------------------------------- 上海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2002年11月15日)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在职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

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投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80%且不少于10人)。

第二条投保时必须附上本单位上月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和参保本计划职工的名单清册。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投保单、名单清册电脑盘片(工号、姓名、身份证号)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1、投保单位被保障人的平均年龄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每人缴纳35元保障费;2、投保单位被保障人的平均年龄45周岁以上,每人缴纳45元保障费。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投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六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1、住院治疗;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3、门诊大病(特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治疗;4、家庭病床治疗。

第七条首次投保执行30天免责期。

免责期后的治疗开始日起至治疗结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结算支付医疗费用之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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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
划》疾病身故保障附加条款
(2015年试行版)
保障对象
第一条本附加条款是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向参加“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以下简称主保障计划)人员附加赠送的保障项目,凡主保障计划的被保障人均自动成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障人。

保障期限
第二条保障期限与主保障计划一致。

保障责任和保障金
第三条首次参保主保障计划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本附加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天后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会支付10000元疾病身故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条被保障人的主保障计划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 天内续保,保障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

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中断后再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五条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疾病身故保障金为10000元。

除外责任
第六条因下列情况造成被保障人疾病身故的,本会不承担支付疾病身故保障金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人员。

2、非“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 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
3、被保障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6、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恐怖袭击;
9、被保障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障人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
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被保障人因患有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身故;
13、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14、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15、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 日内身故。

第七条被保障人在下列期间身故的,本会也不承担支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障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被保障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5、被保障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第八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六条第13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保障金申请手续
第九条疾病身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参保单位审核盖章的“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3、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死亡证明书或死亡小结;
4、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与确认身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会收到上述材料齐全的申请后,在6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支付疾病身故保障金, 疾病身故保障金划入参保单位账户内。

第十条参保单位、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领取疾病身故保障金的权利,在疾病身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即视作放弃。

附则
第十一条本计划的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障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第十二条本附加保障由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附加保障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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