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办法】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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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办法】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心(以下简称档案中心)管理,保障档案安全,提升档案利用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YYY,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中心是市政府建立的档案集中存储基地,按照“集中存储、分类管理、资源共享、行政监管”的原则,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档案局负责管理档案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确定进驻档案中心的单位及其档案范围;

(三)负责档案中心档案库房、业务与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档案专业设施设备等调配和管理;

(四)为档案进驻单位提供档案专业技术服务;

(五)组织档案中心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档案查询、利用窗口的设置和管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中心办事指引和咨询;

(七)负责档案中心公共展厅的管理及展览的规划、筹备和讲解;

(八)组织对进驻单位派驻档案中心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进行考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议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九)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条进驻档案中心集中存储的档案包括市档案馆、城建档案馆的馆藏档案,以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向市档案馆移交但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专业档案,包括产权、社保、公积金、公证、审计、房屋租赁、土地管理、公安业务、检察业务等有关档案。

有档案进驻需求的单位,应向市档案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组织进驻。

第五条市档案局应根据档案归属流向及档案数量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进驻档案范围;结合进驻单位需求,分配档案中心库房;编制档案进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档案进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市档案局应制定进驻档案整理标准。在进驻档案中心前,进驻单位应提请市档案局进行档案整理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进驻标准后,方可进驻。

第七条进驻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进驻档案管理制度,并报市档案局备案;指定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进驻档案的进驻、保管、利用工作。

第八条进驻单位应按照市档案局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向档案中心办理档案进驻手续、进驻档案。

进驻单位有档案消毒需求的,应向市档案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进驻单位如需将进驻档案移出档案中心,应向市档案局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市档案局应组织各进驻单位统计档案的进驻和移出情况,建立统计台帐,并及时汇总分析,为科学配置档案库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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