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办法】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深档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档规〔201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者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档案局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3.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4.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深档字〔2003〕8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电子文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电子文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制订本办法。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深圳市是中国经济特区的发源地,经济发展迅速,档案管理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挑战。
为了保证深圳市档案管理的高效性和规范性,制定本文档,明确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二、档案管理的目的1.保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可读性和可访问性,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或滥用。
2.提供信息支持:为深圳市的决策者、研究人员和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
3.保证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档案管理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1.全面性:对所有与深圳市相关的档案进行管理,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档案。
2.规范性:制定统一的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管理的一致性和标准化。
3.科技化: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4.安全性: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包括物理安全和网络安全。
5.便利性: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访问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
四、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1.深圳市档案管理局:负责制定档案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档案工作。
2.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提交档案给深圳市档案管理局。
3.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分类、归档和检索等。
五、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1.档案的整理和分类:a.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b.根据档案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分类系统。
2.档案的归档和存储:a.制定档案归档流程,确保档案的准确归档。
b.建立合适的档案存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存。
3.档案的检索和利用:a.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
b.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档案复制、借阅和阅览等服务。
4.档案的保护和修复:a.制定档案保护措施,包括防火、防水、防虫等。
b.对损坏的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确保档案的可读性和保存性。
5.档案的销毁和鉴定:a.按照规定对无用档案进行销毁,确保档案的及时清理。
b.对有特殊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和保护,确保其保存和利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5月16日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收集、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收集、管理、利用档案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档案与文件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
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所有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文件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享有依法利用档案、文件的权利,并负有维护档案、文件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文件工作。
第二章档案馆、文件中心与档案中介机构第六条深圳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为全市的中心档案馆和档案信息中心,是市政府所属的档案专业机构。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深档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3日深档规〔2007〕1号) 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单位)文件的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市属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市文档服务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文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档中心)隶属于市档案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和集中保管市属单位文件、对外提供文件利用服务等工作。
文档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批移交文件的单位,制定文件移交标准、计划和具体的移交时间表,及时发出移交通知书,并对市属单位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第四条市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文件的形成规律,制定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包括文件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分类编号体系等),并送市档案局审定。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各区档案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档案局2012年10月9日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档案整理、保护、鉴定、寄存、数字化以及档案业务咨询等服务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的管理机关,凡在本市从事档案服务的档案中介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从事档案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有两名以上取得档案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并且有不少于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含中级)职务以上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四)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其库房应当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5日深府办[2004]75号)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深圳市档案局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我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为妥善处置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确保其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央、省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凡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区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和销毁、转移档案。
二、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档案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档案保管条件,并认真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市、区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其归属和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机构改革中被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原档案全宗终止,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档案局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单位合并成立新的部门及单位,其档案原则上移交同级档案馆;或经同级档案局同意,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经济快速发展,档案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保证深圳市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制定本《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性: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统一管理性: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 完整性和真实性:档案必须完整记录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保密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信息,必须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5. 长期保存性: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长期保存,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可利用性。
三、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1. 档案管理机构:成立深圳市档案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标准。
2. 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3. 档案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的分类、编目、检索和借阅等功能,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四、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1. 档案的采集和整理:对于各个部门和单位产生的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采集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的分类和编目:对于采集到的档案,必须进行分类和编目,便于检索和利用,确保档案的组织性和可管理性。
3. 档案的存储和保存:档案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库房中,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防火性,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4. 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服务,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可利用性。
5. 档案的销毁和转移:对于已经过期或者无用的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或者转移,确保档案的及时清理和空间利用。
五、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催促,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经济快速发展,档案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访问性,制定深圳档案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二、档案管理的目标1. 确保档案的安全性: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存、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受损坏、丢失或泄露的风险。
2. 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建立档案的完整性检查机制,确保档案的内容不被篡改、损毁或遗失,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提高档案的可访问性:建立便捷的档案查询和获取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的档案信息。
三、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2. 统一管理原则: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高效性。
3.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行分级管理,确保重要档案得到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4. 安全保密原则:建立档案的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保密性,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5. 便捷获取原则:建立档案查询和获取的便捷机制,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便利性。
四、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1. 档案的分类与归档:根据档案的性质、用途和管理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和快速检索。
2. 档案的保存与销毁:建立档案保存期限和销毁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档案销毁,确保档案的及时清理和空间利用。
3. 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推进档案数字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库,提高档案的存储效率和检索速度,减少纸质档案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4. 档案的安全保护:建立档案安全保护制度,包括档案存储设施的安全防护、档案传输的安全措施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等。
5. 档案的利用与服务:建立档案利用和服务机制,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获取服务,满足相关部门和个人的需求。
五、档案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深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深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深圳市档案管理工作宗旨是:依法保护档案、合理利用档案、规范管理档案、服务社会。
第四条深圳市档案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管理、分类保管、积极利用、加强教育。
第五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六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合理分类保管档案。
第七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认真审核归档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九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积极利用档案,推动档案资源的共享。
第十条深圳市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机密档案保护法规。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办公室或档案管理部门,明确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纪检机制,加强档案管理监督。
第四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流程和责任。
第十八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规范,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档案管理意识。
第二十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五章档案管理检查第二十二条深圳市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档案管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深法制〔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6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深府〔2016〕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4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公报》2016年第24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60号,《公报》2016年第2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函〔2016〕185号,《公报》2016年第2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6〕72号,《公报》2016年第30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公报》2016年第3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深府函〔2016〕243号,《公报》2016年第34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6〕246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7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10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办〔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1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05号,《公报》2016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2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公报》2016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公报》2016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33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9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公报》2017年第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37号,《公报》2017年第3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公报》2017年第3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5件)(一)市发改委(2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公报》2016年第3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二)市经贸信息委(4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信安字〔2016〕161号,《公报》2016年第21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6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三)市科技创新委(4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0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公报》2016年第38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1期)(四)市财政委(12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公报》2016年第8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6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7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37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38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0号,《公报》2017年第7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6〕11号,《公报》2017年第7期)(五)市规划国土委(3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深规土〔2016〕50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1期)(六)市人居环境委(2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6〕295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深人环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6期)(七)市交通运输委(2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6〕494号,《公报》2017年第1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公报》2017年第7期)(八)市卫生人口计生委(5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2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25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深卫计宣教〔2016〕38号,《公报》2016年第41期)(九)市市场监管委(3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4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6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1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9期)(十一)市民政局(5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7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6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5号,《公报》2017年第1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8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9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5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26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9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3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4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5号,《公报》2017年第5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6号,《公报》2017年第5期)2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公报》2017年第5期)(十三)市文体旅游局(9件)1.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286号,《公报》2016年第22期)2.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6号,《公报》2016年第32期)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7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8号,《公报》2016年第32期)5.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9号,《公报》2016年第32期)6.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0号,《公报》2016年第32期)7.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1号,《公报》2016年第32期)8.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公报》2016年第36期)9.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507号,《公报》2016年第40期)(十四)市住房和建设局(10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7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7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分段验收的通知(深建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31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十五)市水务局(2件)1.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水务〔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节〔2016〕27号,《公报》2016年第6期)(十六)市地方税务局(6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8期)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3期)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公报》2017年第2期)(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7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规范及电子记录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基于追溯体系的预包装食品风险评价及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2号,《公报》2016年第6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组织知识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3号,《公报》2016年第6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4号,《公报》2016年第6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5号,《公报》2016年第7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技术平台应用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6号,《公报》2016年第7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7号,《公报》2016年第7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8号,《公报》2016年第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9号,《公报》2016年第8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8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编码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8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市政电缆隧道消防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9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9期)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政务服务体系构建(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9期)1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9期)1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9期)1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10期)。
深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
1、《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30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国务院批准,1990年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国务 院批准修订,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其他依据
1、《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档案馆、深圳市城建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圳市人民 政府2004年5月21日下发)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1992年发布)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2000年颁布) 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2005发布) 5、《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2006年发布施行) 6、其他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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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规
1、《广东省档案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 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1997年发布,2001年修正)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发布,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政府规章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4年1月29日发布施行) 2、《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发布)
深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依据
深圳市档案局发布的文件
01 法律
目录
02 行政法规
03 广东省法规
深圳档案管理制度
一、引言档案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
为加强深圳市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的原则1. 依法管理: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2. 完整性原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3. 真实性原则:档案应真实反映社会活动的原貌,不得伪造、篡改。
4. 保密性原则: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5. 利用性原则:档案应便于查阅和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三、档案管理的范围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形成的各类档案。
2. 个人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3. 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各类档案。
四、档案管理的职责1.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管理工作。
2. 各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管理法规。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范围和标准,及时收集各类档案。
2. 档案整理:档案收集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分类:档案整理后,应按照档案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便于查阅和利用。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各单位应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档案。
2. 档案鉴定: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对已满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
3. 档案利用:档案应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七、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单位应积极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2. 档案数字化: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便于查阅和利用。
3. 档案数据库建设: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4日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心(以下简称档案中心)管理,保障档案安全,提升档案利用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中心是市政府建立的档案集中存储基地,按照“集中存储、分类管理、资源共享、行政监管”的原则,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档案局负责管理档案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确定进驻档案中心的单位及其档案范围;(三)负责档案中心档案库房、业务与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档案专业设施设备等调配和管理;(四)为档案进驻单位提供档案专业技术服务;(五)组织档案中心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六)负责档案查询、利用窗口的设置和管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中心办事指引和咨询;(七)负责档案中心公共展厅的管理及展览的规划、筹备和讲解;(八)组织对进驻单位派驻档案中心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进行考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议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九)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条进驻档案中心集中存储的档案包括市档案馆、城建档案馆的馆藏档案,以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向市档案馆移交但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专业档案,包括产权、社保、公积金、公证、审计、房屋租赁、土地管理、公安业务、检察业务等有关档案。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2.07.12•【字号】深档字[2002]78号•【施行日期】199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7月12日深档字[2002]7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的通知(1997年1月21日深档字[1997]8号)市直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各单位档案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我局参照国家关于档案分类、著录的标准和规范,制定了《深圳市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科学、适用的档案分类方案是指导文件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的业务规范,也是实现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的重要前提。
我市将在全市推行通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因此必须首先统一各立档单位档案分类的方法。
为此,要求:一、各单位要以本单位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为依据划分档案类别,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编制出适用于本单位(含下属单位)的档案分类方案。
方案的体系结构、类目设置等,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确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
二、各单位在编制档案分类方案时,要征询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并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审阅签字后报送我局备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档案馆、深圳市城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档案馆、深圳市城建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深府办[2004]7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深圳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04.05.21【实施日期】200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档案馆、深圳市城建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70号)《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档案馆、深圳市城建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档案馆、深圳市城建档案馆)。
市档案局受市政府授权,主管全市档案管理工作,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副局级行政事务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原市档案局(市档案馆)承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利用以及组织档案从业人员的培训等职能划归其下属的市文档服务中心。
(二)划入的职能。
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处)职能划入市档案局(市档案馆)。
二、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档案法规,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档案法规宣传并组织实施;组织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三)接收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征集境内外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名人档案、地方特色档案、声像档案、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等。
(四)参与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接收管理全市1。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1.10.23•【字号】深档字[2001]124号•【施行日期】200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2001年10月23日深档字〔2001〕124号)为了适应文档一体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提高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效率,保证整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计算机管理档案的需要,规范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保证整理质量,有利于档案管理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归档文件是指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第四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于次年6月底以前归档。
第五条归档文件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基本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归档文件整理程序第六条归档文件的整理,按分装、装订、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的步骤进行。
第七条归档文件的整理,以件为单位进行。
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各种报表、名册、图表、书刊等,一册(本)为一件;正本与定稿合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合为一件;正件与附件合为一件。
第八条分类归档文件的整理,按下列步骤进行分类:分年度:将归档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开。
分保管期限:将同一年度的归档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开。
分职能:将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按党群工作、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三种职能分工。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一、引言档案是组织和个人活动的产物,是重要的历史、文化和法律证据。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档案管理规范对于保护历史记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深圳档案管理规范,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访问性,为深圳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深圳档案管理遵循国家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统一原则:深圳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档案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3. 公开原则:深圳档案管理注重公开透明,依法提供档案信息和服务,促进社会监督和参预。
4. 保密原则:深圳档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5. 便利原则:深圳档案管理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
三、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1. 档案分类:深圳档案管理按照文件形态、内容、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易查性。
2. 档案采集:深圳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采集制度,及时、全面地采集各类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档案鉴定:深圳档案管理实行档案鉴定制度,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和确认。
4. 档案保管:深圳档案管理建立安全、稳定的档案保管设施,采取科学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读性。
5. 档案整理:深圳档案管理进行档案整理工作,对档案进行分类、排序、装订等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
6. 档案利用:深圳档案管理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信息和服务。
7. 档案处置:深圳档案管理制定档案处置规定,对无用档案进行合理的处理,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和合法处置。
四、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1. 建立档案管理机构:深圳档案管理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2.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深圳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流程和责任,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深圳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深圳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深圳市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收集、组织、使用、储存、管理等方面
的规定。
1、收集规定:收集的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的基本资料、学历学位证书、家庭成员情况等。
2、组织规定:档案应当进行统一编号,并组织归档,以便检索和管理。
3、使用规定:档案只能由有关人员取得,严格按照申请材料列明的
原因使用,严格落实窗口办理人账号及密码,及时更新档案内容等。
4、储存规定:档案应当妥善保管,用专门的档案室,安全有序地储存。
5、管理规定:档案应当由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取用者严格审核,切实保护档案的安全,定期检查、存档与销毁,保障档案的完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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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办法】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心(以下简称档案中心)管理,保障档案安全,提升档案利用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YYY,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中心是市政府建立的档案集中存储基地,按照“集中存储、分类管理、资源共享、行政监管”的原则,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档案局负责管理档案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确定进驻档案中心的单位及其档案范围;
(三)负责档案中心档案库房、业务与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档案专业设施设备等调配和管理;
(四)为档案进驻单位提供档案专业技术服务;
(五)组织档案中心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档案查询、利用窗口的设置和管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中心办事指引和咨询;
(七)负责档案中心公共展厅的管理及展览的规划、筹备和讲解;
(八)组织对进驻单位派驻档案中心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进行考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议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九)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条进驻档案中心集中存储的档案包括市档案馆、城建档案馆的馆藏档案,以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向市档案馆移交但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专业档案,包括产权、社保、公积金、公证、审计、房屋租赁、土地管理、公安业务、检察业务等有关档案。
有档案进驻需求的单位,应向市档案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组织进驻。
第五条市档案局应根据档案归属流向及档案数量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进驻档案范围;结合进驻单位需求,分配档案中心库房;编制档案进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档案进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市档案局应制定进驻档案整理标准。
在进驻档案中心前,进驻单位应提请市档案局进行档案整理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进驻标准后,方可进驻。
第七条进驻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进驻档案管理制度,并报市档案局备案;指定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进驻档案的进驻、保管、利用工作。
第八条进驻单位应按照市档案局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向档案中心办理档案进驻手续、进驻档案。
进驻单位有档案消毒需求的,应向市档案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进驻单位如需将进驻档案移出档案中心,应向市档案局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市档案局应组织各进驻单位统计档案的进驻和移出情况,建立统计台帐,并及时汇总分析,为科学配置档案库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