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流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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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流程
一、工伤认定
一பைடு நூலகம்何为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 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 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 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 有以下类型: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 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 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 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 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
(2)相关材料: 1 )重伤、亡事故应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处理 报告;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结论; 3 )职业病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 病历及复印件; 4 )直系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 )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安、法院、民政等相 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2 )所在部门证明,本人及目击者陈述材料 两份,另附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 明; 4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的,提 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 证明;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 请工伤认定时限: 1 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 斥期间。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 在的期间 。
七、工伤认定材料说明 1.用人单位申报: (1)工伤认定申请表; ( 2 )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 的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见下页)。
性一种情况;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 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 他情形。
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写;按照顺序装订 材料,报送材料一律使用A4纸;以上材料应分 别提供原件(包括自存原件的复印件)及复印 件各一份。
八、递交材料( 60 个工作日后电话查询 认定结果) 地址:山东济南市英雄山路46号104室。 电话:80698673 、80698675
二、工伤鉴定
一、工伤鉴定 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 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 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 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 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二、工伤鉴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 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 /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 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 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 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 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 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 要依据。
三、工伤鉴定的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 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 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 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 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2.个人申报: (1)基本材料: 1)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写明事故发生 时间、地点、原因等,盖手印);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 明;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工商注册 登记详细情况清单 ;
6)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及 复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证明); 7)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分别提供原件,并注 明证人的身份、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与申请人关系等基本情况,盖手印,附证人身份 证复印件)。
四、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 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 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六、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 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 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 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 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 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 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 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 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市见义勇为机构或 者其他有效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 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 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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