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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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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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
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 的,但它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VS
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罪犯免除或者减轻 其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决 定特赦。特赦应当公开进行,并由最高人 民法院予以宣布。
赦免
种类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适用于特定 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 特赦适用于特定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 全部或者部分。
自由刑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 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 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要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 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
财产刑
罚金
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我国刑 罚中的附加刑。
没收财产
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没有争议或已履行民事责任的财产的 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财产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没收 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有时还连带没收犯罪 人的其他财产。
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
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 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教学课件
(四)无期徒刑
所谓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 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 刑法方法。
1、剥夺人身自由。
2、无期限的剥夺。
特
点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 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所谓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 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 1个月以上6个 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年。判决前
特 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点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
行,实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 1——2天,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 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 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1、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为标准,可分为 :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能否单独适用为标准,可分为:
主 刑——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独立或附加适用均可
量。刑法第 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即投放危险物质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 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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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期限之内。在两 年期满后的故意犯罪不能作为核准执行死刑的理由,而是应 当把死刑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与新的犯罪实行并罚。
3.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减为有期徒刑
3——10年
单处、拘役、有期徒刑
1——5年
管制
与管制期相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 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 执行 :公安机关
(四)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 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 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剥夺的方式:同时完全剥夺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单独适用的,适用于刑法分则明
文规定的较轻的罪 附加适用的,适用于刑法总则明文规定的较重的罪
应当附加的两种情况: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 物质)、抢劫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重大的盗窃罪和重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 要是指:1.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 财产;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3.或 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 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六章 刑罚体系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 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 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三、附加刑
•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 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 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 一)罚金
•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 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旧刑法中,罚金刑的地位不高, 新刑法在分则中大量增加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 罚金和罚款不同,前者是一种刑罚措施,后者是一种行政处 罚措施。
• 1、罚金的适用方式
•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选处罚金。 在法定刑中,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列,这时如果适用罚金,只 能独立适用。(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他 刑罚。单位犯罪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单处罚金。(3)并 处罚金。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4)并处或单 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
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除刑法 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 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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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kejian16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6、最高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
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解放 军军事法院行使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 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 的死刑复核权。
7、1991年6月6日,1993年8月18日,1996年3
刑罚论之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目录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与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法第54条)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剥夺 2、可以附加剥夺 3、独立适用。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起算
(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死刑(立即执行)执行方式
1996年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1979年制订的刑
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首次把采用药物 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写入了法律条文,该法 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死刑 等方法执行,行刑地点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 押场所内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 1997年1月生效。1998年3月28日,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运用注射方式执行 死刑。2008年3月1日起,太原市改以注射的 方式执行死刑,至今已执行4次8例,均获得
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以通知的形式分别授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 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行使死刑复核权。
8、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 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 人民法院行使。 该决定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1.赔偿损失 是由于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而由犯罪人对受害人的 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方法。 刑法上属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实际上仅指单处赔偿损失的情形; 并处赔偿损失属于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通过附带民事诉 讼程序解决。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或者谴责,责令其改 正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 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 赔礼道歉:责令犯罪人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3.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适用对象是犯罪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换言之,非 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不是犯罪 人,不存在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问题。 (2)性质上属于非刑罚的处理形式,即刑罚体系主刑和附加刑以外的处理 方法。 (3)适用方式的灵活性和非专属性。非刑罚处理方法,有的由法院直接作 出处理,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有的由人民法院建议有关部门作出 处理。而且,非刑罚处理方法,对人民法院而言,并没有专属性。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 的刑罚的不同类型。具体的刑罚方法。
刑种性质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内容 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我国的刑罚方法 死刑
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由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利益(包 没收财产、罚金 括金钱和财物)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节 主刑
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 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常用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一般在监 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中执行。 2.有期徒刑的特征 (1)自由的剥夺性。 (2)期限的有期性。单罪—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最高 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 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执行的专门性。在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看守所、少年犯管 教所)执行。 (4)劳动的强制性(强制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刑罚学 第十六章量刑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1、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 2、多功能情节的适用——从某一量刑情节所包含的 功能中选择一种具体的功能 3、数个情节的竞合
1、 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 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 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 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2年又犯抢劫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0年,执行6年 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刑罚的制定(刑罚体系和种类)
刑罚论 (基础理论)
刑罚的裁量:量刑原则、量刑情节 累犯;自首;立功; 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的执行:减刑、假释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教学目标:理解量刑的基本原理 掌握量刑制度的运用 【重点】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缓刑 【难点】累犯;数罪并罚
第一节 量刑概述
1、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 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 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 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刑罚种类
• 被告人赵某,女,30周岁,农民。 • 被告人钱某,男,30周岁,农民。 • 被告人赵某与钱某因青梅竹马而心生情愫,后来屡次 发生两性关系。但赵某父母为了换亲强行将赵某嫁与 邻村之孙某。赵某与孙某1998年1月结婚后,感情不 和,经常发生争吵打骂。赵某便产生杀死孙某另稼钱 某之念。1008年12月5日也,经孙某反复劝说,钱某 溜进孙家,称孙某熟睡之际,共同用绳子将孙某勒死, 尔后将尸体沉入湖中。不久事发,两人被捕。被告人 赵某被逮捕时已有三个月身孕。在起诉前赵某被迫作 了人工流产。
•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 日折抵刑期1日。
周某破坏军婚案
• 被告人周某,男,27周岁,某厂工人。 • 被告人周某与现役军人李某之妻孙某自幼认识,曾建 立恋爱关系,只因孙某的父母坚决反对而分手。后孙 某与李某结婚,婚后长期独守空房,深感寂寞。便屡 次引诱周某。周某开始尚能婉拒,但不久禁不住诱惑 与孙某发生两性关系,以至于后来公开同居。 • 现役军人李某获悉后以破坏军婚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 自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周某拘 役三个月。判决生效后,因为当地没有拘役所,被告 人周某被放在附近的一所监狱中执行其拘役刑。而与 周某同监有一盗窃惯犯,在其灌输、传授之下,周某 学习到种种盗窃手段。刑满释放后,周某因被原工厂 开除工作无着落,最后竟至自暴自弃,走上盗窃犯罪 之路,终于又锒铛入狱。
• 具有如下特点和内容: • 1.拘役适用的对象
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 3.拘役刑期较短,30天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
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 4.拘役的执行
•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每个月可以回家1至2天; •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17刑罚体系
分类 • 主刑与附加刑 • 按刑罚所剥夺的内容来分: • 生命刑 • 自由刑 • 财产刑 • 资格刑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种类齐全、结构合理 种类齐全、 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轻重衔接 内容合理、 ◆内容合理、执行人道 ◆刑罚严厉
第二节 主刑
点
主刑的 特
•只能独立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
主刑
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 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 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 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基本含义
不剥夺人身自由 接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 民群众的监督 由公安机关执行
性质:限制自由刑、主刑 性质: 适用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机关: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罪行较轻、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概念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 无期徒刑,
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 子终身自由, 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
•刑期 •适用对象 •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是否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无期徒刑的执行
执行机关:监狱或者其他场 所 劳动:有劳动能力的,都应 当参加劳动
罚金的适用方式
(四)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例:《刑法》 213条 法例:《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 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特定数额制 •比例制 •倍数制 •比例兼倍数制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 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 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方法。
拘役与拘留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同犯罪作斗争的手段的多样性,因此,各国刑法都规定了各种各样、轻重有别的刑罚方法。
不过,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所采取的刑罚方法可谓五花八门。
我国的刑罚体系是建国以来在同犯罪作斗争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完善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虽然也是一种刑罚方法,但适用对象有其特殊性。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分类的标准不同,分类的结果也不相同。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利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其中,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刑罚方法,而身体刑只有极少数国家保留(我国刑法中没有身体刑),生命刑一般也较少适用。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以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在刑法中,处重刑与轻刑的犯罪人在法律后果上并不完全一样,如影响到自首、假释和累犯的认定和处理。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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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
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
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刑法典第42条、第44条以及第69条的规定,拘役 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 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 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项待遇:(1) 探亲。每天月可以回家1天到2天。(2)参加劳动的,可 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应在受刑人所在地的县、 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也可以在就近 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还可以在看守所内执行,要实行分 管分押。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 是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典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的刑种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三种。此外,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
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一)罚金的定义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一种财产刑。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决定罚金数额。” 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 的具体体现。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 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 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 处罚金。” 。
(一)无期徒刑的定义
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强 制进行劳动,使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典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或立功表现,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不能少于十三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 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 独创的一种限制自由刑。 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 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 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38条第4款规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 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刑罚方法在立法上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两大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五种。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等四种。 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 用,不能附加适用。因此,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 不能适用两种以上主刑。 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 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在我国刑法 中,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均是附 加刑。
2.死刑的核准程序。刑法典第48条第2款规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 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 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3、死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 分子,由人民法院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在刑 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4.死刑缓期的适用。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 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 行。”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重点讲授刑罚的各种具 体方法及其适用。要求学生理解并记住各种刑罚方 法的内容及其适用。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 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权益的性质为标准, 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四类。 以刑罚应当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 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刑罚体系中的各种刑种,并不是任意组合的,而是 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
(一)有期徒刑的定义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 强制进行劳动,使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在下列3种 情况下,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 (1)根据刑法典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 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5年; (2)根据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 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 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也 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 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 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是指从判 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 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典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 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 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 之日。 如果被告人只是取保候审,并未剥夺人身自由,不能算作 羁押。在实践中,有些罪犯在判决前曾经屡次被拘留又屡次 逃跑,并继续犯罪,最后被逮捕判刑时,能够折抵刑期的只 是最后一次被羁押的时间,在此之前多次羁押的时间,均不 能折抵刑期。 有期徒刑是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 指除监狱外专门用来执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机关,如未 成年犯管教所等。 对于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可以交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根据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不同表现,有3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 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二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 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 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 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 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 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 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 于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 102条规定的6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 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拘
(一)拘役的定义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 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 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 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 期限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 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 种刑事强制措施。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司法 性质,又称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
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 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同时,对于被判处管 制的犯罪分子,也有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 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 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 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 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 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 定,“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 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 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 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 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 容。”
必须指出,即使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未必 都适用死刑。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 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怀孕的妇女,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 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 后移送起诉或者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 妇女,同样不适用死刑。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 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依法不适用死刑。 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