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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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而 附加刑则两者皆可; (2)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同时执行一个主刑,而 不能同时执行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则可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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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限制和剥夺权利的不同,分为四种: 1、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3、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生命刑:死刑 三、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 的需要; • (二)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出社会主义人 道主义; • (三)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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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期徒刑 (1)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的特点 A、剥夺人身自由。 B、无期限的剥夺。但并不断绝犯罪分子的改 造前途,因为我国有减刑、假释、赦免的规 定,犯罪分子并非关押至死。 C、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D、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E、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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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财产 1、概念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 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A、与罚金选择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 196条 B、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C、可以并处,由审判员选择适用。
• 具体的限制体现如下: • (1)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死 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 •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 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 • (3)适用程序的限制 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在案件的管辖上,一般死刑案件的 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 (4)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概念【分析】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分析】刑罚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分析】法律制裁体系,通常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多种制裁措施构成。
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
它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
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
(3)适用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
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 A,执行的场所不同; B,执行的机关不同; C,期限不同; D,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E,法律后果不同.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是: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 罚时,不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 1日.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监狱,少年犯管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一是上交财政;二是发现没收的财物中,有公民个 人财产的,应当归还;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 务. (六)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七)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 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中 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性的差别.
(三)管制的概念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 (一)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 别 A,性质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的机关不同; D,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 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 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 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的概念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经济损失与 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是罪 行轻而免于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需要 给予适当的处理.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刑法概论 第8章刑事责任与刑罚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㈠基本方式:刑罚。 • ㈡辅助方式:《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 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处分。
• ㈢特殊方式: • 一是劳动教养。各地劳动教养委员会对犯 罪情节轻微的人,可以未经检察机关起诉 和法院判决,有权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至2 年。 • 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11条。
附加刑——权利刑
• 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54、56、57条。 • ㈡驱逐出境。是专门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在中国犯罪的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式
• 训诫:指人民法院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当庭进 行公开谴责或批评的一种教育方法。 • 责令具结悔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 式承认罪错,保证悔改的一种教育方法。 • 赔礼道歉: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向犯罪被害人 承认罪错,表示歉意的一种礼谢方式。 • 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 的精神伤害,酌情责令犯罪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 经济补偿。 • 这些非刑事处罚方法,都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 因此它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概述
• 概念:刑事责任是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 罪人(自然人或法人)对其犯罪行为,依 法必然应当承担的国家严厉惩罚的义务。
• 刑事责任的主要特性: • 第一,法律关系的特定性。刑事法律关系 是基于犯罪事实而产生的、由刑事法律规 范调整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 第二,专属性。即罪责自负。 • 第三,必然性。指无论什么人犯罪,无论 犯何罪,国家依据刑事法律,都必定要追 究刑事责任。 • 第四,严厉性。 • 第五,法定性。
刑法功能
• 三、改造功能(又称回归功能或矫治功 能):主要是自由刑的功能,指刑罚具有 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 成为社会有用之人的作用。 • 四、安抚功能: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
刑法学(第八章)
三
刑罚裁量情节
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 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 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 裁量刑罚时,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 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各种 刑罚裁量情节作不同类型的划分。
三
刑罚裁量情节
(一)法定情节 (二)酌定情节
法定情 节,是指 《刑法》明 文规定的, 审判机关在 量刑时必须 予以考虑的 情节。它既 包括《刑法》 总则规定的 对各种犯罪 共同适用的 情节,又包 括《刑法》 分则规定的 对特定犯罪 适用的情节。
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
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
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的行为。
投案时间 投案对象
投案方式 投案意志
投案内容
02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 犯的全部罪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 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第二节 累 犯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二
累犯的处罚原则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 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根 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 十六条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 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二)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
刑罚裁量的概念
(一)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二)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 和多重的刑罚
第八章刑法
本案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
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 有的心理态度。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开 枪将其仇人打死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 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 将该人打死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 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 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 该人打死
犯罪主观方面
直 接 接 故 故 意 意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 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 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 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 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 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 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将该人打死 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 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 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 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 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将该人打死
(二)犯罪的概述
4、故意犯罪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 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 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 中止与犯罪既遂。
案例一:
200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 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 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具, 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 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 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 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 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刑 法 学
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刑法》中常见犯罪及处罚
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特殊累犯,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 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形。
• 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 。 •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刑罚的轻重 不受限制。
二、刑罚的裁量
自首和立功
问题:对怀孕的妇女能先判死刑,待其分娩后执行吗?
分析: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一审法院根据这一规定,
未判处朱某死刑,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孕妇不适用死 刑,不仅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不是说,在孕期不执行 死刑,待分娩或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
目 录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罚
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
第五节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
01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
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 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 秩序而采用的惩罚犯罪的一 种手段。它使犯罪人遭受一 定的痛苦和利益剥夺,并对 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予以否 定性评价 。
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
二、刑罚的裁量
自首和立功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所谓立功,是指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的等情形。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 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
对于一般立功,刑法第68条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而对于重大立功,则是“可以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假释
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刑法第81条、第82条对适用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八章-刑罚
外国人
公安机关
中国罚金刑问题
• 罚金刑规定及实践应用---比较广泛 1、附加刑(并处或单处),154个罚金刑罪名,占 整体罪名1/3强。 2、罚金刑大多数是无限额的规定(少数有倍数、 百分比、具体数额的规定),无限额规定按照司 法解释(2000年最高院关于财产刑的规定)有底 限,即不低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500元) • 罚金刑能否成为主刑的争议: 1、具有人格矫正的作用吗? 2、是否造成贫富不平等?
问题二:刑罚种类及争议
-----主刑
• 主刑争议 自由刑的问题: 短期自由刑的弊多利少;长期自由刑也有诸 多弊端;管制刑的监督执行问题。 死刑问题:废除论和保留论,主要争论以下 内容:1、是否人道;2、是否公正;3、是 否预防犯罪;4、是否经济性;5、是否可 以弥补;6、是否有好的社会效应;7、是 否符合社会发展
• 造成的现实尴尬 1、不能追随世界刑罚发展潮流 2、难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对现实犯罪问题治理不力
• 解决刑罚体系困境路径思考 以死刑替代刑或措施的完善来进行刑罚 体系的整体变革协调。 在此方面集中的观点是:以死缓的完善 来作为死刑的必经程序,带动刑罚体系整 体变革协调;以无期徒刑的完善作为死刑 替代刑来带动刑罚体系整体变革协调。后 者在学者研究中涉及较多,一般提出以无 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假释替代死刑。
自首示例4
• 李某因私怨想报复北京宣武区某粮店的店主,遂 伙同陈某、赵某与某盗窃一辆汽车作为报复的工 具。三人与1999年6月中旬一天夜间,在北 京丰台区某小区楼下盗窃切诺基牌吉普车一辆。 于1999年6月下旬某天凌晨,三人驾驶盗窃 的吉普车去粮店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粮店工作 人员路某发现,李某等人持铁锤猛击路某头部致 其死亡,并取得保险柜一个,内装4900元。 作案后,三人将吉普车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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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刑法》完整ppt课件
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隐蔽性等特点。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
VS
缓刑制度
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
假释制度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 假释。
ERA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的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并依法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 罚性。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 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01
02
03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04
0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
走私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0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01 03
过失致人死亡罪
02
故意伤害罪
侵犯财产罪
第三节 刑罚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的概念、原则及其量刑情节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 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的情节分为两类:
(1)法定情节: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2)酌定情节:酌情从重、酌情从轻
(二)累犯
是指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1)一般累犯(普通累犯) )一般累犯(普通累犯)( 2)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分子。 罪的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3)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2)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
(三)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 前,或者犯罪事实已被发现而犯罪分子未被查觉之前, 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现,但在司法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之前投案的 。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基本上采取了限制加重原则,即采取了限制加重原则为 主,又以吸收原则和相加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法信”平台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8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圣才出品】
第8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8.1 考点精讲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1.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强制方法。
(2)刑罚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
(3)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强制方法。
(4)刑罚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裁判科处的强制方法。
(5)刑罚是由特定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
(6)刑罚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3.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根据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而对民事违法者适用民事处罚的法律根据则是民法,对行政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根据则是行政实体法。
(2)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处罚则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适用。
(3)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适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则分别适用于民事、行政、经济违法者,如果这些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则不再属于一般违法分子,而是触犯刑律的犯罪人。
(4)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处罚涉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等重大权益,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而其他法律制裁则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剥夺自由的问题。
(5)法律后果不同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被视为有前科的人。
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有的将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被剥夺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当其重新犯罪时,可能要受到比初犯者更为严厉的处罚。
二、刑罚目的1.刑罚目的的概念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
2.刑罚报应的观念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
刑法 刑罚目的种类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权利机关、司 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这些机关任职就 意味着参加管理国家的活动;
(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 务。
(七)剥夺政治权利
下有期徒刑)
3、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查证属实,核准 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
根据本修正案第4条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 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由此可见,本修正案将《刑法》第50条的“十五年以上二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 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幅度予 以限制,从而延长了实际服刑的期间。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犯罪行为:
(l)罪该判处死刑,但犯罪行为不是最严重地侵害国家 或人民利益,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严重的;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处境。
(一)管制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 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 不予关押; 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管制刑的期限:3个月—2年;数罪并罚
不超过3年。 注意:先前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六)罚金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1、选处:与有关主刑并列刑种,是独立适用 的一种。
2、单处:只能剥夺罚金,唯一能适用的主 刑(对单位)。
3、并处: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必须附加适 用。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八章1
刑法:第八章1第八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的概念一、刑罚的概念及其特点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一)刑罚的属性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二)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在我国,刑罚掌握在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手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
(三)刑罚的法律特征刑罚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刑罚还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适用。
(四)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我国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没有国家的统治权,就没有刑罚权。
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
它包括确立刑罚的体系及与其相配套的刑罚制度;设定各个犯罪的法定刑。
求刑权,是指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处以刑罚的权力。
求刑必须以犯罪发生为前提,没有犯罪的事实,表现为犯罪法律后果的刑罚则不会发生,自然也就不存在求刑活动。
量刑权,即刑罚裁量权。
它由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具有这一权力。
行刑权,是指执行刑罚机关对犯罪人强行执行刑罚的权力。
上述四项权力并非相互独立、性质不同的几种刑罚权,而是刑罚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刑罚权的整体,其中制刑权即刑罚立法的设定权是刑罚权的基础,而其他刑罚权则是制刑权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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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1,刑罚的概念简答题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简答题刑罚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3,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简答题法律制裁体系,通常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多种制裁措施构成。
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
它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
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
(3)适用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
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二、刑罚的目的1,刑罚目的的概念刑法的目的是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它集中体现着统治阶级制定刑罚、运用刑罚、执行刑罚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种类和体系的确立,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2,刑罚报应的观念它是关于刑罚的根据,即国家为什么要对犯人动用刑罚的见解之一。
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防止犯罪的效果,也必须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犯了罪的人科处刑罚;相反的,不得将对犯人科处刑罚作为“防止犯罪的手段”。
这种考虑,通俗地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注意辨析题科处刑罚就是因为犯人犯了罪,而再没有任何其他理由。
这种见解,看起来似乎是主张严刑峻罚,但是,由于报应刑要求只能在“同态报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因此,它对于划定刑罚的上限具有意义。
3,预防犯罪的目的简答题适用刑罚,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
因为,刑罚在广义上是出于防止犯罪的目的而科处的一种预防教育手段。
与刑罚报应观念主张的注意辨析题“因为实施了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立场相对,预防犯罪目的是基于“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观念而提出来的。
迄今为止所出现的预防犯罪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一般预防目的和特别预防目的两大类。
4,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的各个刑种,除了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以外,其他大多数刑罚的执行都采取强制劳动改造的方法。
可见,教育改造犯罪人成为守法公民,才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
5,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国家通过颁布刑法、适用刑罚,不仅直接地惩罚了犯罪人,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