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课件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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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体系和种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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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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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
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 的,但它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VS
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罪犯免除或者减轻 其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决 定特赦。特赦应当公开进行,并由最高人 民法院予以宣布。
赦免
种类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适用于特定 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 特赦适用于特定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 全部或者部分。
自由刑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 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 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要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 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
财产刑
罚金
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我国刑 罚中的附加刑。
没收财产
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没有争议或已履行民事责任的财产的 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财产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没收 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有时还连带没收犯罪 人的其他财产。
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
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 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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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是故意犯罪,不包含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并没有严重 程度的限定,如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还是轻伤, 都应当核准执行死刑;但如果是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 亡,就不能核准执行死刑,而是应当在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无期徒刑。
2.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期限之内。在两 年期满后的故意犯罪不能作为核准执行死刑的理由,而是应 当把死刑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与新的犯罪实行并罚。
3.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减为有期徒刑
3——10年
单处、拘役、有期徒刑
1——5年
管制
与管制期相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 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 执行 :公安机关
(四)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 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 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剥夺的方式:同时完全剥夺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单独适用的,适用于刑法分则明
文规定的较轻的罪 附加适用的,适用于刑法总则明文规定的较重的罪
应当附加的两种情况: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 物质)、抢劫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重大的盗窃罪和重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 要是指:1.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 财产;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3.或 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 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十五刑罚的体系与种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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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役
A.无期 徒刑
B.有期 A B 徒刑
C C.拘役
第二节 主 二、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
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 分子自由
2.剥夺自由 的期限较短
3.由公 4.享受 安机 一定待 关就 遇
1m-6m,1y 近执

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 留最多延长至30日,民事拘留为15日 以下,行政拘留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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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刑
管制
自由刑 拘役 有期
徒刑
无期 徒刑
生命刑 死刑
财产刑
资格刑
附加 刑
罚金
没收财 产
剥夺政 治权利
驱逐出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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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
第二节 主 刑
(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 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 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轻刑。
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适用死缓的条件
第二节 主 刑
A. 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拒不悔改?屡次事故?
B.减为25年有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 表现,2年期满以后。期满之日起计算
20年?
C.执行死刑:2年期间故意犯罪,查 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大事
二、刑罚的立法设置
刑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我国刑罚体系的刑罚方法分为 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此外,刑法典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 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六章 刑罚体系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六章   刑罚体系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 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 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 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 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三、附加刑
•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 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 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 一)罚金
•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 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旧刑法中,罚金刑的地位不高, 新刑法在分则中大量增加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 罚金和罚款不同,前者是一种刑罚措施,后者是一种行政处 罚措施。
• 1、罚金的适用方式
•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选处罚金。 在法定刑中,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列,这时如果适用罚金,只 能独立适用。(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他 刑罚。单位犯罪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单处罚金。(3)并 处罚金。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4)并处或单 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
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除刑法 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 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 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犯处罚方式逐步人道化
目前: 枪击 + 注射
是否应当废除死刑?
赞成
争论不休
反对
死刑不能预防犯罪
死刑非常残忍 最痛苦的刑罚是无期徒刑
有可能错杀
能否预防犯罪 是否人道
是否最痛苦 冤假错案
死刑能够预防犯罪
废除死刑用错了慈悲心 最痛苦的刑罚是死刑 造成错杀是司法操作问题
处罚方法
32.0
十八世纪
1.5
5.5
1.9
7.5
10.5
十九世纪
1.7
1.6
1.1
2.8
12.6
1900-1950年
0.8
1.5
0.7
1.7
3.2
1950-2000年
0.9
0.9
0.9
1.0
1.5
数据来自犯罪学家Manuel Eisner的 "Modernization, Self-Control and Lethal Violence: The Long-Term Dynamics of European Homicide Rates in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41 (2001)
本章内容
1
刑罚体系
2
主刑
3
附加刑
4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 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一定的惩罚 方法,加以归类,并通过刑法规定,按照一定 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序列。

第十一章刑罚体系和种类-课件

第十一章刑罚体系和种类-课件
精品
第十一章刑罚体系和种类
然后,两人将其尸体绑上石头沉入门前 湖中。不久事发,两被告人旋即被捕获。 被告人赵某被捕时已有三个月身孕。在 起诉前赵某被做了人工流产。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十五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我国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 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 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
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 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是指犯罪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时候。
(2)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 处死刑,而不能理解为可以判处死 刑,但暂时不执行,待犯罪分子年 满18周岁或怀孕妇女分娩后再执行 死刑。
(3)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能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 缓期2年执行
(4)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 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
(5)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羁押 期间还是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 要判处死刑而给其进行人工流产;
(6)已经人工流产甚至自然流产的, 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 适用死刑。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
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 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 序列。
特点: 1、要素——刑罚方法 2、法定——刑法规定 3、体系——标准排列 4、目的——发挥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1、教育 2、威慑 3、科学化 4、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3)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
(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课件

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课件

CHAPTER 02
刑罚的种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
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 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
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 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
劳动改造的刑罚。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的刑罚。
附加刑
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 释放的制度。假释的程序和条件也由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追诉时效
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期 限为犯罪之日起的20年。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如果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行为或者未立案侦查的,超过 追诉时效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采用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等不同的数罪并罚方 法。
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
数罪并罚适用于一人犯有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的情况,且在判决宣 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或者新罪的。
CHAPTER 05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罚的执行
执行机关
刑罚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和罚金、没收财产等附 加刑,监狱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社区矫正机构则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和假释等非 监禁刑。
立功的认定
02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获其他案件
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自首与立功的处罚原则

刑罚体系和种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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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 种刑罚方法。
•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 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第一节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
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不能附加适用; 一、管制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严重的经济犯罪。 3.严重的财产犯罪。 4.其它严重的刑事犯罪。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 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 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 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四)没收财产的方式
(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
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 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 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并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 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 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死缓期间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 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 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附加刑
•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 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 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 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 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 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 产、驱逐出境。

第一章 刑罚的体系(113页)

第一章 刑罚的体系(113页)
• 2.特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 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 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 至两天。
• 4.劳动问题:实行强迫劳动改造,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 5.期限问题:
• (1)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 超过1年。
• (二)没收财产
• 1.概念: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 收归国有,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没收财产的对 象是罪犯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 2.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 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1)注意严格区分罪犯个 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不得没收属 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其中应有 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2)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 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注意:这里的被扶 养的家属,既包括子女,也包括成年人。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没有这项待遇。
• (四)无期徒刑
• 1.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 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 2.特点: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 罚方法。
• 3.执行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 4.适用特点: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应 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五)死刑
• 这是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 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
• 2.适用方式:
•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例 如,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和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 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罚金”。在此,要么不适用罚金,要适用就只能单 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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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链接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 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7 司考)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 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 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 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二、剥夺政治权利(54——58条)





(一)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54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1、独立适用(56条第2款、105条) 2、附加适用: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计算(55条):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 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 政治权利并在社区服刑的人员。
关于刑事禁止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 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 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子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03司考)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 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 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 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 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 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 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计算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57条)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55条) 计算方法: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58条)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 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55条) 4、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7条) 计算方法:从减刑后的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附加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 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既可以附加主 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105条),在附 加适用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具体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一、罚金(52——53条)


(一)概念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的刑罚方法。 (二)罚金的数额(52条:根据犯罪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 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 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 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 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先行羁押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57条)


五、死刑(第48--51条)
具体而言,就是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处管制 或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 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 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拘役(42——44条)




(一)拘役概念: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 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的特点(第42——44条)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的期限较短。 (1)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69、78条)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42条、44条)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第43条) (1)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2)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第43条) :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不同于拘留(刑事、民事、行政)p233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上的限制。 根据48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从死刑适用对象上的限制。(49条)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女,不适用死刑;(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从死刑适用犯罪的性质上进行限制。 刑(八)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取消13个死刑罪名;刑(九)再 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4、从死刑适用程序上的限制(48条第二款)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上的限制(48条第一款)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 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三)执行方式:枪决或注射等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1、审判的时候,具体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 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指人民法院审理 阶段。 2、在上述过程中,即使对“怀孕的妇女”实 施人工流产的,也不能适用死刑。 3、在上述过程中,“怀孕的妇女”自然流产 的, 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1、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 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 应当如何处理?(04司考)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 主刑 附加刑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是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和实现刑罚目 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并加以归类,并 按一定标准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三、我国的刑罚体系 (一)主刑 (二)附加刑: 1、管制 1、剥夺政治权利 2、拘役 2、罚金 3、有期徒刑 3、没收财产 4、无期徒刑 4、驱逐出境 5、死刑
死缓制度(50---51条)






1、死缓的适用条件 (1)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2、死缓的法律后果: (1)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78条),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 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 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 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死缓期间的计算(第51条) (1)死缓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 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 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考题: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 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02司考)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 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1、选处罚金: 《刑法》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单处罚金:(387条) 3、并处罚金: 《刑法》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 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 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节
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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