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课件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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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03司考)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 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上的限制(48条第一款)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 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三)执行方式:枪决或注射等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1、审判的时候,具体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 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指人民法院审理 阶段。 2、在上述过程中,即使对“怀孕的妇女”实 施人工流产的,也不能适用死刑。 3、在上述过程中,“怀孕的妇女”自然流产 的, 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 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 政治权利并在社区服刑的人员。
关于刑事禁止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 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 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子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上的限制。 根据48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从死刑适用对象上的限制。(49条)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女,不适用死刑;(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从死刑适用犯罪的性质上进行限制。 刑(八)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取消13个死刑罪名;刑(九)再 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4、从死刑适用程序上的限制(48条第二款)
第三节
附加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 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既可以附加主 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105条),在附 加适用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具体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一、罚金(52——53条)
(一)概念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的刑罚方法。 (二)罚金的数额(52条:根据犯罪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 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 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 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3)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 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 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考题: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 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02司考)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 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2、吴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1988年7 月2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上 报了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7 月29日,吴某因同监舍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 郑某打聋了一只耳朵。对吴某应当如何处理? 98司考 A.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B.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以无期徒刑和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D.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 主刑 附加刑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是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和实现刑罚目 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并加以归类,并 按一定标准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三、我国的刑罚体系 (一)主刑 (二)附加刑: 1、管制 1、剥夺政治权利 2、拘役 2、罚金 3、有期徒刑 3、没收财产 4、无期徒刑 4、驱逐出境 5、死刑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 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先行羁押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57条)
五、死刑(第48--51条)
1、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 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 应当如何处理?(04司考)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 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 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 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 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 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死缓制度(50---51条)
1、死缓的适用条件 (1)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2、死缓的法律后果: (1)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78条),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 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 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 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死缓期间的计算(第51条) (1)死缓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1、选处罚金: 《刑法》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单处罚金:(387条) 3、并处罚金: 《刑法》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 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 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有期徒刑(第45——47条)
(一)有期徒刑的概念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 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45——47条)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
(1)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第69 、 78条) (2)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 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47条)
四、无期徒刑(46条)
(一)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自由。
(四)罚金的缴纳(53条)
1、限期一次或分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追缴 4、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缴纳
(五)罚金的适用对象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 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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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计算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57条)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55条) 计算方法: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58条)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 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55条) 4、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7条) 计算方法:从减刑后的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主刑
主刑的概念和特点:
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特点 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 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具体包括: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一、管制(第38——41条)
(一)管制概念: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 罚方法。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第39条)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第38、41条)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第69条,78条) (2)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4、对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 监督执行。(执行方式:社区矫正) (三)管制犯的待遇(第39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四)管制的解除(第40条)
具体而言,就是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处管制 或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 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 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拘役(42——44条)
(一)拘役概念: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 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的特点(第42——44条)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的期限较短。 (1)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69、78条)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42条、44条)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第43条) (1)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2)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第43条) :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不同于拘留(刑事、民事、行政)p233
司考链接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 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7 司考)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 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 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 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二、剥夺政治权利(54——58条)
(一)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54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1、独立适用(56条第2款、105条) 2、附加适用: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计算(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