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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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要求,落实风廉建主体责任和X委监督责任,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加强日常管理,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

(二)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

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坚持有腐必反、纪法衔接。

保持惩治腐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做好立案审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全校各级组织和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学校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统领全工作,督促指导各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

第五条学校X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和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深化“三转”,对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坚持纪严于法、治病救人,防止小错酿大错,真正体现对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第六条各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部门)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管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把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和关键并形成常态。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 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河南师范大学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师范大学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师范大学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我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工作的重大实践。

第四条坚持问题导向,对全校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在思想、纪律、作风、履责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为有效抓手,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五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实施。

全校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

校纪委负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抓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用。

第二章实施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方式第六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工作方式有:谈心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和民主生活会等。

第七条谈心谈话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开展的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八条任职谈话包括任前廉政谈话、任期约谈两种谈话类型。

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在干部提任、调整或交流时进行的廉政谈话。

任期约谈是指在干部任期内,对其工作情况和廉政情况进行了解或提醒的谈话。

第九条提醒谈话是指在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心得体会

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心得体会

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心得体会哈尔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12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印发通知,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黑龙江省委日前出台的《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将其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我们作为全省实践‘四种形态’的试点城市之一,在《办法》出台前参与了前期调研,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接下来,我们将召开全市推进会议,对各党委(党组)书记、纪委(纪检组)书记进行培训,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明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畴,推动‘四种形态’在强化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哈尔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兴东表示。

那么,作为黑龙江省实践“四种形态”试点城市的哈尔滨,究竟积累了什么经验?效果如何?数据见成效。

今年以来,全市共谈话函询924人次。

受理信访举报线索11995件,立案350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71人,其中,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2263人,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405人,移送司法机关42人。

压实“两个责任”,强化履职担当“今年年初,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通江街道办事处在装修社区办公用房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我们立即责成区纪委调查此事。

经查,该办事处确实存在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擅自委托施工等问题。

该街道党工委书记刘某某因为没有履行好主体责任,监管不力,我及时对他进行了诫勉谈话。

”哈尔滨市道里区委书记王沿民告诉记者。

对在落实“四种形态”中疏于监督、执纪宽松软的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在该市已成为常态。

为强化责任担当、逐级传导压力,哈尔滨市建立了“一单、一书、一记实”(责任清单、责任书、履责记实)制度,要求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内容和主业特征,形成个性化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并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此外,该市还研发应用了落实“两个责任”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录入系统,科学设置打分规则,由系统对各单位落实“规定动作”情况自动打分,进一步加强履责日常监督。

国有企业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精准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1)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第二种形态:党政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3)第三种形态:党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4)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坚持的原则:(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三)刚柔并重,宽严相济;— 1 —(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五)集体研究,严格审批。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定期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情况,把“四种形态”的运用纳入纪委书记年度履职工作考核。

第二章运用第一节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认真研判分析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处置方式,对所反映的问题轻微不需要问责的,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理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等。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针对当事人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不需问责的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可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北华大学纪委书记徐国成2016年11月29日16:4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5年9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职理念的新提升,是实现“三转”方式的新路径,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统一。

严管就是厚爱。

《韩非子·六反》里有一句话:“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说的是严管与厚爱的辩证统一。

“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孝子”,说的“严即爱,松即害”的道理。

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就要从严管理、抓早抓小,把纪律与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通过减少“破纪”人数,达到减少“破法”人数的目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预防与惩治的统一。

《战国策·世贤篇》中有一个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个医术最高呢?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本人最差。

魏文王又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回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已经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于初起之时,一般人都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声传的并不远;而我治病,是治于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以为我的医术高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像扁鹊兄弟三人治病一样,既要预防又要惩治,要像他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治未病”理念,防患于未然。

四种形态指标详解

四种形态指标详解

纪检监察机关“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印发实践“四种形态”有了“晴雨表”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四种形态”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指标体系》的设计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

本着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

将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情形设置为第一种形态指标。

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免职等21种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二种形态指标。

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12种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三种形态指标。

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2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情形设置为第四种形态指标。

此外,为了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在上述49项基础性指标之外,还设置7项辅助性指标,包括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

据了解,《指标体系》自2017年起试行,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

(记者张磊)中纪委”四种形态“指标体系详解中纪委自提出”四种形态“以来,官方、民间一直对”四种形态“各包含什么内容,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应用,存在较多的说法,统计口径、执行尺度均存在不同的差异,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工作总结:关于监督执纪实践中“四种形态”的转化运用(精)

工作总结:关于监督执纪实践中“四种形态”的转化运用(精)

工作总结:关于监督执纪实践中“四种形态”的转化运用“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形成了一个从轻到重的监督执纪架构,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

形态转化,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中减轻、加重等有关规定,对“四种形态”的进一步把握和运用。

各地纪检机关在制定“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时应细化减轻、加重的相关内容,实践操作中要把握好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严格遵循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通过“五看”切实推进精准执纪。

一是看态度:认错从宽、抗拒从严党纪党规是硬约束,更是教育、挽救,充分体现了组织的苦口婆心、良苦用心,每个党员必须对党忠诚、对组织坦诚。

认错从宽,实质上是鼓励、引导违纪党员干部老实向组织说清楚自己的问题。

这是决定形态转化方向的第一选项。

党员干部出了问题,自己能够认识到,并主动、及时向组织说清楚的,既是自我挽救,也是伸出手恳请组织挽救。

对这些幡然醒悟、态度诚恳的予以减轻处分,是优先层次。

在约谈中,正视问题并自愿认错的,属于二、三种形态处分的,可减轻处分,对免予处分的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提醒。

这是第二层次。

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真诚悔过,并提供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线索和问题的,可从轻、减轻处分。

但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作减轻处分。

这是第三层次。

涉及经济类职务犯罪的,积极退回、上交违纪所得,或有查证属实的检举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时说明态度表现,供司法机关参考,把握好纪法衔接。

对抗组织审查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位居六大纪律之首,违者必究。

谈话中不老实,对组织给予的多次机会不珍惜,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作出虚假承诺,对组织挽救无动于衷、执迷不悟,毫无悔改之意,坚决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二是看对象:精准鉴别、靶向治疗对象无区分,就会让人不服气。

这不是搞“两把尺子”、因人而异,而是对违纪党员干部进行精准鉴别,该减轻的减轻,该加重的加重,有的放矢、靶向治疗。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做法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做法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做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法之一,包括警示教育、批评教育、帮助教育和惩戒教育。

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以达到纪律教育和监督执纪的目的。

首先,警示教育是通过典型案例、警示记录等向党员干部普及纪律法规,以警醒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政治觉悟和纪律意识。

在运用警示教育时,可以通过组织警示教育专题讲座、阅读警示教材、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违纪违法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增强党纪国法意识,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其次,批评教育是通过批评、批评谈话等方式对违纪干部进行教育和警示。

在运用批评教育时,要注重方法和方式上的灵活性,根据个案的严重程度和性质,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与方式进行批评,使违纪干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帮助其认识到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同时,要注重批评的科学性,通过准确的问题分析和真实的材料,使批评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接下来,帮助教育是通过对违纪干部进行帮助和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运用帮助教育时,要注重帮助的及时性和个性化,根据违纪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帮助措施,例如进行心理辅导、职业指导等。

同时,要注重帮助的持续性,通过培训、交流、经验分享等方式,帮助违纪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帮助其重新走上正轨。

最后,惩戒教育是通过给违纪人员以相应的处分和惩戒,让其深刻认识到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在运用惩戒教育时,要注重公正、公开、严谨的原则,根据纪律条例对违纪人员进行相应的处分,并及时向组织和社会公开。

同时,要注重惩戒的针对性和震慑力,通过惩戒来严肃纪律,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除了以上四种形态,还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运用监督执纪方法,例如加大警示教育的力度,强化批评教育的实效,深化帮助教育的内涵,加强惩戒教育的力度,形成一种有针对性、有效性强的监督执纪方式。

践行四种形态实施方案

践行四种形态实施方案

践行四种形态实施方案篇一:“四种形态工作措施学校党支部贯彻《四种形态》工作措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

“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

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破纪”之初,科学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层次和关系,从小问题治起,从苗头处截断,这体现了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一、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思想建党,持续发力日常教育监督,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动自觉,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是把党章的学习贯穿全年始终,坚定内在信念。

深入开展学党章每月一课活动,通过理论专题学习、书记上党课、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全方位全覆盖帮助党员干部真正学懂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定内在信念。

二是结合“三严三实”加强纪律教育,规范外在约束。

“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让每一位党员干部受到教育是应有之义。

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转发区委、局党委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等方式,使学习覆盖到每一名党员、每一位党组织,让想违纪者受到震慑,让每一位党员干部看到“红线”,知晓“禁令”。

三是采取“以案明纪”加强警示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坚持开展每月一次警示教育活动。

四是督破纪整苗头,强化监督常态化。

用党规党纪管住全体党员干部,用纪律规矩对照违纪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开展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及时查处苗头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积极营造“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的氛围。

盯住两个重点严查“节日病”。

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作风纪律要求,每逢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双节期间,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拉响“警报器”,防止顶风违纪行为发生。

【监察办法】宾阳县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监察办法】宾阳县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监察办法】宾阳县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制定。

第三条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条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民主集中、程序规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第五条工作目标: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制度建设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党内监督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应担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

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旗帜鲜明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贯彻落实。

第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树立“纪检机关也是干部之家”的理念,把工作重点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八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应根据不同情形,对照“四种形态”“四、三、二、一”十个刻度分别采用不同方式处置(详见附件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是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重要保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约谈函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第一种形态是约谈函询。

约谈函询是指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口头或书面询问、约谈,了解情况,敦促其认识错误,争取其悔过自新。

约谈函询是党内监督的常规形式,是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帮助和改正错误的一种方式。

在实施约谈函询时,应当注重方式方法,注意言辞态度,坚持原则、公正公平,做到严格要求、关心帮助相结合。

第二种形态是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口头或书面诫勉,要求其认真检讨错误,严肃党纪,以后不再犯。

诫勉谈话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和惩戒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诫勉谈话时,应当坚持原则,突出问题的严重性,坚决纠正错误,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第三种形态是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通报批评,揭露其错误行为,教育党员干部,警示全党。

通报批评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惩戒和警示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通报批评时,应当坚持原则,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揭露问题的本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第四种形态是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组织调查,依据党纪国法进行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组织处理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组织处理时,应当坚持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党的纪律和尊严,维护党员干部的形象和权益。

总之,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和惩戒的重要方式。

我们要深刻认识监督执纪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监督执纪的各项规定,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党内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的内容和意义

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的内容和意义

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的内容和意义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3、对 __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4、而 __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为更好推进“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日前,乐平市出台《“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指标量化考核统计办法》,以表格的形式,明确敲定了四类量化考核分值比重,直观显现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有效发挥了考核指挥棒作用。

一是要求紧开关、全员覆盖,考核分值30分,对应党内关系正常化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保障下的“好同志”。

一方面,如实统计各单位领导上廉政党课次数、警示教育次数、党支部组织学习纪律知识次数、参加任前廉考及培训廉考人数、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次数,客观评价该单位党风党纪教育日常化程度;另一方面,定期统计7个纪工委和3个纪检监察室开展风闻约谈次数、廉能风险岗位廉政问询约谈次数、苗头性倾向性警示谈话及函询次数、诫勉谈话次数,全面促进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

二是要求勤敲打、知错即改,考核分值25分,对应有所动摇、有轻微犯错或初尝禁果的人。

一方面,每季度通报各纪工委和纪检监察室在八项规定明察暗访、廉政巡查、“三重一大”事项专项检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个数和处置方式,督促提高发现问题提前化的能力水平;另一方面,如实统计责令公开道歉、公开检讨人数、通报批评人数、建议调整岗位人数、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候选人资格人数以及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下处分人数,综合考评轻处分、轻组织处理经常化程度。

三是要求早隔离、教育挽救,考核分值25分,对应某些从小打小闹到越陷越深者。

分系统统计全市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人数,劝告退党、除名、解聘、辞退人数以及免职、责令提前退休、辞职、降职等重大职务调整人数,一方面,深刻分析错误行为产生的原因、补救办法,力求建立缓冲区和隔离带,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干部,促进重处分、重组织处理少数化;另一方面,重点查找各单位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大问责力度,促进追责问责制度化。

某集团公司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某集团公司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落实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落实“两个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努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第三条落实“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提醒谈话、告诫约谈、要求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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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各级纪检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纪检机关关于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提醒或警示谈话。

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一)实施主体:与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其他党员谈话,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确定专人组织开展。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3.实施主体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于《提醒或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批评教育。

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但尚不构成违纪的,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

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一)实施主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上一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要求其他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分管该党员的领导参加。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提出会议议题;2.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3.实施主体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责令检查。

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3.实施主体将责令检查相关情况记录于《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5.实施主体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通报。

主要针对党员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错误,进行书面通报,对当事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党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对党员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2.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3.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记录于《通报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5.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诫勉谈话。

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一)实施主体:被诫勉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对象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实施程序: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各级纪检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确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制定诫勉谈话方案;2.实施主体实事求是地向被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填写《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3.被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后报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完毕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和相关材料扎口报送。

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处置的,应报送至各级纪检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凡是纪检机关交由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处置的,应按原交办渠道报送至纪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凡是各级纪检机关直接处置的,承办部门应报送至同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第二种形态”的运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三)其他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第十六条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对党员给予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轻处分、撤销资格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组织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四章“第三种形态”的运用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三)其他应当予以降职以及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第十九条第三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二十条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五章“第四种形态”的运用第二十一条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及时对违法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第六章各种形态的转化第二十三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和有关党纪党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有悔改表现的,或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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