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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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一、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2、基层纪委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单一滞后。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在基层纪委“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建议1、提高思想认识“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要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要提高,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学一做”活动结合起来,让每一位党员,每一位纪检干部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对党忠诚、坚持干净做事。

2、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不断增强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意识,通过典型示范、专题廉政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等形式,深入开展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反腐倡廉自觉性。

3、创新监督执纪方式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

4、严格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不仅对严重失职渎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责任追究,还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依据《党章》、《国中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执纪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监督执纪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监督执纪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以监督执纪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为标题,本文将分析当前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一、监督执纪存在的问题1.1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手段单一等问题。

一些党员干部在履职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但由于监督不力,这些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

1.2 部分监督执纪人员失职渎职一些监督执纪人员存在工作不力、不作为、徇私舞弊等问题。

他们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对举报信件不予处理,甚至与被监督对象勾结,形成了一些“保护伞”,给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

1.3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罚不力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虽然被发现,但处罚不力,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导致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失去敬畏,严重破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风廉政建设。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2.1 完善监督执纪机制加强对监督执纪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2 提高监督执纪人员的素质加强对监督执纪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监督执纪能力。

加强对监督执纪人员的监督,建立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确保他们履职尽责,不徇私舞弊,真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强后盾。

2.3 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严密的制度执行机制。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确保党员干部不敢违纪、不能违纪、不想违纪。

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防止其恶化为严重违纪行为。

2.4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素养。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责任观。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18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

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新形势下纪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新形势下纪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新形势下纪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

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

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 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件,仅占比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

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

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

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

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篇一:运用“四种形态”先要破解四个难题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因应之策,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形象阐发,既是实践总结、更是理论创新,既是执纪目标、更是工作遵循。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关口前移、挺纪在前、从严执纪、精准运用抓好落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破解以下四个方面难题。

难题一: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层层递减“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

这份主体责任中有领导有管理也有监督,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直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

目前,落实主体责任呈现出上冷下热、层层递减的趋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些基层党委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的现象,有的甚至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

如果党委主体责任扛不起来,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因此,纪委在落实“四种形态”中不能大包大揽、单打独斗,必须善于创新工作载体,“撬动”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两个责任”协同担当、共同发力。

难题二:畏惧第一种形态,常态不敢长做“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层层把关、步步设防,是“全面”和“从严”的具体体现。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拉起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第二道关口;通过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关口,以避免干部陷入违法犯罪深渊。

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使之真正成为常态。

实践证明,第一种形态作为首道关口,最为关键,难度也最大。

调研报告:用好“四种形态”让监督执纪更加精准有效

调研报告:用好“四种形态”让监督执纪更加精准有效

调研报告:用好“四种形态”让监督执纪更加精准有效中共中央办公厅新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提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

一是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党委(党组)把“四种形态”纳入主体责任清单,建立责任链条,层层压实责任。

二是各级纪委监委将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情况作为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有力抓手。

切实把监督和纪律挺在前面,将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求贯穿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X年1月至12月,全市查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问题467起,问责党员领导干部635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319人。

围绕治病救人,突出精准运用。

一是推动谈话提醒经常化。

通过编印“咬耳扯袖”工作指南、台账手册,引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运用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

推动谈话函询规范化,强调“早用”“严用”,按照一定比例抽查核实,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必须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推动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对民主生活会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强的,一律责令重开。

二是强化问题线索处置。

把“四种形态”要求与问题线索处置“四种方式”相对应,对问题线索严格分类处置,动态把握减少存量与遏制增量之间的关系。

强化组织处理措施运用,201X年1月至12月组织处理3792人,与201X年同期相比增长32.1%。

三是细化形态转化的考虑因素和程序规定。

市纪委监委和有关党委(党组)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委监委强化内部督查,确保依纪依法、审慎稳妥,对认错态度好、符合形态转化条件的干部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监督执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在党内进行监督和处理的一种方式。

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包括四种形态,即监督、执纪谈话、诫勉谈话以及组织调查。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监督形态中的问题在监督形态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监督的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监督执纪工作过于追求稳定,对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这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有的腐败问题甚至屡禁不止。

其次,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的党内监督主要集中在组织调查和谈话这两个环节,缺乏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

这使得监督工作显得呆板化、创新性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

再次,监督的执行不力。

尽管有监督执纪机关的存在,但一些党员干部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存在问题。

有的处分决定执行不力,甚至被一些地方保护起来,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监督的公开度不足。

监督执纪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很多案件被封锁,不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发挥。

这也导致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曝光和问责。

二、执纪谈话形态中的问题在执纪谈话形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执纪谈话效果不明显。

一些党员干部接受执纪谈话后,对自身的错误认识不够深刻,对党纪党规的约束意识不强,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其次,执纪谈话缺乏规范性。

一些执纪谈话过于随意,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容易产生主观思想和个人偏向,影响执纪谈话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执纪谈话过于形式化。

一些执纪谈话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对问题的深入调查和追究不够,导致一些党员干部重返岗位后仍然继续违纪违法行为。

最后,执纪谈话范围有限。

目前的执纪谈话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党员干部,对市县级党员干部的执纪谈话比较少见。

这导致监督执纪的覆盖面不全,一些基层干部的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诫勉谈话形态中的问题诫勉谈话作为一种轻度的纪律处分形态,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诫勉谈话内容不明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近期,笔者对我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调研,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上存有误区。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

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有偏差,有的人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要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

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抓早抓小、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

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

把握上偏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

2、严格执纪上存在欠缺。

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3、监督约束上留有死角。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

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

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一、四种形态概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总结,是党的纪律检查的基本遵循。

这四种形态包括: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要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通过不同层级的纪律处分和组织措施,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使党员干部在感受到纪律约束的同时,也能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四种形态的划分,不仅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也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四种形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认识不到位。

部分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不深入,将其简单地等同于传统的纪律处分方式,没有真正理解其内涵和精髓。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的现象。

执行不力。

有的地方和部门在执行“四种形态”时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未能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落实。

例如,在批评和自我批评时避重就轻,未能触及实质问题;在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时犹豫不决,影响了执纪效果。

监督不足。

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仍需加强。

一些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权力滥用、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同时,监督执纪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不够,影响了监督效果。

制度不完善。

虽然“四种形态”为监督执纪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缺乏具体的制度支撑和操作细则。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和误解,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改进措施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建议:加强教育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四种形态”教育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理解水平。

同时,注重培养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和自律能力,增强其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落实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

落实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

落实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黄陵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1、落实贯彻学习,端正干部思想上认识。

县党委通过专题学习、开展讨论等多种方式开展“四种形态”的学习,同时安排各村各单位分别召开会议,并利用宣传栏、党务政务公开栏、网络、远程教育等形式将规定精神进行传达学习。

机关干部坚持学习日制度,加强干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廉洁自律教育,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创新工作能力。

2、准确把握运用,做深作细做实监督执纪问责。

县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结合所学内容,立足本岗位工作实际,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保持政治定力,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方式,聚焦“三转”,使“四种形态”有机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之中。

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真正做到知行合一、学以致用,推动工作开展。

3、严格作风督查,防微杜渐做好源头治理。

成立了由县纪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的作风督查办公室,成立专门督查小组对全县党员干部从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多方面督导检查。

督查小组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机关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联系服务群众、贯彻落实各项安排部署等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制止处理,防微杜渐。

4、突出审查重点,严惩违纪少数。

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主业,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极少数”,重典治乱“拔烂树”。

调研报告:基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调研报告:基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调研报告:基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问题表现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责任主体不只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是各级党委(党组)和党的工作部门重要职责。

但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没有认识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目的所在和深刻内涵,错误认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与党组织关系不大。

操作标准不够规范。

践行“四种形态”,既要防止将小问题当作大问题,量纪过重,处置过度;又要防止将大问题轻易放过,大而化小,小而化了。

如,基层普遍反映,“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缺乏具体标准,影响对定性量纪的准确把握,导致一些地方运用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较大,从而影响案件质量。

监督执纪力量仍显不足。

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新要求,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不仅要抓好全体党员的监督,同时还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这就意味着监督对象和工作量成倍增加。

当前,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后从检察机关转隶了部分人员充实到纪委监委,但与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专业化的监督执纪力量仍显不足。

原因分析传统思维定势尚未全面打破。

“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创新,既要求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但由于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少数同志仍然存在“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执纪不够,仍然对查办大案要案情有独钟。

执纪监督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执纪监督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执纪监督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执纪监督是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监督和纪律执行工作,是保持党员干部队伍政治清明和团结统一的关键一环。

然而,执纪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纪干部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监督机构职责不清、制度机制不健全等。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对执纪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整改。

一、违纪干部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在执纪监督工作中,存在一些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这给党员干部队伍造成恶劣的影响。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处分轻微:在一些违纪案件中,处分措施给出的结果比较轻微,如通报批评等,这种处分既不能有效震慑违纪者,也不能体现执纪监督力度。

2.苛求实证:在一些违纪的处理过程中,要求实证的过程太过严苛,导致证据难以取得,这使得处理结果无法得出,也容易让违纪者拖延时间。

3.同条不同责:在处理违纪案件时,同样的违纪行为可能会因为干部的不同身份、背景、地位等因素而受到不同的处罚,这容易让人产生公正性的怀疑。

4.处理流于形式:在处理违纪案件时,往往只强调形式而忽略实质,让处理的流程和规范成为一种形式主义的符号,而不是真正的惩处或预防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采取如下措施:1.严格执行制度:建立健全的纪律处分制度,明确处罚措施和程序,并要求各级纪委从严执纪。

2.公正执行惩处:针对违纪案件,要求依据实证和法律程序,公正执行惩处,不因干部的身份、背景、地位等因素影响处罚结果。

3.加强工作督导:加强对执纪监督工作的日常监管和督导,严格质量检查达到惩处的目的。

4.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干部的风险意识和廉洁意识,强化干部的法律责任意识,加强教育宣传,加强思想引导。

二、监督机构职责不清在执纪监督工作中,由于监督机构职责不清,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现象严重,给整个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界定不清:由于职责界定不清,机构之间互相推卸责任,贪污腐败等违纪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处理,甚至成为惯性行为,沿着职责模糊的路径走下去。

工作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

工作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

工作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县纪委坚持把“四种形态”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惯性思维和工作作风,不断探索、实践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有效做法,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格局初步显现。

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适用“四种形态”处理案件的总体情况一是守住“常态”,按“第一种形态”共处理144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40.3%。

二是管住“大多数”,按“第二种形态”共处理183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51.3%。

三是盯住“关键少数”,按“第三种形态”共处理15人次,点“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4.2%。

四是抓住“极少数”,按“第四种形态”共处理15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4.2%。

从总体上看,我县的执纪审查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第一、二种,尤其是第一种形成案件比重大,工作重心由“法”转向“纪”,贯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在工作实践逐步落实体现,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做法(一)加强宣传教育,深刻领会实质内涵。

在准确把握“三类重点对象”、“三个时间节点”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培训、专题辅导、以案代训等方式,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纪检监察干部,促使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熟练掌握、大胆履职,扎实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编印了《纪律监督执纪业务专题会议材料》,组织召开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会议,将“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重点说明,并结合实际案例,对适用“四种形态”作了深刻解读。

认真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学深悟透“两个准则”、“三个条例”。

认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到廉政教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发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读本,转发、转载省、市典型案例通报等,向全县持续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国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路分析

国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路分析

国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路分析摘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对于经济发展有引导的作用。

要想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就需要保证国有企业经济持续增长,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抓住“关键少数”,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有效保障。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是作风建设存在问题、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等这些都会影响国有企业发展。

本文从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方面入手,对于国有企业新常态下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强化管理工作,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常态;强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前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有企业的支持,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都发挥重要的价值。

国企不断地改革对于经济发展也有较大的影响,在国有企业发展中需要遵照企业改革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并且在新形势下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促进企业良好发展。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忠诚于党,清正廉洁[1]。

但是当前发展中还存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够精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要从这些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如何改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效果的措施。

一、新常态下探讨国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因此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并且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才能够切实完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需要积极完善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审评,这样才能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制度,落实好各项管理工作,对领导干部的错误要严厉惩处[2]。

对于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告诫,把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才能够降低违纪违法行为出现的概率。

新形势下纪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新形势下纪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新形势下纪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

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

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 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件,仅占比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

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

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

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

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作者:丁毅来源:《企业文化》2017年第24期“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一)认识欠缺陷入误区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二)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和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三)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四)兼职太多,工作压力大在基层,纪检组织存在工作力量不足,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强,后勤保障跟不上等情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务困境及其应对之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务困境及其应对之策

党建与政策作者单位:张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务困境及其应对之策张 沛摘要:如何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分析了当前运用“四种形态”在思想认识的统一性、实践能力的差距、工作责任的落实三方面存在的实务困境,并有针对性的从新思维、规范操作方法、做到“两个统一”等角度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应对之策。

关键词:纪检监察;“四种形态”;实践;对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早抓小。

有病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

这是对干部的爱护。

”“四种形态”的提出标志着党的监督执纪工作趟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新路子,体现了我党在新时期对管党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但是,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认识有偏差、实践能力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实务困境。

深刻剖析这些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践行“四种形态”所面临的实务困境“四种形态”的架构意义具有鲜明的创新性。

但是,其体系的架构与完善,仍需要在实践探索中不断推进。

纵观“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关注。

(一)思想认识尚未完全统一目前来看,在“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上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上的“杂音”。

一种是出现在社会上和部分党员干部中的“放缓论”。

认为中央反腐的节奏放缓了,纪委今后可能都去抓早抓小、不抓大案要案了,认为对腐败问题的处理从宽了,对腐败分子就是给点小处分,或者挪个岗位、降个职位,从轻发落。

另一种是出现在纪检监察干部中的“削弱论”。

认为突出“抓早抓小”,会削弱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放纵腐败行为。

有的惯性思维严重,满脑子仍然是案件和线索,还没有形成大与小、多数与少数,“两手抓”“两手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实践能力尚有差距践行“四种形态”关键是用理论指导实际,解决实际中所出现的问题,目前对“四种形态”的实践能力仍有所欠缺。

市直部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市直部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典型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建议王岐山同志在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是我们当前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

作为纪委的派驻机构,如何理解和实践“四种形态”,客观评估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准确分析原因,合理制定对策措施,更好地把“四种形态”落实到位,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现实意义一是“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的区别。

法律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的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从逻辑上讲一个组织的部规则必定比国家法律严格。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要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

“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二是“四种形态”彰显了党管党治党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反腐的强力举措,一批“老虎”、“苍蝇”应声落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这些“老虎”、“苍蝇”毕竟只是少数,只管少数是治标,管全面、保证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才是治本。

“四种形态”正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少数等层层努力,最终让绝大多数的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为人民奉献,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

“四种形态”从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两道堤坝拦截阻断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体现了对抓早抓小时机的精准把握。

三是“四种形态”指明了监督执纪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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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20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
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

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4. 兼职太多,工作压力大。

在基层,纪检组织存在工作力量不足,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强,后勤保障跟不上等情况。

纪检监察干部与单位同事相处已久,在处理一些问题上不能完全照章办事。

而且纪检监察干部分管多项工作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任务繁重,难以凸出“主业”,工作的压力容易让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产生疲倦感。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深入学习不够,“四种形态”内涵把握不到位。

有些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主动学习不够,没有很好的开展专题学习。

有的虽然关注了,但没有结合工作需要,认真地去吃透每个层次的深刻内涵,以及彼此间的联系。

学习不够,专业知识更新滞后,于是造成凭经验办事,在工作中难免出现无从下手的局面。

2.随意性裁量,监督惩处“对号入座”不到位。

面对违纪监督惩处,要么碍于情面,要么追求所谓办大案出大成绩,让监督惩处力度“跑偏”。

3.工作无担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一些单位,党组织没有很好地承担其主体责任,依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看成是纪委的事,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主动过问和关心,导致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束手束脚,打不开工作局面。

4.工作经费和人员配备不足,组织保障不到位。

在一些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还身兼多项工作,在纪检工作上的精力也不充足,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力度不大。

在查办案件上,因为顾及同事之间的情分,自认为不涉及原则性问题,就采取无视的态度,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改进举措
1.坚持抓好学习。

让学习“主线”与筑牢思想“防线”相结合,达到“深认识、活运用”的效果。

正确把握和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这条主线,不仅是灵活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筑牢自我思想“防线”,从“不敢腐”向“不想腐”转变的关键。

一是主动学。

各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带头深学深悟,还要引导其他干部职工主动去学习领会“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二是培训学。

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作为专题,纳入培训内容。

三是实践学。

让纪检监察干部参与一些信访案件的处理、违纪案件的查办,让他们通过业务锻炼,更好地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

2.坚持监督执纪问责标准。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应该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执纪必须回归到《准则》和《条例》,紧紧围绕纪律和规矩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判断是非曲直,使纪律成为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底线。

3. 坚持担当精神。

主体责任与职能转变相结合,达到“强责任、敢担当”的效果。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

一是主体责任“中轴线”不偏。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支持纪检监察的各项业务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情况,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理、采取措施,不要怕得罪人。

二是在“三转”上下功夫。

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战线前移,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守牢纪律防御阵地。

三是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

四是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强化落实“一案双查”、“一案三报告”制
度,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

4.坚持强队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配齐配优纪委专职副书记,确保专人专职,调整工作分工,聚焦主业主责。

二是优化结构。

逐渐建立一支活力足、业务强、作风硬、有担当、敢作为的纪检监察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人力与能力。

三是搞好保障。

要进一步改善纪检监察组织的办工条件,配齐专用的办公室、手提电脑、摄像录音笔等。

配备专项办公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积极探索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制度建设,让纪检监察干部能放心大胆地专职于自己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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