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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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决定书(一)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决定书(一)

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六、其他

现决定对你单位
项目/分期项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具体如下:
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

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 (盖章) 年月日
备注: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达纳税人。
三、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
清单、材料苗木清单,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装
饰装修工程由无资质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由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施工,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
附件 5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决定书(一)
税土核〔 〕 号

经调查核实,由于你单位开发的一、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
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
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二、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8﹞76号【发文日期】2008-06-03【实施时间】2008-06-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 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三、关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 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当销售总量未达到85%之前,必须按已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总量达到85%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不进行清算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核定税款扣除预征税款后的余额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10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清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你(单位)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结果如下:
1.该项目房地产转让收入为元。

2.核定征收率为 %。

3.经核定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通知三个工作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如不服本通知,应按照本通知依法按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地方税务局或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政策问题(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二)关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三)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黑地税函[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0〕33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状,现就涉及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扣除项目有关问题(一)拆除违建项目支出的扣除拆除违建项目支出是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支付的罚款不应予以扣除。

(二)拆迁补偿费的扣除在确定拆迁补偿费扣除金额时,将拆迁(回迁)合同作为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依据。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对没有发生借款费用的企业,因不发生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据实扣除。

(四)同一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的分摊属于同一项目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关于拆迁安置户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一)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计入销售收入。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的,异地安置的房屋价值可按当期市场价格视同货币安置计入开发成本。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开发成本。

三、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2008年12月31日之前开发销售的房地产,根据黑地税发〔2007〕119号文件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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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460号
【发文日期】2009-10-29
【实施时间】2009-10-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提供资料清单.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提供资料清单.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应提供的资料清单:一、确认纳税主体和经营行为的有关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销售许可证》复印件;(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9)合作开发协议;二、确认清算单位的有关资料(10)项目竣工清算报表;(11)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1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13)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14)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15)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16)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1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确认清算条件的有关资料(18)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19)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20)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作为确认应进行清算的依据;(21)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22)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3)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注:确认清算条件,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等四项资料。

四、确认收入总额的有关资料(2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25)企业领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26)银行明细对账单;注:确认收入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与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等三项资料。

五、确认扣除项目总额的有关资料(27)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28)合作开发协议;(29)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30)“四项成本”超标,应提交税务机关的核定文件;(31)按评估价确认扣除项目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注:确认扣除项目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借款合同,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等八项资料。

土地增值税通知书格式

土地增值税通知书格式

附件4通知书格式格式1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唐地税土增税清通()第号公司(纳税人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准备好有关资料,到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格式2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限改()号(纳税人代码:):你(单位)。

根据,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格式3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唐地税土增税清审()第号公司(纳税人代码:):经初步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到本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现予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后60日内做出决定。

你(单位)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询问(电话:)。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格式4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唐地税土增税清审()第号公司(纳税人代码:):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的你(单位)申请的项目,需补正清算材料。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有关清算材料。

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你(单位)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限。

需要补充提交的清算材料及要求如下:1、2、3、如需了解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询问(电话:);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法制部门投诉,电话。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5-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土-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土-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土-国税发[202x]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2x]91号成文日期:202x-05-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第二十六条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第二十八条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第三十条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三十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第五章核定征收第三十三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函﹝2010﹞202号【发文日期】2010-06-24【实施时间】2010-06-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率”适用范围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二条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非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无法清算的,报省局批准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二手房,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在清算中又无法准确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可按《通知》中第五条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

《》(豫地税发﹝2010﹞28号)第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三条第二款第6小项中:“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该处的“明显偏低”是指低于该项目当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的10%,如当月无销售价格的应按照上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_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_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5-12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国税发新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新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9-5-21 13:46:19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

附件九: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
地税土清结〔〕号
:
经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现结论如下:
一、项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及适用税率情况
……
二、税款补缴(退还)情况
该项目共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元,其中,普通住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元,商服、车库、车位等其他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元,你单位此前共预缴土地增值税元,应补缴(退还)土地增值税元。

三、税款缴纳日期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到办理税款补交、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装入一户式档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于年月日前向我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补正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核定征收通知书

核定征收通知书

核定征收通知书宁地税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将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特此通知。

(签章)日期:月销售额(营业额)核定申请表月销售额(营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销售额(营业额)核定通知书(局)税核〔〕号(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为元。

请根据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计算相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说明:1、纳税人年销售额(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标准20%以上(含20%)的,应就实际销售额(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减去已纳税额进行年度汇算申报。

2、纳税人应就其超过核定销售额(营业额)部分的开票金额与核定部分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纳税。

3、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在一个核定期内实际销售额(营业额)低于或高于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营业额)20%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月销售额(营业额)。

4、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偏低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5、纳税人应根据核定的销售额(营业额)计算以下税种的应纳税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

在南京的跨省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算。

本通知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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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
津地税土增清核〔20 〕号(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三条和《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项目普通标准住宅按%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它项目按%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的理由如下: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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