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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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

津地税土增清核〔20 〕号(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三条和《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项目普通标准住宅按%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它项目按%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的理由如下: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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