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建安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扣除成本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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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安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扣除成本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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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津地税地[2012]38号
地税系统各单
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规定
明确如下:
一、开发成本扣除项目标准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
称“五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调整:
1.未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3.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
4.“五项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本通知方法计算出的扣除标准10%,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五项成本”扣除标准应按照《成本核定表》(暂
行标准)(见附件一)中各类型房地产项目适用的不同系数分别确定(见附件二)。
市局将根据房地产行业相关建筑成本变动情况适时对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二、对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材料的
要求
凡由税务中介机构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税务部门除了要求其按规定标准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外,还应要求其附完整的《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电
子工作底稿》,税务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减少所附材料及内容。
附件:
1.成本核定表(暂行标准)
2.S1外檐调整系数表
S2内檐调整系数表
S3配置调整系数
表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成本核定表
计算公式:
清算项目“五项成本”扣除标准=不同
类型房产建安成本单价×清算建筑面积×(1+0.407343)×(1+S1+S2+S3)
(表一)
的住宅或办公楼,高层是指三十三层(含)以下的住宅或办公楼
附件:2
S1外檐调整系数表
B-石材、铝板、铝塑板幕墙
C-涂料、一般抹灰、清水墙
S2内檐调整系数表
A-精装>1000元/m2
B-精装<1000元/m2
C-毛坯、简单装修
说明:
A-配备中央空调、电梯
B-配备电梯、无中央空调
C-无电梯、中央空调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