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7.11•【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施行日期】198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1988年7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它与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人不准指使、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各种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事故都有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的责任。
第五条《条例》和本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道路交通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的安全设施。
按其功能分为警告、禁令、指示、指路、辅助标志。
第七条道路交通标线是指由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用以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和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形状、图案、尺寸制作和位置,应按国标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
第三章车辆第九条货运机动车、挂车必须在车厢后栏板上,按规定喷刷本车号牌的放大号;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租赁车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小型出租汽车顶外部须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车窗不准悬挂窗帘或粘贴遮光纸;除公路客运车辆的营运路线标志外,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在车风档玻璃内外县挂物品。
驾驶座位两侧车门不准粘贴遮光纸。
第十条机动车按指定位置安装号牌,车身任何部位都不准悬挂、喷涂规定以外的标志、号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处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厅属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快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各项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下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青海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青海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2月3日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违法事实确定的情况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罚责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确保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合法、合理和公正。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的路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公路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路政意识;(二)制定路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路路产的保护和养护;(四)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公路的交通事故;(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路政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
第三章路政管理范围第七条路政管理范围包括:(一)公路用地;(二)公路建筑控制区;(三)公路附属设施;(四)公路养护设施;(五)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六)公路标志、标线;(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八)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路政管理范围的设施。
第八条公路用地包括:(一)公路两侧边沟(排水沟)、路基、路肩;(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隔离带;(三)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用地。
第四章路政保护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确保其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原因、范围、期限和方案;3.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所需缴纳的费用;4. 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刍议
郝振 清
( 西省 交通 运输 厅 , 山 山西 太原 0 00 ) 3 0 1
【 摘 要 】 自由裁量权在我 国的交通行政处 罚中显得 尤为重要。文章认 为制定 交通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应 当遵循 合法性、 合理性和地域适 当性的原 则。具体 制定 交通 行政处 罚裁 量基准 应当借鉴 司法解释模 式, 将违法行为的事实要件 具体 化 , 选取切合 实际的处 罚格 次, 确定细化 的处罚刻度 , 向全社会公 开裁 量基 准。 并
一
处 , 款 的处 罚 均 为 规 定 了一 定 的 处 罚 幅 度 , 予 交 通 行 政 执 罚 赋 法主体一定范围的 自由裁量权。且处罚的 自由裁 量幅度均 比较 大 , 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 5 如《 第 0条规定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由国务 院交通 主管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 、 直 辖市人 民政 府交通 主管部 门依据职权 , 责令改正 , 并根 据情节 轻 重 , 5万 元 以上 2 处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 ) 由裁 量 权 在 交 通 行 政 处 罚 中 的体 现 二 自 自由 裁 量权 在 我 国 的 交通 行 政 处 罚 中显 得 尤 为重 要 。 是 这 因为 : 首先 , 交通违 法行为涉及 的 内容广 泛 , 情况复 杂 、 变化迅 速, 法律 、 法规不 可能对所有 情况下 的行政处 罚都规定 得明确 具 体 , 尽 无 遗 ; 次 , 通 问题 的 专 业 性 、 间 性 、 域 性 很 详 其 交 时 地 强, 法律 、 法规不应 该也不 可能对行 政处罚作 过于僵化 的硬性 规定 ; 最后 , 国 目前 的交通 法制 尚不够健全 , 我 有些内容不够完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
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海事航道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系统设计解决方案系统开发商:成都世帆科技有限公司网址:2016年6月6日1、项目概述1.1需求分析在全市建设统一、规范的交通综合执法文书制作系统、网络办案系统,为交通执法部门的案件处理提供标准的处理程序以及为执法单位的公文处理提供极大的方便;集中存放和管理全县交通行政执法案件;为外勤执法人员远程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向公众全面公开各类交通执法信息和数据,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将市县级执法单位、基层执法单位的日常工作纳入到交通综合执法系统体系中,外勤人员通过系统提供的信息开展远程执法检查工作,内勤人员通过系统完成行政处罚流程。
基层执法部门使用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情况可分为以下两大类,案件处理和远程执法,案件处理相关业务:包括案件登记、案件调查、处罚决定等案件处罚流程,听证通知、听证会议、听证结果等案件听证流程等。
远程执法相关业务:在线查询、离线查询、车牌识别自动查询等。
交通综合执法系统的建设应该是开放的、长期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随着交通管理机构改革的深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讯方式多样化、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决定了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是一个不断扩充不断完善的系统。
本期项目交通综合执法系统只完成公路路政综合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及网络办公。
交通综合执法系统通过在执法车辆顶端安装高清晰半球摄像机、手持执法记录仪全角度采集视频和音频信息,在车载硬盘录像机保存纪录的同时可通过电信、移动4G无线传输至监控指挥中心。
系统还配备了车辆动态监管卫星定位、远程指挥操控、语音对讲、远程配置设备、车辆轨迹回放等多项功能,完全满足行车状况下全天候执法取证工作的需求,为有效处置各类公路突发事件、规范公路日常巡查行为打下基础。
1.2系统特点本系统在设计开发时,就与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局路政处、运管局、法规处、执法支队、执法大队一线的执法人员等单位进行了深入沟通,特别是路政业务部分既参考了交通部的一些文件与法律规定,又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交通综合执法文书格式、同时执法文书模板可以随时更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2.05•【字号】吉市政发[1986]88号•【施行日期】1984.12.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12月5日吉市政发〔1986〕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的社会综合效益,适应城乡商品流通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27号、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3〕594号、省政府吉政发〔1983〕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有计划地协调发展。
允许并保护正常竞争。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乡从事社会流通领域的交通运输以及在车站、货场、楞场等场所为客货运输服务的装卸、搬运、包装、转运、联运等劳务服务,均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联户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有关客、货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并依法纳税,按期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二章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第四条公路货物运输(包括运输服务),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系指为社会提供运力和劳务服务,单位核算,发生直接计费、货价与运费并计、工程费与运费并计、混合承运、以工换运等各种形式运杂费结算的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系指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本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服务,不发生各种形式运杂费结算关系的运输。
第五条国家重点建设所需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突击抢运物资、车站、码头集散物资,以及各类超过五十吨的大宗物资、公铁分流物资,可由本单位车辆拉运,本单位车辆无力承运的,托运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货运计划,由运输管理部门安排优质服务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六条凡属零星物资的运输均实行市场调节,由物资托运单位通过当地运输管理部门择优选择承运单位或由物资托运单位直接委托承运单位运输。
东北地区自由裁量基准
东北地区自由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东北地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的。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裁量标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许可裁量标准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在东北地区,行政许可裁量标准是根据申请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程度、资源消耗等因素进行确定的。
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根据裁量标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强制裁量标准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在东北地区,行政强制裁量标准是根据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的。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根据裁量标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行政征收裁量标准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行为。
在东北地区,行政征收裁量标准是根据征收对象的价值、用途等因素进行确定的。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时,应当根据裁量标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行政给付裁量标准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的行为。
在东北地区,行政给付裁量标准是根据给付对象的需求、条件等因素进行确定的。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自由裁量权像啥?就好比咱做菜的时候放盐,得根据菜的多少、口味轻重来决定放多少盐,多了咸,少了淡。
这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样,得拿捏好那个度。
比如说,在路上开车超速了,交警同志来了,他就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怎么处罚。
要是就超了一点点,可能就是口头警告一下,“嘿,下次注意点啊!”;但要是超得厉害,那罚款扣分可就免不了啦。
这就跟咱平时犯错一样,小错可能被说两句就过去了,大错那肯定得受重罚呀!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个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会咋样?那可就乱套啦!交警处罚全凭心情,那还得了?司机们心里也没底呀,都不知道自己到底会受到啥样的处罚。
咱国家制定这个标准,就是为了让一切都有个规矩,有个准头。
让执法的人知道该怎么做,让咱老百姓也明白自己啥能做,啥不能做。
就像走夜路有了盏明灯,心里踏实!你看啊,要是有个司机不小心闯了个红灯,交警来了,他得按照标准来判断这个司机是故意的还是不小心的呀。
要是故意的,那肯定得重罚;要是不小心的,是不是可以稍微轻点呢?这就是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得灵活,得合理。
而且,这标准还得不断完善和改进呢。
就像咱的手机系统还得不断升级一样,时代在变,情况也在变呀。
比如说,现在新能源车越来越多了,那对于新能源车的一些违规行为,是不是就得有专门的标准来处理呀?咱老百姓也得了解这个标准,这样在路上开车、骑车才更安心呀。
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就不会稀里糊涂地犯错误啦。
这就好比考试前知道了考试范围,心里有底,是不是?总之呢,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可不是个小事儿,它关系到咱每个人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咱得重视它,让它为咱的交通出行保驾护航!让咱们的道路更畅通,更安全!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3.28•【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预防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工作,其具体职责:(一)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检验、监督;(五)驾驶员管理、考验,驾驶证核发;(六)车辆号牌、行驶证核发;(七)路障管理;(八)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九)维护公路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领导。
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相应的机动车辆。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对道路交通实行社会化管理,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体运输户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指导、督促。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文化、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第一章治安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裁量基准 (1)第二节《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3)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裁量基准 (5)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裁量基准 (14)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16)第六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裁量基准 (17)第七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裁量基准 (23)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裁量基准 (24)第九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裁量基准 (26)第十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裁量基准 (33)第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裁量基准 (40)第十二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44)第十三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60)第十四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63)第十五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72)第十六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75)第十七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77)第十八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83)第十九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85)第二十节《印刷业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88)第二十一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95)第二十二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96)第二十三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98)第二十四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01)第二十五节《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02)第二十六节《典当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06)第二十七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10)第二十八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112)第二十九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裁量基准 (115)第三十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118)第三十一节《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23)第三十二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裁量基准 (134)第二章出入境和边防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裁量基准 (136)第二节《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37)第三节《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41)第四节《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42)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42)第六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44)第三章消防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裁量基准 (146)第二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176)第三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178)第四节《吉林省消防条例》裁量基准 (188)第四章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裁量基准 (200)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裁量基准 (203)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裁量基准 (209)第四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209)第五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215)第六节《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222)第五章禁毒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裁量基准 (228)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229)第三节《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241)第四节《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243)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治安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裁量基准一、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执法随意性)2.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水路等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行为。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违法程度)3.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遵循()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公正(正确答案)过罚相当(正确答案)综合裁量(正确答案)处罚与教育(正确答案)4. 第四条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和()等行政处罚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正确答案)说明理由制度(正确答案)集体讨论制度(正确答案)职能分离(正确答案)5. 第五条不得将罚款与经费、工资、奖励、补贴挂钩。
不得以()为目的实施处罚。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打击报复)6.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规则列举的()确定。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量罚情节)7. 第七条处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时,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的名称(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及其判断基准,以及一般处罚情节条件下的处罚内容,应当符合()。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限超载
第二次及以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罚 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 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严重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 辆
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
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 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千 元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
六十五条 由公路管理机构
2
的车辆,未按照指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驶的
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一般 严重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 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五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
5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
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严重
首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罚 款
重处罚标准详见附表)
轻微 一般 严重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 、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批评教育后放行 20米的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 总宽度超过3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0米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 元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 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 米的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客 一一一 500 元
运
一一一 1000 元 一一一 2000 元
一一一 200 元 货 一一一 500 元 运 一一一 1000 元
一一一 2000 元
100 元
辆营运证
九条
4
道路运输证不按规 定接受年审(省内)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九条第 (四)项
100 元至 300 元/车
300 元
500 元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32 道路运输站(场)经
营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六 万以上 5 万以下;违法所得
条
超过 1 万罚款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第一次 2 万元 第二次 5 万元
道路运输站(场)经
33
300
元至
500
元
31
未按规定悬挂危险 货物运输标志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十三)项
300
元至
500
元
非经营性 2 万元
经营性
5 万元
第一次 第二次
2 万元 5 万元
第三次
10 万元
尚未造成危 害
2 万元
造成较小的 危害
5 万元
造成严重后 果
10 万元
3000 元
3000 元
附件一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综合性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1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 2 机构考核合格驾驶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3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监督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准》,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和《基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规则和《基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基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六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对违法行为做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不予处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虽然实施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但因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计算方法下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第八条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低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不应低于最低法定限度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确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吉林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9.29【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9日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6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经营道路运输,积极扶持、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引导运输经营者合理投放运输车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运输。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实施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实施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吉交体法[2007]244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实施问题的通知(吉交体法[2007]24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局,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公布,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1月1日生效。
为了确保这部法规的正确实施,现就有关的实施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问题。
《若干规定》是我省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普适性法律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种车辆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它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征管机构,包括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及其下属各分局、所,以及地方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机构。
征管机构依据《若干规定》进行养路费征收管理执法,均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其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征管机构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若干规定》与过去发布的养路费征收管理行政规章的关系问题。
《若干规定》生效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91]交工字714号)和《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4年第154号)继续有效,但是其中与《若干规定》抵触的规定,原则上均不再适用。
三、关于养路费征收管理执法程序问题。
征管机构责令补缴养路费、决定加收和减免滞纳金(当事人主动缴纳养路费和滞纳金的除外)、采取暂扣车辆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等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均应当取得相应的证据,按照规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
四、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规范征收行为。
省级征管机构应当及时修改和完善养路费征收管理执法的具体规定并统一执法文书式样,对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业务规定和微机操作程序也要尽快进行修改完善,并加强对下级征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若干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09•【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施行日期】1997.04.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4月9日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出入国境道路运输。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以及与道路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在城市区域内营运的及城市环卫、园林专用车辆的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城市建设、农业机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合理投放运输车辆,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
第七条道路运输实行开放经营,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开业、变更、停业第八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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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第二位以后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