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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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政执法执行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路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路政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切实贯彻落实上级路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路政执法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为规范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县局路政科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分别在相应文书的“案情摘要”和“处理建议”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

三、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的统一、正确行使使用。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时,应当把好以下标准:

(一)路政许可方面:

1、所有涉路行政许可前期勘探、调查由路政科具体实施,并召开讨论会,形成具体意见,同意受理的,按照程序上报,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2、凡涉及影响国省道车辆通行安全的涉路许可(包括行政同意、确认),即需要作出技术评价报告的所有涉路许可,必须经县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方可上报。

(二)路政行政处罚方面:

1、路政巡查时,如发现涉路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于当时能够做出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把案卷移交县局路政大厅。

2、对于不能够现场处理,或必须做出一般程序处理的涉路违法案件,应当日内将案件移交路政大厅处理,并将违法程度和拟处罚金额同时上报。根据自由裁量处罚金额2000元以下的,经路政业务讨论会研究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同意即可实施;处罚金额2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处罚数额达到需上报市局的,应当及时上报。

(三)路损、路赔方面:

1、路政巡查时,如发现损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于路损赔偿1000元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把案卷移交县局路政大厅。

2、对于不能够现场处理,或数额超过1000元的,应当当日内将案件移交路政大厅处理,并将路损程度和拟赔偿金额同时上报。赔偿金额1000-5000元的,经路政业务讨论会研究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同意即可实施;赔偿金额5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处罚数额达到需上报市局的,应当及时上报。

四、案件经路政科法制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县局法制负责人备案。

五、路政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

二、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和行政行为的严密性,确保路政管理行政处罚按规范程序进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理由等,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相对人。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五条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六条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公正。

对基于路政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路政行政处罚行为,应以更

为审慎的方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应用。

第七条路政执法部门组织听取陈述、申辩活动,应至少在3日前通知行政许可当事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的,路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允许,并认真作好笔录。

第八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路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作好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听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意见时,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路政行政执法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

第十一条陈述、申辩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陈述、申辩人的身份和资格,告知其在陈述、申辩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告知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准予许可及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四)记录员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路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

申辩而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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