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及项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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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都需要缴纳的税种,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合理规划税务,减轻税务负担,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以期帮助企业合理规划税务,降低经营成本。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某些费用或损失从收入中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常见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捐赠等。

1、工资和福利费企业的工资和福利费是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之一。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合理扣除工资和福利费。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员工福利计划,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同时达到节税的目的。

2、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是企业必须缴纳的法定费用,也是税前扣除的项目之一。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支出的费用。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些费用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进行扣除。

如果超过标准和比例,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而支出的费用。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进行扣除。

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企业,降低其税收负担而制定的政策。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免征税、退税等。

1、减免税减免税是指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减免税收的一种优惠政策。

例如,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环保企业等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政策,以鼓励其发展。

2、免征税免征税是指对某些项目或行为免于征收税收的一种优惠政策。

例如,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以下的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

3、退税退税是指对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退还的一种优惠政策。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一、政策概述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条件或资格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四、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六、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汇总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汇总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30条
财税200970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及返聘离退休人员实际费用
据实扣除
区分工资和福利费支出
公告2012 15号第1条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费用
据实扣除
按照合同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用支出
直接支出给员工个人的工资和福利费,区分工资和福利费;
财税2009 57号
公告2011 25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收入基数,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发2009 31
30%
化妆品制造销售企业、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财税2012 48
财税2017 41
分摊协议的关联方
签订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收入的部分可本企业扣除也可按分摊协议部分或全部分摊另一方
公告2010 24
公告2011 30
业务招待费
60%千分之5
1.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的千分之5;2.股权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基数3、房开企业的销售或预收合同收入可视同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 79
国税发2009 31
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专项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单笔单项超过500万的,专项申报扣除
总局公告201134号第6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经费
1%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的通知组通字2014 42号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集团所有制企业参考)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得从管理费用中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25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25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中)——六项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中)——六项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

税政解析七、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或5%〇[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 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人的5%。

[细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 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 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 让收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 待费扣除限额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 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 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 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 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 际发生额的60%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 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 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 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 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 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 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 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 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 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人额应包括《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视同销售(营业)收人额。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行次说明:第1行“营业收人”:填报纳税人主 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人 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 他业务收人”的数额填报。

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 人、其他业务收人、视同销售收人之和确 定,营业外收人和不征税收人不能作为 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
一、生产经营成本
二、费用
三、税金
四、损失
五、其他支出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
规定(标准)
依据
概括性规定:
生产、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经营 耗费。
条例》第二十九条
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支 出 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均遵循的 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相关性原则——直接相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合理性原则——符合营业常规、必要、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纳税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 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 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等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等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等近日,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备受关注,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税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是重要内容的汇总:首先,该公告明确指出,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法规要求,并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扣除额度。

企业应当提供相关合法凭据,包括但不限于经费使用计划、经费收支凭证等,证明工会经费的支出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与工会经费相关的具体问题。

其中,涉及工会会费和其他经费的扣除问题,公告明确规定,在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额为100万元及以下的,工会会费和其他经费可以合并扣除,扣除比例为企业上一纳税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

而对于实际缴纳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则必须单独扣除工会会费,并就其他经费提供相关凭据,按照实际支出额度进行扣除。

对于工会组织资产处置所得的扣除问题,公告明确规定,工会组织资产处置所得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但是需要在申请扣除时提供合法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会决议、资产处置方案、收支凭证等,证明该收入的来源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告还对于工会经费的具体使用进行了规范。

其中,指出工会经费必须用于职工集体利益事项,不得用于单个职工的私人事务或用于企业的运营成本等。

此外,工会经费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者进入企业的配股、增资等经营活动。

总之,该公告的发布旨在规范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所有企业应当仔细阅读公告的具体内容,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行为,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梳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梳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梳理此外,财小加还整理了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1.新购置的设备、器具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200%加计扣除;注意:1)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2)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1)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应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

以上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3.研发费用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注意: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是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2)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常见问题:1)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附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序号名称金额1 研究开发费用2 广告费用3 培训费用4 员工福利费用5 捐赠费用6 科研经费7 会议费8 差旅费用9 设备购置费用10 公司车辆折旧费用11 租赁费用12 债券利息支出13 货款损失14 坏账损失15 处罚款16 其他合理费用合计说明:1.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展技术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究设备购置费、试验材料及实验费用、技术开发人员薪酬等。

2. 广告费用企业为推广自身品牌或产品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广告制作费、广告媒体费用等。

3. 培训费用企业为提升员工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师薪酬、培训材料费用等。

4. 员工福利费用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员工医疗保险费、员工社保费等。

5. 捐赠费用企业向公益机构或慈善组织等进行的捐赠所支付的费用。

6. 科研经费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科研设备购置费、科研项目经费等。

7. 会议费企业组织或参加会议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会议场地费、会议餐费等。

8. 差旅费用企业员工因公务差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

9. 设备购置费用企业购置生产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设备购买款项等。

10. 公司车辆折旧费用企业拥有的用于经营的车辆按照一定折旧率计算的费用。

11. 租赁费用企业为租赁办公场所或设备所支付的费用。

12. 债券利息支出企业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费用。

13. 货款损失企业因为货款无法收回而发生的损失。

14. 坏账损失企业因为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发生的损失。

15. 处罚款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的罚款所支付的费用。

16. 其他合理费用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

合计:填写各项扣除费用金额后进行求和,得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额。

以上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应的费用填写于该明细表中。

请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合理准确地填写扣除明细表,并保留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03-31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大全汇总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大全汇总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大全汇总企业类型具体要求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时间政策依据享受优惠时间一般企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75%或175%2018.1.1-2023.12.31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100%或200%2022.10.1-2022.12.31(2022年四季度)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制造企业(除烟草制造业)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00%或200%2021.1.1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100%或200%2022.1.1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2011-3-31编辑时间:2011-4-17实施时间:2011-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所属行业:所属区域:阅读人次:2089评论人次:2页面功能:【字体:】【】【】 ? 分享到:发文内容: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10%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10%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10%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一、引言: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的重要性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盈利预测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合理的成本估价不仅有助于企业有效控制项目成本,还可以帮助企业在税收方面获得更多优惠。

二、我国税收政策:10%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项目成本的10%作为税前成本。

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关注项目成本的合理分摊和优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三、如何进行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1.确定估价对象和范围:明确房地产项目的类型、规模、位置等基本信息,确保估价对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等方面收集成本相关资料,确保估价依据的可靠性。

3.选用合适的估价方法:根据项目特点和成本构成,选用类比法、参数法、工料测量法等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估算。

4.编制成本估算表:将各项成本数据汇总,编制成本估算表,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四、成本估价中的税收优惠策略1.合理划分成本项目: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将可扣除的成本项目与不可扣除的项目进行合理划分,确保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2.优化成本结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关注成本结构的优化,降低不必要的支出,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3.遵循税收政策规定:在成本筹划过程中,遵循税收政策规定,确保税收筹划的合规性。

五、案例分析:某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及税收优惠应用以某房地产项目为例,通过合理的成本估价和税收筹划,企业成功降低了税收负担。

具体措施包括:合理划分成本项目、优化成本结构、遵循税收政策规定等。

六、总结: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在税收筹划中的作用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在税收筹划中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充分发挥成本估价的作用,合理划分成本项目、优化成本结构,遵循税收政策规定,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一、税前扣除基本思路•合规(直接扣除)•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特殊原因不能补开、换开:提供支出真实性的证明资料,符合条件的可以扣除;无法提供(提供资料不足以证明)支出真实性的证明资料,不得扣除。

二、文件具体内容学习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解读】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施条例》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35项常见税前扣除项目汇总(不含资产)

35项常见税前扣除项目汇总(不含资产)

35项常见税前扣除项目汇总(不含资产)一、税前扣除基本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处理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二、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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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及项目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文件,对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项目摘录如下:
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项目汇总: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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