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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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装修材料 单层防盗门 成 品 防 盗门 木墙裙 不锈钢水箱
补偿单价( 补偿单价(元) 1000 元/副 1800 元/副 2300 元/副 50 元/㎡ 270 元/m3
25 26 27
双层烤漆钢板门 双层不锈钢防盗门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石材面层 21 22 23 蓄水池 拆除经批准 未到期限的 临时建筑 砖混 砖木 竹棚
400 元/米 100 元/立方米 260 元/平方米 210 元/平方米 60 元/平方米
未详的构筑物和其他高级特殊设施,另行作价补偿
附件 2: 2011 年上杭县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 二次装修补偿单价评估明细表
固定橱柜(下柜) 固定橱柜(上柜) 固定鞋柜 固定衣柜 客厅装饰隔断 屋面砖砌女儿墙(钢筋砼压顶) 硫璃瓦贴面 钢筋混凝土天沟 屋面预制板架空隔热层 木包门与普通木门补差 实木豪华门与普通木门补差 塑钢门与木门补差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成品淋浴房 现场制作淋浴房 水泥漆(或油漆墙裙)补差 石膏线条(或木花边线条)补差 木窗帘盒补差 彩钢瓦钢棚 围护彩钢瓦房
附件:1.2011 年上杭县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单价评估明细表 2.2011 年上杭县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二次装修补偿单价评估明细表 3.上杭县征收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补偿标准 通知 ———————————————————————————— 抄送:有关县领导,县纪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4 日印发
补偿单价( 补偿单价(元) 35 元/㎡ 35 元/㎡ 65 元/㎡ 130 元/㎡ 30 元/㎡ 65 元/㎡ 30 元/㎡ 95 元/㎡ 80 元/㎡ 200 元/㎡ 30 元/㎡ 20 元/㎡ 10 元/㎡ 30 元/㎡ 45 元/㎡ 80 元/㎡ 60 元/㎡ 50 元/㎡ 50 元/㎡ 150 元/㎡ 100 元/㎡ 60 元/㎡ 110 元/㎡ 60 元/延米
含土方开挖
30 元/平方米 70 元/米 100 元/米 130 元/米 150 元/米 200 元/口 300 元/口 加补 100 元/口 加补 150 元/个 100 元/个 2000 元/座 450 元/只 300 元/个 100 元/个 220 元/立方米 补偿单价 265 元/平方米 310 元/平方米 360 元/平方米 58 元/部 150 元/户 300 元/户 200 元/户 58 元/户 200 元/台 150 元/台 10 元/盏 180 元/米 120 元/米 500 元/眼 150 元/米 200 元/米 按深度补偿 按深度补偿 按眼数补偿 备注 建设时, 有经过 有关部门审批 三级 含基础造价
附件 1: 2011 年上杭县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 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单价评估明细表
序 号 1
项 目 土木、木 独立门楼 有雨盖) (顶 砖木 混凝土 尚未建造房屋的乱毛石基础
补偿单价 265 元/平方米 310 元/平方米 360 元/平方米 210 元/立方米
备注
2 3 混凝土雨坪、天井、空坪及水泥便道 夯土 4 围 墙 墙) 12 墙 (照 砖 砌 18 墙 24 墙 单口水泥面层 5 家用柴、 煤灶 单口瓷砖面层 (固定砌筑) 每增加一口 带热水池 6 7 8 9 10 序 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普通水池、洗涤池 化粪池 浴缸 抽水马桶 便器 蹲式便器 浆砌毛石挡墙 项 目 土木、木 猪(牛)栏、 砖木 厕所 砖混 固定电话 有线电视 电表 水表 宽带 柜机 空调移机费 挂机 灯具拆除补助费 有井圈 水井 无井圈 柱噻泵井 20 液化气灶砖 砌台架 水泥面层 瓷砖面层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土地收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 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 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 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11〕123 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 、 法》 ,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补偿标准如下: 一、我县征地补偿的区域划分和地类划分 1、全县土地分为三大类区分别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一大类区为县城规划区;第二大类区为古蛟新城规划区和 、全县土地分为三大类区分别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省、市、县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乡镇的集镇规划区及其所属的工业园区;第三类区为除第一、二类区以外的乡镇和区 域。 2、土地类别分为五类:第一类为水田(含水浇地、用水田改成的鱼塘和菜地) ;第二类为菜地(含旱地) ;第三类为经济 、土地类别分为五类: 林地(含果园) ;第四类为非经济林地(即林地、开荒地) ;第五类为未利用地。 3、国家立项的重大项目及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村道路等交通项目征地补偿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二、我县土地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 第一大类区。县城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46800 元/亩; (2)菜地:35880 元/亩; (3)经济林地:17250 (一)第一大类区。县城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4)非经济林地:8280 元/亩; (5)未利用地:2070 元/亩。 第二大类区。古蛟新城规划区和省、 (二)第二大类区。古蛟新城规划区和省、市、县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乡镇的集镇规划区及其所属的工业园区征地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1)水田:41600 元/亩; (2)菜地:33280 元/亩; (3)经济林地:16000 元/亩; (4)非经济林地:7680 元/亩; (5)未利用地:1920 元/亩。 第三大类区。除第一、二类区以外的乡镇和区域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36400 元/亩; (2)菜地:30680 元/亩; (三)第三大类区。除第一、二类区以外的乡镇和区域征地补偿标准: (3)经济林地:14750 元/亩; (4)非经济林地:7080 元/亩; (5)未利用地:1770 元/亩。 上述征地补偿款中,耕地(含水田、鱼塘、菜地、旱地)的补偿款中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经济林地、 果园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果树、人工经济林木补偿费另计;非经济林地补偿款中含土地补偿 费和林木补偿费。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原则。县城远城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外的乡镇,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宅基地征收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在县城主城区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 方式, 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对群众已搬迁无人居住的旧房只按房屋类别给予补偿, 不予安置。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重置价、附属房征收补偿标准和房屋二次装修补偿单价。其补偿标准参照当年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重置价、附属房征收补偿标准和房屋二次装修补偿单价。 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1、附件 2) 。2011 年各类房屋重置价均为:多层框架结构 810 元/平 方米,砖混结构 720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620 元/平方米,土木结构 530 元/平方米,木结构 460 元/平方米。 3、对个别未明确的地上构筑物和特殊树木补偿采取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单价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对抢建的房屋一律不补偿。 、 四、经济林地的青苗、果树及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1、经济林地地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龙岩中心城市范围内的青苗、果树等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3) 。 2、有基础设施投入的集约化果、茶园视集约开垦程度,果园另补开垦费 3000-5000 元/亩,茶园另补开垦费 2500-4000 元/ 亩;零星开垦的经济林地另补开垦费 1200 元/亩。 3、对超出农业部门制定的亩值上限的,按每亩种植密度的上限给予补偿;对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有碑坟墓迁移每座补 1800 元,另每加一个金斗补 200 元;无碑坟墓迁移每座补 900 元,另每加一 个金斗补 200 元;另外,城区范围内已执行的重点项目征地涉及坟墓迁移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五、征地补偿款发放要求和办法 1、征地补偿款发放要求。凡村(居)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未 作决定的应将不低于征地补偿款的 70%发放给被征地村(居)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征地补偿款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和发展村(居)集体经济(具体的比例由各村(居)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表决后,按决定执行) 。 2、征地补偿款发放办法。按被征地农户自愿原则,实行两种发放方式:一是征地协议签订后按协议支付补偿款;二是在
县城规划区和县属加工园区范围内采取年固定回报补偿费办法发放:即对按时完成征地交地任务的被征地农户或村组集 体,以土地征收补偿费为基数,结合投资企业正常回报,确保被征地农民在 10 年内获得固定回报,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 稳定收入问题(征地补偿款固定回报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 六、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认真落实征地工作机制。各乡镇、土地收储单位和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征控工 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杭政综〔2008〕79 号)精神,实行征地所在乡镇政府牵头,土地收储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共同负 责的征地工作机制,乡镇要做到每个征地项目有领导牵头,有征地工作组组织征地,任务清楚,责任分解到组到人;县直 部门、土地收储单位要职责明确,主动服务。同时,继续实行县领导挂钩征地项目工作制度,建立定期研究征地工作制度, 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严格依法征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征地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 合法权益。 (三)维护征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征地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检查力度,确保全县征地政策法规的统一贯彻 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严禁抢建行为,严禁多报、虚报征地面积和地面青苗、果树、坟墓等地面附着物和构 筑物,以套取补偿款,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严肃教育;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 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四)加大征地、交地力度。凡征地管理部门已作出责令交地通知的,必须维护行政决定的权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 口,拒不执行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七、实施时间:本通知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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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材料 彩色水磨石地面 防滑地砖 普通瓷砖地面 玻化砖地面 碎大理石地面 瓷砖贴面 外墙洗砂(或干粘石) 花岗岩地面 普通实木地板(或金刚板) 高级实木地板 木天棚 宝丽板吊顶 纤维板吊顶 塑扣板吊顶 硅钙板有造型吊顶 铝合金窗与木窗补差 附加普通防盗铁门补差 卷闸门补差 铁拉网门补差 不锈钢拉网门补差 不锈钢防盗门(制作)补差 普通铁防盗网 不锈钢防盗网 不锈钢扶手、实木栏杆扶手补差
620 元/延米 350 元/延米 300/个 620 元/延米 350/m 80 元/m 65 元/㎡ 50 元/m 40 元/㎡ 300 元/扇 600 元/扇 70 元/扇 500 元/台 2800 元/个 1700 元/个 15 元/㎡ 12 元/m 35 元/m 120 元/㎡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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