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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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征用农村集
体土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规定和执行。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

在确定征用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位置、土地利用权的期限、土地的肥力和生产力、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符合土地的实际价值和市场价值。

其次,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征用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充分听取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意见,通过评估、审查等程序,科学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
土地征用补偿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最后,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相结合。


实施土地征用补偿时,应当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农田和耕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总之,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执行效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浙政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等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XXX实施工作。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

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拆迁时,对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补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对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农房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等内容。

具体来说,房屋补偿是根据农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年限来确定的,一般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的标准来计算补偿金额。

附属设施补偿是指与农房相连的围墙、院落、门栏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需要而需要搬迁的农民的一定补助标准。

其次,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不同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资源利用价值更高,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也会相应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

再次,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

在进行农房拆迁时,政府部门会与农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民的意愿,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对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最后,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

通过合理确定农房拆迁补偿标准,可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民的增收致富。

综上所述,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

Being able to be impulsive means that you are still passionate about life, and always impulsive means that you still don't understand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补偿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时,对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被补偿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被补偿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补偿管理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征地范围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If you can't eval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读: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开始被征用,以满足城市的发展。

那么,面对房屋被拆毁的,首当其冲的便是该如何补偿自己所受的损失这个问题。

下面,就来谈谈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一些内容。

一、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3、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7、补助和奖励标准;8、签约期限;9、其他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
年第 2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 2014 〕19 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兼顾国家、 集体、 个人的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 2010 〕 15 号) 、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 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 省政府第 264 号令)等规定, 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 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征地区 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 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征收耕地、 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 二类地区不低于 4 5 万元 / 亩、 三类地区不低于 设用地, 一类地区不低于 5 4 万元 / 亩、 征收林地、 未利用地, 一类地区不低于 2 8 万元 / 亩、 二类地区不低于 2 3 3 7 万元 / 亩; 万元 / 亩、 三类地区不低于 1 9 万元 / 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 分见附件。 各市、 县( 市、 区) 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依据有关规定, 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 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 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并 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 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的市、 县( 市、 区) , 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可不作调整, 但需重新进行公 按照新的征地补 布。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 偿标准执行。 各市、 县( 市、 区) 政府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当地居民人均收 入增长幅度等情况, 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杭政办函〔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4日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二、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安置人口,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实行调产安置。

在外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在正式回迁安置时,补偿人可视房源情况,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

签约期限内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

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四、补偿人应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调产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

解读《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制度层面真正实现了“事前民主参与、事中强化监需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条例不调整租赁房屋督、事后获得救济”,为正确处理民主、发展、稳定之中对承租人的补偿;二是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征收适用间的关系提供了制度性渠道,坚决遏制了“暴力拆迁”本条例;三是特殊房屋的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与“暴富拆迁”并存、“暴力执法”与“暴富抗法”并定的,从其规定;四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存、“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五是“因收地而征房”与“因征天要价”并存等现象。

该条例的出台和施行,有利于规房而收地”一样,适用本条例。

范政府的征收与补偿行为,有利于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推进和完善,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条例第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条例第八条所列的国防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行。

”这条规定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房屋征收与补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二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旧城区概念比“危旧房改造”更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科学、严谨,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比较容易被社会接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

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三、各市县政府调整后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2019年已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地方,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可以经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条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改造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征收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

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征收人可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确定,但被征收人需按改变后的用途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金。

持有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临街底层非商业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位置完全一致的,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确认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征收住宅、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这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

第六条征收村集体房屋、小队屋、公房、单位房屋以及上间、有建筑面积的台门和公用通道,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征收工业、仓储、交通、金融、商业(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除外)等用途房屋的,一般通过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方式。

该类用途房屋的市场化安置标准为货币补偿金额的L2倍。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年修正)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年修正)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第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4日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安置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1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货币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定义货币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三、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依据征收时余杭区施行的多高层公寓安置政策等有关规定确定。

各镇街应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

被补偿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选择货币安置。

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安置的,原则上每户安置1套多高层公寓,其余面积实行货币安置。

四、安置价格货币安置单价由区住房保障办牵头,属地镇街配合,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高层商品住宅(不含装修)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货币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

五、安置款及领取方式货币安置款根据货币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

即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单价×货币安置面积-相应的安置用房结算价款。

被补偿人选择的货币安置面积按80平方米/人折算人口,补偿人向每人按规定标准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享受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面积不参与折算,不享受临时过渡费。

被补偿人家庭选择全部货币安置的,领取货币安置款时应提供按家庭人口不少于每人2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所有权证明或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如无法提供的,补偿人须预留50%货币安置款,待被补偿人提供手续完备后再予支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政办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废止。

为做好《办法》废止后的有关衔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县级政府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政府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规定使用。

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要及时足额到位;未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按时交付土地。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社会保障的对象。

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县级人力社保、自然资源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要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针对集体土地的法定征地补偿有三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这三项费用并非全部给到被征收人口袋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遵循“是谁的就给谁”的原则,直接支付给地上物的权利人。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要区分情况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或者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分配、发放或用于其他安置目的。

总之,这两项费用最终必须落实到被征地农民的身上,不得被挪作无关用途。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二、非法强拆该如何维权(一)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二)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三)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四)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启动诉讼程序。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向我们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可以帮您。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区片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具体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参考格式1、2、3、4)2.行政协议履行催告书(参考格式)3.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参考格式)4.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参考格式)5.强制执行催告书(参考格式)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的通知(参考格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项目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符合第(五)项情形的在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浙政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贯彻实施《条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努力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

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统筹工业化、城市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完善贯彻实施《条例》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相统一。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一)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工作体制。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

各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由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确定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运转。

区和其所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分工,由所在市政府规定。

各设区市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地方,所以对于农民来说,征地拆迁就显得格外重要,其关乎着自己未来的生活保障,因此,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妥善解决,做到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围,说 明符合公共 利益 的具体 情形 。
发 展和改革 、国土资源 、城 乡规 划 主管部 门应 当 向房屋 征收 部 门提 供 建 设活 动符 合 国 民经 济和 社会 发 展 规 划 、土 地 利用 总体 规 划 、城 乡规 划 和专 项规 划的证 明文件 。因保 障性安居工 程建 设、旧城 区改建 需 要 征 收 房屋 的 ,发 展 和 改革 主管 部 门还 应 当提 供 建 设 活 动 符 合 国民经 济和 社会 发 展 年度 计 划 的证 明
委托 范 围内实施 的房屋征 收与补 偿 行 为 负
责监督 ,并对 其行 为后果 承担 法律责任 。
适 用本条 例。 第三 条 房 屋征收与补 偿应 当遵 循决 策 民主、程 序正 当、补 偿 公平 、结果 公 开 的
原 则。
第六条 上级 人 民政府应 当加强 对下级
人 民政府房屋征 收与补偿 工作 的监督。 省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 主 管部 门应 当会 同 省财政 、 国土资源 、 发展 和改革等有关 部 门, 加强 对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 工作 的指导 。
上 ,因公 共利益需要 实施 房屋征 收与补偿 ,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 以委托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 的具体工作。 房 屋征收 实施 单位 不得 以营 利 为 目的 , 其实 施 房屋 征收与 补偿 工作 所 需经 费 由财
政 予以保 障 。
房 屋征 收部 门对 房屋 征收 实 施 单位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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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
( 2 0 1 4年 5 月2 8日 浙 江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1 o次会 议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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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开始被征用,以满足城市的发展。

那么,面对房屋被拆毁的,首当其冲的便是该如何补偿自己所受的损失这个问题。

下面,小编就来谈谈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一些
内容。

▲一、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
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
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3、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7、补助和奖励标准;
8、签约期限;
9、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为现房。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三年一调,所以具体的条例,还需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面对房屋被征收的这种情况下,要按照相关流程的规定处理,如果觉得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这期间收到了侵犯,可以向上申诉,但不要妨碍司法执法。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问题,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门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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