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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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补偿标准1.1 补偿范围:拆迁补偿应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等,以及与拆迁相关的经济损失。

1.2 补偿计算方法: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房屋等级、年限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或者政府定价等方式计算补偿金额。

1.3 补偿支付方式: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商议确定。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范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原址安置或者在其他地区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安置选择,并确保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完善。

2.2 安置方式:可以采取购房、租赁、公租房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安置。

2.3 安置条件:政府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便利条件,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影响。

三、补偿纠纷解决机制3.1 商议解决:对于拆迁补偿中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各方可以通过调解、协议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2 仲裁机构: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纠纷仲裁机构,对无法通过商议解决的争议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3.3 司法救济: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补偿纠纷。

四、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管,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

4.2 评估机制:定期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4.3 公众参预:鼓励公众参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海镇政〔2012〕1号各街道、各部门:为加快海安城镇化进程,推动海安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完善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证被征收房屋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特制定《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海安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方式及规定村民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可以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

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项目,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则该征收实施项目范围的征收村民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安置。

2.对选择国有土地上产权调换安置的,执行《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和本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⒊对符合选择两套多层公寓,既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又选择农民安置房安置的,对原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宅基地面积各50%分别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

安置时,可将原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各50%分别带入产权调换房和农民安置房作为合法安置面积,也可根据按人口核定应享受合法面积的50%作为农民安置房合法安置面积,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⒋对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三、补偿政策⒈评估方法:集体土地村(居)民房屋征收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结合建安成新价的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

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调产安置(多层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面积的确认(一)原则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确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或不一致以及证书登记内容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未确权祖传老屋原属于主屋的,具体产权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房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按项目确定),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元/㎡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二)迁建安置1、迁建安置的对象为符合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

2、征收人根据干览镇统一规划安置地块安排宅基地,并按《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由干览镇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统一审批。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拆除居民住房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一项制度安排。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进行,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二、补偿标准1. 住房补偿: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等级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例如,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为X元。

2. 搬迁津贴费:根据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搬迁距离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例如,每人补偿金额为Y元。

3. 迁出津贴费:对于被拆迁人需要搬迁到其他城市的情况,赋予一定的迁出津贴费。

例如,每人补偿金额为Z元。

4. 暂时安置费: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需要暂时安置的,赋予一定的暂时安置费用。

例如,每人每天补偿金额为W元。

三、安置方式1. 赋予新房: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提供新房进行安置。

新房的位置、面积等应与原住房相当或者更好。

2. 赋予货币补偿:对于不适宜提供新房的情况,可以赋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货币补偿,以供其自行购置住房。

3. 赋予公租房:对于经济难点的被拆迁人,可以赋予公租房进行安置,以提供廉租住房的需求。

四、安置程序1. 登记备案:被拆迁人应按规定时间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定价: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定价,确定补偿金额。

3. 补偿商议:被拆迁人与相关部门进行补偿商议,确定补偿方式和金额。

4. 签订协议:被拆迁人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5. 安置实施:根据协议约定,相关部门进行安置工作,包括提供新房、支付补偿款项等。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公正进行。

五、争议解决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浮现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 商议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商议方式解决争议,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2. 仲裁申请:当商议无法解决争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便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规定。

这些细则的出台旨在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拆迁补偿标准1.1 补偿标准的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的市场价值、土地补偿费用、搬迁费用等。

1.2 补偿标准的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拆迁居民的房屋具有特殊功能或历史价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

1.3 补偿标准的公示: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方式的选择:根据拆迁居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以选择购房安置、租赁安置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

同时,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2 安置地点的确定:安置地点应尽量选择在原居住地附近或交通便利的地方,以便拆迁居民能够继续居住和生活。

2.3 安置政策的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应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

三、补偿与安置程序3.1 拆迁补偿方案的编制:拆迁补偿方案应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编制,并征求拆迁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2 补偿与安置协议的签订:拆迁居民与拆迁单位应签订补偿与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3 补偿与安置款项的支付:拆迁补偿款项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支付给拆迁居民,确保其能够顺利进行新的生活和居住安排。

四、监督与维权机制4.1 监督机构的设立: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维权渠道的畅通:拆迁居民应当有权利和渠道进行维权,对于补偿与安置方案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4.3 惩罚与补偿机制:对于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行为,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并对受损失的拆迁居民进行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当地政府依法对需要拆迁的居民进行补偿,并安置他们在拆迁后的生活。

为了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居民的房屋面积、房屋类型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房屋补偿标准。

例如,对于普通住宅,按照每平方米X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 迁居费:为了帮助被拆迁居民顺利搬迁,提供一定的迁居费用。

迁居费可根据被拆迁居民的家庭人口数、搬迁距离等因素进行补偿。

3. 生活补助: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稳定收入来源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补助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三、安置政策1. 安置方式:被拆迁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屋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居民一笔补偿款,居民可以自行购买房屋。

安置房屋是指由政府提供的符合居民需求的住房。

2. 安置区域:政府应当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区域。

安置区域应当具备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教育医疗资源充足等条件。

3. 安置房屋分配:政府应当根据被拆迁居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安置房屋。

例如,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居民,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的房屋。

四、程序和流程1. 拆迁通知:政府在拆迁前应当向被拆迁居民发出拆迁通知,通知中应当明确拆迁的原因、时间、补偿标准等内容。

2. 补偿协商:政府和被拆迁居民应当进行补偿协商,双方可以就房屋补偿、迁居费、生活补助等方面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偿协议。

3. 搬迁安置:政府应当协助被拆迁居民进行搬迁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搬迁后,政府应当对安置房屋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和居住环境符合要求。

五、监督和维权1. 监督机制: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维权渠道:对于被拆迁居民的投诉和维权请求,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海镇政〔2012〕1号各街道、各部门:为加快海安城镇化进程,推动海安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完善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证被征收房屋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特制定《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海安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方式及规定村民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可以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

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项目,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则该征收实施项目范围的征收村民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安置。

2.对选择国有土地上产权调换安置的,执行《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和本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⒊对符合选择两套多层公寓,既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又选择农民安置房安置的,对原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宅基地面积各50%分别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

安置时,可将原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各50%分别带入产权调换房和农民安置房作为合法安置面积,也可根据按人口核定应享受合法面积的50%作为农民安置房合法安置面积,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⒋对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三、补偿政策⒈评估方法:集体土地村(居)民房屋征收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结合建安成新价的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为被拆迁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合理的经济补偿。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性。

正文内容:1.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1.1 合理评估房屋价值1.2 确定补偿标准1.3 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1.4 补偿标准的公示和透明度1.5 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2. 安置方式和条件2.1 合理规划安置区域2.2 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2.3 考虑被拆迁人的需求和意愿2.4 提供适当的住房选择2.5 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权益3. 拆迁补偿安置程序3.1 拆迁方案的公示和听证3.2 合法合规的拆迁程序3.3 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商议和签订3.4 补偿款的支付和房屋的交付3.5 监督和维权机制的建立4. 特殊群体的保障4.1 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4.2 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保障4.3 特殊群体的优先安置政策4.4 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特殊关心4.5 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5.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重要性5.1 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5.2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5.3 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5.4 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5.5 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总结: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规定和措施。

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标准、透明的程序和公正的决策,可以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补偿,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特殊群体的保障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可以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还有助于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实现。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

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调产安置(多层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面积的确认(一)原则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确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或不一致以及证书登记内容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未确权祖传老屋原属于主屋的,具体产权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房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按项目确定),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元/㎡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二)迁建安置1、迁建安置的对象为符合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更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对被拆迁人员进行合理补偿,并安置其生活的一项政策。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将为相关部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提高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安置政策:明确被拆迁人员的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等。

具体安置政策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特点进行细化,确保被拆迁人员的合理安置。

2. 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过渡期生活费等方面。

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确保补偿金额能够满足被拆迁人员的基本需求。

3. 补偿程序:规定拆迁补偿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审批、支付等环节。

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操作流程,确保补偿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4. 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

确保被拆迁人员在补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效解决补偿争议。

5. 监督管理: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开发商的监督。

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规范进行。

四、实施细则的执行1.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南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公示和宣传,确保各方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开发商和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规范进行。

3. 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进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解决问题,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价技术细则

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价技术细则

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制定本技术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技术细则。

第三条评估机构: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并已列入市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评估人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负责征收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是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评估对象: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合法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它不动产(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以及除政府对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评估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八条评估假设: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政府计划安排,负责属地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推进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1—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转包房屋征收实施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监察机关,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牵头,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工作,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城管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分区域公布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销售平均价以及存量房交易平均价格,提供房屋征收评估相关技术参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籍资料,依法维护征收工作的正常秩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代理诉讼、复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的审查;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经营单位或经营户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税费缴纳情况;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

海安镇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及农民进城实施办法

海安镇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及农民进城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海安镇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及农民进城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拆迁指挥部、镇各相关部门:为策应县政府关于新的拆迁评估补偿政策的实施,加快镇域范围内的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经研究,现将《海安镇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及农民进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并认真组织,采取切实施措施,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妥善做好被拆迁及群众的安置工作,认真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和谐、快速推进。

特此通知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海安镇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及农民进城实施办法为加快海安城市化进程,推动工业园区快速发展,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妥善安置,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海安镇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及农民进城实施办法》。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海安镇镇域范围内的村民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具体以单项工程公开信明确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二、工作流程及职责1、镇政府根据建设要求,确定拆迁范围,明确实施主体,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下达拆迁任务。

各街道办事处在镇政府设立的指挥部(工作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各指挥部(工作组)根据镇政府下达的拆迁任务,组织拆迁调查、评估,提出资金计划,制订拆迁安置方案和工作计划,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3、各拆迁指挥部(工作组)、各所在街道按要求进行拆迁动员、签订协议、房屋拆除、清场交地,保证安全、稳定、按时推进拆迁工作。

4、镇村民安置房及村镇建设服务所负责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并扎口安置房管理(提供安置房源、准入对象审核、填发选房凭证、结算安置房款、新房交付使用)。

各拆迁区域的安置房房源须经镇安置房建设领导组审批后,再行公布,由被拆迁人按签订协议和移交空房的先后顺序自主选房。

各拆迁指挥部(工作组)、各所在街道负责按本安置办法确定的要求落实每户的安置。

5、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清障、迁坟、地面附着物的拆除及群众矛盾的处置工作,保证安置房无障碍施工。

海安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海安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海安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县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海安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办法由县农办规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办、民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为了进行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拆除居民房屋的情况下,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房屋补偿标准。

普通情况下,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新房。

2.过渡期租金补贴在拆迁后,被拆迁居民需要租房居住的情况下,提供过渡期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被拆迁居民的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确保被拆迁居民在过渡期间有适当的住房条件。

3.其他补偿费用除了房屋补偿和过渡期租金补贴外,还应考虑到被拆迁居民的其他损失,如搬迁费用、装修费用、暂时安置费用等,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被拆迁居民可以选择将拆迁补偿款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于购买新房。

支付方式可以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根据被拆迁居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确定。

2.房屋安置对于无法购买新房的被拆迁居民,可以提供政府安置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进行安置。

政府应提前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安置房,确保被拆迁居民有合适的住房条件。

3.就业安置对于因拆迁失去工作的被拆迁居民,可以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匡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者创业。

政府可以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就业机会或者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被拆迁居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程序和责任1.拆迁补偿安置程序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拆迁规划、补偿方案制定、征收通知、补偿协议签订、补偿款支付等环节。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责任主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包括城市规划部门、拆迁办公室、房产管理部门等。

各个责任主体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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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海镇政〔2012〕1号各街道、各部门:为加快海安城镇化进程,推动海安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完善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证被征收房屋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特制定《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海安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方式及规定村民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可以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

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项目,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则该征收实施项目范围的征收村民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安置。

2.对选择国有土地上产权调换安置的,执行《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和本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⒊对符合选择两套多层公寓,既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又选择农民安置房安置的,对原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宅基地面积各50%分别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

安置时,可将原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各50%分别带入产权调换房和农民安置房作为合法安置面积,也可根据按人口核定应享受合法面积的50%作为农民安置房合法安置面积,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⒋对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三、补偿政策⒈评估方法:集体土地村(居)民房屋征收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结合建安成新价的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⒉建安成新价补偿:按照《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文件中《房屋建筑结构等级及建安成本价说明表》进行评估、补偿。

房屋建筑结构等级及建安成本价说明表单位:元/ ㎡注:不包括工业及仓储用房的非住宅用房,房屋层高为地平面与上层板顶面之间的高度,前后檐高不等的,以平均高度计算。

⒊区位补偿: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土地面积二者中的高值计算,具体根据《海安镇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区位补偿基准价》执行。

海安镇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区位补偿基准价单位:元/㎡注:以上区位仅指海安镇行政区划区域范围。

同一工程跨两个以上区位的以高值计算区位补偿。

⒋评估住宅房屋的环境修正,按合法建安成新价加区位补偿价之和的±2%进行修正;评估独院住宅的修正按合法建安成新价加区位补偿价之和的8%进行修正。

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参照海政办发[2011]196号文件中《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指导价及其它补偿标准》(附件十)执行。

⒍搬迁补偿标准:⑴征收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元搬迁补偿。

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计算1次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计算2次搬迁补偿费。

⑵征收生产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70元搬迁补偿。

如有重型机器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补偿标准上浮20%,重新安装调试费按实评估。

⑶征收办公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元搬迁补偿。

⑷征收仓储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元搬迁补偿。

⒎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海政发[2011]77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多层村民安置房期房并自行过渡居住的,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开始至第30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给予补偿;过渡期限超过30个月的,从第31个月开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8元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高层村民安置房期房并自行过渡居住的,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从第25个月开始至第36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给予补偿;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第37个月开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8元标准给予补偿。

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⒏征收范围内生产型企业实行异地搬迁,办公、仓储等非住宅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⑴生产、办公、仓储等非住宅房屋建安成新价按海政办发[2011]196号文件《工业及仓储用房结构等级及重置价格》执行。

工业及仓储用房结构等级及重置价格单位:元/㎡⑵营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按《海安镇集体土地上营业、办公房屋区位补偿基准价》执行。

海安镇集体土地上营业、办公房屋区位补偿基准价单位:元/㎡说明:⒈租赁集体土地所建的生产、办公、仓储用房不享受区位价补偿。

⒉营业用房的界定以《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用途为准。

表中所列营业用房区位补偿价只作为原用途改营业用途的参考价基数。

⒊非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同类地段相应用途区位补偿基准价的20%计算空地补偿。

⒋对合法的住宅房屋、生产、仓储、办公用房改变用途为营业的,按原用途评估补偿。

对被拆迁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且持续用作经营场所1年以上的合法的住宅房屋、生产、仓储、办公用房,可按实际经营面积,参照《海安镇集体土地上营业、办公房屋区位补偿基准价》中相应区位营业用房基准价的一定比例增加补偿。

补偿标准为: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增加5%;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增加10%;5年以上(含5年)的,增加20%。

⒌异地搬迁生产及物流、仓储型企业新选址用地实行等面积置换,对原企业不再进行区位价补偿,同时,根据区位优劣互找区位差价,高区位搬迁至低区位的,每相差一个区位,按原征收合法土地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企业新用地面积超过原征收土地面积的,超出面积按海安镇项目用地价格政策执行。

凡享受县政府“一企一策”的企业,按“一企一策”政策执行。

⒍合法面积的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以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未经登记或未领取《房屋产权证》的,以建房手续或有权部门确认的为准。

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为准。

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⒎对房屋征收前村民无手续搭建的各类违章建筑物、构造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各类附属用房、副业用房等,原则上不予补偿。

如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点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交房的,按其建安成新价给予适当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⒏对房屋征收实施期间突击搭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突击装饰装修的各类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⒐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区位补偿款与合法建筑建安成新价之和的各5%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⒑村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房屋征收人按本实施办法进行评估补偿,另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放弃安置奖。

四、安置政策取消自拆自建、联排别墅安置方式,一律为公寓式安置,即多层、高层、复式公寓。

具体安置的政策为:⒈村民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准户安置条件的,可以选择2套多层、高层公寓或1套复式公寓安置。

⒉村民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安置面积按现行土管政策和现有人口核定合法占地面积乘以2计算合法安置面积,也可以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由被征收人任选一种确定。

⒊被征收独立宅基地房屋,符合安置2套多层或高层公寓(含1套复式公寓)而选择2套多层或高层公寓(含1套复式公寓)安置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计算区位补偿价的面积给予150元/㎡的奖励;符合安置1套而选择1套的参照执行。

被征收独立宅基地房屋,符合安置2套多层或高层公寓(含1套复式公寓)而只选择1套多层或高层公寓(不含复式公寓)安置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计算区位补偿价的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⒋被征收独立宅基地房屋,享受每平方米80元的放弃宅基地奖(按被征收人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计算)。

⒌凡独立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多层、高层、复式公寓安置的,若拆除合法建筑面积超出实际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奖励300元/㎡。

⒍凡独立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公寓安置方式的,在前五条奖励的基础上按所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优惠。

五:其他类型安置方法:⒈老人户安置办法⑴具有单独《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老人户,可作为独立的一户享受1套多层或1套高层公寓(不含复式公寓),参照多层(高层)公寓安置办法执行。

⑵《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仅有一证,事实上与子女分开单独居住的,照顾享受1套小户型房安置,同时照顾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奖励80元/㎡。

如自愿放弃安置,另奖励2万元/户。

⑶虽和子女分开居住,但应享受的合法面积已涵盖在子女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中的老人,应与子女合并安置。

⒉分户安置办法在村民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经审核符合分户的被征收人,按现行人口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拆分后,可照顾增加1套多层或高层公寓进行安置。

⒊主动拆除户安置办法凡村民愿意主动无偿拆除其所有房屋并将宅基地交还村组集体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并完善手续后,在批准的房源中予以安置。

⒋跨区安置办法村民被征收人应在公开信中明确的安置区域中选择安置房屋。

如在规定的安置区域以外安排村民安置房的,除了按照所选区域安置房的价格结算外,另支付200元/㎡的跨区安置费用。

⒌农民弃宅进城安置办法农民弃宅进城的安置房区域由海安镇村民安置房领导组具体讨论确定。

海安镇范围内的进城农民,其购房价格按所选区域的安置价格执行,由镇政府给予110元/㎡的放弃宅基地奖。

其原有住房必须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会同镇土管所核定面积,办理镇政府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空地由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负责管理,不得再有新的建设行为。

外乡镇农民进城购房的,价格按所选区域的标准增加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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