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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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镇政〔2012〕1号
各街道、各部门:
为加快海安城镇化进程,推动海安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完善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证被征收房屋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特制定《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
海安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方式及规定
村民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可以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项目,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提供国有土地上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则该征收实施项目范围的征收村民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安置。
2.对选择国有土地上产权调换安置的,执行《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和本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⒊对符合选择两套多层公寓,既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又选择农民安置房安置的,对原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宅基地面积各50%分别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安置时,可将原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各50%分别带入产权调换房和农民安置房作为合法安置面积,也可根据按人口核定应享受合法面积的50%作为农民安置房合法安置面积,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⒋对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三、补偿政策
⒈评估方法:集体土地村(居)民房屋征收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结合建安成新价的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⒉建安成新价补偿:按照《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文件中《房屋建筑结构等级及建安成本价说明表》进行评估、补偿。
房屋建筑结构等级及建安成本价说明表
单位:元/ ㎡
注:不包括工业及仓储用房的非住宅用房,房屋层高为地平面与上层板顶面之间的高度,前后檐高不等的,以平均高度计算。
⒊区位补偿: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土地面积二者中的高值计算,具体根据《海安镇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区位补偿基准价》执行。
海安镇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区位补偿基准价
单位:元/㎡
注:以上区位仅指海安镇行政区划区域范围。
同一工程跨两个以上区位的以高值计算区位补偿。
⒋评估住宅房屋的环境修正,按合法建安成新价加区位补偿价之和的±2%进行修正;评估独院住宅的修正按合法建安成新价加区位补偿价之和的8%进行修正。
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参照海政办发[2011]196号文件中《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指导价及其它补偿标准》(附件十)执行。
⒍搬迁补偿标准:
⑴征收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元搬迁补偿。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计算1次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计算2次搬迁补偿费。
⑵征收生产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70元搬迁补偿。如有重型机器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补偿标准上浮20%,重新安装调试费按实评估。
⑶征收办公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元搬迁补偿。
⑷征收仓储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元搬迁补偿。
⒎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海政发[2011]77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
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多层村民安置房期房并自行过渡居住的,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开始至第30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给予补偿;过渡期限超过30个月的,从第31个月开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8元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高层村民安置房期房并自行过渡居住的,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从第25个月开始至第36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给予补偿;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第37个月开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8元标准给予补偿。
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⒏征收范围内生产型企业实行异地搬迁,办公、仓储等非住宅
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⑴生产、办公、仓储等非住宅房屋建安成新价按海政办发[2011]196号文件《工业及仓储用房结构等级及重置价格》执行。
工业及仓储用房结构等级及重置价格
单位:元/㎡
⑵营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按《海安镇集体土地上营业、办公房屋区位补偿基准价》执行。
海安镇集体土地上营业、办公房屋区位补偿基准价
单位:元/㎡
说明:⒈租赁集体土地所建的生产、办公、仓储用房不享受区位价补偿。
⒉营业用房的界定以《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用途为准。表中所列营业用房区位补偿价只作为原用途改营业用途的参考价基数。
⒊非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同类地段相应用途区位补偿基准价的20%计算空地补偿。
⒋对合法的住宅房屋、生产、仓储、办公用房改变用途为营业的,按原用途评估补偿。对被拆迁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且持续用作经营场所1年以上的合法的住宅房屋、生产、仓储、办公用房,可按实际经营面积,参照《海安镇集体土地上营业、办公房屋区位补偿基准价》中相应区位营业用房基准价的一定比例增加补偿。补偿标准为: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增加5%;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增加10%;5年以上(含5年)的,增加20%。
⒌异地搬迁生产及物流、仓储型企业新选址用地实行等面积置换,对原企业不再进行区位价补偿,同时,根据区位优劣互找区位差价,高区位搬迁至低区位的,每相差一个区位,按原征收合法土地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企业新用地面积超过原征收土地面积的,超出面积按海安镇项目用地价格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