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艺厅[2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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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教体艺厅[200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第八届中运会上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表

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教体艺[2001]2号)的精神,我部定于2001年6月始在全国中小学校中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选优评估工作,并于2002年7月第八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期间,对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现将评估指标框架体系(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将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评估工作的正确导向和工作质量。

二、各地应根据我部印发的评估指标框架体系,结合2001年开展的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评估细则和实施办法。

三、各地可以先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合格评估,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选优评估。

四、评选、上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评选、表彰办法,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评选,确定上报的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名单。

2、各地的评估选优工作应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各有关单位将评选出的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的情况及书面材料(附一千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按统一表格(见附件四、附件五)逐一填写清楚,加盖公章,一式二份于2002年4月1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报送我部。信封上请注明“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评选材料”字样。(联系人: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顾美蓉,联系电话:[010]66097180邮编:100816)。

3、我部将于今冬、明春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估选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组成“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审。

五、各地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名额见附件三。

六、各地在评估选优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教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附件:一、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框架体系

二、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三、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表彰名额

四、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优秀学校评选申报表

五、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申报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一日附件一

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框架体系

一、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权重:10%)

(一)领导重视程度

1、体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并得到落实

2、将体育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

3、学校对体育教师的待遇及有关政策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1、体育教学组

2、学校体育工作组织和管理

3、有关部门与体育管理部门的配合

4、学校组织在学校体育中发挥的作用

二、基础建设(权重:25%)

(一)师资队伍建设

1、体育教师编、配情况

2、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备

3、学历结构、职称结构

4、师资培训

(二)教学条件

1、体育经费

2、体育场馆设施

3、体育器材设备

4、体育电化教学与声像资料

5、体育图书资料

6、计算机配备

三、课程教学(权重:20%)

1、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情况

2、体育课开课率情况

四、课外体育活动与课余训练(权重:15%)

(一)课外体育活动

1、早操

2、课外辅导与锻炼

3、群众性的竞赛活动

(二)课余体育训练

1、运动队训练与管理

2、运动竞赛成绩

五、教学与科研成果(权重:30%)

1、学生对体育知识、技能的掌握

2、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3、学校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

4、教学科研成果

附加评分:≤±5分

附件二

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普通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从事学校体育的教育、教学、管理、教研(科研)等工作5年(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以上者。

二、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学校体育法规,热爱体育教育事业和本职工作。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工作认真负责,职业道德高尚。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五、在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和比赛、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

附件三

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人在工作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表彰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名额

优秀学校数先进个人数

北京11 9

天津11 9

河北15 15

山西13 9

辽宁15 9

吉林9 8

黑龙江9 8

上海11 9

江苏15 14

浙江12 9

安徽12 11

福建9 8

江西11 10

山东17 15

河南17 15

湖北14 12

湖南17 14

广东15 15

海南 5 6

重庆10 9

四川17 14

贵州8 8

云南10 8

陕西13 9

甘肃9 8

青海 5 6

内蒙古8 6

广西10 12

西藏 5 6

宁夏7 6

新疆10 6

合计350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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