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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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 平安附加 长期 意外伤害保险 ( 2013 ) 合同 ” 内 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 .. ...... . . .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1.2
合同生效
1.3投保年龄Fra bibliotek1.4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9.3)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 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 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 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 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保险条款(2013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保险条款(2013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总则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商户意外责任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商场承租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致被保险人因作为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承包人与分包人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的承包人及/或分包人(包括其雇员)在从事提供予被保险人约定服务或代表被保险人提供约定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致被保险人因作为发包人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临时展会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赞助、主办或参与及举行的展览/业务推广活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意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4.展品责任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对因展览/陈列所需而临时保管或控制的物品和装置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5.对外供应宴会餐饮服务责任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发生与其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以外其它地方所提供宴会、餐饮服务有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6.公干责任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境外任何地方履行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职责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7.起重设备条款(已包含电梯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发生与其拥有、管有或使用的任何电梯/升降机、扶梯、吊机、起重设备、非公共道路使用车辆及/或其它固定/流动机器设备有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门(急)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公共交通机动车意外伤害

公共交通机动车意外伤害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五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六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七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九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五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七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三条投保范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受益人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第十三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四条资料提供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六条争议处理第十七条释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公共交通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资料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资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凡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团体或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辆所有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条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针对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而提供的保险服务。

该保险条款通常适用于所有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公交车、出租车、轮船、飞机等等。

如果您因为乘坐这些交通工具而发生意外伤害,太平保险公司将会为您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您减轻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保险条款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投保对象:该保险适用于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士。

并且,此保险可以作为其他保险的补充,例如旅行保险、家庭保险等等。

二、责任范围:该保险的责任范围通常指涉及以下情况所产生的损失: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身故、残疾、医疗费以及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这些损失将由太平保险公司视情况而紧急处理。

三、保险金赔付: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付标准为被保险人提供赔偿。

若被保险人因所乘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因伤残或病情严重经批准由医院送回国内,则赔偿具体标准为:如获得残疾赔偿,将会赔付保险金额的100%;如为意外身故赔偿,则赔付保险金额的100%。

四、理赔指南: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任何一种交通工具受伤或身亡,或在境外医院急救的情况下必要时,为了及时处理保险赔偿事宜,请被保险人及时联系太平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随时为您提供帮助和咨询。

五、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年龄、性别、职业和保险期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保险费通常以每百万元为单位计算,投保时需要依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在乘坐各种工具之前,先做好安全检查,尽可能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只有在不幸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时,保险才能帮助您减轻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总之,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出现有效保护了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我们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一定要做好安全预防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同时,如果出现了不幸的事故,可以及时联系太平保险公司,以便尽快获得理赔。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出行宝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出行宝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出行宝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第二条 投保年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我们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保障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陆路或水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陆路或水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按本条上述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是在我们给付保险金之前,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同我方签订协议,同意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把保险金退还给我方。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陆路或水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称全残,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称全残,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3版)条款

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3版)条款

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3版)条

XXX的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3版)条款如下: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本保险合同是附加于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
合同”)中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只有在主险合同有效的情况
下才能生效。

如果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也会无效。

如果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有冲突,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人根据主险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那么对应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保险单约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06年第10号GB/Tl6180-2006)或者《道路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2002)为准,保险人将按照本
保险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或双方约定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主险合同。

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在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需要提供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证明和材料以及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此外,以下是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残疾程度给付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75%
三级 50%
四级 30%
五级 20% 六级 15% 七级 10% 八级 7.5% 九级 5% 十级 2.5%。

公共交通意外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的必备保障

公共交通意外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的必备保障

公共交通意外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的必备保障在现代社会,公共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公共交通意外险成为了日常出行的必备保障之一。

本文将探讨公共交通意外险的定义、作用和购买建议,以及与公共交通意外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公共交通意外险的定义公共交通意外险是指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伤亡或残疾而获得的保险赔付。

公共交通意外险通常包括地铁、公交车、轻轨、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部分:公共交通意外险的作用公共交通意外险对乘客具有以下作用:1.经济保障:意外事故可能导致乘客受伤、残疾甚至死亡,公共交通意外险能够为受伤者或家属提供经济赔偿,减轻因意外事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

2.医疗费用报销:乘客在意外事故中受伤后,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公共交通意外险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费等,有效减轻个人负担。

3.伤残津贴:意外事故可能导致乘客身体部分残疾,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公共交通意外险可以为乘客提供伤残津贴,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

4.身故保险金:在极端情况下,意外事故可能导致乘客丧命,给家属带来沉重的打击和经济负担。

公共交通意外险可以提供身故保险金,以支持家属度过难关。

第三部分: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的建议在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1.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选择有良好声誉和信誉的保险公司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以确保保障和理赔的可靠性。

2.了解保险条款: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细则,了解保险范围、保险金额、理赔流程等重要信息。

3.选购适合的保险金额: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过高可能会增加保费负担,而保险金额过低则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4.注意理赔流程:在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后,如遭遇意外事故需要理赔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理赔顺利进行。

永诚财险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永诚财险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入口,在交通工具内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主保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在交通出行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风险。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乘坐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2. 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死亡、伤残等情形。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1.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2.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具体金额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具体金额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六、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理赔。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根据保险责任已经承担的部分进行相应赔付。

2. 合同到期或发生约定终止事由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八、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意外伤害,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2)乙方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非法活动;(3)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交通工具使用规定等自身过错行为。

2. 具体免责事由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条款1.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 款)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 款)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人保寿险[2017]意外伤害保险041号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1.1附加合同订立 5.1周岁1.2附加合同生效 5.2意外伤害5.3公共交通工具2.您获得的保障 5.4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 5.5交通事故2.3保险责任 5.6酗酒2.4责任免除 5.7猝死5.8精神疾病3.您的义务和权利 5.9潜水3.1保险费的交纳 5.10空中运动3.2效力终止 5.11攀岩5.12探险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13武术4.1受益人5.14特技表演4.2保险金申请5.15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4.3诉讼时效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安鑫保两全保险产品问答

安鑫保两全保险产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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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鑫保两全保险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
4、保费保证能返还,保障养老两兼顾
保险期间内,王先生可享受重疾、意外、身故等保障。到70岁时平安
无事,给付主险和附加重疾所交保费之和51200元,可作为补充养老金 ,让养老生活更有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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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单利益测算(单位:元)
重要提示: 1、上表中除期交保险费和累计保险费外,所有数值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上表数据金反映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 的情况。 2、以上利益演示中所有数值均为实际利益取整所得,与实际数值可能会略有差异。 3、本保障计划所列保险利益、数据等,均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职业类别计算所得。如果设定的年龄、职业类别与实际 年龄、职业类别不同,对应的保险利益和数据等将会有所不同。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
保险费
•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 交费年期:10、15、20、30年交
备注: 责任细则请参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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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因公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2013版)条款

附加因公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因公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公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主险合同所列的残疾之一者,保险人除根据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主险合同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以外,另行按如下约定给付因公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因执行公务、公职行为而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主险合同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两倍另行给付因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执行公务、公职行为而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并被追授为革命烈士或被其工作单位所属系统认定为全国该系统一、二级英雄的,保险人按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四倍另行给付因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以上情形重叠时,本保险合同的加倍给付不累加计算,仅按其中给付较高的一类执行。

第三条责任免除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主险合同规定的各项证明和材料外,还须提供其工作单位开具的因公意外身故证明材料。

如被保险人因公意外身故并被追授为革命烈士或全国该系统一、二级英雄的,须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或相关部门签署的追授英雄文件或证明。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第六条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执行公务、公职行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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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或造成主险合同所列的残疾之一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
第七条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不包含索道)、汽车(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轮船(包括渡轮)。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轨道交通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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