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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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和公示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及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包括:

(一)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

(二)招标代理、拍卖行、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及其从业人员;

(四)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和诚信体系联建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行为认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五条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记录:

(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生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生效的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行为;

(三)生效的司法文书和监察机关认定的贿赂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行为。

第七条各方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首次不良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予记分。自首次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分累加。

第八条不良行为处理方式分为约谈、警告和公示:

(一)首次发生且记5分以下的,进行约谈;

(二)首次发生且记分5分以上10分以下的,书面警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上网公示:

1. 一年内再次发生同样不良行为且记分低于10分或者

记分10分以上15分以下的,公示3个月;

2. 记分15分以上20分以下的,公示6个月;

3. 记分20分以上的,公示1年。

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等依照相关规定约谈、警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网公示。

第九条上网公示的,公示期满后,对应的不良行为记分归零;未上网公示的,记分满1年后,对应的不良行为记分归零。

公示期间,竞争主体不得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介机构不得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业务。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和交易履约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诚信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应当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竞争主体资格评审或者信用评分,应当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披露的信用信息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在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中,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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