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补贴与反补贴要求措施协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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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范文(正式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通用范文(正式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条:总则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规范,以限制和监管成员之间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本协议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在成员之间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二条: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成员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为了促进其国内产业或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补贴可以采取财政拨款、贷款、减免税收、政府采购等形式,也包括在国内市场上提供特殊的金融、贸易和投资条件等方式。

第三条:明确禁止的补贴本协议对一些补贴措施做出明确禁止。

例如,禁止对出口商品提供补贴,以及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和产生贸易扭曲的补贴措施。

第四条:可允许的补贴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补贴措施被允许存在。

这包括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而采取的补贴措施,以及为了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补贴措施。

第五条:反补贴措施的定义反补贴措施是指成员国为了对抗其他成员国采取的补贴措施而采取的措施。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免受其他成员国补贴措施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调查程序本协议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程序。

成员国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向WTO 申请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在调查期间对涉及的进口商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第七条: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本协议强调了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

成员国应当在进行倾销调查时,同时考虑到对应进口商品享受的补贴措施,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下的贸易。

第八条:解决争端的机制本协议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机制。

成员国之间对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争端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九条:技术援助和合作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本协议,发达国家承诺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合作。

第十条:过渡安排和宽限期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本协议规定了过渡安排和宽限期。

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补贴政策,以逐步适应国际贸易规则。

第十一条:最后条款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适用WTO框架下的一般规则和程序。

《补贴及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及反补贴措施协议》
▪ 对与农产品有关的补贴,首先遵循 农业协议的规定,超出农业协议允 许的范围和条件时,可适用SCM
中国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承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第10条中, 就补贴问题,我国做出了如下的具体承诺:
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与或维持的任 何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
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特别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 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 况下;
二 补贴的专项性
▪ 补贴具有专项性,则必须受制于该协议规定 的纪律,而非专项性的补贴则可以普遍采用, 不会被认为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因此也不 需要受到约束。
三 补贴的类型
补贴分为三类 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
1. 禁止性补贴
▪ 禁止性补贴(Prohibitive Subsidies),也就 是红色补贴,指的是一国既不得给予也不得 维持的补贴。
1. 临时措施
▪ 条件:初步确定存在补贴及补贴是国内产业 受形式:保证金或保函,金额相当于初步确定 的补贴额。
▪ 期限:自发起调查后60日后才可实施,且实 施的期限不能超过4个月。
2. 反补贴税
▪ 在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 下,即在调查后最终确定存在补贴及由此引 起的损害,由进口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决定是 否征税以及征税的金额。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分为
11个部分 32个条款 7个附件
一 补贴的定义
▪ 在一成员国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 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存在任何GATT1994第16 条意义上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并因以上财政 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而获得了某种利益。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协议内容:1. 补贴措施1.1 补贴定义:补贴是指为了支持或保护本国产业或产品而向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财政或金融支持。

1.2 补贴透明度:双方承诺在实施补贴措施前向对方提供相关补贴计划的详细信息,包括补贴对象、金额、期限等。

1.3 补贴限制:双方同意不实施任何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等。

2. 反补贴措施2.1 反补贴定义:反补贴是指为了应对他国补贴措施对本国产业或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2.2 反补贴调查:双方承诺在实施反补贴措施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2.3 反补贴限制:双方同意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遵循WTO规则,确保公平和透明,并尽力避免对他国企业和产品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 争端解决机制3.1 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引起的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仲裁解决:若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独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尊重仲裁结果。

4. 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双方同意建立监督机制,定期交流和分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信息,以确保其透明度和合规性。

4.2 评估机制:双方同意定期评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效果,包括对本国企业和产品的影响,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等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法律要求披露的情况,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尽力保护被披露信息的机密性。

6. 生效与终止6.1 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并按照各自国内法程序批准后生效。

6.2 终止条款: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有效期】,双方同意在协议到期前【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通过限制国家对本国企业提供的补贴以及针对其他国家企业的反补贴措施,确保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以上述协议为主题,探讨其背景、原则、内容和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协议的重要性和作用。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背景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问题引起的。

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补贴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反补贴措施来防止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保障就业。

然而,这些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和制造贸易摩擦,故有必要建立一套规则来约束各国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预见性、透明度和争端解决。

可预见性意味着各国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可预测的,企业可以预先了解到对手国家的补贴规模和范围,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透明度则要求各成员国提交补贴信息的通知,并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信息。

争端解决是协议中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减少争端的程度和频率,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对不同类型的补贴进行分类和规定了不同举证标准。

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和可允许的补贴两种类型。

禁止的补贴包括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对产业进行特殊补贴以及有可能导致倾销的补贴等。

允许的补贴则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补贴、农业补贴和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补贴等。

对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程序和标准。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实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协议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通过建立规则和程序来解决纠纷,维护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其次,该协议限制了国家对本国企业的补贴规模和范围,减少了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推动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引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指一国或多国为了保护自身产业和市场,采取的对外国产品实施补贴或反补贴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手段,旨在维护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本文将探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背景、目的及影响因素,并分析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日益紧密。

然而,贸易竞争带来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也逐渐凸显。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各国纷纷采取补贴措施,以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目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国内产业:通过给予本国企业补贴,提高其竞争力,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竞争的侵害。

2.防止倾销行为: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可能通过倾销行为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这种行为。

3.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确保本国产业的健康发展。

影响因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贸易格局: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和格局将直接影响各国采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程度和方式。

2.国内产业竞争力: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将决定政府是否需要采取补贴措施,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政府政策导向:政府的政策导向将决定其对于补贴与反补贴的态度和实施程度。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贸易壁垒加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将加大国际贸易的壁垒,增加了国内产业准入的门槛。

2.贸易纠纷增加:由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导致贸易争端和纠纷的增加,进而影响国际贸易的稳定性。

3.扭曲市场竞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可能扭曲市场竞争,使市场资源分配不均衡。

结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其实施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为了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与自由,各国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制定更为合理和有效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以实现共赢的局面。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一种合同协议,用于规定双方在补贴和反补贴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通常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旨在解决贸易中的补贴和反补贴问题。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该协议可能包含的内容:
1. 定义和解释:协议会明确定义补贴和反补贴的概念,并解释相关术语的含义。

2. 补贴措施:协议会列出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补贴措施,包括补贴的类型、金额、期限等。

3. 反补贴措施:协议会规定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补贴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如征收反补贴税、限制进口等。

4. 补贴调查:协议会规定双方在补贴问题上的调查程序和要求,包括信息交换、调查期限、调查方法等。

5. 争议解决:协议会规定双方在补贴和反补贴问题上的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6. 合规和合作:协议会要求双方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补贴和反补贴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的需求而有所不同。

在签署协议之前,建议双方详细讨论和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双方的利益和法律要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是什么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是什么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是什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那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第1条补贴的定义1.就本协议而言,以下情况应被认为有补贴存在:⑴某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政府机构(在本协议中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①政府行为涉及直接资金转移(如赠与、贷款、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②本应征收的政府收入被豁免或不予征收(如税额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③政府提供不属于一般基础设施的商品或服务,或购买商品;④政府向基金机构支付款项,或委托或指导私人行使上述①至③项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是赋予政府的职权,以及与通常由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差别的行为;⑵1994关贸总协定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⑶由此而给予的某种优惠。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的规定,或只有在根据第2条的规定该项补贴是专向性的时候,才应遵守第三或第五部分的规定。

第2条专向性1.确定上述第1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对于在授予当局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是否为专向性的,应按照以下原则:⑴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⑵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⑶如果尽管上述⑴和⑵项所规定原则的适用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补贴计划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的使用,补贴计划由特定企业支配性的使用,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向特定企业的授予,在决定授予补贴时授予当局行使决断权的方式。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是指政府提供给本国企业或产业的经济支持措施。

补贴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但同时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为了规范补贴的使用,贸易各方制定了一系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防止补贴导致的市场扭曲。

贸易各方通过协定共同约定了补贴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及补贴措施对市场的影响。

例如,协定规定了一些常见的补贴形式,如直接补贴、贷款补贴和减免税收。

协定还规定了补贴的数量限制和使用期限,以避免长期的、无限额的补贴措施对市场产生过度影响。

协定还明确了反补贴措施的使用条件。

当贸易各方认为其中一国家提供了不公平的补贴,损害了其自身的利益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征收针对特定进口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贸易各方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贸易救济调查,对补贴措施进行评估,并在调查结果出台后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其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促进了贸易各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贸易各方通过协定确立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协调了各自的贸易政策和行动。

在贸易纠纷产生时,协定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各方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端,避免了单边行动和贸易战。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协定的实施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协定要求各国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行动,并确保相应的补贴措施符合协定的要求。

但是,贸易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同的国内政治环境可能导致协定的执行存在障碍。

其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可能给一些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利影响。

这些国家通常依靠补贴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和产业。

限制补贴可能会导致这些国家的产业竞争力下降,进一步加剧了贸易不平衡。

综上所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国际贸易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调节作用。

它保护了贸易的公平性,促进了贸易各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然而,协定的执行和实施仍然存在障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实现更加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国际贸易体系。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概述第一条目的与范围第二条定义1.补贴:涉及政府提供的财政或经济支持措施,给予特定业务或产业以利益或福利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为对进口补贴商品采取行动的措施。

3.企业:指对任何经济活动负责的规划、组织、集中和控制的任何实体。

4.政府:指各国政府或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这些政府所辖任何公共机构。

5.补贴政策:指由政府实施的、有关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法案和其他程序。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补贴的性质补贴可以是直接支付的款项,包括政府赠款或贷款,以及政府提供的资金;或者是通过减免税收或特殊贷款条件等间接给予的经济支持。

第四条禁止的补贴措施1.对出口者或者特定商品的支付国内补贴。

2.鼓励产生、使用或者接受特定出口而支付的补贴。

3.对本国采购的特定商品支付的补贴。

4.补贴的支付与出口性质或者程度直接相关。

5.其他补贴措施,使产品在全球市场上得到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五条非禁止补贴措施本协议规定的禁止补贴措施以外的补贴措施被认为为非禁止补贴措施。

这些补贴措施可能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被禁止。

第六条有害补贴如果另一WTO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国的某种补贴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可以要求所涉及的补贴所属成员实施或维持的补贴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七条损害证据和因果关系的确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之前,首先应当确立所涉及的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确定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条临时反补贴如果经过初步调查,存在足够证据表明所涉及的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调查成员可以立即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九条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暂停如果最终调查发现实质上未发生补贴,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补贴或其支付无法正式证明,成员应立即暂停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十条对进口商品的反补贴措施在调查发现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正式的反补贴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2024精)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2024精)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立法背景本协议旨在针对补贴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规范和协商,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本协议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之间的贸易活动。

第二条:定义1.补贴措施(SubsidyMeasures):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指提供给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财务援助,包括补偿、减免或在其他形式上减轻其负担的措施。

2.直接补贴(DirectSubsidies):指向企业或产业直接提供的财务援助,包括直接支付、贷款或担保等形式。

3.隐性补贴(HiddenSubsidies):指以不直接给予财务援助的形式,通过减轻企业或产业的负担或提供特殊待遇的措施。

4.反补贴措施(CountervlingMeasures):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指针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采取的合法行动。

第三条:原则1.公平贸易(FrTrade):成员国应在贸易活动中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补贴措施给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或产业造成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2.透明度(Transparency):成员国应保持透明,及时通报补贴措施和相关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措施的性质和影响。

3.互惠原则(Reciprocity):成员国之间应相互尊重和平衡的参与补贴措施,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的规定第四条:补贴措施的禁止1.除非符合例外规定,补贴措施应被视为禁止。

2.隐性补贴应被视为直接补贴。

3.例外规定包括国家发展计划、环保和区域发展等特殊情况。

成员国若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对其企业或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第六条:补贴措施的通知成员国应及时向WTO通报其所有的补贴措施,包括直接补贴和隐性补贴的信息。

第七条:补贴措施的审查1.成员国可向WTO请求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进行审查,如发现有利于企业或产业的不公平补贴。

2.审查应基于提供的证据,并遵循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补贴措施的争端解决如发生争端,成员国应使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补贴措施的争议。

WTO反补贴协议

WTO反补贴协议

WTO反补贴协议阅读:578 次日期:2009-8-24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协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订了许多协议,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协议即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协议的全称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时又被称为《SC M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的主旨是其成员反对另一成员政府或当局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并可按协议规则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

反补贴协议与《反倾销协议》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

其目的也是相似的,都是平衡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其措施针对的价格结果也是相似的,倾销和补贴都可以使价格定在“不公平”的低水平上。

其措施也是相似的,即对违规进口的产品加征一定的关税。

但也有重要区别,主要是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是出口企业定价的结果,补贴是政府行为的结果。

补贴的危害非常严重。

补贴被认为是世界贸易当中最可怕、最有力的竞争武器,它使某一产品可以采用超低价格轻松迅速地打败一切对手,因而是对手们最忌讳的不平等的竞争措施。

补贴实质是通过财政手段和某个公共机构集合大众的经济力量支持某一产品获得超低价格竞争优势。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规则(一)补贴的定义补贴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1.提供了财政资助;2.资助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3.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

协议规定,财政资助是指: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控股);潜在的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如通过税收抵免);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购买商品等;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以及授权或指示某种机构提供财政或经济资助等;从公共机构得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公共机构是指:政府、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为企业服务的各种公共机构。

是否授予了利益这一点,协议并未规定直接的指导原则。

对这一问题的沉默反映了该协议谈判者之间的分歧。

(二)补贴的专向性限制原则即协议所反对的是给予特殊企业或产业、一组企业或产品的补贴,这种专向性补贴才会使资源分配扭曲,因而必须反对和限制。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协议的结构和内容
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在任何情 况下都应取消的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不可诉性 补贴则是指不会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反补贴措施的运用
协议规定了运用反补贴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反补贴税的征收、反补贴税的金额、反补 贴税的期限等。
协议的修订和更新
修订程序
协议规定了修订程序,包括提出修订动议、委员会审议、成员方投票表决等步骤。修订动议需获得委 员会的通过,并经过成员方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生效。
更新内容
协议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例如,近年来协议增加了对国有企业、产能过剩 和环境政策的审查内容,以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协议还不断引入新的概念和原则, 如“不可诉补贴”和“可诉补贴”的概念以及“黄灯条款”等。
06
结论与展望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影响与效果
01 减少贸易扭曲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通过规范成员国的补贴行 为,有助于减少贸易扭曲,提高全球贸易的公平 性和效率。
02 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中得到特殊和差别待遇,有机 会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有利于保护 其利益。
03 促进可持续发展
反补贴的影响和效果
影响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会对出口国和进口国产生影响。对于出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会使其出口产品受到限制,从而 影响其经济利益;对于进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可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也可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 ,从而影响消费者利益。
效果
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取决于其实施方式和实施力度。如果进口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反补贴措施,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比较明显,即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是,如果进口国采取的措施不够严格或者存在漏洞,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受到影响。此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需要考虑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影响。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4
期限
5
复审
6
添加标题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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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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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添加标题
主要的特殊与例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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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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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进口竞争补贴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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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竞争力的例外
添加标题
禁止性补贴措施的例外
严重侵害推定的例外
1
反补贴调查的例外
2
私有化计划补贴的例外
研发补贴
06
添加标题
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07
添加标题
环保补贴
08
添加标题
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也要通知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审议。 磋商和授权的补救
五、反补贴措施(10-24条)
反补贴税的适用 反补贴税是指为了抵消对任何商品在制造、生产或出口阶段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反补贴税的征收要按照本协定和《农业协定》的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 反补贴调查发起的途径 国内产业申请发起。 主管机关自行发起。
添加标题
磋商请求的说明
添加标题
DSB报告的执行
添加标题
磋商
添加标题
DSB解决
添加标题
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
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01
添加标题
不可诉补贴包括:
02
添加标题
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03
添加标题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04
添加标题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05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者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者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iii)政府不是提供普通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收购产品;(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者向私人机构担保或者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者(2)存在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者价格支持,和(b)由此而赋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份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 3 部份或者第5 部份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赋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者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憧憬,应合用以下原则:(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者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者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者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者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如果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主要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

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时间跨度。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事宜,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2.补贴措施2.1补贴范围(1)本协议所指的补贴是指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财政拨款、税收减免、贷款担保、直接或间接宝倫消费的价格补贴、政府担保或不计入进口物理的计量费用等等;(2)补贴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农业、能源、运输、制造业、服务业等。

2.2补贴限制(1)各成员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关于补贴的规定;(2)各成员对本国企业的补贴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环境;(3)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旨在扭曲国内市场竞争和干扰其他成员贸易的补贴措施;(4)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旨在阻碍其他成员企业进入本市场的补贴措施。

2.3补贴申报与报告(1)各成员应及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有关补贴的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2)申请补贴的企业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报告。

3.反补贴措施3.1反补贴调查(1)各成员有权对其他成员实施的补贴措施进行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2)反补贴调查应遵循公平、透明、无歧视的原则。

3.2反补贴措施的实施(1)如果经反补贴调查确认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各成员可以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予以反制;(2)反补贴措施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并尽量避免对其他成员的不合理歧视和损害。

3.3反补贴结果的宣告和通报(1)反补贴调查结果应及时宣告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2)各成员应对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相关信息。

4.争端解决各成员在实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端,各成员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调解、仲裁或争端解决。

5.协议执行和监督5.1协议签署后,各成员应按照约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机制监督协议的实施情况。

5.2各成员需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报告实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情况,包括补贴的类型、金额和受益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标准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标准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1.该协议旨在限制和规范成员对进口产品给予的补贴和对产品出口提供的反补贴措施。

2.该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

第二条:定义1.补贴: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贡献,以支持生产、加工或出口产品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指对外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的行为。

3.正当证据:指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时,证明补贴存在并且损害了其他成员利益的证据。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一般规定1.补贴应当符合该协议中的规定。

2.补贴不应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条:禁止补贴1.补贴应当遵守该协议附录中列出的禁止补贴规定。

2.例外情况应当在附录中得到规定。

第五条:可允许的补贴1.可允许的补贴应当符合该协议中的规定。

2.可允许的补贴应当遵守该协议附录中列出的条件。

第六条:计数方法1.成员应提交补贴计数指南,以确保计算补贴金额的一致性。

2.补贴计数指南将列出计算补贴金额的方法和准则。

第七条:秘密补贴1.成员应对补贴提供者提出要求,以获得补贴信息。

2.成员应保护补贴信息的秘密性。

第八条:反补贴措施的使用1.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2.反补贴措施可以在正当证据的基础上使用。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九条:反补贴措施的应用1.可以在进口产品受到补贴的情况下,对该产品进行反补贴措施。

2.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条:临时反补贴措施1.可以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期间,临时实施反补贴措施。

2.临时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一条:反补贴调查1.成员可以进行反补贴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补贴。

2.反补贴调查应根据该协议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盘查1.成员可以进行盘查,以了解补贴情况。

2.盘查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告和咨询1.成员应对将进行反补贴措施的意向进行公告。

2.成员应根据该协议的规定进行咨询,并尽力解决争端。

第十四条:确定金额和征税1.反补贴措施的金额应根据补贴的损害程度确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定义
反补贴承诺是指出口国政府同意减少或取消对出口产品的补贴, 以减轻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目的
通过减少或取消补贴,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稳定。
实施
通常在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中规定。
反补贴措施的执行
定义
反补贴措施的执行是指进 口国政府根据反补贴税或 反补贴承诺,对进口商品 采取的限制或监管措施。
目的
确保反补贴税或反补贴承 诺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平 竞争和保护国内产业。
实施
通常由进口国政府相关部 门负责执行,包括海关、 商务部等。
03
补贴协议的主要内容
补贴协议的适用范围
国家范围
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国家。
企业范围
适用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产业范围
适用于所有产业,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 等。
协议目的
防止过度补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促进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02
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税01Biblioteka 0203定义
反补贴税是对进口商品征 收的一种特殊税,以抵消 国内生产商因补贴而获得 的竞争优势。
目的
消除不公平的贸易优势,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实施
通常由进口国海关在进口 环节对商品征收。
反补贴承诺
补贴的影响
积极影响
可以促进特定行业或企业的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对于社会弱势群体, 补贴可以帮助改善其生活状况。
负面影响
可能导致市场扭曲,阻碍公平竞争;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失真。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背景
背景介绍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各成员国的补贴政策,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 。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为了确保公平贸易和竞争,防止成员国使用不公平的补贴措施来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该协议旨在限制和监管国家之间的贸易补贴,并提供一套规则和程序来解决补贴争议。

该协议分为两个主要部分:《补贴协议》和《反补贴实施协议》。

《补贴协议》首先定义了补贴的概念。

补贴被定义为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维持的经济资源的提供,这种资源有可能对市场产生扭曲作用。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两类:禁止补贴和可容许补贴。

禁止补贴指的是那些对国内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对其他国家的贸易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这些补贴被视为破坏公平竞争,因此被禁止。

协议列举了一些禁止补贴的具体例子,如出口补贴,即直接用于出口产品的补贴,以及补贴对本国产品使用特定的国内原料或工艺等。

可容许补贴则是一种符合规定的补贴形式,其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发展。

这类补贴一般不被视为具有负面影响,但也需要遵守一些条件和限制。

协议规定了一个“计算补贴”,即计算补贴何时可能对市场产生扭曲作用的方法。

根据《补贴协议》,成员国需要及时通知WTO关于所有的补贴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信息。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讨论和解决补贴争端的程序。

与《补贴协议》相对应的是《反补贴实施协议》,该协议主要着重于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是指当一个国家认为另一个国家的补贴导致了本国产业受损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

根据《反补贴实施协议》,当一个国家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时,它需要向WTO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证明文件,并根据协议中的程序进行调查。

WTO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有效采取反补贴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以及对进口产品的限制措施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和促进贸易自由化。

通过限制和监管补贴的使用,并提供一套解决争端的程序,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和有序的贸易环境。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要点二
详细描述
WTO框架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规范成员国反 补贴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该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实施反补 贴措施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 和不可诉补贴的定义,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反 补贴措施的实施要求等。此外,WTO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 制,对成员国之间的反补贴争端进行裁决。
反补贴措施
国际合作与监督
各国在WTO框架下加强合作与监督, 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
当一国认为另一国的补贴措施对其造 成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 护本国产业。
03
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总结词
反补贴措施是对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补贴所采取的抵消性措施,以消除其对 进口国造成的负面影响。
协议的争议和挑战
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有观点认为协议存在贸易保护主 义倾向,一些国家利用补贴和反 补贴措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
业。
发展中国家权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可 能面临挑战,需要更多关注其发
展需求和权益。技术Fra bibliotek问题协议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技术性 问题,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界 定和衡量标准等,需要进一步明
目的
该协议旨在限制成员国采取补贴和反补贴措 施的随意性,确保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遵 守公平竞争原则,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全球
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协议的主要内容
定义和分类
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禁止性 补贴是指对进口商品实施歧视性待遇的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对进口商品造成损害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则是指不会对进口商品造成损害的补贴。
02
补贴措施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第七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第七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基本衔接,在
形式上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开,单独立法
第四节 中国面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
• 三、中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和对策

中国2003年以前并没有受到国外反补贴调查,从
2004年4月13日起,加拿大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连续对我国
出口烧烤架、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了反倾
• (3)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受理机构一致,都是由行政机 关进行裁决,调查裁决过程也有很多相似。
• (4)依据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而采取的自保制裁措施 都是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用以消除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 害。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不同之处: • 1.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 • 2.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 3.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规定的课税标准不同。 • 4.反倾销规则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效果不同。 • 5.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 • 6.对微量的标准及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 • 7.制裁的期限不同。 • 8.救济方法不同。
也可以通过免税、优惠贷款等间接渠道;既可以是金钱的
予免,也可以是货物的转移。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4.补贴的结果是利益的得失,对补贴方而言,表现为
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就受补贴方而言,则表现为从收
入、成本或税额的增减中产生利益。

5.补贴的根本目的是增强有关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
竞争力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三节 国际反补贴发展的新趋势
• 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

长期以来,一些国家对我国采取反倾销调查时常采
用“替代国价格”来衡量我国商品的倾销幅度,这种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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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补贴的定义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iii)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2)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价格支持,和(b)由此而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3部分或第5部分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给予管辖围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向往,应适用以下原则:(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如果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主要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

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围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时间跨度。

2、仅仅给予补贴授予当局管辖权围指定地区的特定企业的补贴是专向性的。

不言而喻,由各级政府的税收部门对普遍通用税率加以制定或改变不应被视为是一种专向性的补贴。

3、第三条规定的补贴应认为具有专向性。

4、根据本条规定对专向性进行认定需在正面证据的基础上加以明确证实。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二部分禁止的补贴第三条禁止1、除在农产品协议中已有规定的以外,下述的属于第一条规定围的补贴应于禁止:(a)在法律或事实上,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以出口实绩作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包括附件1所列举的补贴。

(b)将进口替代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补贴。

2.成员既不应授权、也不应维持第三条第1款中所指的补贴。

第四条补救1.任何时候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在授予或维持某项被禁止的补贴,该成员可要求与另一成员进行磋商。

2.上述第1款提请磋商的请求应提供一份对所涉及的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说明,并附有可以得到的证据。

3.对于按第1款所提请的磋商,被认为授予或维持有关补贴的成员应尽快进行磋商。

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并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

4.如果在提请磋商后的30天不能达成为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参与磋商的任一成员均可将该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便立即建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认为不必要成立该专家组。

5.专家组一经成立,即可请求设专家小组(在本协议中称为“PGE”)帮助判定所涉及的措施是否为一项被禁止的补贴。

一旦收到请求,常设专家小组应立即审查有关补贴的存在及性质的证据,并向使用及维持该补贴的成员提供机会,以便表明有关措施不是被禁止的补贴。

常设专家小组应在专案组限定的期限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常设专家小组对有关措施是否为一项受禁止补贴的结论应由专家组无修改地予以接受。

6.专家组应向争议各方提出一份最终报告。

该报告应在专家组建立和权限确定之日起的90天在所有成员之间传阅。

7.如所涉及的措施被认为是一种被禁止的补贴,专家组将建议实行该补贴的成员立即取消该项补贴。

为此,专家组应在建议中指定一个必须撤销上述补贴的期限。

8.在专家组向所有成员提交报告的30天,争端解决机构应接受该报告,除非争议的某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决定进行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接受该报告。

9.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时,上诉机构应在争议当事人正式通知进行上诉的30天做出决定。

如果上诉机构认为它不能在30天提出该报告,它应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供一书面材料解释它必须延期的理由并告知它可提出报告的时间。

不论如何,该程序不得超过60天。

上诉报告应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采纳,并由争端各方无条件地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在申诉报告向所有成员提交的20天做出不接受该上诉报告的一致决定。

10.如果专家组没有按指定的期限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指示,则应从采纳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之日开始,争端解决机构应允许提出指控的成员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反对该要求。

11.在争端一方当事人要求按争端解决的谅解第二十二条第6款进行仲裁时,仲裁员应对该补贴反措施的适当与否做出裁决。

12.为使争端依本条规定解决,除在本条有专门规定的期限情况外,其他按争端解决谅解解决争端适用的期限应为其中规定时间的一半。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三部分可申诉的补贴第五条不利影响任何成员不能因实施本协议第一条的第1、2款的补贴而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的影响,即:(a)损害另一成员的国产业;(b)使其他成员享受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取消或减少;特别是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约束性减让的利益;(c)严重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本条不适用于农产品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中对农产品所保留的补贴。

第六条严重损害1.以下情况将被认为存在第五条(c)款中所认定的严重损害;(a)对某产品的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b)对某产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的补贴;(c)对某企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补贴,但不包括为长期发展和避免严重社会问题而向该企业而提供的非循环性和不能重复的一次性补贴;(d)直接的债务免除,即免除政府债权,和以补助抵销债务。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如果实施补贴的成员证明有关补贴没有造成第3款所列举的结果,应不认为存在严重损害。

3.如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即存在第五条(c)款所指的严重损害;(a)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另一成员某一同类进口商品进入实施补贴的成员市场;(b)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入第三国市场;(c)补贴的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与其他成员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获得补贴产品的价格明显下降,或对同一市场的同类产品造成了严重的价格抑制,跌价、销售量减少等后果;(d)与以往3年的平均市场份额相比,补贴的结果造成了实施补贴成员的特定受补贴的初级产品或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增加,并且这一增加是自实施补贴后呈持续上升趋势。

4.为第3款(b)项的目的,关于对进口的排斥或阻碍应包括除第七款另有规定应受该款约束外,对同类未受补贴产品相对市场份额的不利影响证明(在一段合适的代表期,充分表明有关产品市场变化的明确趋势,在通常情况下,该期限至少应为1年),“相对市场份额变化”应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a)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b)由于受补贴而使该产品市场份额稳定,否则应会减少;(c)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在减少,但若无此补贴会减少的更快。

5.为第3(c)面的目的,价格下降应包括任何情况下在同一市场受补贴产品与未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比较所显示的价格下降。

价格比较应在可比时期在同等贸易水平上进行,并应适当考虑影响价格比较的任何其他因素。

然而,如果这种直接的价格比较不可能做出,则可以出口单价作为判定价格下降的基础。

6.凡被指控存在严重损害的成员,除附件5第3款另有规定应受该款约束外,应向由第七条引起争端各方和按第七条第4款成立的专家组提供所有能够得到的,关于争端各方有关产品价格及市场份额变化的资料。

7.在相关时期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不应认为存在上述第三款所指的严重损害所导致的排斥或阻碍:(a)对来自起诉的成员的同类产品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或对它向有关第三国市场的进口采取禁止或限制;(b)在有关产品上实行垄断贸易或国营贸易的进口方政府以非商业理由决定将由起诉成员进口转向其他国家;(c)起诉成员有关产品的生产、质量、数量、价格受到自然灾害、罢工、交通混乱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严重影响;(d)存在由起诉成员出口的限制的安排;(e)起诉成员自动减少有关产品的出口能力除(其他情况外,包括起诉成员企业自动将产品出口调整到新的市场);(f)未能达到进口国家的标准或其他法规要求。

8.在未发生第7款所列情况时,对存在严重损害的确认应在向专家组提供或由专家组获得(包括根据附件5规定而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做出)。

9.本条不适用于按农产品协议第十三条对农产品保留补贴的情况。

第七条补救1.平分秋色在农产品协议第十三条中另有规定以外,无论何时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实施了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任何一种补贴,对其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取消、减少或严重损害时,它就可以要求与实施了该项补贴的成员进行磋商。

2.按上述第1款提出的磋商要求应包括有以下的可以得到的证据的声明:(a)有关补贴的存在和性质,和(b)对提出磋商要求的成员的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或对其利益造成的取消、减少或严重损害。

3.对于按上述第1款所提出的磋商要求,被认为授予或维持了有关补贴的成员应尽快进行磋商。

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以及达成能共同同意的解决办法。

4.如果经过磋商未能在60天达成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参加磋商的任何一方可将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求建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方认为不需建立这个专家组。

并应在建立之日起15天决定其人员构成及其权限围。

5.专家组应审议提交的问题并向涉及纠纷的各成员提出最终意见报告。

该报告应在专家组的组成及权限确定后的120天递交至所有成员。

6.在专家组向所有成员提交报告的30天,争端解决机构应接受该报告,除非争端的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它决定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以一致同意方式决定拒绝该报告。

7.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的,上诉机构应在争端当事人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的60天做出它的决定。

如果该上诉机构认为无法在60天提出该报告,则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争端解决机构说明它推迟呈交报告的原因和预计提出报告的日期。

在任何情况下,该程序不能超过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应采纳该报告,争端双方也应无条件地接受该报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在报告提交后的20天以一致同意方式拒绝采纳该报告。

8.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得到了采纳,而这些报告判定补贴已经对另一成员利益造成第五条所称的不利影响的,提供或维持了该补贴的成员应采取适当的步骤来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或撤销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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