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唐国际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障碍和异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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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唐国际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障碍和异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江西大唐国际抚州发电有限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抓小防大”,进一步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目的,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2年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2011年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只是规定了设备障碍、异常和未遂的控制、调查、分析、确定、统计和考核管理。一般及以上事故和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的划分确定应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2年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外委项目部。

第二章控制、调查、分析、统计、考核管理

第四条障碍、异常分析由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总体协调。

第五条障碍、异常、未遂情况分析由发电部部长、副部长、高级主管、安全员、值长、设备工程部部长、副部长、

点检长、安全员主要负责,由安全监察部部长、高级主管、主管主要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控制、调查、分析

(一)一类障碍由公司控制发生率。

(二)二类障碍由公司各部门、外委项目部第一责任人控制发生率,由发生部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组织调查、分析,专业技术负责人、部门安全员协助进行原因分析;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二类障碍,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障碍发生涉及部门进行调查分析,由责任部门写出分析报告。

(三)一类异常由各班组(运行值)负责人控制发生率,由发生部门专业主管(点检长)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工作,部门安全员协助进行原因分析。

(四)二类异常由各班组(机组)负责人控制发生率,由责任班组(值)负责调查分析。

(五)由于设备原因造成机组或主要辅机停运,在处理过程中又发生其他不安全情况的,发电部和设备工程部相关专业要分别写出分析报告。

(六)一、二类障碍发生后48小时内,一类异常、未遂发生后24小时内,责任部门应填写《江西大唐国际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障碍(异常、未遂)分析报告》(见附录1)上报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核实后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二类异常发生后18小时内,责任值(班组)应填写《江西大唐国际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障碍(异常)分析报告》(见附录1)上报本部门。由于问题复杂,一时无法弄清

原因的障碍、异常,责任部门应及时与公司领导、安全监察部联系,说明具体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初步调查报告,正式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报时间。在正式报告上报之前,责任部门要针对此事件落实专人跟踪观察,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攻关,并写出具体措施和事故预想,经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认真执行和落实。

(七)“障碍、异常分析报告”由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示后,发电部或设备工程部各专业按要求在生产例会上进行通报。

(八)同一种障碍、异常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的,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发生涉及部门进行分析,并由责任部门写出分析报告。

(九)障碍、异常造成的设备缺陷按设备缺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统计

(一)安全监察部每月以《安全简报》或安全情况通报的方式通报障碍、异常、未遂情况分析及处理结果。

(二)每年2月底之前,安全监察部负责将上一年全年障碍、异常、未遂情况进行统计并汇编成册,交总经理工作部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考核管理

(一)各部门应将一、二类障碍、一、二类异常、未遂纳入年度安全目标和考核指标,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与两全考核管理挂钩。

(二)公司对发生一类异常、未遂及以上的部门进行考核。

(三)发生二类障碍、未遂及以上的责任单位为外包队伍的,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考核,报告由发包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并上报。

(四)各部门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各级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实施。

(五)发生一、二类障碍、一、二类异常、未遂的部门、班组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严肃对待的态度,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并制订和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杜绝同类不安全事件的重复发生。

第三章一类障碍的确定

第九条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电机组、50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尚未构成事故者。

(二)主要辅助设备(见附录2)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720小时。

(三)汽轮机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汽轮机启停过程中,调速汽门误动或拒动。

2.汽轮机危机保安器拒动或误动。

(四)电气一次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主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时间超过15分钟;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

2.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

3.发电机异步运行超过规定的允许时间。

4.500kV电压等级任一段母线被迫停止运行。

(五)电气二次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500kV变压器、线路的主开关跳闸。

2.500kV线路瞬间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不成功。

3.AVC.AGC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4.PT二次回路短路或CT二次回路开路,造成主设备损坏。

5.计算机监视和操作系统失灵,造成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6.发变组保护装置或线路保护装置误动或拒动,造成发电机组和线路跳闸。

7.快切或备用电源切换装置失灵,造成高压厂用母线失

电。

8、安全自动装置故障,造成机组和线路被迫停止运行。

9.发电机组或500kV变压器、线路主保护全部因故障退出运行。

10.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

(六)热工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机组运行中重要水位监视(如除氧器水位等)全部失去。

2.机组运行中热工DCS系统失灵,时间超过1小时。

3.热工所有测量仪表全部失灵。

(七)化学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酸、碱、氨水等液体大量向外泄漏,已构成环境污染事件。

2.水、汽质量劣化到三级处理值,时间超过4小时。

序号水种类三级处理值

1凝结水电导率(经氢交换柱,25℃):有混床>0.60μS/cm;无混床>0.65μS/cm

硬度:无混床>20μmol/L

2给水电导率(经氢交换柱,25℃):>0.65μS/cm

3炉水pH<8.0

(八)燃煤、燃油贮运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输煤皮带因撕裂、着火等,造成皮带报废。

2.燃油大量泄漏,超过5吨。

3.污油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超过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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