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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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11.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12.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3.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14.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第1、2、6、7、11、12、13项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符合第1、10项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和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下同)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可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同时办理以上情形中的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
申请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或相应金额: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在贷款偿清之前不能提取,该部分金额可在提前全部还款时直接冲减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职工为他人提供质押保证的金额、承诺人为他人贷款提供承诺的冻结部分,以及其他情形冻结的部分,不能提取;
3.住房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注:主要原因是因为住房装修无法提供由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难以辨别是否存在真实的装修行为,也难以核定装修费用金额,由于受工作人员数量限制也无法上门现场核实情况)
4.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单独购买车库、车位,以及别墅等非普通住房的,不能提取;
5.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未偿清所有贷款本息之前,除办理大病提取、临时困难救助提取、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以外,将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到职工个人账户,只能办理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的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或本息;
6.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
二、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申请
职工准备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携带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及时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并于当日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经审批准予办理的,提取资金实时到账;经审批不准予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办理的原因。
(三)公积金中心拨款
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所提取职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内。根据住建部监管要求,为确保提取资金实时到账,提取人应提供在规定的银行(银行名单见附件1)开立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
三、提取的材料、条件、额度
(一)办理提取须提供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
⑴职工本人提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本人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
⑵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除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公积金账户所有人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同时办理职工及配偶提取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外,还须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由委托人本人、被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可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下载打印或到公积金大厅领取)一份(委托配偶等家庭成员办理提取,也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⑶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
以上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原件。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⑴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属夫妻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⑵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见附件3)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需要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的提取,所有相关关系人(例如,需要公示确认父子关系的,相关关系人即指父子二人)均须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到现场签署(签字按手印)的《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并登记相关关系人的住址、电话等详细信息后可先予办理,然后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同步进行公示。如公示之后接到举报并经核实确认家庭成员关系造假属实的,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家庭成员关系造
假的,对提取人及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的相关关系人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家庭成员关系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示的时间为3个月。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须原件。
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根据不同提取情况按以下规定,还应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二)提取条件、需提供材料和提取额度
由于提取项目较多,请按以下提取项目目录查阅: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⑴购买期房提取,⑵购买现房提取,⑶购买二手房提取,⑷购买公有住房提取,⑸购买拆迁安置房补交房款差价提取,⑹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⑺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提取,⑻购买公寓提取;※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亲情提取)相关情况特别说明。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退休提取;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5.调离本市提取;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