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当前形势下银行经营监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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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当前形势下银行经营监管问题分析
当前形势下银行运营监管问题分析
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环境下,中外资银行的竞争正在日趋白热化。尽管目前我国要求外资银行必须建立法人机构才能开展有关业务,但无论是花旗、仍是汇丰等外资银行的母体基本上都是综合化运营的银行,普遍采用的是前台分业、后台综合的营运模式,这种状况无疑会让国内中资银行在同台竞技中处于非对等不公平地位。除了入世后外部金融环境的严峻挑战外,当前要求发展银行业综合运营仍有壹些深层次助推因素,比如,金融创新下国际银行业运营模式的变革,消费者金融行为的变化,以及流动性过剩下银行业生存发展的需要等。在这壹背景下,银行业综合运营的监管问题被提了出来,且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壹、银行业综合运营的特殊风险分析
银行业综合运营主要采用金融控股X公司或金融集团的组织形式,这种复杂结构使银行业综合运营往往会产生自身特有的风险。
(壹)资本金重复计算可能导致财务杠杆比率过高的风险
母X公司拨付子X公司资本金或者资金在集团内反复投资以及子X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金融控股X公司母X公司以外来资本拨付给子X公司资本金时,在母X公司和子X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X公司用这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虽然这种方法能够提高集团资本金的利用率,但这也意味着资本的重复计算,可能会使金融控股X公司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从而影响到整个金融控股X公司的安全。
(二)集团内部交易加剧了风险的传染性和复杂性
集团内部交易可能会带来多元化的成本节约和利润最大化优势,但在危机时期却存在壹种明显的可能,即收入流的相关度可能会明显提高。集团中局部业务所面对的困境可能会轻易地在内部企业间广泛交叉传染,壹个部门的问题可能会导致集团其他部门顾客和投资者对集团整体品牌失去信心。集团内部交易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则将风险进壹步复杂化。
(三)复杂结构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剧
由于金融控股X公司错综复杂的内部交易,以及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控股母子X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存在较大差别,金融控股X公司的公开信息占应当公开信息的比重通常要低于非集团化的金融企业,监管部门、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很难掌握足以作出正确判断的信息,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更为突出。金融控股X公司也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制造逃避监管的不良内部交易和虚假信息来谋求不当利益,道德风险加剧。
除上述所列之外,银行业综合运营仍存在TBTF(toobigtofail,“太大而不能倒”)机制下的道德风险和市场纪律的松弛,以及由于银行业综合运营呈现出来的机构大型化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给宏观经济金融体系造成负面影响等其他特殊风险。
二、现行监管体制的弊端
面对银行业综合运营的兴起,尽管全球分业监管的模式有所松动,但分业监管仍占主导地位。这种框架使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监管方法,包括各自独立的监管部门、会计惯例、监管制度和政策目标,这种分业监管方法在现实中带来壹些问题。
(壹)不壹致性
同类型的风险会因为业务主体的不同而进行差别管理。例如,持有同样壹笔A级信用风险头寸,不同金融部门会面对不同的监管资本要求:作为壹笔普通银行贷款,银行机构核心资本要求达到风险敞口的4%;作为壹笔保险业务,信用保险机构清偿资本要求达到风险敞口的0.16%;作为壹笔债券投资,寿险X公司的隐性资本要求则为风险敞口的3%。监管要求的不壹致可能引发监管套利,集团内壹些受监管程度较轻的子X公司或壳X公司大量从事超过其风险管理和承受能力的业务。
(二)不科学性
分业管理方法对集团内各金融部门的风险状况分开割裂单独管理,可能使风险集中度指标失效。而且,现代金融组合理论认为风险在集团内会通过相互抵消和分散而降低,即总体的风险小于各组成部分风险的简单加总。分业管理显然和这壹基本的金融理念相悖。
(三)不完全性
分业管理方法忽略了对集团非金融部门的监管,包括对控股X公司的监管。壹些不需要经过金融监管当局审批就能够设立的非金融部门会因自身的营运操作增加整个金融集团的风险,对集团风险分散效果的度量也必须考虑金融集团的融资活动和资本结构,以防止“双重计算”。
随着产业合且的加剧和金融产品的交叉创新,传统的业务部门和风险分类的界限日益模糊,把风险管理和资本要求作为套利的游戏而不是向外部提供信息的渠道违背了金融管理的初衷,传统的分业管理方法必须改革。特别是随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在监管方面壹个能够预见的结果是,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将要监管外资金融控股集团。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如果中国继续维持分业监管格局,
监管外资金融控股集团将会遇到很大困难。而且,分业监管仍可能导致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过度监管,影响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吸引力。
三、我国银行业综合运营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壹)监管体制
1、血统性和主监管制度
所谓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X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集团母X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
2004年9月18日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召开第壹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且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搭建了壹套以“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为基础的合作监管框架,对银行业综合运营的主监管制度、信息收集和交流、重大监管事项及时磋商以及政策的沟通和协调等问题达成了壹致意见,中国银行业综合运营的主监管制度初具雏形。
理论上,监管体制且没有壹个最优的统壹模式;实践中,Freshfields(2003)的壹项调查表明,全球实施完全集中监管的国家占比为29%,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占比为38%,处于俩者之间监管模式的国家占比为30%。从我国目前的监管架构来见,完全漠视“路径依赖”的思路且不“经济”。就我国主要处于金融业综合运营起步阶段的现状来见,综合运营带有明显的“血统性”特点。
尽管开始了综合运营的前期探索,但大多数金融集团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X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仍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