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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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统一发票网上开票系统业务操作指南

(税控企业使用)

说明:本操作指南属业务指南,系统技术操作指南另见用户手册。

一、系统所需环境和设备

(一)接入互联网

(二)电脑(ie6以上浏览器,adobe reader9插件,key驱动)

(三)票据打印机

(四)税局要求的KEY。

二、业务总流程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与省车购税分局签订第二份三方协议(此步骤仅适用于汽车经销商)→领购发票和电子转账凭证→填写申报表→确认申报→缴纳税款→打印票证→收集整理开票资料→到税局打印完税证明→将发票和车购税完税资料交给车主→增值税申报期上传发票清单

三、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一)汽车经销商统一与海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下称省车购税分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二)摩托车车经销商统一与当地国税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四、汽车经销商需签订第二份三方协议

汽车经销商由省车购税分局与其签订第二份三方协议。

摩托车经销商不需签订第二份三方协议。

五、领购发票和电子转账完税证

(一)发票的领购方式不变。

(二)电子转账完税证的领取。电子转账完税证由当地税局无偿提供。经销商应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大厅领取。上线前经销商应选择领取纸质电子转账完税证的办税服务大厅(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室),确定后一般不要变动,如需变动的,需向税局提出申请变更,否则无法领取。

注意: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在办理完税证明时税局再加盖税局征收章。

六、申报扣税业务

税控企业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开具仍用现用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版)开具。开具后,税控企业再切换到进入本系统进行车购税的纳税申报。因此与非税控企业不同在于,进入本系统的业务步骤是从“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开始的,为与非税控企业开具相统一,对扣税后有关特殊票的开具进行了规范。

(一)车购税纳税申报

系统中车购税的纳税申报步骤共有四步,“填写申报表→确认申报→缴纳税款→打印票证”

操作流程:

1、经销商在系统中录入申报表信息,核对纸质资料与电子信息一致后,点击“保存”。

注意,此时发现填开信息有误,可返回上步骤进行修改。

2、为避免人工录入错误,系统提供二次确认申报校验功能,经销商进入“确认申报”步骤,录入易出错信息,“确认申报”后,自动将开票信息向车购税进行申报。

注意:在操作“确认申报”前,一定要再认真核对数据。本系统在正数发票开具模块中的操作步骤如已进行到“确认申报”环节,就不能再修改任何该票票面数据,且该项业务必须按流程继续扣税和

打印票证。

3、进入“缴纳税款”步骤点击“缴纳税款”,系统自动扣税,扣税不成功,提示不成功原因,解决不成功原因后,继续点击“缴纳税款”

4、打印票证。扣税成功后,进入票证打印界面,分别打印申报表和电子转账完税证。

(1)打印出的申报表需交给购车人签名。

(2)在电子转账凭证上需手工在经手人处签名,并加盖经销商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代扣税后发现有误的处理方法

下面所述的处理方法适用于发票代扣车购税后的处理。代扣车购税后,发现发票有误,原发票不能作废。

1、购车人丢失发票需重开的要求

适用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丢失发票,原发票已扣税,需重新补开给车主提交给车管部门上牌的情况。

流程:

(1)经销商在重新开具前,要求车主提交书面申请,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同时提供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刊登的报纸名、时间和版面)

(2)在税控版开票系统中重新开具出与丢失票票面信息一致的发票,在已重开的发票后附上述第一项所述的车主书面申请和登报的复印件。

(3)在重开的发票上右上角注明下列字样:

“丢失重开票(大字体)

原丢失发票代码XXX,发票号码XXX的发票已于(登报时间)刊登在《报纸名》(版面)上”

(4)在税控版开票系统中开具对应的负数发票。在网上开票系统中录入对应的负数发票和重开发票信息。必须在两个系统中操作。

在税控版开票系统中开具与原票票面信息一致的负数发票。

在网上开票系统“负数发票“开具模块中录入负数发票信息。(系统自动调出原对应的发票票面信息,但与原正数票不一样的地方是数额都为负数)

在网上开票系统“丢失重开”录入模块下录入丢失重开票信息。(系统自动调出原对应的发票票面信息,但与原正数票不一样的地方是数额都为负数)

注意:如果不同步在两个系统中操作,将造成完税证明和电子转账完税证所对应的发票信息不一致,将无法办理上牌和退税等业务。

2、变更购车人姓名的发票开具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在办理车辆注册前,已扣车购税,但购车人名称和身份证发生改变的。

流程:

(1)经销商从购车人那里收回需换票重开的原发票所有联次(记账联和存根联在经销商处,不需收回)。

(2)经销商核对后,在税控版开票系统中重新开具出与原发票丢失票票面信息一致的发票(除车主信息除外)。

(3)在换名后开具的发票右上角注明下列字样:

“换开发票(大字体)

本票改变购车人信息,原购车人为XXX,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XXX,原购车人开具的发票代码XXX,发票号码XXX,原发票已扣税,完税证号为。

(4)在税控版开票系统中开具对应的负数发票。在网上开票系统中录入对应的负数发票和重开发票信息。必须在两个系统中操作。

在税控版开票系统中开具与原票票面信息一致的负数发票。

在网上开票系统“负数发票“开具模块中录入负数发票信息。(系统自动调出原对应的发票票面信息,但与原正数票不一样的地方是数额都为负数)

在网上开票系统“换开发票”录入模块下录入丢失重开票信息。(系统自动调出原对应的发票票面信息,但与原正数票不一样的地方是数额都为负数)

注意:如果不同步在两个系统中操作,将造成完税证明和电子转账完税证所对应的发票信息不一致,将无法办理上牌和退税等业务。

(5)经销商将换开的发票交给购车人。同时需在存根联后附原发票(除记账联和存根联外的其他联次发票)备查。

(6)购车人凭开具的换开发票自行到税局办理换开完税证明手续。

办理换开完税证明应提供的资料:

1、换开发票(报税联)

2、原《完税证明》正副本

3、现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7)当地税局审核后,在车购税系统中按“过户变更”车主的情况进行换补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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