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夏季毕业、学位证书及授予学位决定发放与领取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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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

3《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

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在学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2.3.外语水平达到下述相应的要求:(1)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需初步掌握汉语,(2)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5.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30分或通过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3)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6.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60分;日语专业、法语专业、德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本专业的全国专业四级统一考试,朝鲜语专业2011届及2011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需通过韩国语能力水平考试(TOPIK)四级。

(4)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需通过青岛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5)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学位外语不作要求。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5.08•【文号】学位中心[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精神,自2008年9月1日起,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实行重大调整。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负责2008/2009学年度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09]2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报送范围包括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信息。

报送内容包含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两部分:1.文字内容:学位授予单位将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送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2.电子内容:电子内容指学位授予单位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所有授予学位信息的电子数据库。

电子数据库的采集标准及内涵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文件附件《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下载地址:http:///zhxx/)。

电子数据库报送通过“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学位信息年报(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zhxx/xwxxnbxt/)完成。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医学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XX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制度,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后方予承认和保护。

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管理与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按照国家关于学历证书管理和注册规定要求,做好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注册资格审核,信息数据采集处理、保存和报送,证书的设计、印制、发放、保管和补证,以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查询和注册资格的公布、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内容和电子注册数据,必须与招生录取数据资料相符。

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招生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新生录取名册的相关信息、数据与招生录取的个人档案资料及身份证上的资料进行认真查核。

经核实发现因招生报名、涂卡、录入、抄写等发生误差经核实与本人情况确不相符的,由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注册三个月内向省招生部门更正。

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必须与录取资料一致,若发现因学生在填写高考志愿时不如实填写资料造成招生录取资料与实际不符,招生部门又不允许更改而导致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历证书的管理与电子注册资料的核实、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每年4月上旬,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根据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要求的数据格式向省教育厅报送预计毕业生数据库,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名册、经批准后执行的学籍管理变动情况等。

每年7月上旬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第四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学历证书仅限于颁发给具有学籍的学生。

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办理,经院长签名及学院办公室盖章后方能生效。

南中医大研字〔2016〕6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南中医大研字〔2016〕6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授予学士学位的门类有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授予硕士学位的门类有医学、管理学;授予博士学位的门类有医学。

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存在的争议与其它事宜。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及资格的确认。

(五)制定学科、学位点建设的相关制度规定。

(六)参与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工作中主要政策的制定及决策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

(二)审查博士、硕士学位的申请,提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请,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四)审查博士生、硕士生导师资格及其上岗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研究和处理所辖范围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章学位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七条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技诚信原则。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国开教…2016‟10号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部、学院:国家开放大学2016年将启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开放大学2016年4月5日抄送: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单位、校内相关部门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6年4月5日印发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3.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2)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4)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六条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错过时间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1981.12.19•【文号】[81]学位字022号•【施行日期】198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81)学位字02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已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初审和教育部复核,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提请国务院批准中。

考虑到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间已临近,现将报批的《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及《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先发给你们,并对做好授予首批学士学位的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已批准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校应按有权授予最高一级学位的要求来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外,其他学校也应在校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一级建立分委员会。

并应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各有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学术职称、专长、工作部门等),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请各主管部门在明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将所属各学校位评定委员会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本通知所附的《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中第一部分第(二)点的要求,审核确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并应报送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以便检查。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报送学位评定工作材料的通知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报送学位评定工作材料的通知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报送学位评定工作材料的通知各院、系:根据《关于2016年下半年学位评定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河海研[2016]34号)的要求,为了做好第二批学位评定材料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2月13日前各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请各院(系)严格按照校学位办要求上报,确保材料齐全,数据准确。

二、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材料清单:(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记录、表决归档票请各分委员会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由分委会主席签字,学院盖章。

(2)博士学位研究生简况表及业务档案请各分委员会认真审核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材料,特别是学位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简况表由分委会主席签字。

另提交拟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档案材料。

(3)学术型学历硕士、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名单各一份各类授予名单电子稿发送至学位办及培养办的研评估办邮箱。

(4)学术型学历硕士、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简况表各一份简况表由分委会主席签字,学院盖章。

电子稿发送至学位办邮箱。

(5)所有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书(2份)(6)学位论文:博士(3份),学术型学历硕士(2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1份)(7)审查研究生学位材料①审查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材料汇总表②审查所有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材料汇总表三、学位授予信息录入根据教育部要求,所有授予学位的研究生信息均需按照要求统一上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用以学位认证。

为了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2016年第二批授予学位研究生的学位信息上报工作做如下安排:(1)2016年12月6日之前已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但未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请于12月6日前登录研究生院网站“学位信息上报系统”(学生用),进行学位信息录入。

授予学位时间统一填“2016年12月22日”。

(2)“学位信息录入系统”登录用户名为:河海大学研究生学号,密码为个人身份证号(或军官证号、护照号)。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由学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委员会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审查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审批主考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6.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7.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8.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分委员会,各由5~15人组成,任期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各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工作。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经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审核无异议的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授予学位。

领取学位证书通知范文

领取学位证书通知范文

领取学位证书通知范文尊敬的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校近期已经完成了本学年的学位评定工作,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决定授予以下同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为了让大家及时领取自己的学位证书,特发出此通知,请各位同学按照以下要求前来领取。

一、领证时间与地点学位证书的领取时间定于X月X日至X月X日,地点为X楼X厅。

届时学校将设立领证点,请大家提前安排好时间,并按照时间节点前来办理。

二、领证所需材料1. 学生证/身份证原件:请携带有效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原件,以便证实您的身份信息。

2. 毕业证原件:请携带您的毕业证原件,以证明您已顺利完成学业。

3. 学费缴纳证明:请携带学费缴纳发票、银行流水或其他证明材料,以证明您已完成学费的缴纳。

4. 照片:请携带2寸免冠照片至少4张。

5. 其他证明材料: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您的学位延期、学籍变更等,请按照通知或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三、领证注意事项1. 请提前安排好时间,按照通知的领证时间前来办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2. 请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及证书内容,如有错误请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馈。

3. 学位证书是重要的学历证明文件,请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4. 若您无法亲自前来领取学位证书,请提前联系学校相关部门进行代领手续。

5. 若您已毕业一段时间,但尚未领取学位证书,请及时按照通知前来领取,逾期将可能需要申请补办手续。

四、婉拒范文若您因故无法按照通知的时间前来领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书写婉拒函,递交给学校相关部门:尊敬的学校:我在此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歉意,由于特殊情况(如个人身体原因、事务繁忙等)无法按照通知的时间前来领取学位证书。

希望学校能够理解我的难处。

我将尽快与学校联系,争取与学校协商适合的领取时间。

请学校保留我的学位证书,我会尽快前来办理手续。

再次向学校表示我的歉意,并感谢学校给予的谅解与支持。

此致敬礼!您真诚的学子五、总结通过本通知,希望各位同学能够准时前来领取学位证书,并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做好往届生毕业证及学位证补发(授)工作的通知-推荐下载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做好往届生毕业证及学位证补发(授)工作的通知-推荐下载

兰城院教[2012]85号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做好往届生毕业证及学位证补发(授)工作的通知各学院:为顺利完成往届生毕业证、学位证补发(授)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现对往届生毕业证及学位证补发(授)工作的有关要求规定如下:一、毕业证、学位证补发(授)时间由教务处统一于每年1月、7月进行两次补发(授)工作二、补发(授)对象毕业证:毕业后三年内达到毕业条件的结业生;学位证:毕业后三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往届生。

三、补发(授)程序(一)毕业证1、考试及成绩管理每年3-6月、10-12月由教务处考务科组织安排往届生参加结业生补考。

考试结束后由课程承担学院将经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的成绩单报教务处考务科和学生所在学院,由考务科审核、汇总当期结业生的所有课程成绩。

2、毕业资格审核往届结业生通过结业生补考,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后,由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毕业资格,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将符合条件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以学院、班级为单位汇总,学院签章、教务处审核)、成绩档案表(一式两份,学院签署毕业结论并盖章)、补考或清考成绩单(一式两份,由教务处考务科出具)统一报送至教务处行政科,行政科据考务科提供的结业生成绩汇总表和学院提交的毕业生资格审查表进行最后审核。

3、毕业证发放学校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于次年1月、7月统一安排发放。

4、毕业证领取由二级学院通知结业生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和离校清单领取。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领取者可代领,但必须持结业生本人出具的委托书(须注明委托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

(二)学位证1、学位补授申请和审核往届未取得学位证的学生通过考试,获得毕业资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审批表》报审。

2、学位补授资格审核二级学院严格审核学位授予各项目所列条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兰州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发放学位证书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兰州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推荐书》、兰州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附表(3个),收集学生获得学位补授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由二级学院审核),于每年的12月底将所有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学生的材料统一报送至教务处行政科。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模板】

西华大学文件西华行字﹝2016﹞121号关于印发《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经2016年7月15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16年7月15日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华大学授予学位工作总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修订如下:第一条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完成了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计划,包括学位课、选修课、必修环节(开题报告、学术活动、社会实践、中期考核、学术成果等),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应修学分;5.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从入学到授予学位时止,学位课程的正考不合格的学分超过该学科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30%者(“正考”是指本门课程结束时的第一次考试)。

3.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曾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4.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实、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5.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条下述情况者,可酌情授予硕士学位。

1.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考上博士研究生的申请者。

2.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当年到部队工作的申请者。

3.因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没有第二次受到处分,且在以后的学习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者。

4.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初次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工作的申请者。

毕业典礼相关事宜的通知

毕业典礼相关事宜的通知

毕业典礼相关事宜的通知亲爱的同学们:时光荏苒,转眼间大家即将毕业,迎来人生的新阶段。

为了让毕业典礼顺利、有序地进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毕业典礼的时间和地点1、时间:具体日期,上午/下午/晚上具体时间开始,请同学们提前X小时到达现场进行准备。

2、地点:详细地址二、参加人员全体毕业生、学校领导、教师代表以及家长代表。

三、典礼流程1、开场致辞由学校领导发表开场致辞,对毕业生们表示祝贺和鼓励。

2、毕业生代表发言邀请一位优秀毕业生代表上台发言,分享在校期间的成长经历和感悟。

3、表彰优秀毕业生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以表彰在学业、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学。

4、学位授予仪式校领导为毕业生们逐一授予学位,这是毕业典礼的重要环节,象征着同学们学业有成。

5、感恩环节学生向老师和家长献花,表达感恩之情。

6、文艺表演安排精彩的文艺节目,为毕业典礼增添欢乐氛围。

7、结束致辞由校领导进行总结发言,为毕业生们送上祝福和期望。

四、服装要求1、毕业生需统一穿着学位服参加典礼,学位服需提前租借或购买,并保持整洁干净。

2、建议男生穿着正装皮鞋,女生穿着得体的高跟鞋或皮鞋,服装颜色以深色为主。

五、注意事项1、请同学们务必按时到达典礼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向班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

2、请遵守现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

3、请爱护现场环境,不乱扔垃圾,离场时请将个人物品全部带走。

4、请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按照安排进行各项活动。

六、毕业照拍摄安排1、毕业照拍摄将于毕业典礼当天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班级集体照:具体时间个人毕业照:具体时间2、拍摄地点将在校园内的标志性景点设置,同学们可根据指引前往。

七、毕业礼物与纪念册1、学校为每位毕业生准备了一份精美的毕业礼物,将在典礼结束后发放。

2、同时,还为大家制作了毕业纪念册,记录了同学们在校期间的精彩瞬间和美好回忆,届时也将一同发放。

八、毕业聚餐为了庆祝大家毕业,学校将组织毕业聚餐,具体安排如下:1、时间:具体日期,上午/下午/晚上具体时间2、地点:详细地址九、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领取1、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将于毕业典礼后的具体日期,在具体地点发放,请同学们携带本人身份证按时领取。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8.11•【文号】[84]教学字034号•【施行日期】1984.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84)教学字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各高等学校:自一九八一年施行学位制度以来,全国已有四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证书的格式由教育部制定,实行了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别颁发的做法。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形式、专业科类、规格层次更加多样,为适应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有必要做相应改革。

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分为两种:一种为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的证书,发给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种为单一的毕业证书,发给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两种证书封面相同均称毕业证书。

由各校(院)自行设计印制。

一律不印国徽。

二、前一种毕业证书内容,除原毕业证书已有的项目外,在“准予毕业”之后,加印“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按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字样。

证书只盖校印、钢印和校(院)长印章。

不再加盖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印章。

后一种毕业证书仍按原内容。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目前还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可向已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经审核合格,由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校发给单独印刷的“××大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内容可参照我部以前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另制。

领取学位证书通知范文

领取学位证书通知范文

领取学位证书通知范文
尊敬的各位毕业生: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现通知各位同学领取学位证书。

请您在指定时
间内前来学校毕业办公室领取您的学位证书。

以下是领取学位证书通
知的详细内容:
一、领取时间和地点
学位证书领取时间为每个学年的六月份,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领取。

领取地点位于学校毕业办公室,具体位置请参考附件中的地图。

二、领取要求
1. 您需要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学生证(或学校颁发的毕业
生证明)原件进行办理。

如无法亲自前来领取,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请代领人携带委托书、代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学
生证(或毕业生证明)原件,并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2. 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来领取,过期不予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
按时领取,请提前联系毕业办公室协商解决。

三、注意事项
1. 学位证书是您的重要毕业证明,请妥善保管并注意防止丢失。


有遗失,请及时向学校毕业办公室报备,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办手续。

2. 学位证书是您在学校学习的重要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和社会认可度,请妥善使用,切勿将其用于非法活动或盗用他人身份。

3. 如您已经参加工作或有进一步升学计划,请在求职或升学过程中准备相关的学位证书副本或扫描件,以便提交给用人单位或相关学校作为证明材料。

请各位毕业生务必按时前来领取您的学位证书,并遵守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祝贺各位同学在学业上取得圆满成功,希望您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取得更大的成就。

特此通知。

学校名称
日期。

云南大学2016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公示

云南大学2016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公示

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公示
经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6月21日审定,同意授予曹务坤等119名研究生博士学位,同意授予阿杜等1279名研究生硕士学位,同意授予施京等93名研究生法律硕士硕士学位,同意授予龚琴等42名研究生翻译硕士学位,同意授予乐人铭等697名研究生工程硕士学位,同意授予汪涉源等13名研究生工程管理硕士硕士学位,同意授予马骏等72名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同意授予王永康等31名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硕士学位,同意授予唐平等88名研究生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同意授予王婧等20名研究生国际商务硕士学位,同意授予宋圆圆等113名研究生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学位,同意授予杨晶晶等37名研究生会计硕士学位,同意授予李欣窈等37名研究生教育硕士学位,同意授予李梓等7名研究生旅游管理硕士学位,同意授予何亚玲等30名研究生社会工作硕士学位,同意授予陈虹燚等43名研究生审计硕士学位,同意授予王缘等40名研究生图书情报硕士学位,同意授予李炜等18名研究生文物与博物馆硕士学位,同意授予方鑫等47名研究生新闻与传播硕士学位,同意授予刘禹含等28名研究生艺术硕士学位,同意授予乔丹娜等25名研究生应用统计硕士学位,同意授予孙宁等38名研究生资产评估硕士学位。

现将学位授予名单公示如下:
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
专业硕士学位
注:姓名后划“※”者为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若对授予以上人员学位有异议,博士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硕士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提出。

特此公示。

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Ο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82]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82]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82)学位字00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我国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已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正式下达。

这个名单还将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已联合发出(81)学位字022号《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所提的各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校应当认真对待。

在今后几年内,要积极采取措施,把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切实办好,保证学位质量。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注意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注意推动各校做好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学士学位证书的格式,已由教育部设计。

因时间关系,七七、七八级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约于三月底发出。

请各校将这两届毕业生所需学士学位证书数字,尽快报教育部学生司。

附件:1.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2.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地区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北京市北京中医学院卫生部天津市天津中医学院天津市辽宁省辽宁中医学院辽宁省吉林省长春中医学院吉林省黑龙江省黑龙江中医学院黑龙江省上海市上海中医学院上海市江苏省南京中医学院江苏省浙江省浙江中医学院浙江省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安徽省福建省福建中医学院福建省江西省江西中医学院江西省山东省山东中医学院山东省河南省河南中医学院河南省湖北省湖北中医学院湖北省湖南省湖南中医学院湖南省广东省广州中医字院卫生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中医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成都中医学院四川省贵州省贵阳中医学院贵州省云南省云南中医学院云南省陕西省陕西中医学院陕西省新疆石河子医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附2: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二月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向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布置了申报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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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研通字〔2016〕23号
关于2016年夏季毕业/学位证书及授予学位决定
发放与领取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院系:
现将本学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授予学位决定的发放与领取工作安排如下:
一、发放方式及发放时间:
(一)院系发放时间段:6月22日~7月8日
1、6月22日,由院系研究生秘书至研究生院8号楼二楼第四会议室领取学位证书及授予学位决定,至8号楼127房间领取毕业证书;
2、6月22日~7月8日,当期毕业/获授学位的学生到所属院系研究生秘书处领取毕业/学位证书;
3、各院系辅导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授予学位决定归入学生的人事档案;
4、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发给本人,由研究生院寄回定向委培单位,请院系尽快核实少名族骨干寄回单位地址;
5、有需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翻译件的同学,请至研究生院8号楼119室办理。

联系电话:65643563、65642670,办理流程详见以下网址:
/61/44/c2892a24900/page.htm (二)研究生院服务中心发放时间段:7月9日及以后
1、请各院系于7月8日16:00前,将尚未发放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毕业/学位证书签收登记表》交还给研究生院;
2、7月9日以后,学生到研究生院服务中心领取证书。

研究生院服务中心的办公地址:研究生院8号楼119室,暑假办公时间请见研究生院网站上的相关通知。

研究生院网址:/
二、领取毕业/学位证书须满足条件及发放手续:
1、离校手续已办结,离校系统中显示“环节:发放毕业/学位证”时(受国家留学基金委(CSC)资助项目,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离校系统里户口和档案这两项暂不要求办理),可发放证书;
2、领取毕业证书须携带学生证,发证的老师须在毕业生学生证上加盖研究生院下发的《该生已离校学生证作废》章;
3、学历生领取学位证须出示毕业证书原件;
4、申请学位时文章尚未正式发表者,须携带登载申请学位所需发表文章的期刊杂志原件(同等学力人员均需携带期刊原件),以及经由导师、院系分管领导或院系秘书签字的杂志封面、目录页和文章首页复印件。

若文章是登载在无法获取期刊杂志原件的国外杂志上,且已经在网页上正式出版的,仅需提供经由导师、院系分管领导或院系秘书签字的带有网页信息和页码的全文打印件。

受委托代领证书者,除了需要携带委托人的以上材料之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经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见附件)。

以上安排均不含医科研究生的毕业/学位证书,医科研究生证书的发放与领取由医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另行安排。

特此通知。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6月17日
附件:
委托书
本人因原因不能亲自到校,特委托(身份证件号码:)前往学校代为本人办理
以下事宜:(请在“□”内划“√”进行选择)
□领取毕业证书
□领取学位证书
本人声明: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学号:
委托人证件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注:1、需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2、被委托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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