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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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观后感
模拟法庭观后感
刑事审判一
本案主要关于对于被告的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犯罪事实比较清楚(根据庭审调查阶段可以发现,由于原被告双方因为某些事情发生过口角,被告怀恨在心,故携带枪支冲进原告办公室,在撕扯之后向原告开枪,射中腿部),控方提供的证据也相对确实充分(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相关证人证言,被告携带枪支的认定,被告人想原告开枪造成的伤害认定等),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认罪态度诚恳,最终法庭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出判决,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顺利,庭审整个过程不过二十分钟的时间左右,基于事实以及案情清楚明确笔者不再赘述,在这里想就整个庭审的程序性问题发表下自己的观点:
有关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简易审
我国1996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根据程序分流原理,专门增加了简易程序。然而,诉讼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率一直还是很低。在这种情况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制定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 ( 以下简称《意见》,其程序称为“普通程序简易审”),确认并将普通程序简易审推向全国。
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条件有:
(1).被告人认罪并对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识。这是人
民法院适用简易审的首要条件。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所指控的事实有相关证据支持。这一条件是适用简易审的基础,也是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判决的前提。
(3).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审。被告人没有选择程序启动的权利,但是只有被告人主观上愿意接受简易审,普通程序才能简易审。
本案采用的是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形式,所以能够快速效率的解决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相对被告人来讲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羁押,最大限度的保证其合法权益。
刑事审判二
本案涉及到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的问题,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以下做简要分析: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