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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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看中国的各大媒体网络,铺天盖地的都是三鹿奶粉事件和中国奶制品市场的检测结果,国人对此议论纷纷,食品安全问题多多,这不得不让我们百姓忧虑不已,食品添加剂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盘点央视公布过的有毒日常食品:

毒三鹿奶粉、毒腐竹、毒松花蛋、毒烧烤、毒桶装矿泉水、毒猪肉、毒火腿、毒蜂蜜、毒快餐饭盒、毒水果、毒火锅、毒榨菜、毒酸菜、毒狗肉,毒海鲜、毒瓜子、毒水产、毒海带、毒香肠、毒臭豆腐、毒米粉米线粉丝、毒虾条、毒雪饼、毒蜜饯、毒薯条薯片、毒方便面、毒白糖、毒卤菜、毒鸭血、毒肉松、毒辣椒酱、毒蔬菜……这些触目惊心的毒食品不得不让我们老百姓要质问一下,在中国的食品市场上究竟还有什么可以放心安全的食用?

如果中国人再这样自己欺骗自己,自己残害自己,那么若干年之后,我想不用麻烦外国人打我们一枪一炮,我们自己就已经把自己给毁灭了,这绝对不是小题大作,也绝对不是什么耸人听闻,因为我们每天在给自己吃毒药,每天都在做着慢性自杀,还用得着麻烦别人打我们吗?,“东亚病夫”这个词也将会重新被提起,因为国人都吃残了,吃死了,看看我们的广告词:“每天一袋奶,强壮中国人”现在被网友们已经戏改为“每天一袋奶,喝死中国人”多么形象的比喻,难道这些还不能引起国人的反思吗?经济效益的取得非要有国人的生命做代价吗,这样取得的经济快速增长和市场繁荣表象,无疑是频死前的回光返照,离亡国离灭种的日子也就不会太远了。我们不禁要问一下,这些黑心的食品生产企业、黑心的食品生产老板们,他们的良心都在哪里了?我们的质量检查系统的官员们你们又都在做些什么,这么多有毒食品怎么能轻易的流入市场?质检部门是拿着国家的奉禄在监管着市场,可是有没有什么部门在监管着他们呢?出了问题查企业,查整个行业,监管不到位有没有人来查?有没有官员为此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明确吗?失职和不作为有没有相应的惩罚手段?我们的政府部门、质检部门、我们的食品生产厂家,是否能痛定思痛认真的想一下,尽快出台相关的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律条例,来维持好食品市场的安全秩序,还老百姓一个放心安全的食品市场,让他们都能真正吃出健康来,有更好的身体来建设我们的国家,有更好的体魄来保卫我们的国家安全。

日前,金龙鱼玉米油被抽检出色泽和烟点项目不合格的讯息,再一次触动了公众有关食品安全的敏感神经.食用油“黄曲霉素”风波未平,“色泽烟点”风波又起。安徽省工商

局不久前对外发布通报,该部门抽检7家生产厂家10组食用油后发现,合肥市有2批次食用油不合格。其中,金龙鱼玉米油被检测出色泽和烟点项目不合格。金龙鱼食用油合肥经销商称,此次抽检的问题油出自一家小超市,由于保管不善,使得玉米油长期暴晒,因而导致油质产生了变化。对此,涉事超市并不认可,称保管不存在问题。

金龙鱼“问题油”到底因何而起?表面上看,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阴凉、通风的确是食用油最基本的贮存条件,若盛放和保管不好,是有可能导致油品质量出现问题。可问题是,超市并非如经销商所说的那样,其经营和保管有着一整套规范动作,不可能出现盛放和保管不善的问题。

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怀疑金龙鱼食用油合肥经销商在混淆视听,并将责任转嫁给超市回避风险。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粮油检验部负责人说,对于食品加工企业来说,在产品出厂检验时,色泽、烟点两个项目应该是必检的,那么,金龙鱼“问题油”的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

专家对此分析说,食用油出现色泽不合格,存在几种可能性:一是油品在加工过程中脱色不够,如果工艺不稳定,处理不好就会导致颜色深;二是多种油混合,导致色泽不稳定。而烟点不合格和油的杂质有关,杂质比较多,烟点就会偏低。因暴晒导致油的颜色和烟点变化缺少科学依据,因此,生产环节出问题的可能性更大。

事实上,即便是流通环节被暴晒导致食用油不合格,生产企业也应负责换包装,因为,食用油塑料包装桶本身就应该能够抵挡一定的紫外线辐射。由此,我们基本可以认定,此次金龙鱼食用油出现问题,无论是经销商还是生产商,都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

然而,现实却是,经销商一味推卸自身责任,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超市,生产商更是对工商的监测结果和民众由此产生的质疑熟视无睹,至今也没有主动予以公开回应,且任由经销商撒下弥天大谎。金龙鱼无视质疑、拿责任当儿戏的底气何来?

显然还得从监管说起,多数时候,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监管部门往往只是“声色俱厉”地要求企业加强自律,却鲜有强有力的举措,比如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开出高昂的罚单,蒙牛问题奶便是如此,接二连三出现“质量门”,却没有吃一个罚单。没有惩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然有了足够底气在应对食品质量危机时采取“狡兔三窟”的策略。

金龙鱼案是一个个案,但又不仅仅是一个个案。金龙鱼案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存在着的严重问题:企业对利润的片面追逐;企业社会责任的丧失;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对地方利益的袒护;企业对生命安全的冷漠;企业对法律责任心存侥幸等等。除此之外,我们更应该对我们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反思,是什么导致法律监管的缺位,为什么法律在一次次重大责任事故防范中显得如此软弱?

一、行政监管法规处罚过于轻缓

我国产品质量保障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产品质量法》,而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质量缺陷产品的罚款比例是已查处部分货值金额的三倍以下。与西方国家动辄罚个倾家荡

产相比,这一处罚力度显然过轻。我们可以设想,如果金龙鱼案发生在美国,法律将如何作为?首先,会出现美国家庭排队“买假”的现象。在美国,一旦发现某种商品不合格,必然会出现大规模的抢购,抢购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使用,而是为了索赔。美国法律处罚非常严厉,可能直接导致一个企业破产,责任人刑事责任也不容置疑,且多数适用严格责任(过错推定)。

二、法律得不到落实

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章可依。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例,最高刑可判处死刑,刑罚不能说不严厉。但法律为什么没有威慑力呢?因为查处的概率太低,存在着大量的犯罪黑数。我国目前的这类案件,基本上由工商机关、质量监督机关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然而,单纯地依靠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则行政机关将不堪承受其重。制假贩假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玩“猫抓老鼠”的游戏,因为查处的概率太低,处罚力度又不够,导致制假贩假者有利可图,且乐此不疲。更何况,由于地方利益保护或“权力寻租现象”时有发生,主管行政机关往往监管缺位。“刑法不在于严厉,而在于必行。”由于定罪率太低,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是“严而不厉”,“墙上老虎不咬人”,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三鹿奶粉案相关当事者在明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未予公之于罪、实施召回,一意孤行的态度,足见其对法律的漠视程度。

三、法律重惩罚,轻监管;重事后责任,轻流程管理

我国是一个消费大国,单纯依靠行政机关进行监管也确实勉为其难。我国应完善相关生产流程标准,通过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以减轻政府负担,发挥社会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另外,我国应通过修改法律解释的方式,调动广大消费者的监管积极性。我国司法将知假买假的“王海”解释为“刁民”,而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并不能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实行“假一赔二”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这不利于消费者参与到产品质量监管之中。将“王海”们解释为“消费者”固然会出现一些“刁民”,但只有调动百姓参与,发动“人民战争”才能让假劣产品的从业者形如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地。

四、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产品以低价取胜,低价策略必然会导致对产品成本的压榨。而成本的过分压榨必然导致安全标准的缺失。我们相信三鹿奶粉的管理层心怀一个上市人的梦想,三年连续赢利的上市标准必然会导致企业对利润的追逐,甚至为了利润铤而走险。笔者认为,应该将企业社会责任、环保标准、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也作为上市公司遴选及评定标准。

纵观问题食品事件,无不与源头和流通有关。从源头把关上看,作为行业的标杆企业更应该自律,实行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标准,同时还应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发生问题食品事件时,及时回应消费者关切。此外,若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应让相关企业承担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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