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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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0•【字号】驻政办〔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21〕2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10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5号令)等相关政策规定和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中关于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要求,切实增强垃圾综合治理实效,加快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全面推进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因地制宜、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以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工作目标,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政策引导,明确规范标准、统一管理要求。

落实各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氛围,统筹谋划、补齐短板、综合治理,加快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逐步提高市民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认知度。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汕价[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价〔2011〕286号)金平、龙湖区物价局、环卫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联合制订了《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予颁布施行。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和其它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中心城区原袋装垃圾上门收集服务费和垃圾代运服务费等有偿劳务服务性项目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设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二)个体经营者;(三)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四)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六、我市除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四川省物价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物价局、市容局。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2005年3月2日印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蓉单位、外地驻蓉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户、城镇居民及暂住人口。
二、征收标准:
居民住户(含暂住户)8元/户.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5]31号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五城区及高新区物价、市容环境管理局,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
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讨论批准并报经四川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长价房[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2〕15号)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通过召开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11〕146号),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

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全国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和湘政办发[2010]27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为促进城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我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

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三、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

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

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872号)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具体通知如下:一、收费原则和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居民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暂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6元,并将垃圾送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

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5元,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将垃圾集中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就近垃圾收集点。

居民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负责做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工作。

(二)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八月九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为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精神,现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代征单位(一)各城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二)客运、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二、征收任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度各城市区的征收额度由市建委测算后下达。

三、征收管理分配办法(一)对各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足额完成征收任务的代征单位,市财政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规定的征收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完不成代征任务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基本任务向各区财政征收补齐;超额完成基本任务的单位,超额部分按市、区1:9的比例分成。

(二)对各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实行浮动政策。

对各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度(见附表)。

依据洛阳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考核标准,市建委、财政局等部门每月对各区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 [2003] 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生活垃圾)。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本通知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中心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2023〕6号)和《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文件精神,《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2号)需调整城镇垃圾概念及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我委会同相关单位对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修改,现将《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所提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反馈意见期限:即日起至6月14日止。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16号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南府字[2003]1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南府字[2003]1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南府字〔2003〕18号2003年7月9日)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定于2003年7月10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作为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由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收取。

具体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取标准(一)城镇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其中:1、2003年7月10日至2005年7月9日按7元/户·月收取;2、2005年7月10日至2007年7月9日按7.5元/户·月收取;3、2007年7月10日起按8元/户·月收取。

(二)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人为单位收取,其中:1、2003年7月10日至2005年7月9日按2元/人·月收取;2、2005年7月10日至2007年7月9日按2.3元/人·月收取;3、2007年7月10日起按2.5元/人·月收取。

通知书之垃圾处理费收费通知范文

通知书之垃圾处理费收费通知范文

通知书之垃圾处理费收费通知范文
尊敬的居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社区环境的卫生和整洁,我们将开始收取垃圾处理费。

此费用将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垃圾收集和处理服务的提供。

为了确保公平和透明,我们需要通知您以下事项:
1. 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已经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制定,并公开于社区公告栏。

请您按照标准缴纳费用。

2. 缴费方式: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缴纳垃圾处理费:
- 现金支付:请至社区服务中心前台缴费。

- 银行转账:将费用转入指定账户,并保留转账凭证。

- 支付宝/微信支付:请使用指定的二维码完成支付。

3. 截止日期:请您在每个月的(具体日期)之前缴纳当月的垃圾处理费用。

逾期将收取滞纳金。

(具体日期)之前缴纳当月的垃圾处理费用。

逾期将收取滞纳金。

4. 开具:我们将按照您提供的信息开具垃圾处理费的,请确保提供正确的个人或单位信息。

5. 特殊情况:如果您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请在截止日期前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社区环境的卫生和整洁,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如果您对收费标准或缴费方式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社区服务中心联系。

祝愿您和您的家人拥有一个清洁和宜居的社区环境!
此致
社区管理委员会
日期。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日期:2006年12月11日【字号大中小】价局)深价管字〔2006〕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9•【字号】淮政办〔2020〕2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9日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三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原则办理,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后返还。

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供水公司)、财政、卫生健康、税务、商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4]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4]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收取,新城区(含东西湖、蔡甸、黄陂、新洲、汉南、江夏区)按照所在区物价部门核定的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标准收取。

三、居民和单位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征收:(一)中心城区。

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其相应的城市供水企业(含自备水源单位,下同)收取其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其他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服务费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房屋建设项目垃圾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方式征收。

(二)新城区。

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方式进行征收。

四、城市供水企业委托代收的生活垃圾服务费以及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收费票据。

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在收取用户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一)对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直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取。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主城区居民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实行捆绑收费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主城区居民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实行捆绑收费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主城区居民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实行捆绑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政字[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主城区居民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实行捆绑收费的通知(政字〔2010〕155号)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为保证市中心城区、宣化区和下花园区三个垃圾处理场的正常运行,更好地发挥其处理垃圾、改善环境的作用,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捆绑征收,同时在市物价局进行成本审核并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省物价局批准,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向市主城区居民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收费范围及征收标准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宣化区和下花园区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及暂住人员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2元/月.人。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1、对使用管道煤气、管道液化气、天然气(含压缩天然气)的城市居民户及暂住人员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市燃气总公司代收代缴;对非管道煤气、管道液化气、天然气(含压缩天然气)的城市居民户及暂住人员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代收代缴。

2、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其它社会团体、工商企业、服务业、文化、餐饮、娱乐业、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单位委托市供水总公司代收;未接入供水公司管网的单位,由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公室直接征收。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

代收单位可提取代收垃圾处理费总额3%的手续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优化城市生态环境,依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性质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关于“将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之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范围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一)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l.00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告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告为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卫水平,方便市民缴纳垃圾处理费,根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66号令),现就借助自来水费收费平台实施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通告如下: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正式委托自来水公司收费平台代收。

凡属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住户,在今年10月或11月缴水费时须同步缴纳7至10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后按每个水费缴费周期同步缴纳。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按宁政办发[2001]3号文执行,每户每月为5元。

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仍按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一月份凭已缴纳上年度物业管理费和自来水费的收据,退返每月2.5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方式另行通知。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连续两个月用水量合计在1吨以下(含1吨)的住户,免交当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一户多表的住户须在2008年10月1日前到市自来水公司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未办理的,仍按一表一户收取水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市民可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苏果、邮政储蓄、市自来水公司营业网点等)缴费、委托银行代扣或自助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原水费已委托银行、邮政储蓄等代扣的,将自动一并代扣生活垃圾处理费,无须再变更委托。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宁政办[2012]306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2〕306号)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大中专院校:《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日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宁德市物价局关于宁德市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2008〕113号),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结合宁德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指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焚烧)和统筹费用,其他主次干道的清扫、特约上门服务项目费用不属本费征收范围。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范围(一)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住户按每月每户9元征收,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户每月缴纳3元。

宁德市城区范围的界定为:东至金蛇头村;西至南漈公园、戚继光公园;南至福洋村;北至金涵乡政府所在地及亭坪村、地质四队。

该市区范围的界定,视中心城市的发展,三到四年调整一次,由宁德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征收,费用由单位支付。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2006年5月15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洛各部队: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洛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豫财办综〔2006〕10号、豫发改收费函〔2006〕7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国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是改革现行垃圾处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改善我市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征收范围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市区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徐政发[1999]20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市区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徐政发[1999]20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市区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市区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徐政发[1999]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区居民生活卫生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置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时间: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1、凡徐州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外地驻徐单位、外地施工企业)的职工,按每人每月4元收取,其中单位负担不低于2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负担额可超过2元,个人可相应低于2元,总额4元。

离退休职工减半收取(即单位负担1元,个人负担1元)。

2、个体工商业户,由业主按其从业人员数每人每月4元缴纳。

3、宾馆、招待所行业,按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6元收取。

按床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后,不再按其职工人数征收。

日常生产的生活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组织无偿清运。

4、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

按营业面积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后,不再按其从业人员数征收。

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组织无偿清运。

三、征收管理和使用: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市城管委组织统一征收,存入市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市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垃圾处理厂建设、环卫设施的更新和添置。

生活垃圾处置费支出由市城管委提出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永州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永州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永州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永州市中心城区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中心城区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垃圾站的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物价、税务、环保部门和零陵、冷水滩区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若有调整,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调整政策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为提高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根据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精神,对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由执收单位和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并将委托协议书送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征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税务发票,其他代征单位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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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
(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
(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5]31号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五城区及高新区物价局、市容环境管理局,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
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讨论批准并报经四川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六、我市除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物价局、市容局。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2005年3月2日印
(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
(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
自收自运地区、单位45元/吨。
三、征收方式:
自收自运地区、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委托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收取。其他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收取。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蓉单位、外地驻蓉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户、城镇居民及暂住人口。
二、征收标准:
居民住户(含暂住户)8元/户.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
四、减免对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开征时间:
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征收。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收取的“袋装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费”和“集装桶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停止收取。
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到市物价局申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正本,被委托收费单位申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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