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清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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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书面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企业自评表》一式2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与《申请企业自评表》一起装订)一式2份。
3.企业全套申请材料(合订)一式3份,
4、知识产权汇总表(发电子版)
5. 《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请认定(复审)企业形式审查意见表》(发电子版)
6.《推荐汇总表》(发电子版)
全套材料装订秩序:
总目录
(1)申请企业自评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复审企业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幅面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包含附注(附注中的管理费用应列明细);
(7)企业近三个纳税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附表二(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复印件或打印件);
(8)企业近三个纳税年度《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复印件或打印件)。
(9)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申请书中项目表(RD)和高新产品表(PS)的填写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应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张,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每个项目须填上技术领域,并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中填上该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部分,应按上年度申请认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里填上该产品(服务)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人员统计以上年度年底统计数字为准。以下材料单独装订,提交给地方高新企业认定办公室:
(1)企业职工人数、比例说明
(2)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职工和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兼职人员名册;(3)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名单;
(4)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另上交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原件扫描刻录光盘
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名单
序号姓名学历
职称
/职务
所学专业现从事岗位
是否直接从
事研发
序号知识产权名称类别授权
日期
授权号
获得
方式
(1)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授权证书复印件以及公告说明书复印件。
(2)法律状态查询证明(省专利代办处查询出具)或缴费证明。
(3)专利独占许可合同,须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注意:1、发明专利因其受理期长,有效期长可适当放宽,但要求有效期涵盖认定后三年的才可参与计分
2、转让专利日期滞后于产业化时间的需提供转让前与原专利权人的产学研合作等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中介机构必须在企业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的基础上进行专项审计;对企业未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仍进行专项审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并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上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在职职工名册、在册职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税务师)证书(复印件)、地方行业协会或财税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注意:1、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与近三年《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若金额相差较大,企业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2、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应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3、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对已形成规模化销售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改进提升的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企业应给出详细说明。
4、对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研发活动及其发生的费用,申报企业应给予说明。
5、全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建议增补每个产品与知识产权关联说明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年报的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