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讨论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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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讨论稿2)
南华大学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推荐与量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及《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发〔201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华大学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与量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已经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下同)职务的专业技术(双肩挑)人员。其中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专业的对象应是:在南华大学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二、评审方式
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采取学校考评推荐或评审、省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
三、组织形式
(一)学校考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考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含直属型附属医院)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全校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职称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学校当年职称推荐评审指标数。学校考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综合考评委员会、纪律监督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具体组织职称推荐与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人力资源处。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
在学校考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职改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各种证件原件等,初步审核其申报资格。
(三)综合考评委员会
在学校考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的要求,负责量化评价和评议申报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确定推荐人选;负责评议各基层单位职称推荐小组认为需要提交学校综合考评委员会确定的事项。根据当年申报人员分布情况,学校综合考评委员会下设相关的推荐评审学科组。综合考评委员会成员根据当年学科专业分布情况,从学校专家库中抽调组成。凡属委员本人或亲属当年申报职称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之回避。
(四)纪律监督委员会
在学校考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职称推荐、评审过程各环节进行监督。
(五)各基层单位(含直属型附属医院)职称推荐小组
职称推荐小组是基层单位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要求,负责评议本单位申报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本单位推荐人选。各单位职称推荐小组成员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与相关有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一般为5~9名成员,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小组成员必须公道正派,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或者医疗能力水平。各单位成立的职称推荐小组名单在评审推荐前须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四、推荐程序
(一)确定并下达推荐指标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学校考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当年职称工作政策,根据各学科专业岗位需要与实际岗位空缺情况核定当年各单位(含附属医院)申报高级职称推荐指标基数。学校人力资源处向各基层单位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通知精神,并下达当年推荐指标数。
(二)个人申请
个人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学习并填写申报表,并如实提供原始证明材料与复印件。
(三)基层单位推荐
各基层单位职称推荐小组按照上级与学校相关文件中要求的申报条件,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组织申请人公开答辩,并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学校推荐。各单位要按不高于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数向学校推荐人选(申请转评系列者同样占指标)。各单位须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本部门公示3天,包括在校园网上公示。未经公示的材料学校不予受理。
(四)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个人申报材料。
(五)学校综合考评委员会表决
学校综合考评委员会各学科组成员对各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逐个量化评价和评议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申报人得票达到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视为通过,学校综合考评委员会一般不接受复议申请。
(六)推荐人选材料上报湖南省教育厅职改办。
五、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基本条件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者,定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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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教学
根据省职改办、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教育教学考核的通知》(湘职改办〔2007〕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9〕7号)等文件要求,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其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教授
(1)教育教学能力
1)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2)在本专业内为本科学生讲授过2门课程;
3)任教以来具有从事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以及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
4)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开展学术、时事讲座,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努力成才。
(2)教学工作量
1)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1门基础或专业课程。近三年年均教学工作量在300标准学时以上。
2)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一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教学课时计算;
3)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双肩挑”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课时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效果
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教学效果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
(4)教学改革
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改革。
2.申报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
(1)教育教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