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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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

体力量

调动积极性新型农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需要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使其真正发挥主体性作用。人的主体性是人的本质特性,是人在实践活动中从自己的主体地位出发,以不同方式掌握客体所显现出来的功能特点,它包括人的独立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几方面。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农民,其独立性表现为要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有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能力和与其他阶层一道共享所创造成果的制度安排;其能动性表现为在推动自身富裕和农村现代化中的强烈进取心,为创造财富而渴求现代科技、智力开发和政策支持以改造自己的革新精神;其自主性表现为有自主选择职业和劳

动方式、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自主选择进入市场网络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参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权利;其创造性表现为在改变自己命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乃至农业现代化中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和不断地提升与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拥有真正的主体性,正是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的分别所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传统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依附和依赖的地位,一切经济活动由国家和集体来组织,农民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缺乏必要的独立判断和创造性思维,也缺乏竞争压力和利益动力。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实行家庭生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从事商品生产、扶持农民兴办乡镇企业、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农民的主体性逐渐增强,在勤劳致富愿望的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主体性力量,为从整体上向当代新型农民过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型农民是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创造主体是指人作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践活

动使客观事物的本质及规律不断地被主体所认识,进而主体以创造性的思维去创造出新事物的模型并通过实践的创造性使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条件和需要的对象不断地创造出来。价值主体是指人作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使主体的价值目标对象化,使对象发生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的变化,从而使人的主体力量得到确证。新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既是创造主体,也是价值主体,是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只有让农民既能成为创造财富的主体,又能与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内在地统一于广大农民的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才能真正全面地发挥和实现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力量。

在培育和发展农民的创造性主体力量方面,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深化农村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把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激发农民的活力,打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两支人力资本队伍。一支队伍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他们迫切要求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但现行的体制和政策方面仍不同程度地束缚着他们身份的合理变迁和待遇

的公平对待。党和政府要制订政策和措施,逐步消除不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他们合理有序流动,把劳动力资源有效转化为劳动力资本。另一支农村人力资本队伍是大批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的农业劳动者,他们基于改变家乡落后面貌和自身贫困状况的要求,渴望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者,成为现代农村的新型农民,但他们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素质不高,要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性力量还存在较多局限性。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在建立健全农民的教育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保障制度、脱贫减贫制度、农村金融体制和土地征用制度、乡村民主管理制度和农民自组织管理机制等方面,根据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特色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大力实施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业远程培训工程,有组织有计划地扩大投入渠道,制定落实政策,为广大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智力支持、能力培养和精神食粮。

在尊重和壮大农民的价值性主体力量方面,要从社会公正和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保障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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