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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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范本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推广、应用、收益分配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各方权益。

(三)高效便捷原则:简化转化程序,提高转化效率。

(四)利益共享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合理分配,实现各方共赢。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确保转化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章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估第七条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鉴定与评估工作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委员会。

第九条鉴定评估委员会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鉴定评估意见。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技术许可: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收取许可费用。

(二)技术转移:将科技成果转移至其他单位或个人,实现产业化。

(三)技术合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共同开发、生产、销售科技成果。

(四)技术投资:以科技成果作为投资,设立企业或项目。

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配原则:根据科技成果的贡献程度、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二)激励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提高我校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本校师生员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含专利,下同)。

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与本校研究技术相关的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联合开发、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包括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五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第七条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各二级学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四川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当代社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已经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各行业普遍制定了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性、可持续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系统性地介绍各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应公正、公平、透明,所有相关方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和分享成果。

2.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企业主体原则:科技成果转化应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创新热情和活力。

4. 风险共担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各参与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并通过合理的机制进行奖励和补偿。

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在各行业的应用1. 医药行业:医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药物研发和转化的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药品注册和上市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和高效的管理体系,医药行业能够确保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并为患者提供更安全、有效的药物。

2. 汽车行业:汽车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汽车创新技术研发和转化的规范、汽车安全性能的评估标准、汽车生产和销售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汽车行业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汽车的安全性、燃油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3. 电子行业:电子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电子产品研发和转化的规范、电子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认证标准、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认证机制,电子行业能够推动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促进消费者的安全和福祉。

4. 环保行业:环保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环保技术研发和转化的规范、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评估标准、环保设备生产和销售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1. 简介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研发成果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建立的一套管理体系,旨在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质量。

2. 目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化转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的合作与沟通;•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确保转化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3. 职责与权限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了各个相关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包括:3.1 科研单位科研单位负责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其具体职责和权限包括:•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向和目标;•负责科技成果的评估和鉴定;•确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和途径;•协助科技成果的市场推广和应用。

3.2 科技转化机构科技转化机构是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其职责和权限包括:•提供科技成果的评估和鉴定服务;•搭建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平台;•提供科技成果的转化策划和推广服务;•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3.3 技术开发企业技术开发企业是与科研单位和科技转化机构合作,进行科技成果实际应用开发的企业,其职责和权限包括:•开展科技成果的深入开发和试验验证;•负责科技成果向产品或服务的转化;•促进科研单位和科技转化机构与市场的对接;•提供科技成果的生产和销售服务。

4. 流程和程序-科研单位科研单位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1.确立科技成果的转化目标和方向;2.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估和鉴定,评估科技成果的市场潜力和商业价值;3.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计划和方案,包括转化形式、转化途径和合作方式等;4.开展技术转移和商务洽谈,与科技转化机构和技术开发企业进行合作洽谈和签订协议;5.推动科技成果的市场应用和推广,包括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等;6.监督和评估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进行转化过程的纠错和改进。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管理办法1.引言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是将科研成果转变为实际和商业价值的过程。

为了管理和规范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2.转化管理流程2.1 成果申报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应及时申报科研成果,包括技术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成果申报应提供详细的技术描述和商业化前景分析。

2.2 评审与确认科研成果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和确认,评审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等。

评审结果将作为成果转化的重要依据。

2.3 转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的转化方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可以选择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创办企业等方式进行。

2.4 转化合作洽谈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与潜在合作方进行洽谈,协商合作方式、转化条件、利益分配等事项。

2.5 签订合同洽谈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科研成果的转化方式、权益保护、合作期限等条款。

2.6 转化实施与监督根据合同约定,对科研成果的转化进行实施并进行监督,确保转化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转化管理责任3.1 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成果的申报、评审、转化洽谈等全过程负有责任,并要确保成果转化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3.2 转化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流程,提供转化咨询和支持。

3.3 合作方合作方应认真参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配合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进行转化合作洽谈和实施,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4.转化成果绩效评估对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包括技术价值、经济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可作为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管理的参考和改进依据。

5.处罚与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成果转化过程的监管,防止利益损失和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发生。

6.结束语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是促进科研成果实际应用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成果转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希望能够有效推动科研成果与产业的融合与协同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深化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学院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XX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办发〔2017〕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取得的学院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

具体是指执行学院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以及通过对某种社会问题或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研究、实验所获得的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的结论。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XX学院,成果完成人为学院教职工个人和研究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把潜在的、虚拟的、间接的精神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真正的、直接的物质生产力以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成果转化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院合法权益。

第五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一)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三)软件著作权等;(四)翻译作品与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剧本、艺术设计、音乐作品等;(五)语言服务、语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六)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绩转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科技成绩的管理与运用,推动科技成绩的转化和应用,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本领和竞争力,订立本《科技成绩转化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科技成绩的开发、应用、转化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明确科技成绩的权责归属,规范科技成绩的转化流程,推动科技成绩的产出、评价、利用和转让。

第二章科技成绩的定义和范围第四条科技成绩是指企业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途径所取得的具有可行性和经济价值的技术或知识成绩,包含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应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

第五条科技成绩的范围包含技术发明、技术改进、技术创新、技术应用等。

第六条科技成绩可以通过发明、发现、创造等形式产生,包含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试验数据、技术方案、专利文件、软件代码等。

第三章科技成绩的管理第七条本公司建立科技成绩管理制度,健全科技成绩管理机构,明确科技成绩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科技成绩管理职责包含科技成绩的登记、评估、保护、利用和转让。

第九条科技成绩管理机构在公司内部负责科技成绩的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帮助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绩的登记和评估、订立科技成绩的保护措施、推动科技成绩的利用和转让等。

第十条科技成绩的评估应依据其技术创新程度、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并确定适当的利益调配机制。

第十一条科技成绩的保护包含但不限于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技术秘密保护措施,保障科技成绩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科技成绩转化流程第十二条科技成绩转化是指将科技成绩变化为实际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过程。

第十三条科技成绩转化流程重要包含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源整合、技术转化和财产化推广等环节。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环节依照科技成绩的性质和优先级进行申报,科技成绩需经过科技成绩管理机构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决策的紧要参考。

第十五条资源整合环节涉及资金、人力、设备等资源的整合,以支持科技成绩的技术转化和财产化推广。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XXX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XXX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可以采用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方式进行转化。

第十条,科学研究处将审查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校内各级单位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私自签署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

四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项目是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而设立的项目。

特别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开发和示范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能够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应当在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项目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促进成果转化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公开申报、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依法制订成果转化规划,设立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荐和储备项目,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

为了有利于科学、公正、有效地做好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中设立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厅。

第七条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分为项目申报、过程控制、绩效评价三个阶段。

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统一受理,筛选分类,集中评审,分类管理的组织方式,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性管理。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成果转化项目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提出年度统计报告和工作报告,报联席会议审查。

第九条成果转化项目涉及的科技成果和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不得侵犯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大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已成为高等教育改革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大学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提高大学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和转化质量,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应该包括管理体制和职责规定两个方面。

1. 管理体制(1)设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学者、企业家等组成,负责制定与指导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2)成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中心,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3)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网络,包括与政府、企业等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

2. 职责规定(1)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委员会应负责制定科研成果转化的规划、政策,并监督落实;(2)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中心应负责科研成果的申报、评估、转化等具体管理工作;(3)大学科研人员要积极参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三、科研成果转化流程1. 申报大学科研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将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成果的相关描述、应用前景分析等。

2. 评估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中心将对申报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科研成果的转化潜力和经济效益。

3. 转化合作在科研成果经过评估后,将与政府、企业等相关合作方进行洽谈,商讨合作方式和转化利益分配等事宜。

4. 转化执行一旦达成转化合作的协议,大学科研人员和合作方将共同落实转化计划,包括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商业化运作等环节。

5. 成果利益分配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确保科研人员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合理分配合作方的利益,以实现双赢的目标。

四、管理制度的监督与完善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同时,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对管理制度进行适时的完善和优化。

五、总结建立和完善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对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持有者)将其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将科技成果公开发布或者提供给他人研究、开发和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与产业、资本、市场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包括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权益。

第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享有科技成果转化权益。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将其科技成果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他人,也可以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合理和激励创新的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由科技成果持有者与受让方、合作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持有者通过股权激励、期权等方式,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分享。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咨询、评估、融资等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等内容。

2.规范性文件本标准的条款包括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

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科技成果本办法中科技成果即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公司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2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3 自主实施是指企业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通过企业在内部或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当中转化应用,从中获得企业收入提高或者成本降低带来的经济利益。

3.4 转让是指通过一次性买卖的形式,企业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出让其他企业,并且获得技术转让的收入。

3.5 许可他人使用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即使用权转让,或者租用科技成果,不涉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3.6 作价投资是指企业将科技成果抵冲股本进行投资。

3.7 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3.8 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余额。

4.职责4.1 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归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4.1.1 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4.1.2 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预算填报、立项审查、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4.1.3 负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登记、跟踪管理与服务、信息统计、归档等工作;4.1.4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登记、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的督查与备案;4.1.5 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的工作。

关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管理办法

关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管理办法

关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是指:(一)有目的的将技术先进成熟、在生产服务上切实可行、具有社会经济价值和科技价值的科研成果,通过示范、培训、指导、咨询、交流、展览、实施以及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等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扩散转移,扩大其应用范围的活动。

(二)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研成果是学校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进一步完善、推广应用和转化的义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包括两个方面:(一)通过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所取得的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符合推广应用和转化条件的,除本单位应用或转化外,进一步向社会推广、扩散或转移,创造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引进国内外已有的,实践证明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符合本校实际、可行的,对于提高本专业研究水平有价值的科研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和创新,转化为自己的技术。

第四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管理。

科研处承担全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指导、激励和监管工作,指导各系部及时将本部门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

第五条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以及技术引进、消化、吸收。

第二章推广应用转化形式第六条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形式主要有:(一)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通过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在学术会议上交流、举办学术讲座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

(二)非物化型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优生优育等方法技术成果,主要通过举办推广学习班、专题培训班、接收专修、成果宣传展览、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服务、以及发表论文、学术交流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应用和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科研机构、高校等科技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活动。

3. 定义3.1 科技成果:指在科研和创新活动中取得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包括技术发明、专利、软件、商标等。

3.2 科技成果转化:指将科技成果转变为实际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过程,包括技术转让、产业化等。

4.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原则4.1 自主转化:科研机构应主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寻求转化途径,并对转化过程进行全面管理。

4.2 依法合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4.3 保护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科技成果的独立权益。

4.4 市场导向:科技成果转化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寻找适合的市场机会进行合作。

5.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5.1 鉴定评估:科技成果应经过专业的鉴定评估,评估其市场价值和转化潜力。

5.2 技术转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确保成果得到合理价值回报。

5.3 合作交流:鼓励科技成果与产业界进行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落地应用和产业化。

5.4 产业化推广: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

5.5 监督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对转化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转化活动的顺利进行。

6. 资金支持为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力度,提供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

7.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通过评估调整不断完善,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

以上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科技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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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保障和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四川大学关于加速发展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川大校〔2004〕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其在学校工作期间或利用学校的科研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国家规定均属职务发明条例界定范围,其成果所有权属四川大学。

第三条凡我校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不得将利用四川大学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归属于四川大学的职务发明占为已有,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私自转让和私自对外合作,不得变相转让和变相对外合作。

第四条结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情况,本管理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指四川大学所属各单位科技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校外或校内股份制企业合作。

(二)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秘密是指所有权属于四川大学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除专利技术以外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将前文所涉及的属于四川大学技术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四川大学职务发明创造。

(四)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将四川大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程序
(一)四川川大科技产业集团(以下简称“科产集团”)履行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校内外有关单位进行合作、兴办企业的职责,并代表学校持有相应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力。

(二)申请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必须是经科技处审核过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

(三)申请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或高新技术,需向科产集团提出申请,并经由科产集团委托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进行比选。

(四)科技成果经评估作价出资入股时的货币价值以公司成立时在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记载数为准。

(五)科产集团应和相关学院或课题组就与校内外有关单位的合作方式、公司股权构成、发展战略、股东权益清算等进行充分协商,并提出合作双方初步认同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草本。

(六)申请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科产集团提交有关申请报告和合作协议、公司章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作方资信证明等文件,经所在院(系、所)、科产集团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国有资产备案,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六条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程序
(一)四川大学科技处负责代表四川大学行使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职责。

(二)申请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相关技术,必须经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学校需进行比选。

(三)课题组需向科技处提交经所在院系同意的转让合同审批单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由科技处审核批准;其中,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必须由校级主
管领导审核批准。

同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或“著录事项变更”登记。

第七条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经费的支配,参照相关转让经费列支比例(见附件2)执行。

第八条在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份中(按100%计),科产集团代表学校占45%--55%的股份(课题组所在学院可享有学校所占股份中的20%-40%收益权),科技成果研发课题组原则上占55%—45%股份,并由自然人代表(可根据科技人员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分解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由课题组主要承担者自行协商确定)。

公司成立实现分红后,科产集团以按股权比例取得的收益向学校上交目标。

第九条科技成果实现作价入股后,科产集团与课题组应加强对该成果所形成的股权的监管,确保实现股份收益。

第十条对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在向境外转移时,须向国家相关部门申报并获批准后方可转移。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理
对于私自将职务发明等技术成果对外转让、合作、占有股权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课题组负责人和成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停止申报各级计划科研项目的资格,通报全校并处以其所获收益三倍以上的赔偿金;或降低其现有职务和相
应工资及待遇,并在三年内冻结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其行为触犯法律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学校其它规章对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鼓励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事件进行举报,对举报事实查实后,学校对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大学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川大办[2001]3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学校原下发的其它有关文件中,如有与本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意见的解释权归科技处和科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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