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维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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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課 應用行政法
壹、社會秩序的維護 貳、交通事故的處理 参、校園規範與權利救濟 肆、國家賠償與補償
壹、社會秩序的維護
一、社會秩序維護的重要推手:警察 1.日治時期
十九世紀末,從日本殖民 臺灣開始,即仿效西方國家的 例子,在臺灣設置了警察機構 ,由警察直接管控包括治安在內種種人民的日常 生活。但是,在殖民社會的警察權限又不重視殖 民地人民的權益。在缺乏適當行政法制來規制警 察的情形下,人民的權利很容易就受到濫權的警 察侵害。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行為態樣
主要可分為妨害安寧秩序、妨害 善良風俗、妨害公務與妨害他人身體 財產四大類。據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 2006年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護 法案件,高達一萬餘件,其中最多的 是妨害善良風俗案件,超過半數;其 次,則為妨害安寧秩序。
1.妨害安寧秩序 【案例】 某甲的汽車警報器在深夜裡突然鳴 叫不停,吵到鄰居,經民眾向警察舉發, 被科處罰鍰。然而,某甲認為自己雖是 車主,但因住在6樓無法聽到警報聲, 不是故意不處理,且第二天一早下樓查 看,發現車頂有凹痕與腳印,認為是因 為小偷攀爬車頂上樓行竊,才導致警報 器鳴聲大作,因而不服警察處分,提出 異議。
至於私人住家或旅館個別房間等私密 性的、並非任何人都可隨意進出的場所, 原則上是不可以實施臨檢的。警察如果要 對私人地點進行臨檢,必須依照刑事訴訟 法有關搜索的規定,持有法院的搜索票, 才可以進入檢查。
2.警察有證明身分的義務:為了保護人民不受欺 騙,警察在行使職權時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 件。
3.臨檢的事由:警察不可泛泛以維護治安 之名進行臨檢,必須握有足夠的事證, 認為有具體危害發生,或認為有犯罪的 合理懷疑等,基於一定的具體事由才可 以實施臨檢。警察在開始 臨檢之前,必須說明臨檢的 事由,如果警察拒絕說明, 人民有權拒絕臨檢。
處罰:
某丙於警察值勤時,揚言對員警不利, 並有徒手推開員警的不當動作。此種舉動, 尚屬輕微,還沒達到刑法妨害公務罪裡使 用強暴脅迫手段的程度,但是,確實對員 警公務的進行造成妨害,因此,被警方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以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 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移送法院處以罰鍰。
2.現今臺灣社會 根據《警察法》的規定,舉凡依法維 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 害、促進人民福利,都是警察的任務。他 們不僅必須查緝犯罪,更有維持交通秩序、 協助救災、維持集會遊行秩序等各式各樣 的功能。
警察執行勤務,依法行使各種職 權的行為,當然屬於國家對人民的一 種行政行為,在現代法治國家裡,自 然必須受到《警察法》、《警察勤務 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 法律,以及各種行政法原理原則的拘 束。
4.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案例】 某丁無正當理由,在路上尾隨心儀的B 女達五十分鐘之久,該女不堪騷擾,報警處 理。
wk.baidu.com
處罰:
某丁的騷擾跟蹤行徑,已造成他人困擾。 由於他並無正當理由、一路跟追,經勸阻不 聽,而被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 九條第二款規定,裁處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機關與救濟途徑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程序分為兩 個類型: 第一類是就當中涉及申誡、罰鍰等, 屬於輕微又明確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 對警察機關的處分有所不服,可以依法定 程序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尋求救 濟。
處罰:
因為某甲的汽車警報器不停鳴 叫,發出噪音,造成他人困擾,因 而被警察認為製造噪音、妨害公眾 安寧秩序,未善盡保管責任,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 科處罰鍰。
2.妨害善良風俗
【案例】 某乙於某次運動會比賽之游泳池 內,以加裝具透視功能濾鏡之攝影機, 拍攝場內著泳裝之女子,被人發現逮 交警方,裁處罰鍰,並沒入用來窺視 他人隱私之攝影機及錄影帶。
第二類,則是涉及拘留、歇業、停 止營業等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此類的 處罰自始即必須由普通法院的簡易程序 裁定。如有不服,則依照簡易程序規定 進行抗告。
三、臨檢的相關法律依據
(一)大法官對臨檢的解釋 臨檢是警察為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 發生,依法在公共場所、指定路段、處所, 對不特定的一般人所為的盤查、檢查、取締 等行為。
◆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警察對人民 進行臨檢,限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 與隱私權等。並進一步要求實施臨 檢的要件、程序及違法臨檢行為應 如何救濟,都應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這號解釋詳盡的說明了臨檢應如何 進行,並要求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 布後兩年內,制定出相關法律,以 確保人權。
(二)警察臨檢的相關規定 1.臨檢的地點:原則上,臨檢只能在公共場 所進行。所謂的「公共場所」,指的是不 特定多數的民眾都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 例如:馬路邊、公園、百貨公司、餐廳、 咖啡館等。或是大眾交通工具,例如:火 車、捷運等,也可以是警察進行臨檢的地 點。
處罰:
某乙於游泳池內,故意以特殊設備 窺視他人隱私,被逮獲送警。警察機關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之 規定,以某乙故意窺視他人,足以妨害 其隱私,處以罰鍰,並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入 他用來窺視他人隱私使用之整組攝影設 備。
3.妨害公務
【案例】 某丙於警察臨檢網咖時,拒絕提示身分 證件、亦不願陳述,同時,還揚言自己認識 的大官很多,有本事搞死值勤員警,並以手 不當推開員警,被警方當場移送法院。
二、從違警罰法到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會發生一些帶給社 會公眾困擾的行為,例如:製造噪音、妨害 交通秩序等。由於這些行為已經對社會秩序 與他人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擾,為了維護 社會公眾的利益,政府不能坐視不管,必須 加以規範。但是,這類行為對公眾的危害, 還沒有嚴重到被視為犯罪行為,要用刑法嚴 加制裁的地步。因此,國家訂定了《社會秩 序維護法》,來規範這些違反社會秩序較輕 微的行為。
4. 臨檢的內容:臨檢最主要的內容是身分的 查證,原則上須當場進行。也就是說,警 察不可以任意要求被臨檢者到其他地方或 警察局接受臨檢。除非是警察無法藉由詢 問或要求出示證件,查明被臨檢者身分時, 才可將被臨檢者帶回警局,查明其身分。 但從警察開始臨檢起算不得超過三小時, 而被臨檢者在這段期間內,也有權利知會 親人或律師。
壹、社會秩序的維護 貳、交通事故的處理 参、校園規範與權利救濟 肆、國家賠償與補償
壹、社會秩序的維護
一、社會秩序維護的重要推手:警察 1.日治時期
十九世紀末,從日本殖民 臺灣開始,即仿效西方國家的 例子,在臺灣設置了警察機構 ,由警察直接管控包括治安在內種種人民的日常 生活。但是,在殖民社會的警察權限又不重視殖 民地人民的權益。在缺乏適當行政法制來規制警 察的情形下,人民的權利很容易就受到濫權的警 察侵害。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行為態樣
主要可分為妨害安寧秩序、妨害 善良風俗、妨害公務與妨害他人身體 財產四大類。據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 2006年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護 法案件,高達一萬餘件,其中最多的 是妨害善良風俗案件,超過半數;其 次,則為妨害安寧秩序。
1.妨害安寧秩序 【案例】 某甲的汽車警報器在深夜裡突然鳴 叫不停,吵到鄰居,經民眾向警察舉發, 被科處罰鍰。然而,某甲認為自己雖是 車主,但因住在6樓無法聽到警報聲, 不是故意不處理,且第二天一早下樓查 看,發現車頂有凹痕與腳印,認為是因 為小偷攀爬車頂上樓行竊,才導致警報 器鳴聲大作,因而不服警察處分,提出 異議。
至於私人住家或旅館個別房間等私密 性的、並非任何人都可隨意進出的場所, 原則上是不可以實施臨檢的。警察如果要 對私人地點進行臨檢,必須依照刑事訴訟 法有關搜索的規定,持有法院的搜索票, 才可以進入檢查。
2.警察有證明身分的義務:為了保護人民不受欺 騙,警察在行使職權時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 件。
3.臨檢的事由:警察不可泛泛以維護治安 之名進行臨檢,必須握有足夠的事證, 認為有具體危害發生,或認為有犯罪的 合理懷疑等,基於一定的具體事由才可 以實施臨檢。警察在開始 臨檢之前,必須說明臨檢的 事由,如果警察拒絕說明, 人民有權拒絕臨檢。
處罰:
某丙於警察值勤時,揚言對員警不利, 並有徒手推開員警的不當動作。此種舉動, 尚屬輕微,還沒達到刑法妨害公務罪裡使 用強暴脅迫手段的程度,但是,確實對員 警公務的進行造成妨害,因此,被警方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以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 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移送法院處以罰鍰。
2.現今臺灣社會 根據《警察法》的規定,舉凡依法維 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 害、促進人民福利,都是警察的任務。他 們不僅必須查緝犯罪,更有維持交通秩序、 協助救災、維持集會遊行秩序等各式各樣 的功能。
警察執行勤務,依法行使各種職 權的行為,當然屬於國家對人民的一 種行政行為,在現代法治國家裡,自 然必須受到《警察法》、《警察勤務 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 法律,以及各種行政法原理原則的拘 束。
4.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案例】 某丁無正當理由,在路上尾隨心儀的B 女達五十分鐘之久,該女不堪騷擾,報警處 理。
wk.baidu.com
處罰:
某丁的騷擾跟蹤行徑,已造成他人困擾。 由於他並無正當理由、一路跟追,經勸阻不 聽,而被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 九條第二款規定,裁處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機關與救濟途徑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程序分為兩 個類型: 第一類是就當中涉及申誡、罰鍰等, 屬於輕微又明確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 對警察機關的處分有所不服,可以依法定 程序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尋求救 濟。
處罰:
因為某甲的汽車警報器不停鳴 叫,發出噪音,造成他人困擾,因 而被警察認為製造噪音、妨害公眾 安寧秩序,未善盡保管責任,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 科處罰鍰。
2.妨害善良風俗
【案例】 某乙於某次運動會比賽之游泳池 內,以加裝具透視功能濾鏡之攝影機, 拍攝場內著泳裝之女子,被人發現逮 交警方,裁處罰鍰,並沒入用來窺視 他人隱私之攝影機及錄影帶。
第二類,則是涉及拘留、歇業、停 止營業等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此類的 處罰自始即必須由普通法院的簡易程序 裁定。如有不服,則依照簡易程序規定 進行抗告。
三、臨檢的相關法律依據
(一)大法官對臨檢的解釋 臨檢是警察為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 發生,依法在公共場所、指定路段、處所, 對不特定的一般人所為的盤查、檢查、取締 等行為。
◆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警察對人民 進行臨檢,限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 與隱私權等。並進一步要求實施臨 檢的要件、程序及違法臨檢行為應 如何救濟,都應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這號解釋詳盡的說明了臨檢應如何 進行,並要求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 布後兩年內,制定出相關法律,以 確保人權。
(二)警察臨檢的相關規定 1.臨檢的地點:原則上,臨檢只能在公共場 所進行。所謂的「公共場所」,指的是不 特定多數的民眾都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 例如:馬路邊、公園、百貨公司、餐廳、 咖啡館等。或是大眾交通工具,例如:火 車、捷運等,也可以是警察進行臨檢的地 點。
處罰:
某乙於游泳池內,故意以特殊設備 窺視他人隱私,被逮獲送警。警察機關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之 規定,以某乙故意窺視他人,足以妨害 其隱私,處以罰鍰,並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入 他用來窺視他人隱私使用之整組攝影設 備。
3.妨害公務
【案例】 某丙於警察臨檢網咖時,拒絕提示身分 證件、亦不願陳述,同時,還揚言自己認識 的大官很多,有本事搞死值勤員警,並以手 不當推開員警,被警方當場移送法院。
二、從違警罰法到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會發生一些帶給社 會公眾困擾的行為,例如:製造噪音、妨害 交通秩序等。由於這些行為已經對社會秩序 與他人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擾,為了維護 社會公眾的利益,政府不能坐視不管,必須 加以規範。但是,這類行為對公眾的危害, 還沒有嚴重到被視為犯罪行為,要用刑法嚴 加制裁的地步。因此,國家訂定了《社會秩 序維護法》,來規範這些違反社會秩序較輕 微的行為。
4. 臨檢的內容:臨檢最主要的內容是身分的 查證,原則上須當場進行。也就是說,警 察不可以任意要求被臨檢者到其他地方或 警察局接受臨檢。除非是警察無法藉由詢 問或要求出示證件,查明被臨檢者身分時, 才可將被臨檢者帶回警局,查明其身分。 但從警察開始臨檢起算不得超過三小時, 而被臨檢者在這段期間內,也有權利知會 親人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