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自由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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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的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的管理制度引言农村土地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其管理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是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等方面,探讨农村土地的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

国家对于土地实行属地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制则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土地。

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质押、租赁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30年,可以续约。

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内,有权自由支配土地,可以进行种植、养殖、经营等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分配,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2.稳定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内,不得随意收回或改变土地用途,保障农民的经营稳定性。

3.自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愿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得强制性安排。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民依法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由他人经营的行为。

土地流转可以帮助农村实现规模化经营、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入等目标。

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应当注重以下方面:1.流转方式:土地流转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权益和责任。

2.流转限制: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应当设定一定的限制措施,例如规定土地流转的最长期限、规模限制等,以防止大规模土地流转导致农民失地问题。

3.流转补偿: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保障农民的利益,确保农民在流转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展望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土地流转不畅、土地使用效益不高等。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范文(3篇)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范文(3篇)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范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____经济____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____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____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____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____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____经济____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流转新情况、新思考

农村土地流转新情况、新思考

农村土地流转新情况、新思考最近,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广泛重视,特别是浙江省各地探索的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机制,更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此,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和浙江省农业厅共同组成调查组,分三个小组于年至月对浙江所属的宁波、嘉兴、湖州、金华、丽水、温州、台州、绍兴等市进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专题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整理成本报告,并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理论思考。

一、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一)总体情况据不完全统计(缺余姚、慈溪、象山、北仑个县的统计资料),截止年月底,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村数占总村数的.%,涉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其中,土地流出的农户占总农户的%,土地流入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有.万户农户流出土地,比年年底增长.倍;土地流转面积.万亩,比年年底增长.倍,占承包土地面积的.%。

流转的主要形式是转包(自由转包和委托转包)、转让(包括反租倒包)、互换和入股。

在总的农地流转面积中,转包的比重最大,其次是转让,两者相加所占比重为.%。

流入工商企业经营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

在农地流转中,共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个,其中,个为村级中介服务组织(占%),个为乡级中介服务组织(占%)。

农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数量占村数量的比例为.%。

(二)地区之间的差异状况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在各个地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发展不平衡。

从涉及流转的村数占总村数的比例来看,湖州和绍兴的比例最高,分别是.%和.%,杭州和丽水的比例较低。

从流转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看,同样是湖州和绍兴的比例最高,分别是.%和.%,比例最低的是丽水和嘉兴,分别是.%和.%,比例最高的是最低的.倍。

土地流转的形式在各个地区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从全省来看,通过私下转包和委托转包进行流转的比例最高的是台州和金华,分别达到.%和.%,而宁波和湖州的比例最低,分别为.%和%。

通过转让(包括反租倒包)进行土地流转的比例最高的是宁波和杭州,分别为.%和.%,而台州和温州的比例最低,分别为%和.%。

土地流转创新模式案例评析

土地流转创新模式案例评析

土地流转创新模式案例评析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转移到其他经营者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租金或土地流转费的行为。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的最优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土地流转方式也在不断创新。

本文将对几个土地流转创新模式进行案例评析,探讨它们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第一个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专业合作社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但由于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逐渐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将土地集中经营,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产品的产量。

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可以通过租金或土地流转费获得收益,同时专业合作社也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

优点: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业合作社具备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通过科学种植、综合管理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自由选择:农民可以选择将土地流转给符合自己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3.分散风险:由于专业合作社集中了大量的土地和农业生产资金,可以更好地分散风险,减轻农民的经营风险。

缺点:1.土地流转难度:由于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的限制较多,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遇到一定的困难。

2.收入分配问题:由于专业合作社集中了土地和农业生产资金,容易导致农民个体经济部门的收入减少。

适用范围:1.土地利用效率低的地区:对于土地利用效率低的地区,将土地流转到专业合作社能够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农民素质较低的地区:对于农民素质较低的地区,将土地流转到专业合作社能够通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

3.农民意愿强烈的地区:对于愿意将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选择专业合作社作为承包方能够满足其需求。

第二个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企业或投资者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不仅限于农民和专业合作社,还包括企业或投资者。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土地制度国外土地制度是指不同国家对土地利用、权益保护、土地流转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土地制度,这种差异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经济背景。

以下是关于一些国外土地制度的简要介绍。

首先是美国的土地制度。

美国是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土地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原则。

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或企业,可以自由买卖和流转。

土地租赁制度很发达,农民可以租赁土地来种植农作物。

此外,美国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和土地用途规划来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保护。

接下来是欧洲国家的土地制度。

欧洲大部分国家采用农地承包制度,农民租赁土地并支付租金。

在法国和德国等国家,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农民可以通过合同与地主签署租赁协议,租赁农地来种植农作物。

澳大利亚是以土地拥有权益的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或企业,并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和流转。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土地拍卖和租赁来管理土地。

此外,澳大利亚通过土地规划和管理来保护资源,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亚洲国家的土地制度也有不同的特点。

中国的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可以根据合同自由流转土地使用权。

日本的土地制度以私有制为主,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流转和交易。

韩国的土地制度也以私有制为主,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方式流转。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国家的土地制度并非完全一致,也存在一些差异。

不同国家的土地制度是基于各自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之,国外的土地制度是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制定的,体现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或混合经济的特点。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土地所有权和利益,并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不同国家的土地制度各有特点,但都致力于平衡土地的利益与保护,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对策及流转模式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对策及流转模式

经济视野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偏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偏小是指流转总面积占当地耕地总面积或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偏小。

根据一份云南省漾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近几年来,全县土地流转面积3185亩占二轮土地承包土地面积76848亩的4%左右。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转包为最主要的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托管等多种流转形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但转包在现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位于主要地位。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为自发性流转自发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律所预期的规范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缺乏,多为短期性、临时性、无偿性或无流转合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流转一般在农户之间自发进行(尤其多在同一集体组织的农户之间),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组织大多游离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之外。

目前全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户自发流转居于主流,自发流转面积占流转总面积的75.8%。

农村土地流转中,转包、互换等方式都是由转出户与转入户自行协商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这部分流转土地缺乏监管,不能及时掌握流转情况。

农村土地流转中,转包、互换等方式都是由转出户与转入户自行协商进行,且多是分散、小规模流转,这种类型的土地流转量占流转总量的60%以上;流转中签订协议的,协议形式多为口头协议,期限一般是一年一议,或者是未明确期限,这种类型的流转土地量占流转总量的80%以上;流转过程中,转包、代耕、互换等流转方式基本上都是无偿的;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的土地流转面积占流转总面积的9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都是通过私下的口头协议,无人签订过书面合同,土地流转的范围多为本村亲戚、邻居或要好的本村居民之间,大多以村内流转为主。

二、土地流转的对策鉴于以上的土地流转现状应相应采取如下对策。

1、完善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流转利益主体目前,我国的土地已形成三权分离的态势,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按户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流转方向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流转方向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流转方向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愈发显得迫切。

为了提高农民的土地流转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农田资源的集约利用,各地纷纷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希望能够促进土地流转。

那么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流转的方向究竟应该是什么呢?1. 传统耕作模式的限制农村的传统耕作模式存在一定的限制,劳动力大多属于无序状态,土地利用率低,生产力水平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就需要进行土地流转改革。

2. 农村土地产权明晰在土地流转改革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土地产权。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复杂,不仅有集体所有制,还有自留地、承包地等多种形式。

因此,要想进行土地流转,就必须先澄清土地的产权关系,明确土地的归属。

3. 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的经济性权利,应该能够自由流转。

在土地流转改革中,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4. 加强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为了促进土地流转,政府应该加强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

通过市场机制,让土地的流转更加便捷和透明化,为土地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选择。

5.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产业化农村土地流转应该朝着产业化的方向推进。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规模化生产,提高农田资源的利用效率。

6. 打破户籍限制,促进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改革中,户籍限制成为一大障碍。

要想促进土地流转,就必须打破户籍的限制,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7.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土地流转改革中,政府应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机制。

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顺畅地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8. 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在土地流转改革中,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

只有保护好农用地,才能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向着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9. 增加流转土地的保障措施为了促进土地流转,政府应该增加流转土地的保障措施。

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土地制度变革

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土地制度变革

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土地制度变革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其中,土地制度变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

通过改革,中国不仅提高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还推动了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改革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

这意味着,土地属于村集体,农民只能通过土改等政策来取得土地使用权。

而改革后,中国开始探索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意味着土地可以被家庭长期经营,可以自由流转,而且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这个制度的出现,使得农民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参与度,也让他们有了更多的动力去努力经营农田。

同时,由于土地流转,大批流动人口可以到城市找到工作,这又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支持。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每户农户可以租借或承包一块土地,在经过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的批准后,长期使用,即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农民通过承包经营自己的土地,可以自己经营农田,不再受到集体经济的限制。

同时,合理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此外,承包经营制度还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例如自己能够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所种植的作物、使用哪种农药、施肥时间等。

这样的好处既可以提高农民收入,也可以带动全国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去城市打工。

这样,他们可能不再需要过多的土地,但是还要承担地租、种植等费用。

因此,土地利用率并不高,而且很多地块还无法提供给其他需要土地的人。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农户或承包方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土地或者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个人或单位的行为。

土地流转有很多好处。

农民把不需要的土地流转给别人,可以获得收益,提高自身经济收益,同时还可以让那些需要土地的人获得更多的机会。

而农民可以流转自己的土地,也可以以种肥租地、土地承包等方式参与土地流转活动,提高其收入。

在这样的情况下,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精细化管理能够更快、更佳。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收入增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收入增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收入增长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进展,引导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本文将从十个方面展开论述,探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

1. 自由流转土地自由流转土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过去,土地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农民难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有发展意愿的农户或企业。

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土地租金获得额外的收入,推动农民收入的增长。

2.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改革后,土地使用效率得到提高。

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专业化的种植合作社或农业企业,从而利用规模化经营和先进的农业技术,实现农田的集约化管理。

土地使用效率的提高不仅提高了农民的产出,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3. 农民参与土地管理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农民获得了参与土地管理的机会。

在过去,农民对土地管理的参与度较低,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也不高,这导致了农民的积极性不高。

改革后,农民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或合作社等形式参与土地管理决策,增加了农民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4.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通过逐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可以共同投资和经营农村经济,从中获取更多的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动农村土地改革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5. 优化产权设计土地制度改革还在产权设计上进行了优化。

过去,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不高,农民对土地的利益较为脆弱。

改革后,土地承包权得到了更加明确的保护,农民可以更加安心地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从而实现收入的稳定增长。

6. 提升土地资源价值土地制度改革提升了土地资源的价值。

通过市场流转,土地可以更加自由地在农民之间流动,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

改革后,土地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更加合理,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价值,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7. 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促进了农村产业的升级。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地承包 经营权 的流转 , 土地经营者就不 可能在土 地使 用期 限
的补偿” 第 3 , 2条规定 “ 过家庭 承包取 得 的土 地承 包经 营 通 权, 可以依法 采取转包 、 出租 、 换 、 互 转让 或其 他方式 流转 ” 。 可以看出 , 土地承包法》 于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和经 营权 流 《 对
障职 能。物权化思路不 应忽 视土地 承包 经 营权维 护 农 民生
存 利益 的初衷 , 在没有建立 起 相应 的社会 保 障机制 时 , 贸然
从 立法 上作 出限制土地承 包经营权 流转 的强制性规定 , 有可
转做 了较为全 面、 系统 的规定 , 为农 村土 地承包 经营 权流 转 提供 了法律保 障。根据 《 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 土地承包经 营
内以转让 费 的形 式收 回投 资 , 土地 行 为就 会 短期 化 。因 其 此, 建立规范 、 完整 的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流转 制度 具有 十分重 要的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 ,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作为一种财产权利 , 该是 可 以依 法流 转 的 , 样才 能真正 应 这 发挥 其资源 优势 , 证权 利 人享 有 的潜 在权 益 得 以最 终实 保 现 ; 二, 第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 , 来必 然会 有更 多的人放弃 将 对土地 的耕种 , 不允 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必然会造 成土地
维普资讯
20 0 6年 9月
中 州 学 刊
Acd mi o ra fZ o gh u a e cJ u l h n z o n o
第 5期 ( 总第 15期 ) 5
S p, 0 6 e 20 No 5 .
【 法学 研 究 】
关 于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法律 分 析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政策或法律当中已经有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法律规定,但可以看出,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在实践中还存在这以下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土地权利流转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土地权利的出让、转让以及入股合作等行为都需要明确的所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但是《宪法》并没有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作出明确的法定概念。

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则不是所有权主体,它们依法只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虽然看起来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集体”这一概念的内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复杂性,以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

(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主体受限一是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划分并不明确,在流转过程中就会出现障碍。

二是家庭成员的变化导致流转主体难以界定。

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在这30年中家庭成员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划分就难以确定,相应的流转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转让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受让方必须是农户。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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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 , 农村土地的 自由流转
黄 芳 寅 方 ( 州 大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江 苏 苏 州 2 5 2 ) 苏 1 13
【 摘 要 】 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 展 , 我国现 代化和城市化 的加快 , 大量的农村土地 变为了城市 用地 , 这一过程 必然会涉及土地 的流转问题 。 本 文主要分析 了制约农村 土地 自由流转的 因素 , 以及在流转过 程 中出现 的一些 问题 , 提出了相应 的对策 , 并 这对 于加快我国 的城 市化进程 , 建 设现 代化 的新 农村有重 要的意义 。 【 关键词 】 农村 ; 土地 土 地 流 转 的 必 要 性
土地 制度从来就 是关系到农村发 展的根本 问题, 我国的农 村 改革也是 首先从土 地制度 开始的 。无论是计 划经 济时期 的
农村 土地 集体 所有 制 , 是改 革开 放后 的农 村土地 承包 责 任 还 制, 目标 都是解决 中国的粮食供应 问题,其方 法都在不 同程 其 度地 限制 了土地和农 民的 流动。 当中国的粮食 供应 由供不应 求转 向供过 于求时,农 村在市场 经济 的背景下要 有大发 展, 允 许土地承 包经营权 自由流转就是理 性的 、 现实 的选择 。 市 场经济 的发展 ,要 求劳 动力的商 品化和 生产要 素的 资 本化 。 市场经济的本质 就是生产要 素的资本化 。 土地是生产要 素 的一种 , 以 , 发展 市场 经济 , 所 要 土地 的 自由流转 就 成为 了 标, 为了达 成这 一 目标 , 一些 地方 政府直 接定指 标 , 并把 指标 个必然 的趋势 。 层层 分解到 各级政府 以及村委会 , 少乡镇干 部张 口便是 “ 不 千 二 、制约农 村土地 自由流转 的因素 亩规划 , 亩大 棚” 万 通过这种行 政命令 的方式强迫农 民进行 土 1 .土地 流转的手续 不健 全 强 农 户都是通过私 下的 口头协议 流转土地 , 没有签 订书面合 地 流转 , 迫农民退 出土地经 营。 2 .基 于“ 寻租 ” 的强制 流转 。在 市场经济 条件下 , 基于公 同, 对承 包户 、 经营 户 、 集体 三方 的权利 、 务界定 不明 , 村 义 一 共 利益 目标 政府通过行政措施对 市场进行宏观 调控 ,但是在 旦发 生纠纷, 缺乏依据 。 调解 我 国从计划经 济体制 向市场经 济体 制的转化过 程 中 ,地方政 2 .土地流转 范围比较小 管理 者 ” 而是 以“ 参与者 ” “ 和 管理者 ” 主要 发生在本 村亲戚 之问 、邻居之 间或者要 好 的本 村居 府 的角色并不是单纯 的“ 民之 间, 以村 内流转为主 , 大多 向科研 单位 、 企业和村 外人员流 的双重身份介 入市场 的。当涉及 政府与其他 经济主体 的关 系 时, 政府 所制定 的政策 、 制度必 然会首先保 护或增进 政府 的经 转的没有 。 济利益 。这 必然会影 响市场 中各经济主体之 间 的利益分配 关 3 .土地流 转形式单一 都是 以转包 的形 式进行 流 转 , 转 的原因 是到 本地 从事 系。在这种 市场关系 中 ,政府拥有 制定制度 和管理 市场 的权 流 并获得很大 的利益空间 。政府 通 其它就 业, 无劳 力进 行耕种 , 农民 自发 地将土地 转包给人 多地 力 。因此总是处于 优势地位 , 过权 力增 加 的利益 是属 于“ 非生产 性 ” , 的 根据 寻租理 论我 们 少的村 民或亲友耕种 , 乡村集体组织 、 龙头企业或 中介机构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针对的对象是对耕地实行承包的农民及其承包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民依法有权占有、经营、流转、承包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政策,划定耕地保护红线,保护耕地不减少。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非农建设用地除外。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登记。

第七条土地承包的流转不得侵犯耕地的保护红线,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分红”的农村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农民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参与农村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流转应当经过必要的公示和听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完成。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有限的原则。

不得以强制手段进行土地流转。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流转产生的税费、收益等问题,由土地流转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权流转有关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鼓励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和劳动力入股合作社,组成社员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金投入政策,用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改良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增加值,纳入集体经济分成。

第二章土地承包权的确立和变更第二十条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定、确认和执行的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的土地承包权。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土地承包权依法确认。

论“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论“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论“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分开,由合作社或农民承包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由农户或个体经营者持有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在这种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流转方式:自由流转自由流转是指农民通过协商自由选择合作的主体,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以此来实现农民之间的互利合作。

自由流转可以是以租赁的形式进行,也可以是以股份合作或合作社成员身份的形式进行。

自由流转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的特点,能够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和经营能力进行自由选择和调整,增强了农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流转方式: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招标,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经营者投标,最终以中标者获得土地经营权。

公开招标能够提高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流转土地的流动性,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三、流转方式:承包管理承包管理是指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专业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或农民合作社,由其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经营,同时也承担风险和收益。

土地流转的承包管理方式能够将土地的经营权交给专业的经营者,发挥他们的优势和经验,提高土地的管理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益。

四、流转方式:土地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是指农户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转换为股份,并将股份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事业单位,通过收益分红来实现农户的利益。

土地股份合作能够将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份,增加农户的资本收益,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的规模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是指以土地经营权交易为主要交易内容的市场,将土地经营权的买卖进行统一的交易。

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能够提供一个集中的平台,方便买卖双方进行信息交流和交易,减少交易成本和风险,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经营效率的提高。

“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和经营能力进行选择,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困境与出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讨

困境与出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讨
济, 这是又—个很大前进 , 当然这也是很长的过程” 嗍农 地 。m 使用权流转便包含在邓小平 同志所说的第二个 飞跃之 中, 农
( ) 一 农地产权关系不清晰。 土地产权明晰是市场经 济的客观要求 , 也是农村土地流
动 的前提和基础。但是 , 国目前 的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 我 使用权 ( 营权 ) 由于对所有权和使用权 的权力和边界缺乏 经 ,
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农户将 土地经营权 ( 用 使 权 ) 给其 他农 户或经济组织 , 转让 它有利于克服家庭承包 制 下均分土地 细碎化经营所带来 的弊端 , 实现农地规模化 、 是 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 的前提 , 对于优化土地资 源配置、 高 提 土地利用效率 、 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 最终实现农地制度创新 的第二次飞跃具有重要作用 。 因此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是促 进我国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的又一制度创新 。 正像邓小平 同志所说 的中国农地制度创 新的第二次 飞
化过程 中的边缘人 。
(-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 。 -) 土地流转市场是 土地流转发生 的空 间场 所 ,是包括 价 格、 、 主体 利益分配、 中介组织等 因素的综合性市场 , 前 , 目 我
国农村土 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 的不健全直接 制约着土地 流 转的广度和深度 。
这样处于城市游 民地仲和社保真空 中的农 民工面临若 工伤风 险、 失业风 险、 医疗风 险、 养老风险等各种风 险, 身 自 又无力回避 , , 所以 对于他们来说 , 土地就是他们 最稳定最可 靠的生存保障 。农 民工不会盲 目 出 自己的土地 , 交 种地对他 们来说 , 不是为了 自己收益最大化 , 而是为了风险最小化。 为 了使风险最小化 , 理性 的农 民工 不会放弃农村 承包 地 , 而是

土地流转政策的利与弊

土地流转政策的利与弊

土地流转政策的利与弊邢婉地理科学 1256408067一、土地流转概念土地流转,就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和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即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

2008年10月19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改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同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土地流转的有利方面1、让土地变资本;土地流转后会有更多的农民选择外出打工。

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补偿。

对于另一部分留在农村的人,则可通过转包、租贯和土地承包权入股等方式取得收入。

2、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率;通过土地流转,为大规模的收购和利用土地提供可能,让土地集中于耕作能手和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手中。

土地的集中便可采用现代化的耕作技术,摆脱小农经济。

同时还可降低生产成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最终达到土地生产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

3、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解放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这部分剩余劳动力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获得较稳定收入的同时可以城镇发展。

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不仅活化了生产要素,沟通了城乡联系,促进了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还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三、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方面的缺陷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不明晰;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主体或其代理人模糊不清,使得土地流转的利益主体被虚化,进而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市场化的发展要求。

首先是农村土地的权属边界比较模糊。

法律规定, 目前农村的土地归社区“集体”所有, 社区的居民按户承包土地,土地的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

《物权法》视角下的中国农地流转制度

《物权法》视角下的中国农地流转制度
的 剩 余 期 限 ; 3 不 得 将 承 包 地 用 于 非 农 建 设 ;4 以转 让 形 式 下 规 定 : 1 《 () () () 物权 法 》 14条 第 2 和 《 保 法》 3 第 二 第 8 款 担 第 7条 流转 的 ,要 求 承 包 人 有 稳 定 的 非 农职 业 或 稳 定 的收 入 来 源 , 同 款规定禁止集 体所有 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 ;2 《 () 土地 管理法》 第 时 需经 发 包 方 同意 。
肯定 。 但在 《 法》 物权、 层面上说 , 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被隐置, 都要
《 物权法》 15条规定 , 第 5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 让或
“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 来实行。根据 《 物权渤 第 18条 者 消 灭 的 , 当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和 注销 登记 。据 此 可 以从 侧 2 应 和第 13条以及 《 3 农村土地承包法》 3 第 2条和 4 1条规定 , 土地 面看 出, 在一定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国务院 《 关
也引发 了学 界激 烈的讨论 。转让 限制说 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 务, 建立健 全土地承 包经营权 地使用权 流转 的问题 , 流转市场 , 按照依法 自愿 有偿原则 , 允许农 民以转包、 出租、 互 认为, 宅基地使用权 是农民的基本 生活保障 , 若允许 自由流转 ,
换 、 让 、 份 合 作 等形 式流 转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展 多种 形 式 农民一旦失去, 转 股 发 则成为流 民, 不利社会稳定 。 而且会出现一人拥
的适度规模经营 。 有条件的地方可 以发展专业大户、 家庭 农场、 有 多 处 宅 基 地 、 镇 居 民 购 置 宅 基 地 的现 象 , 导 致 土 地 管 理 城 会

当前影响土地流转的不利因素

当前影响土地流转的不利因素

当前影响土地流转的不利因素首先,土地政策不完善是影响土地流转的主要不利因素之一、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只享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然而,土地使用权不能够自由流转,使得农民难以将土地进行有效的交易。

此外,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期限也较短,无法满足经营者长期投资和经营的需求,进而影响土地流转。

其次,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是影响土地流转的另一个不利因素。

农村土地市场的流转方式主要以农户之间的自由交易为主,缺乏统一的市场机制和运作规则。

这导致了土地流转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昂,使得土地流转难度增加,影响农户积极性,限制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再次,土地流转涉及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

由于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一些不法分子以转包土地、诈骗、暴力威胁等手段侵犯农民的权益,使农民对土地流转心存疑虑,减少了他们的流转意愿。

最后,土地利益分配问题也是不利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之一、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资源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而如何在流转过程中合理分配利益成为了关键问题。

目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公、土地流转资金和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使得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风险增加,不愿意积极参与。

综上所述,当前影响土地流转的不利因素主要包括土地政策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民就业问题以及土地利益分配问题等。

解决这些不利因素,需要加强土地政策的创新,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确保土地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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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由流转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资本进入农村,通过大规模收购或租用土地,进行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第二,农民的土地可以变成资本。

这使得离开农村去城镇务工或经商的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获得补偿,有利于他们在城市安家立业。

对于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他们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农业企业,取得土地租金与分红收入。

第三,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随着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流通权问题得到解决,一部分农民将离开农村,转变为城市人口,并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充足、低廉的劳动力。

第四,农村宅基地改造为耕地、扩大耕地面积。

农村现有的宅基地一般占地较多,随着农民转移到城市,他们的宅基地可以改造为耕地,这会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紧张的情况。

第五,随着农民搬迁到城镇,城市化进程加快,将会推动房产、交通、医疗、教育及其他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在未来多年内都可以继续确保经济高速发展。

弊端一、、、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除近邻大中城市市郊或沿海发达地区的具有较大资产价值外,其他的多在偏远地区、甚至山区,且土地面积小,价值非常有限,比起农民在城市安家立业所需的资金而言是杯水车薪。

所以,这一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城市市郊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对大多数农民而言,利益比较有限。

第二,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虽有现金收益,但由于他们大多没有一技之长,在城镇务工一旦失业,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也不复存在,将失去生活的退路。

在给予他们相应的社会保障之前,将他们在农村生活的退路断掉,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在上世纪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的十几年中,虽然各种农业税费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农民收入较低,但整体依然稳定,就是因为有自己的土地,温饱问题有保障。

一旦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在城镇又失业、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威胁的时候,将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第三,当资本进入农村收购土地和宅地时,考虑到基层官员中的腐败情况,一旦资本和腐败勾结,农村土地流转可能演变为资本与腐败的盛宴,在农村发起一场新的“圈地运动”,给农民和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第四,一旦企业主宰农业生产,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农业工资工人,将使他们失去自由安排农耕的权利,按农业企业的要求去农田里定点定时劳动,会打击农民自主生产的积极性。

这也是当初“人民公社”的主要弊端。

第五,农产品价格将大幅上涨,损害城市居民的利益。

当农业生产由农民各自进行,由于他们的生产分散没有规模、没有定价的权利,使得农产品价格可以长期按国家要求的低价收购。

一旦农业土地和生产受资本控制,他们将形成一定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的影响,左右农产品价格和供应,从而影响广大市民的“菜篮子”,增加通胀的压力。

第六,随着农业活动受企业控制,由于水稻、小麦等粮食生产成本高、收益低,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很多企业将会改变土地传统的粮田用途,转向水产养殖、牲畜养殖、水果、花卉、蔬菜等生产和加工。

最近广为宣传的成功的农业规模经营无不都是这种模式。

一旦这种农业模式大面积铺开,粮食生产会大幅萎缩。

其结果将是拉高粮价,最终负担又转移到百姓身上。

第七,给城市带来压力。

由于城市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医疗、教育等条件和规模的限制,人口的涌入会给资源本已紧张的城市带来压力,城市将更加拥挤,城市居民生活空间将进一步缩小。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
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
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

另一方面,构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机制,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
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

土地流转将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

一方面通过适当的集中与合理的土地置换,可以避免农村居民点
过于分散的住房方式所造成的土地浪费,推进新农村建设并化解耕地红线失守的尴尬;另一方面“宅基地换住
房,承包地换社保”,有利于提高农民非农转移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弱化城乡二元体制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
程。

此外,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而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的流转和抵押,无疑会有力推进农村金融及农村土地的资本化与市场化。

二、现行制度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性质不明。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到底指哪一级组织,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企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管理法》则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完善农地流转制度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

宏观方面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土地流转市场。

力争创立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在产权设置、流转程序、流转方式和流转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日趋完善。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发展规划,确保城乡建设用地的一致性。

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调整,充分利用可利用的每一寸土地,避免用地的盲目性、重复性;三是逐步制定和完善统筹城乡财政分配制度,政策上应向“三农”倾斜,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保障;五是坚定不移的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必须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坚持保护耕地,以确保我国粮食的安全生产。

微观方面:一是制定规范的农地流转合同,选择可行的农地流转形式;二是制定统一的农户宅基地管理制度,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农村的旧村改造及空心村的利用,都需要制定和完善农户宅基地管理制度,以确保宅基地合理流转,要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绝不浪费每一寸土地;三是制定严格的农村集体用地制度,要解决好农村集体用地与农户承包地的关系,同时还要解决好农村集体用地流转收益或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分配,避免侵害农民权益;四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征用地对农户补偿制度;五是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土地流转的相关信息;六是充分发挥农户创新能力,始终坚持农户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制约农民意愿。

一:允许土地流转主要是解决农民之间的需要,年来,一部分农民变为城市新居民,但户籍仍然在农村,还有部分农民到城市工作,这些离乡农民原来农村的土地怎么办呢?土地不能出现荒芜,事实上,年来,很多农民与农民之间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譬如,土地转包、出租等等,现在中央决议文件明确规定允许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事实上就是顺应民意,符合国情、社情,土地流转目的就是鼓励农民多种形式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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