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权(1)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反对殖民主义,推动民族运动的发展,努力实现世界各族人民的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和解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花费大力气研究,这里仅就个人所见,对该原则作一简单探讨。
我们知道,民族自决是和民族压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民族的压迫就有民族的自决,所以,民族自决的真正含义现在就很清楚了。
首先就民族自决原则上的发展来看:民族自决原则又叫民族自决权原则,原来是一项革命的政治原则,它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资产阶级曾经团结各族人民为建立自己的统治进行过革命斗争,并取得了革命的胜得,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资产阶级并未把这一原则上升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才把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础,并始终不渝地为争取民族自决原则被承认为国际法的原则而进行不懈的斗争。
1917年,列宁亲自签署的《和平法令》首次把民族自决原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全世界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
”同时,列宁就民族自决原则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断,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了世界各族人民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这个原则逐步得到了完全的确认。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宣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进普遍和平”[5]随后,1952年,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定。
[6]决定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基本权。
”1960年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论作为自决权主体的_民族_与_人民_王英津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关于民族自决权
什么是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
俄国十月革命期间,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
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
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
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
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及贡献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及贡献“民族自决权”原则是人类共同的思想文化成果。
20世纪初,列宁立足于无产阶级的利益,根据俄国社会发展的特点和国际形势的变化,阐发了这一原则。
本文以政治社会学为研究视角,认为:在建党时期,列宁认同和阐释“民族自决权”原则是利益聚合的需要;在民主革命时期,全面阐发这一原则是政治动员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实践和完善“民族自决权”原则是合法性论证的需要。
这些阐发形成了列宁的系统、完整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理论。
政治社会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相结合并吸收其它社会科学理论成果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的产物。
1960年,美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S·M·利普塞特发表了《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奠定了政治社会学的基石。
后来,阿尔蒙德、奥勒姆等人又大大地促进了这一学科的发展。
该学科以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社会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它的最基本假定是:政治现象决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有密切联系的特殊社会现象。
因此它强调从社会学的角度、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去解析政治现象。
阿尔蒙德认为:“民族是具有同一历史本源和同一命运感的人民组成的政治体系”[1](p3)。
这表明民族既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的基本的政治实体。
同时,民族问题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而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于是民族问题与国家政权问题紧密相连。
要解决民族问题,就要推翻民族压迫、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即实现民族自决,因此民族自决权是多民族国家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
正如斯大林所说:“民族问题只是改造现存制度总问题的一部分,它完全是由社会环境的条件、国家政权的性质并且总的说来是由社会发展的全部进程决定的”[2](p118)。
民族自决权原则是人类共同的思想文化成果,它来源于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最初是一项资产阶级革命原则。
19世纪中期,为了实现无产阶级和弱小民族的根本利益,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被压迫民族应当拥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决权,从而肯定了“民族自决权”原则。
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 (暨南大学 李 莉 刘花玲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内容提要〕 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和发展出发 ,阐述了由于民族自决权原始含义的影响和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的 影响 ,民族自决权理论的运用对现代国家主权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
但主权国家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当今 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 ,因此 ,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 。
但二战后民族分裂主 义思潮的影响不可忽视 ,因此 ,重新认识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
〔关 键 词〕 民族自决权 ;国家主权 ;关系〔中图分类号〕D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 3637 (2004) 01 - 0129 - 03在现代国际社会中 ,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 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
这两项原则对于民族国 家的产生和巩固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 ,民族自决原则导致 了民族国家的产生 ,而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 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 。
但是 ,冷战结束后 ,世界殖民体系 已土崩瓦解 ,殖民国和附属国人民已建立了自己的独立 国 家 ,民族自决权产生时被赋予的含义已不再具有现实的 意 义 。
然而 ,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打着“民族 自决”的旗号试图分裂现有的主权国家 ,对国际法上的国家 主权原则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
本文试从民族自决权的由来 和发展出发 ,剖析其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以揭示出在新的历 史条件下认识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关系的意义 。
一 、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和发展民族自决权理论 ,最初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思潮的一种反 映 ,源于 17 世纪至 18 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关“天 赋人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想 。
尤其是反映民族自决权 的思想 ———民族主义 ———更是早已存在 。
民族主义产生于 十五六世纪的欧洲 ,它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 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①。
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一、论述题科索沃在2008年单方宣布独立的事件说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已经进一步延伸至允许分裂国家的程度.你认为上述论断是否合理?应当如何理解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答:上述论断不合理。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而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借口,意在分裂国家,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并且是在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形成的。
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
宣言还规定:“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另外宣言还强调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及“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目前,法学家将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
对内自决权主要指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自治权,即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的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对外自决权主要指一种脱离权、独立权,即任何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和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者自由与其他独立国家结合或者合并。
国际法规定每个民族不论大小,部分种族、肤色和信仰都享有平等的民族自决权,然而民族自决权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如果民族自决权没有任何限制,那一个国家甚至世界都将面临一场混乱。
新形势下民族自决的效力
新形势下民族自决的效力作者简介:李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摘要民族自决是反殖民主义的产物,自其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的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起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民族自决越来越多的被民族分裂势力所利用,导致一些国家面临着分裂的威胁,本文从民族自决的发展历史出发考察民族自决从观念到政治原则及其实践的过程, 认为民族自决对外主要表现为主权, 对内主要表现为人权。
然而在新形式下民族自决将如何运用,如何发展,其效力如何,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民族自决;公投;效力案例引入:克里米亚公投2014年3月16日,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其是否从乌克兰独立,并且加入俄罗斯联邦问题举行了全民公投决定。
97%选民赞成脱乌入俄之动议。
大部分西方国家和乌克兰临时政府拒绝承认此公投。
而克里姆林宫、俄罗斯联邦政府、乌克兰政府、克里米亚政府则全部都拒绝承认乌克兰临时政府,并指责乌克兰临时政府是非法政变产生的叛乱组织,无权就公投发表任何意见。
这次公投的效力究竟如何引起了各界的广泛争论,公投与民族自决之间的关系如何,民族自决在现代社会有什么样的效力等问题值得研究。
一、民族自决与公投的关系(一)民族自决的含义民族自决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这项原则对于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以及支持民族解放斗争、保证民族国家独立权利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含义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享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方法和理由,对被外国奴役和压迫下的民族采取干预或剥夺其争取自由和独立权的行为准则。
①①王家福等:《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第401 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二)全民公投的含义全民公投制度作为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民主方式,但它并不能保证独立后的国家一定是民主国家。
他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内,由享有投票权的社会全体成员对本国或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以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表决的制度安排,简称“公投”或“公决”。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国际法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之原则,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授予未独立民族的特殊权利。
自决权的不适当利用,可成为某些主体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统一及领土完整的根据。
本文针对国际法上的自决权,通过自决权的含义,自决权的适用,以及与国家主权之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自决权的均衡运用问题。
标签:适用;民族;主权国际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一项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其他任何政治举措,均属该民族实践自决权之方式。
从而概括出一项民族的权利,即自决权。
自决权的具体定义尚未最终确定,国际上至今仍有争议,从自决权的含义开始,浅析自决权如何适用,对自决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决权的含义(一)狭义从狭义上看,自决权仅指曾经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对外独立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此学说的提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殖民统治普遍存在时提出的。
然而随着时间变化,殖民统治已经越发少见,直至现在的国际背景下,狭义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再则,权利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受殖民统治的民族不符合国际法的准则。
因此现在不采用此种学说。
(二)广义广义的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世界各民族都有自行独立做出国际政治性决定的权利。
这里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民族,符合权利的普遍性,是对狭义说的创新与完善。
虽然健全了原来狭义说的范围,但此种学说也是不妥善的,西方大国未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没有对国际上大小民族林立的实际做出考量。
广义说赋予各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会造成国际秩序过于松散,无法保证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小失大是不合理的。
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学说。
(三)综合说此种说法现在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即承认各民族有自决权,但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一、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体第一个问题,即自决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由于国际法上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主体规定模糊以及语言翻译上的分歧,学术界对适用主体仍有很大争议。
整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认识:(一)民族自决权主体,应该只限于受殖民统治或者外来压迫的尚未实现独立的民族该观点将民族自决权局限于对外独立权,即分离权。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受过殖民统治和外来压迫的国家,都持此观点。
从历史上看,民族自决权在帝国主义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不再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要求民族独立的工具,更成为一战和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民族解放和非殖民化的有力武器。
十月革命前,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著作,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一个民族脱离异族群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
”列宁所认为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政治分离权,并且只适用于被压迫的殖民地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防止殖民主义的卷土重来,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514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宣言》。
其中规定:“所有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并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1966年印度政府在签署两个人权公约时也声明:“关于公约第一条,印度政府宣布这一条中的自决权只适用于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不适用于独立主权国家或人民或民族的一部分——这是国家统一的精髓。
”我国白桂梅教授也持这种观点,认为自决权的持有者应该限定在殖民地人民的范围内,随意扩大解释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笔者认为,当今世界,殖民地国家已经不复存在了,若将民族自决权主体限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不仅使该原则失去了现实意义,而且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
1952年第七届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自决权的名词解释
自决权的名词解释自决权是指一个人民或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自主决定自己未来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权利。
它是源于人类对自由和公正的追求,也是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一部分:历史渊源自决权的概念起源于民族解放运动和殖民地历史。
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许多国家的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开始进行抵抗,争取自由和独立。
自决权的概念首次出现在该时期,它被视为对殖民地的统治和外来压迫的反抗。
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拉美解放运动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第二部分:自决权的含义自决权有两个主要的含义:一个是个体自决权,另一个是民族自决权。
个体自决权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人生和命运,包括个人的政治立场、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
个体自决权是现代社会自由和民主的基础之一,众多国际法和人权法文书都确立了这一权利。
民族自决权是指一个民族或一个群体拥有决定其未来的权力。
它涉及到一个民族是否要成为一个独立国家、是否要保留自治权、是否要加入其他国家等问题。
根据国际法,被压迫的民族有权力寻求自己的自由和独立。
第三部分:实践和争议自决权作为一个基本权利,它在现实中经常引发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独立运动和分离主义活动滥用自决权的概念,破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抗拒承认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国家统一。
在自决权的实践中,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和遵守国际法的原则。
第四部分:国际法和自决权自决权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和规定。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人民自决的权利,尤其是针对殖民地的情况。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也都确立了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然而,自决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国际法对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第五部分:自决权的现实意义自决权的现实意义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重大。
对于被压迫的民族和人民来说,自决权是争取自由和独立的法律基础。
对于国际社会来说,尊重和保障自决权是维护和平、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决权的实践和推行也对于保护和促进人权、民主和法治具有重要的作用。
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
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一、历史背景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这本书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1914年春写成的。
列宁在这个期问写这部著作同当时的国际环境和俄国国内的情况有直接关系。
从国际环境来看,当时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它的最高阶段——帝国主义阶段。
帝国主义垄断集团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仅加紧剥削国内的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而且极力扩大殖民地势力范围,残酷的掠夺和奴役被压迫民族。
在帝国主义时代,殖民地已被列强瓜分完毕,帝国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规律使原来实力较差的帝国主义国家很快赶上和超过了老牌的帝国主义国家,它们要求对殖民地要重新分割。
由于争夺殖民地势力范围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
二十世纪初期,帝国主义列强在争夺霸权的斗争中逐渐形成了德、奥、意“三国同盟”和英、法,俄“三国协约”这两大帝国主义集团。
为了重新瓜分世界.双方都大规模的扩军备战,战争危机日益迫近,局部战争不断发生,终于导致1914年8月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
为了准备和进行帝国主义战争,各帝国主义大国都进一步加强了对殖民地的奴役和掠夺,这就使殖民地被压迫民族同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激化了,因而民族解放运动日益高涨起来。
这样一来。
民族殖民地问题就成为当时世界政治当中的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摆脱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实行民族自决是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唯一出路。
从俄国内部的情况看,沙皇俄国是个军事封建的帝国主义殖民大国,它是帝国主义一切矛盾的集合点。
在这里不仅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十分尖锐,而且各少数民族同大俄罗斯主义的矛盾也很尖锐。
沙皇俄目是各民族人民的监狱,占总人口百分之五十七的非俄罗斯各族人民在俄国处于无权的地位,受尽了侮辱和欺凌。
他们不仅在政治上受歧视和迫害,而且民族文化也遭到无情地摧残,许多民族被禁止用本民族的语文出版书报和对儿童进行教学。
沙皇政府还故意挑拨和煽动民族仇恨,极力使俄罗斯民族鄙视非俄罗斯民族,怂恿阿尔巴尼亚人和阿塞拜疆人互相残杀。
人民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人民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
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人民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人民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
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人民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
第二,人民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苏东剧变民族主义在前苏联和东欧地区十分盛行,西方世界联邦国家的民族分离现象也时常发生。
各种民族分离运动使多民族主权国家分裂或面临国家分裂的威胁,而其引以为据的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人民自决权原则。
所谓民族分离,是指多民族国家的部分民族从主权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新国家,或者并入另一国成为其组成部分。
目前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多民族国家的人民自决权能否表现为民族分离权并无直接肯定的论据支持。
联合国的实践表明人民自决权原则的实际运用主要是殖民地的独立运动。
在理论上,多数学者也把人民自决权的行使限定为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和压迫民族的特有权利。
为了防止人民自决权的滥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地位,避免动摇整个国际法体系,联合国的相关文件里明确规定人民自决权的行使不能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列宁 伦民族自决权
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列宁--------------------------------------------------------------------------------论民族自决权(1914年2—5月)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第九条,近来引起了[我们在《启蒙》杂志[1]上已经指出了这一点(见《列宁全集》第20卷第1-35页——编者注)]机会主义者的大举进攻。
俄国取消派分子[2]谢姆柯夫斯基在彼得堡取消派报纸上,崩得分子[3]李普曼和乌克兰民族社会党人尤尔凯维奇分别在自己的机关刊物上,极力攻击这一条,用极端轻视的态度来对待这一条。
机会主义对我们马克思主义纲领进行这种“十二个民族的侵犯”[4],无疑是同现在一般民族主义偏向有密切联系的。
因此,我们认为详细地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是切合时宜的。
不过我们要指出,上述的机会主义者中,没有一个人拿出过什么独立的论据:他们都只是重复罗莎·卢森堡在1908-1909年间用波兰文写的一篇长文《民族问题和自治》的论点。
所以我们在这篇论文中对于卢森堡的“新奇”论据,也要给予最多的注意。
1.什么是民族自决?要想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所谓自决,首先自然就要提出这个问题。
应当怎样了解自决?是从法权的各种“一般概念”得出的法律定义中去寻找答案呢,还是从对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研究去寻找答案?谢姆柯夫斯基、李普曼和尤尔凯维奇之流的先生们甚至没有想到要提出这个问题,只是借嘲笑马克思主义纲领“不清楚”来敷衍了事,这是毫不奇怪的,同时大概由于头脑简单,他们甚至还不知道民族自决问题不仅在1903年通过的俄国党纲中谈到了,而且在1896年伦敦国际代表大会决议中也谈到了(我将要在适当的地方详细地谈这个问题)。
但是使人感到非常奇怪的是,罗莎·卢森堡曾多次宣布说这一条似乎太抽象,太形而上学,而她自己正是犯了这种抽象和形而上学的错误。
正是罗莎·卢森堡经常陷入泛论民族自决问题(甚至非常可笑地空谈怎样去认识民族意志的问题),而从来没有明确地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事情的本质究竟是在于法律的定义,还是在于全世界民族运动的经验?确切地提出这个马克思主义者必须提出的问题,立刻就会把罗莎·卢森堡的论据驳倒十分之九。
民族自决原则新议
民族自决原则新议作者:严姣姣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6期摘要:民族自决原则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是国际法的一大原则。
进入后非殖民化时期,民族分离主义染指自决权,使其面临挑战。
南苏丹公决宣布独立,根据苏丹特有的模式分析民族自决原则,引出对“nation”、自决的方式多样化的认识,呼吁各民族理性地运用该原则。
关键词:南苏丹;后非殖民化;民族自决;多样化2011年1月9日,苏丹南部地区约400万选民参加投票,最终结果是98.83%的选民支持分离,苏丹总统巴希尔也宣布承认和接受公决的结果。
2月7日,苏丹分离局面难以逆转。
一、回顾:民族自决原则的产生背景(一)理论分析“自由”一词是“自决”的本源,卢梭提出的“自然权利说”对形成完整的自决论具有重要作用,他认为合理的政治共同体遵循善的意志安排其社会秩序。
康德提出个人唯有只听命于自己的规则,不同于卢梭的是康德将解决自决问题的方式仅限于个体。
之后德国赫尔德以有机共同体为基础,辅之以康德自决论,以“民族自决”的口号反对外来压迫,自此奠定了“民族自决”的理论基础。
(二)实践分析一般认为,自决主张的实践意义产生于美国独立革命和法国大革命。
二十世纪初,列宁和威尔逊总统的大力提倡,使民族自决成为政治原则。
列宁最早于1914年论述民族自决权,并使之成为列宁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主要的观点:(1)民族自决权主要是针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和保护国。
(2)民族自决权主要是政治分离权,但他并不鼓励每个民族行使自决权。
为了实践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苏维埃政府于1917年12月31日正式承认芬兰独立;之后又相继承认波兰、爱沙尼亚等独立。
被西方学界认为是“现代自决原则之父”的美国总统威尔逊在著名的十四点计划中涉及到了民族自决原则,主要针对的是欧洲被压迫民族,仅适用于战败国的殖民地地区。
(三)国际法上的确立民族自决的政治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丰富与发展,并在许多国家的努力下,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使得该政治原则正式确立为国际法的原则。
论民族自决权和台湾问题(可编辑)
论民族自决权和台湾问题[摘要]2003年6月22日,陈水扁在高雄中山大学校友会成立庆典上致词称:"台湾的未来有赖2300万人民决定,而决定方式包括‘公投'等国民的基本人权,这些基本人权并非任何政府或个人可以剥夺或限制的."台湾要搞"公投"引起岛内外舆论一片哗然,美国一再提出严厉警告,祖国大陆密切关注其动向,国民党与亲民党等"泛蓝"阵营及海外华人华侨齐声驳斥,岛内股市更受到明显冲击.[关键词]自决权,台湾独立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民族自决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即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暂时托管地,一些被其它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如香港、澳门本为中国领土,被英国、葡萄牙胁迫清政府签约租占,中国有权适时收回,这是失地回归,不能简单地与非殖民化划上等号。
正因为如此,1972年联合国应我国要求,将香港、澳门从应给予独立或自治的名单中删除),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和地区问题(如加拿大的魁北克、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族、伊拉克的库尔德族等问题,均属这些国家的内政)。
民族自决权原则对于台湾来说,显然不适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中华民族全面抗日战争的胜利,被日本殖民统治整整半个世纪的台湾重入中国版图,中国已在台湾这块自己的领土上解决了非殖民化问题。
从那时到现在的台湾,显然已不是哪个国家的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不是任何人的暂时托管地,显然不存在反殖民统治、反民族压迫、删除暂时托管、明确领土归属等问题,不存在以入联公投等名义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的任何理由。
联合国先后于1960年、197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即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为民族分离作了专条规定。
前者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后者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论民族自决权
论民族自决权发表时间:2018-07-16T17:11:49.45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7月上作者:任啸[导读] 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项20世纪在国际关系史上被广泛援引的法律原则,现在却经常成为分离主义分子为其分裂国家的行为所提供的辩护理由,导致一些多民族国家面临着分裂、瓦解的威胁。
在民族主义浪潮中,“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十分彰显的口号。
民族自决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与界定,模糊性、争议性极大。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族自决权的内涵、演化及困境等作一些必要的了解。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国家1.民族自决全的提出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是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衍生发展而的。
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民族自决权的早期思想从追求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开始逐渐转变为追求具体意义上的主权。
在民族自决权的产生与传播过程中,近代民族国家开始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率先在西欧建立起来。
到19世纪末,西欧的政治版图上基本都是民族国家了。
2.民族自觉自决原则的确立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帝国主义列强为获得原料产地和资本输出地而奴役其他民族,在海外大肆掠夺殖民地。
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把民族压迫扩大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世界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民族自决问题再也不局限于欧洲,而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
在这一时期,列宁和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1914年,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一文,其民族自决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美国总统威尔逊则从典型的西方民主观点出发关注自决问题一战以后,在民族自决思想开始登上世界政治舞台的进程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从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
1
中共:从民族自决到 民族自治的探索与实 践 不教条于民族实践理 论,坚持理论与实际 结合,并在实践中创 新
2
民族自决权新议 真正的民族自决应是 政治、 经济、 文化 的“三重自决”。
3
坚持民族区域自 治政策,维护少 数民族的真正权 利,正确处理国 内民族问题,与 分裂活动坚决斗 争
Thank you
1929.1
通过前一阶段的探索,中共逐步接纳并开始 使用民族自决的概念。
1930.9
中共各级代表在上海召开会议,提议建立中华苏维埃 政府,代表们提出了十项重要的政治计划,其中第五 项是承认少数民族具有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权。
探索 阶段
“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
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
中共民族政策的创 新阶段 (1945-1949)
1945年提出和平 建国 1947年内蒙古自 治区成立 1949年《共同纲 领》
从主张民族自决转变到民族区域自治, 中共不断探索并成功构建了符合 国情的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适当模式。
早期
早期文件中未直接提及民族自决权,而是使用了“民主 自治”、“自由联邦”等提法,简单地以苏联的民族分 立和联邦制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
民族自治
民族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 ethnic autonomy) 是与民族自决相关联的概念。民族 自决可分为内部自决(自我管理) 和外部自决( 分离) , 而民族自 治正是在内部自决的意义上被国际法普遍认可的。 在《 联合国宪章》 的起草文件中已明确提到“ 自我管理” 。 1945 年旧金山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UNCIO)重申“ 只有当自 决的原则意味着人民自我管理的权利而非分裂的权利时, 才符 合《 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 。其中都包含着某种权力的转移, 即某种权力由中央政府转移至自治实体。 凡是自治, 都不具有充分的主权, 因此通常都发生在少数民族的 所在国宪法和立法的大框架之内, 而且还受到中央政府或类似 机构的监管, 以确保自治机构的所有活动都符合于自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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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族自决权摘要:本文简明介绍了民族自决权的来源与发展,并着重论述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已被赋予新的内涵即发展权。
与此同时,民族自决权亦成为一把双刃剑,其概念内涵和适用的模糊性被民族分裂势力所利用,冲击着国家主权原则,使国际社会处于动荡和不安的状态。
这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当今形势下如何界定和完善民族自决权。
关键字: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Abstrac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original and history of the 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Focus on the point that it is given the new meaning in the new era, which means the development right during the peace and development time. At the same time,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became a double-edged sword. The ambiguity of its meaning and application are exploited be ethnic separatist forces. The impact it did on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make the world in the state of the turmoil and unrest. It was forced us to rethink the problemthat how to define and improve the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during this time.Key words: nation, self-determination, 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national sovereignty一,民族自决权的概述㈠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关于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解释,综合起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民族自决权的解释以王铁崖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为代表,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落脚放在非殖民化的基础上,认为,“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是特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或外国奴役下的人民享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得民族独立包括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1广义的民族自决权则把适用主体和权利内容都做了扩大化的解释,认为,“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是指所有民族及其人民都有自己决定自己内部一切事务,自主选择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道路,并获取国际社会尊重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并正是基于对民族自决权广义上的理解,有些学者认为,“任何民族都有权通过自我决定摆脱原有中央政府管理进而建立新的民族国家,行使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
”2㈡民族自决权原则概念的探源1. 民族自决权的哲学基础。
欧洲中世纪晚期,英、法等国逐步结束封建割据和神权统治,主要民族国家开始形成,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正是起源于这个时期的民族主义思想。
3当时,神权和封建王权笼罩下的欧洲正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很多弱小的民族饱受欺凌。
为了反对以罗马教皇为代表的神权和封建专制王权,西方主要的思想家和革命家初步提出“民族自决权”。
17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以“天赋人权”的原则为基础,论述了只有人民的同意才是建立国家政府的基础,认为如果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一个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摆脱这个政府。
4 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明确提出: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荣誉。
5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为了反对宗教神权和封建王权的黑暗统治颁布的《人权宣言》,其中明确地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的口号。
6法国大革命之后,民族自觉原则同西方民主、自由、人权等诸多原则结合,在欧洲不断阐述和实践,同时并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传播到世界各地。
1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叫.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147- 148页。
2谢一彪.论新民主主义的民族自决权问题阴人文杂志,2007(3) 。
3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J]法律科学,2002(3)。
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年第一版,第471-480页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一版,第253-259页6陈联璧:《民族自决权新议》,载于《民族研究》,2001年第6期,第14页。
2.近代民族自决权的发展。
进入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不断深入。
与此同时,欧洲大国对于市场和资源的抢夺,更加激化了这一地区的民族矛盾。
传统封建势力对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压榨和打击,严重束缚了新兴阶级的发展。
欧洲各个主体的民族民主意识高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观点被提出。
19世纪,意大利革命家和思想家曼启尼·马志尼则主张鼓励个人为民族献身,认为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目标与“统一、独立、主权的民族”的民族主义目标,应当在同一过程中得到实现。
7但是在整个19世纪仅仅被限制于一个单一民族为主体建立民族国家这一模式,在实践中仅发生在欧洲一些具有凝聚力的少数民族,并且未形成国际法通行的惯例。
至20世纪初,由于资本主义进一步深化发展,以及构建世界政治格局的需要,“民族自决权”得到丰富和完善。
列宁为创建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带有明显革命现实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色彩地对民族自决权作出解释“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
8这里的主体被鲜明的圈定为民族中的无产阶级。
随后基于俄国革命和共产国际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列宁又进行了重新定义“‘自决’一词曾多次引起曲解,此处我改用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自由分离权’,我们夺得政权之后,必须无条件地立刻承认芬兰、鸟克兰、亚美尼亚以及一切受沙皇制度压迫的民族都享有这种权利。
但我们从自己方面来说,绝不愿意分离”。
9一战后,“民族自决权”登上了世界政治的舞台,美国总统威尔逊大力提倡其重要的作用,1916年5月,他提出了再造世界的三项原则:“一、每个民族有权选择生活其中的国家”;“二、世界上的效果同样有权享有打过所期望并坚持的对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三、世界有权免遭源于侵略和对国家与民族权利的蔑视而导致的任何对和平的破坏”。
10他提出的“十四点原则”更加系统和全面的阐释了民族自决权不仅包括民族独立也包括国家自治的内部权。
3.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随着众多殖民地区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兴起,民族自决权作为被殖民地区人民反抗殖民压迫的强有力的理论武器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在国际上的一些列文件中,“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日益频繁。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款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依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适当的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把自决写进宪章,其意义影响深远。
虽然,很多法学家和国家政府都情愿将这些规定解释为只有劝告的效果,但是联合国机构通过它们的实践,已经将自决权原则确定为联合国法的一部分。
11随着实践的深入,“民族自决权原则”被世界人民所接受。
二,民族自决权内容的新发展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主题的前提下,世界版图上虽然仍有殖民主义势力的残余存在,但是世界的整体大环境则是基本肃清了殖民主义。
在世界殖民体系崩溃以前民族自决权主要是支持殖民地和附属国反对殖民统治,其基本内容应当解释为独立权和分离权。
而在当今新的历史环境下应当作何解释呢?民族自决7潘志平主编:《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159-160页。
8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2页。
9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列宁论民族问题》,下册,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717页。
10张澜.伍德罗.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思想[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3)。
11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余敏友泽:《国际公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5页。
权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含义—发展权。
发展权是国家、民族乃至人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模式,以谋求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1966年的两个人权公约都在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我决定的权利。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内部的一切事务,并通过自我决定和管理来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在1986年联合国制定的《发展权利宣言》中,民族自决权继续被划入发展权利的范畴,里面提到,“忆及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由于这种自决权利,各国人民有权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和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12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具有工具性而非直接目的性。
也就是说,民族自决权所形式上追求的政治独立并非其根本的意义所在,而谋求这一民族经济、文化、社会的综合发展才是民族自决权的终极目标。
忽略这一终极目标来谈一民族的政治独立,只能是流于形式,舍本逐末。
可见,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来看,当代民族自决权内容主要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类:其一,对外而言,每个民族不论种族、人口、宗教、文化和发展水平的差异,都平等的享有民族自决权,都有权要求摆脱外国殖民统治,取得民族的独立,建立本民族国家,享有平等的国家主权,不再遭受民族压迫与迫害;其二,每个独立主权国家的各个民族都平等的享有发展权和自我管理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的权利。
这种平等不仅仅体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平等,更体现在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各个少数民族之间同样平等的享有对内的自决权。
三,民族自决权的现实与困境尽管民族自决是对人类社会进步的具体反映,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民族自决都能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需要。
根据社会学的观点,所有社会里的个人都企图通过其可能的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去获取他们的利益,实现他们的目标。
不过,个人所追求的特定利益或目标,以及他们所使用的手段适当与否,会受他们所处的物质环境影响。
因此,从人类的整体利益这一角度出发,民族自决应该是一种有限的而非绝对的权利,它应从属于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主权原则之上,否则,国将不国,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堪忧,人类社会的正常健康发展也会面临挑战。
㈠民族自决权原则在国际法上的模糊性进入90年代以来,民族分裂分子借用民族自决权原则大搞分民分裂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