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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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反对民族分离主义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源自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当时,民族自决权在反对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历史的进步。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代,少数帝国主义列强压迫和奴役其他大多数国家和民族,世界上就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从而使民族自决权成为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思想武器。

在20 世纪20 年代初,民族自决权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苏联成立的重要思想指导原则。

而令人难以预料的是,民族自决权后来又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瓦解苏联的重要理论依据。

进入21 世纪后,民族自决权至今仍然是新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口号。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民族自决权。

一.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政治原则自决权是人民“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以及自由的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共同第1 条)。

1914 年列宁发表《论民族自决权》首次系统阐述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主张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并将其作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殖民压迫和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有力武器。

列宁被认为是第一个向国际社会坚持自决权应成为民族解放的一般标准的人。

列宁的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一战后众多民族国家建立的理论基础。

但列宁的“民族自决”基本点在于非殖民化。

威尔逊是将自决原则引向国际社会的另一领导人。

1918 年威尔逊在向美国国会联席会议宣布他的“十四点计划”中,就包括民族自决权原则,其思想是“任何民族都有权决定出由谁来代表和统治他们”。

他还提出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后来被某些国际法文件所采纳。

二.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1948 年8 月,美苏两国签署了《大西洋宪章》。

第一次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对自决权加以肯定。

1945 年6 月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正式确认了民族自决权是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反对殖民主义,推动民族运动的发展,努力实现世界各族人民的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和解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花费大力气研究,这里仅就个人所见,对该原则作一简单探讨。

我们知道,民族自决是和民族压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民族的压迫就有民族的自决,所以,民族自决的真正含义现在就很清楚了。

首先就民族自决原则上的发展来看:民族自决原则又叫民族自决权原则,原来是一项革命的政治原则,它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资产阶级曾经团结各族人民为建立自己的统治进行过革命斗争,并取得了革命的胜得,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资产阶级并未把这一原则上升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才把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础,并始终不渝地为争取民族自决原则被承认为国际法的原则而进行不懈的斗争。

1917年,列宁亲自签署的《和平法令》首次把民族自决原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全世界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

”同时,列宁就民族自决原则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断,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了世界各族人民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这个原则逐步得到了完全的确认。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宣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进普遍和平”[5]随后,1952年,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定。

[6]决定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基本权。

”1960年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当今世界格局下和全球 化发展过程中仍是至高无上和不容忽视与 或缺的,应当给予充分重视并坚定不移的 坚持与实施。
• 一、定义和特征 1.各国公认 2.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 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 4.具有普遍约束力
• B 在有关领土主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 该领土上的民族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 • C 现存的主权国家的人民享有不受外来干涉自由 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权利,尤 其是少数民族或部落在经济、文化、宗教、习俗 等方面享有的自主权和自治权。 •
民族自决实例
• “台独”势力操弄“住民自决”违背国际法, 欺骗民众 • 以“台独”为基本政治诉求的民进党常 鼓吹“主权在民”、“住民自决”,作为 其“台独”分裂活动的法理依据。陈水扁 所谓的“民间版”“宪改公投”,就是出 自对“住民自决”的实施。因此,极有必 要弄清“住民自决”的由来及与国际法的 冲突,弄清被“台独”势力滥用的民族自 决原则
进入20 世纪后,否定和弱化国家主 权在西方理论界逐渐形成思潮
• 在冷战前时期,挑战主权的理论主要有: • (1)主权国家是战争的根源,代表人物是狄骥; • (2)国家主权会损害生产力的发展,代表人物是 英国工党理论家拉斯基; • (3)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相容,应放弃主权观念, 代表人物有凯尔逊和波利蒂斯; • (4)“世界政府论”,持此观点的有罗伯特· 兰 辛、肯尼斯· 华尔兹、耶塞普、汤因比等; N· • (5)主张通过国际合作,取消国家主权,如莱斯 特· 布朗。
• • • •
传统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由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决定 国家间主权平等,应相互尊重,不得侵犯 破坏别国主权。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国际法中的「人民自决权」

国际法中的「人民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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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1, Section 1 of both covenents are identical: “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所有人民皆有自決權 憑藉著這個權利 所有人民皆有自決權. 憑藉著這個權利, 所有人民皆有自決權 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 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 自由地 追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 追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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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ing the obligation of States under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promote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s, Realizing that the individual, having duties to other individuals and to the community to which he belongs, is under a responsibility to strive for the promotion and observance of the rights recognized in the present Covenant, Agree upon the following articles:

司法考试国际法重要考点:民族自决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法重要考点:民族自决原则

司法考试中,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每章内容轮换出题进行考查,但题目难度不高,主要靠对知识点的准确记忆。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在这个原则的推动下,殖民主义体系已经崩溃瓦解,所有殖民地的政治独立已基本完成,正在努力实现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真正平等。

《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必须注意对于国内各民族的平等与自由的权利,各国是通过其国内法及各项措施来增进和实现的。

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应该尊重国家主权及其全体人民的选择。

国际法明确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他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

反报:是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反击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法其法律和规章并从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克减权: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时,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克减其依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专属经济去: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两百海里。

国际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外交团:指驻扎在一国首都的个外国使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组成的团体。

特定罪行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以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国际法委员会: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隶属于于联合国大会的国际法研究机构。

国际法委会是根据大会1947年11月21日第174(Ⅱ)号决议设立的。

造法性条约: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内政:指国家内部政治的事务。

永久中立国:指将永世中立奉为国家政策的国家,永久中立国为根据条约或单方发表的宣言,不论在平时或战时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存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集体人权:又称民族人权,按照现今国际社会通常的理解与承认,它主要是指民族自决权、发展权,此外还有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自由处置自然财富和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等。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

非法劫持航空器罪: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人员,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犯罪行为。

新形势下民族自决的效力

新形势下民族自决的效力

新形势下民族自决的效力作者简介:李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摘要民族自决是反殖民主义的产物,自其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的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起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民族自决越来越多的被民族分裂势力所利用,导致一些国家面临着分裂的威胁,本文从民族自决的发展历史出发考察民族自决从观念到政治原则及其实践的过程, 认为民族自决对外主要表现为主权, 对内主要表现为人权。

然而在新形式下民族自决将如何运用,如何发展,其效力如何,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民族自决;公投;效力案例引入:克里米亚公投2014年3月16日,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其是否从乌克兰独立,并且加入俄罗斯联邦问题举行了全民公投决定。

97%选民赞成脱乌入俄之动议。

大部分西方国家和乌克兰临时政府拒绝承认此公投。

而克里姆林宫、俄罗斯联邦政府、乌克兰政府、克里米亚政府则全部都拒绝承认乌克兰临时政府,并指责乌克兰临时政府是非法政变产生的叛乱组织,无权就公投发表任何意见。

这次公投的效力究竟如何引起了各界的广泛争论,公投与民族自决之间的关系如何,民族自决在现代社会有什么样的效力等问题值得研究。

一、民族自决与公投的关系(一)民族自决的含义民族自决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这项原则对于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以及支持民族解放斗争、保证民族国家独立权利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含义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享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方法和理由,对被外国奴役和压迫下的民族采取干预或剥夺其争取自由和独立权的行为准则。

①①王家福等:《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第401 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二)全民公投的含义全民公投制度作为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民主方式,但它并不能保证独立后的国家一定是民主国家。

他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内,由享有投票权的社会全体成员对本国或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以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表决的制度安排,简称“公投”或“公决”。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一、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体第一个问题,即自决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由于国际法上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主体规定模糊以及语言翻译上的分歧,学术界对适用主体仍有很大争议。

整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认识:(一)民族自决权主体,应该只限于受殖民统治或者外来压迫的尚未实现独立的民族该观点将民族自决权局限于对外独立权,即分离权。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受过殖民统治和外来压迫的国家,都持此观点。

从历史上看,民族自决权在帝国主义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不再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要求民族独立的工具,更成为一战和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民族解放和非殖民化的有力武器。

十月革命前,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著作,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一个民族脱离异族群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

”列宁所认为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政治分离权,并且只适用于被压迫的殖民地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防止殖民主义的卷土重来,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514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宣言》。

其中规定:“所有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并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1966年印度政府在签署两个人权公约时也声明:“关于公约第一条,印度政府宣布这一条中的自决权只适用于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不适用于独立主权国家或人民或民族的一部分——这是国家统一的精髓。

”我国白桂梅教授也持这种观点,认为自决权的持有者应该限定在殖民地人民的范围内,随意扩大解释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笔者认为,当今世界,殖民地国家已经不复存在了,若将民族自决权主体限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不仅使该原则失去了现实意义,而且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

1952年第七届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论国际法上的民主自决

论国际法上的民主自决

论国际法上的民主自决论国际法上的民主自决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一、民族自决的含义民族自决权,又称为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具体的权利。

首先,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其定义、行使方式及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苛以国际法责任。

其次,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各民族依据其本身的特点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第二,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法定权利。

这一方面意味着其行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阻止或破坏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不同的民族自决权的享有主体是特定的。

国际法并没有对民族自决权做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界定。

那些含有民族独立的权利只能由正处于受外族压迫、被殖民统治或民族灭绝的民族享有。

而在一国内部的各民族一般来讲并不能分裂国家。

所以,特定的权利对应特定的主体,二者不能混淆,否则将违背现存的国际秩序。

二、民族自决的发展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

俄国十月革命期间,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从国际法视角看民族自决与台湾前途

从国际法视角看民族自决与台湾前途

从国际法视角看民族自决与台湾前途作者:解城城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民族自决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是一种领土变更的方式,但是,民族自决被台独分子所利用,希望通过公投分裂国家。

众所周知,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文从民族自觉的含义、主体、内容和适用前提入手,从而从民族自决的适用条件和历史角度,得出台湾不适用民族自决的结论,同时分析台独的违法本质,台独是挑战国家主权的行为,同时也不符合“公民投票”的法律条件。

关键词:台湾问题;民族自决;公民投票中图分类号:D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48-02作者简介:解城城(1994-),女,山东东营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12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1971年12月台湾基督教长老会提出了“居民自决”;1981年,许英淑在台湾正式的提出了,台湾的前途应该是由台湾1800万人民自己决定,从许英淑提出这一口号之后,台独分子以此作为自己的政治口号广为宣传,2003年,台独分子陈水扁在公共场合发表演讲,他宣称,台湾的前途自然是由台湾1800万人民自己决定的,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等方式决定,任何政府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限制基本人权。

之后,台湾广泛宣传要进行公民投票。

2014年9月18日苏格兰公投和11月9日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使得台湾公投问题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此,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分台湾行使民族自决权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问题(一)民族自决的含义民族自决权这一国际法原则得到了各国的承认,但是关于民族自决的定义还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权是指每个民族都可以自己选择自己的政府,都有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也有的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权是指受殖民统治或者受奴役的民族,采用国际法上的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这一制度是在资本主义革命初期形成的,并在非殖民化运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成为一项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论国际法下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

论国际法下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

论国际法下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杨陶【摘要】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获得广泛认可并形成体系于二战后,其原始含义是政治独立权。

民族自决权的核心内容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自决,与分离权没有关系;现行国际法表明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国家分离的情况;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冲突,而分离有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国家对分离所产生的新国家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对分离权的承认。

以《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保留条款”为依据提出的救济分离理论,将分离视为人民结束压迫的最后救济措施,该学说既没有获得很强的理论支撑,也没有获得国家实践的支持,救济分离权尚未成为一项习惯权利。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分离;分离权;救济分离;救济分离权【作者】杨陶,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喀什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长沙,410000【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6)06-0010-008一、引言民族自决权已经从列宁和威尔逊时代的政治言论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权利。

《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下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都规定了民族自决权。

1975年的西撒哈拉咨询意见和1995年的东帝汶案中,国际法院也确认了自决权原则。

目前,许多寻求从现有主权国家分离的实体将民族自决权作为脱离其所属国家领土秩序的合法性依据,主张独立权,这相当于将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画上了等号,如2006年南奥塞梯脱离格鲁吉亚、2008年科索沃单方宣布独立、2014年克里米亚宣布从乌克兰“独立”并加入俄罗斯。

因此,在后殖民时代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各政治势力肆意滥用,必须要厘清以下问题:自决、独立与分离的关系,民族自决权是否包含分离权,单方面实行分离是否符合国际法,国际法上是否存在救济性分离。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围绕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及民族自决权和分离权的关系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解决民族自决权是否包含分离权及现行国际法上是否存在分离权和救济分离权的问题。

人民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人民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

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人民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人民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

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人民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

第二,人民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苏东剧变民族主义在前苏联和东欧地区十分盛行,西方世界联邦国家的民族分离现象也时常发生。

各种民族分离运动使多民族主权国家分裂或面临国家分裂的威胁,而其引以为据的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人民自决权原则。

所谓民族分离,是指多民族国家的部分民族从主权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新国家,或者并入另一国成为其组成部分。

目前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多民族国家的人民自决权能否表现为民族分离权并无直接肯定的论据支持。

联合国的实践表明人民自决权原则的实际运用主要是殖民地的独立运动。

在理论上,多数学者也把人民自决权的行使限定为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和压迫民族的特有权利。

为了防止人民自决权的滥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地位,避免动摇整个国际法体系,联合国的相关文件里明确规定人民自决权的行使不能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国际法

国际法

1.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另一个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

前者是“常例”,是客观的因素,后者是“法律确信”,是主观因素。

2.民族自决性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3.保护性管辖: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

5.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6.最惠国待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

7.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8.庇护: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法律概念。

9.外交庇护: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利用本国驻外使馆为外国政治犯所提供的庇护。

根据国际法,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权。

“外交庇护”就是利用使馆的这种特权把使馆作为遭到驻在国追捕的公民的避难所。

10.国际河流:流经两个国家以上的河流。

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且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

11.集体人权:国际集体人权,又称民族人权,按照现今国际社会通常的理解与承认,它主要是指民族自决权、发展权,此外还有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自由处置自然财富和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等。

12.斡旋: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协商的方法解决争端时,第三国根据自己的好意主动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政治限制及其含义

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政治限制及其含义

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政治限制及其含义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政治中的限制及其含义。

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原本旨在保障被压迫民族追求独立和自决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这一原则却受到了多种因素的限制和影响,使得其实现充满了复杂性和争议性。

This article aims to explore in depth the limitations and meanings of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self-determination, a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was originally intended to safeguard the right of oppressed peoples to pursue independence andself-determination. However,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s, this principle is limited and influenced by various factors, making its implementation full of complexity and controversy.本文将首先概述民族自决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起源,分析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文章将重点分析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政治实践中所面临的限制,包括主权国家的干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影响、地区安全稳定的考量等。

这些限制因素往往导致民族自决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和影响。

This article will first outline the basic connotation and origin of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analyze its status and role in international law. Next, the article will focus on analyzing the limitations faced by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practice, including the intervention of sovereign states, the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patterns, and considerations of regional security and stability. These limiting factors often lead to varying degrees of constraints and influences o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文章还将探讨民族自决原则限制的含义和影响。

国际公法-第四章 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第四章 基本原则

4.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 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 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 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 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 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 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 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 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 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 承认为合法。
(三)自决权的本质
❒独立和自治
内部自决(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外部自决(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独立(independence)
狭义的解释
自治(self-government)
广义的解释
独立和自治
(四)自决与分离(secession)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 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4. 侵略的定义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 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 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 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 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 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 或商船和民航机;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作者:石晨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作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法中一项重要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关系到主权国家的稳定与统一以及整个世界的安全与和平。

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民族自决必须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只有正确处理好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主次关系,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抑制极端的民族主义,保持国际社会持久的安全与和平。

【关键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关系一、国家主权的产生国家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后半叶,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提出关于中央集权的国家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重要标志,是一种永久的和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利不能转移,除受上帝和自然法律以外,它不受任何限制。

博丹的主权学说,对于铲除中世纪末期的贵族割据势力,反对教会特权,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主权说越来越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于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便应运而生。

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由于旧的民族国家已经阻碍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资本的扩张要求打破一切民族和国家的界限,于是否定和弱化国家主权的理论开始抬头。

19世纪末,德国甚至出现了一种极端的国家主权说,宣称国家只服从自己的意志,而可以无视国际法,这就为德国这样的新兴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提供了理论。

这种理论曾被德国法西斯所利用,给人类带来了惨重的灾难。

联合国成立之后,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

二、民族自决权的由来民族自决权的概念起源于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历史产物。

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以“天赋人权”原则为基础,论述了只有人民的同意才是建立国家政府的基础,认为如果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摆脱这个政府。

民族自决权主体之界定

民族自决权主体之界定

民族自决权主体之界定作者:陈佩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8期摘要民族自决权经历了一个从政治理论到政治原则再到法律原则的发展历程,而其自身含义的模糊性又使人们对于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表现形式、与民族分离主义的关系等问题充满争议。

本文即是以此为出发点,通过介绍民族自决权的发展过程及其在当今世界的表现来分析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范围。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主体民族自决权表现形式中图分类号D9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81-01一、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民族自决理论最开始经过了从自觉观念到民族自决理论的演变。

自决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一16世纪的西欧,意大利著名思想家马基雅维利面对祖国的四分五裂,坚信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是意大利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然后受社会契约,天赋人权等思想的影响,产生了初步的民族自决理论。

这个时期民族自决权的特点是由个人的自决发展成为一个民族的自决。

如19世纪中期意大利和德意志民族分别实现了民族统一。

但直到19世纪末,民族自决这一观念的影响还只限于欧洲,远没有成为广泛通行的国际政治原则。

帝国主义对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压迫掠夺和剥削,仍然是那个时代的主要特征。

19世纪末20世纪初,民族自决权逐渐发展为一项国际政治原则。

美国总统威尔逊和革命导师列宁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威尔逊在1918年1月发表的“十四点建议”中指出民族自决原则,但其后来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只用以处理原德意志帝国、俄罗斯帝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这些同盟国殖民地问题。

列宁的民族自觉思想早于威尔逊的自觉思想。

列宁认为所有的种族和民族(不单是殖民统治之下的民族)都有自由分离即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不过,列宁认为分离的自由是为了以后过渡到自愿的民族融合。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民族主义的诉求是民族的独立与自由和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主要是被压迫或被剥削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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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一、论述题
科索沃在2008年单方宣布独立的事件说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已经进一步延伸至允许分裂国家的程度.
你认为上述论断是否合理?应当如何理解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答:上述论断不合理。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而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借口,意在分裂国家,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并且是在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形成的。

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

宣言还规定:“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
(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另外宣言还强调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及“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目前,法学家将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

对内自决权主要指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自治权,即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的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对外自决权主要指一种脱离权、独立权,即任何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和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
殖民统治、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者自由与其他独立国家结合或者合并。

国际法规定每个民族不论大小,部分种族、肤色和信仰都享有平等的民族自决权,然而民族自决权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如果民族自决权没有任何限制,那一个国家甚至世界都将面临一场混乱。

因此民族自决权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存在者限制:第一是主体上的限制,民族自决权主体主要有三种,即(1)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2)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3)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

第二是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对民族自决权的制约,即不论是对内自决权还是对外自决权,都要以维护和尊重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为前提。

从科索沃单方宣布独立的事实来看,科索沃不符合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其独立行为也破坏了母国的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至此,几乎少有国家承认其主权独立,联合国决议也未通过其独立,所以,其独立行为不属于国际法上的行驶民族自决权,有违国际法。

二、案例题
The Republic of Snowstan, formerly a part of the USSR, is now an independent state. For the past ten months, a civil war has raged in Snowstan between government forces and a large opposition party.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civilians are in danger of losing their lives from bombs, battles and famine.
The Republic of Frosty is the northern neighbor of Snowstan.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ethnic Frosties live in Snowstan territory and are citizens of Snowstan.
The opposition forces have declared that if they win the civil war, they will forcibly remove all ethnic Frosties to Frosty. Opposition forces have beaten and killed ethnic Frosties in remote Snowstan villages. There are also undocumented reports that when some ethnic Frosties fled across the border into Frosty, the opposition forces pursued and killed them, as well as Frostie citizens helping the refugees.
Assume that Frosty sends in its troops to protect the ethnic Frostie population of Snowstan. Are Frosty’s actions legal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Consider both sides of the argument.
译文:Snowstan共和国以前是苏联的一部分,现在是一个独立的国家。

在过去的十个月中,Snowstan掀起了一场内战,敌对双方是政府军和一个大的反对党。

成百上千的平民面临在轰炸、战役和饥荒中丧生的危险。

Frosty共和国北邻snowstan,大量的Frosty人民居住在Snowstan境内并已成为snowstan的公民。

反政府军已经声明如果他们赢得内战,他们将会强行遣返
全部的Frosty人。

反对军已经在snowstan的一些偏僻村庄里袭击和杀害了许多frosty人。

也有一些没有经过官方证实的报道称一些frosty人逃入frosty境内后,仍然遭到反对军的追捕和杀害,与此同时,许多frosty的居民正设法帮助逃亡者。

假设frosty派兵去snowstan保护他们的族人,那么frosty的行为符合国际法吗?请考虑正反双方的论点。

答:从行为本身来看,frosty派兵去他国保护他们族人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理由如下:
1.违背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宣言指出,这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用这种方法侵犯他国现有的国际疆界。

另外,宣言还指出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侵入他国领土。

即任何国家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组织武装力量侵入另一国界。

当然,frosty派兵去他国保护他们族人的行为属于组织武装力量侵入snowstan 的非法行为。

2.违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国依照宪章有不干涉任何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原则”。

内政的定义是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干涉则应作广泛解释,使用武装力量自然属于干涉行为。

从事实上讲,snowstan国爆发的内战属于自己国家内部事务,别国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的义务。

案例中提到,大量的Frosty人民居住在Snowstan境内并已成为snowstan的公民,即是说Frosty人被反政府军残杀的行为也属于Snowstan的内部事务,Frosty无权干涉。

而frosty国派兵去Snowstan国行为违法。

3.从实践和惯例中来看,一国没有派兵去他国的权利,类似这种事件,更多的可以通过外交手段解决。

然而,作深入的研究,frosty派兵去snowstan保护他们的族人,却有一定
的合理之处,理由有两点:
1.从国家权益和人权保护角度讲,
《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世界人权宣言》也有关于人权保护的规定。

目前世界大多国家对人权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提升。

Snowstan国的反政府军大肆的残杀frosty国的族人,这是对人权的极度严重的破坏,同时严重的侵害了frosty国家极其族人的权益。

所以,frosty国家有权利和义务采取一定措施保护自己极其族人的合法权益。

2.不干涉内政的例外—人道主义干涉
显然,内政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干涉一国的内政即属于损害该国国家主权的行为,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即使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尊重主权在国际法上是对立统一的。

可是在一定情况下,保护人权和尊重主权产生冲突,即人权的国际保护能否突破“内政”的防线,介入主权国家国内的人权保护事务。

关于这一问题,始终存在分歧,西方大多数国家法学家持肯定观点,人权的国际保护可以限制或改变国内管辖权或不干涉内政原则。

因此,为了保护人权,国际或国家可以对那些严重迫害人权、残酷的国际犯罪等情形下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对于案例,我个人认为frosty派兵去snowstan保护他们族人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法,对此事件,frosty国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或者提请联合国安理会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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