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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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

第四条鼓励推行住宅全装修,倡导一次性全装修模式下的住宅交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全装修住宅土建与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效衔接。

第七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宜在结构±0.00前完成,经工程原设计单位确认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当设计内容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第八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应由工程原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九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全装修施工单位宜与样板套的装修施工单位一致。

第十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地面、外窗及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附录七)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全装修施工。

第十一条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的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或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与样板套相一致。

第十二条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等相关指标的见证检测。工程分户验收前应逐户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每户不少于一点。

第十三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第三章分户验收

第十四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一)裱糊、涂饰、饰面砖、木饰面等墙面面层质量;

(二)涂饰面层、拼装式吊顶等天棚面层质量;

(三)地砖(含石材)、木地板等楼地面面层质量;

(四)门窗工程安装质量;

(五)橱柜、隔断、台面等细部工程质量;

(六)栏杆安装质量;

(七)防水工程质量;

(八)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

(九)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十)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

(十一)建筑智能工程安装质量;

(十二)外墙、楼(电)梯通道及地下室等公共部位质量;

(十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总承包及专业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激光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三)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外窗等容易产生渗漏水的部位应按《外窗淋水试验要求》(附录六)进行淋水检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成《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一)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二)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标识》(附录五)置于户内醒目位置。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结果应附图标注;

(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形成下列资料:

(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一);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二);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录三);

(四)《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整改汇总表》(附录四)。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建设、施工单位分别存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明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是否为全装修。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全装修住宅工程申报条件的实施全装修质量监督。备案机关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符合《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政发[2003]88号)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

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二)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铭牌(附录五)。

第十九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拼装式吊顶应拆开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住宅工程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录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附录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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