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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甲方: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新城村村委会

乙方:北京韦里顺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11年1月20 日签订的《都市休闲旅游农业生态观光园项目合作协议书》(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新城村村民对本项目的误解,乙方本着为提高本村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带动村民共同致富。甲方和乙方于2011年1月20日共同签署了《都市休闲旅游农业生态观光园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都市休闲旅游农业生态观光园项目合作协议书》中未尽事项及附加条款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由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一期160亩的投资建设及对外招租工作,项目的二期三期乙方不再参与。甲方负责该项目一期160亩村民的土地流转工作,乙方以1500亩/年的价格一次性将该项目2027年前的土地流转金付给一期有土地的村民。该项目合作年限不变为50年,2027年以后乙方每年将土地租金交付给甲方。

2、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由于该项目未能顺利进行施工,所以项目的工期进行顺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乙方负责后期物业管理,并从物业管理费中再给一期有土地的村民每年每亩补贴1000元人民币直

至2027年终止。

3、由于甲乙双方原合作协议书的合作为三期合计350亩土地,且由甲方出土地,乙方为投资商。现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一期的投资和建设,由于甲方的原因无法继续项目二、三期的合作,所以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原合作协议的第二条第6项中乙方向甲方解盘时交纳的土地分红保证金500万人民币取消,甲方不再享有该项目一期的任何债权债务以及分红。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成为《都市休闲旅游农业生态观光园项目合作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都市休闲旅游农业生态观光园项目合作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乙方(公章):

甲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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