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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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制度 一、手术费报销范围 (一)本区户籍及常往本区的无业已婚育龄群众; (二)居住在本区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三)经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的特殊人群。 二、计划生育手术指定医疗机构 (一)越秀区卫生局属下的各医疗单位; (二)省、市、区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 (三)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以下医院分娩后同时落实结扎措施的: 1、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 2、孙逸仙医院; 3、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4、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5、广州市妇婴保健院; 6、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服务项目及手术费报销标准 (一)上环、取环:36 元/例; (二)人工流产:102 元/例; (三)人工流产(钳刮术):180 元/例; (四)药物流产:96 元/例+药流药物费; (五)引产术:600 元/例; (六)结扎:男扎 120 元/例; 女扎 240 元/例+住院费; (七)皮埋术:115 元/例+皮埋药物费; (八)输精管复通术:1860 元/例; (九)输卵管复通术:2400 元/例。 四、报销程序 (一)需要携带的资料 1、无业居民报销需要携带手术收费收据、本人病历原件,失业证复印件。 2、流动人口或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随配偶在我区生活期间施行手术后要报销,需要携带手术收费收据、手术病历原件,居民一方待业证或流动人口证明、农业一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3、对实施了人流、引产手术的育龄群众在报销前须如实填写《越秀区人流、引产报销登记表》。 (二)报销手续 1、办理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手续者可为受术者本人、家属或委托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在手术后一周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所属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 2、各街负责手术费报销工作的人员,按规定期限(术后 6个月)内上报区计生服务站,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五、注意事项 (一)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或计生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方可获得手术免费项目的报销,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医疗或计生服务机构施行手术的,应在手术前向街道人口计生办及区人口计生局申请,获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报销手术费。 (二)遇特殊情况需住院的住院费按广州市越秀区公费医疗规定的标准报销。 (三)除药流及皮埋术外,所有手术费报销标准均已包含了挂号费、手术费、敷药费、各类消毒费、器械、布类折旧费、手套损耗费、麻醉费,各种注射费、常规药物及住院费、测体温费、水电消耗费等。 (四)药流及皮埋的药物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报销。 育龄妇女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制度 一、为
贯彻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规范人工终止妊娠审批程序,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特制定本制度。 二、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妻在办理了一孩登记或二孩审批手续后,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前往医院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无紧急情况未经批准,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取消生育资格。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工终止妊娠者需自行提出申请,填写《越秀区育龄妇女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如实写明申请理由及相关情况,夫妻分别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交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 (三)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收到《申请表》后,应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对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后交街道人口计生办。 (四)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再次审核工作,并在复印件上盖上“经审核与原件同”的字样印章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审核无误后在其申请表相应栏加具意见及公章后交区人口计生局。 (五)区人口计生局对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申请人的情况实行集体讨论,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出具讨论结果。对同意者签发《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及《同意终止妊娠通知书》,对不同意者签发《不同意终止妊娠通知书》。 四、区计生服务站具体负责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前期审核工作,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批后的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存查。 已婚育龄绝育术后申请复通术审批制度 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规范绝育术后输精(卵)管复通术申请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请输精(卵)管复通术者,必须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填写《越秀区已婚育龄绝育术后申请复通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如实写明申请理由及相关情况,夫妻双方分别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申请程序 (一)夫妻双方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事由及有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交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 (二)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收到申请人所交材料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
查核对工作,然后将所有资料交街道人口计生办。 (三)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再次审核工作,并在复印件上盖上“经审核与原件同”的字样印章,审核人签名、加盖公章。审核无异后在其申请表相应栏加具意见公章后上交区人口计生局。 (四)区人口计生局对需要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者的申请实行集体讨论,在接到申请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出 20 个工作日)出具讨论结果,对同意者签发《同意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证明》及《同意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通知书》,对不同意者签发《不同意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通知书》。 四、申请人选择施术的医疗机构、手术费报销金额、报销程序严格按《越秀区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制度》执行。 五、区计生服务站具体负责“输精(卵)管复通术”申请审查管理工作,对申请者资料进行核对、核实,对审批后的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