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9〕66号附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浙教师〔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
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2.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
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
3.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
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
4.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
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推进学校自主评聘,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实施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浙人社办函〔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函〔2019〕18号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为做好我省2019年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申报要求(一)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学校和各市、省级有关单位在推荐申报时,对参评人员要更加注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情况;注重教研教改、学校专业开发与建设方面的业绩;注重指导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国技能大赛的能力;注重德才兼备。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程序按《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试点评审办法》(浙人社发〔2013〕62号)的规定进行,各市严格按分配的名额(见附件1)推荐。
二、评审材料要求(一)评审材料主要包括反映评审对象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体现评审对象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果的佐证材料(评审材料详见附件2),并按其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所有评审材料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评审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人员上报的所有评审材料,都必须在工作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全信息公示。
学校应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学校加盖印章。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浙教办师〔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2019〕6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少职称评审中提供的材料数量。
牢固树立为教师提供服务的工作导向,全面梳理在职称评审中需要教师提供的材料清单,对于经学校和教育部门在相关工作中多次审核认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现聘任职称、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和在职培训等材料,由教师个人在评审表中承诺如实填报,不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能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验证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更加突出立德树人和教学导向,适度控制教师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论文课题、编著教材、公开课、获奖等数量,切实减轻教师提供材料负担。
二、探索中小学教师职称在线申报和评审。
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调整后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样式,省里统一开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线申报系统,并做好与“浙江省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的数据衔接,让数据“多跑路”教师“少跑腿”,提升评审工作效率。
各地和学校务必及时更新完善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教师个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三、做好中小学校非在编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浙人社办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经研究,定于2014年2-5月在全省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浙江省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倪沪平商卓群联系电话:*************、87056706电子邮箱:******************.cn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浙江省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方案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号)要求,为组织做好全省检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检查对象和内容2012、2013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涉及险种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各地可结合实际,延伸到其他年度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
(一)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责任分工、操作流程、管理监督等;(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情况,主要包括当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总额确定依据、实际核定额度、资金到账时间和到账额度情况等;(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情况,主要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确定依据、实际核定额度、资金到账时间和到账额度情况等;(四)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现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张国华、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国华、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3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国华;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张国华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张国华【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国华【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不予答复管辖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上诉人张国华要求被上诉人萧山区人社局公开“对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又在萧山区的业务地点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政策依据、受理部门和办理的时间、地点、地点”申请内容实质上属于咨询性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被上诉人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答复,不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浙人社发〔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7月15日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要求,现就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一)企业新型学徒制适用范围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学徒);2.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徒)。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浙教人〔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7〕8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一)落实“谁评审谁发证”的要求。
2017年起,高级教师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局发文公布并发放证书,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二)探索学校自主评审。
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探索把一级教师及以下职称的评审权下放给学校,提高学校的用人自主权。
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职称评聘计划,分类制定评聘标准。
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自主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让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各设区市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指导学校按规定做好自主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随机复审机制,对学校自主评审工作进行复审。
对自主评审工作中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学校,要责成学校立即纠正;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取消其自主评聘的权限。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总结报告
有限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总结报告一基本情况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我们公司申请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
年月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了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的备案申请, \拥有对工这个职业工种,有自主认定试点资格,可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有:从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为了更好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某某公司公司领导层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技能认定组织机构,配备了足够的专兼职人员确保职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制定一系列《工作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并根据认定工作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对相关规章制度适度进行补偿和完善,让职业技能认定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评价考务流程,助力公司员工岗位成才。
二主要成效随着国家日益重视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
我们公司也一贯重视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战略为导向,加强员工培训,实行师徒制,践行传帮带,使职场新人更快地融入到工作中。
某某公司在员工培训管理中,一直通过“以学促练,以练促改,学练并用”的方式,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有了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加持后,更有助于“以考促学强技能,以学促练提能力”,让职工在岗位成才,助力公司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双赢。
下面,将某某公司组织开展某技术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取得的成效,总结如下:(1)公司累计组织开展了4次技能等级认定,参加人数46人,发证人数22人,发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
年月日,组织开展了一次某技术工种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技能认定考试,人参加高级工,人参加中级工认定考试。
认定结果:人通过高级工认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人未通过中级工认定考试。
年月日,公司组织开展首次技师技能等级认定考试。
考试分为理论和实操两个部分,本次技师认定考试,有名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认定考试,经过严格的认定考核,人通过了技师认定考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浙人社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要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告知,并提供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
要简化优化许可工作流程,科学细化量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标准,完善适用规则,严格办理时限,及时依法办结。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浙人社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1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设置全省统一鉴定及省属定期鉴定考核点,切实提升技能鉴定质量,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7号)、《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作为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在职业资格鉴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近年的考核鉴定中发现部分鉴定所(站)设备数量减少、硬件设备设施更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能鉴定。
为形成良好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充分发挥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在考核鉴定中的资源优势,满足不断增长的技能人才工作需要,自2019年起,全省统一鉴定、省属定期鉴定将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以下简称“考核鉴定点”)申报和考核评估制度,做到好中选优。
根据2019年全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依照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由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机构以职业为单元,通过基础情况、专业能力情况自评自荐申报考核鉴定点,经专家对标核定、专业评定,分职业进行综合等级排序,确定年度内全省统一鉴定、省属定期考核鉴定点。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机构原则上以具备资质的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为基础,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主体专业设置与鉴定职业一致的,可进行申报;(二)申报机构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社会公信力佳,无违规违纪行为,具有相关职业、等级考试组织经验;(三)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人员及配套制度符合有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职业鉴定技能操作考核时一次性可至少接纳30名考生;严格坚持“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原则,考场可实现专场专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浙财社〔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4日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是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各项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切实做好对经办人员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经办水平。
在具体经办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省社保中心王晓波,联系电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8日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制定本规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浙人社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19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023最新版高温津贴标准
2023最新版高温津贴标准2023最新版高温津贴标准1.北京:政策文件号——京安监发〔20XX〕44号6-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2.上海:政策文件号——沪人社规〔2019〕19号6-9月,每人每月300元。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3.浙江:政策文件号——浙人社发〔2018〕65号6-9月,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浙江中智解读①室内作业人员不一定能享受高温津贴。
虽然《通知》按照室外和室内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做了分类,但此种方式的分类仅针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而不是对高温津贴享受主体的确定。
当采取了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企业可以不给室内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
②最低工资不包含高温津贴。
除了国家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和当地政府定期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外,该《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4.广东:政策文件号——粤人社规〔2021〕9号6-10月,每人每月300元,按天数折算为每人每天13.8元。
5.广西:政策文件号——桂人社发〔20XX〕114号6-10月,每月100-200元之间。
6.江苏:政策文件号——苏人社发〔2018〕113号6-9月,每人每月高温津贴300元,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7.天津:政策文件号——津人社局发〔20XX〕37号计算标准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浙人社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3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39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共4类,分别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一)“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
“国家级基地”新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省级基地”项目单位;“国家级基地”扩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国家级基地”项目单位。
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2号)执行。
每个设区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国家级基地”(含新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其中,2017、2018年“国家级基地”新建和扩建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浙人社发〔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竞赛集训第五章竞赛激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活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分类目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海政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19〕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人社〔2018〕180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海政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下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等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周期为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三个提升”的要求,实现与嘉兴市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工作目标任务,决定从2020年1月起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周期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周期同步调整。
为平稳衔接结算周期的调整,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行半年过渡期,并按半年过渡期办法调整相关政策。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一)半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下半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69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30元。
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6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15元,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一并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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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一、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
名称(中文):
名称(英文):
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登记
机构
单位类型
□大型
□中型
单位性质
□国有□民营
□外资□其他
注册资本
(万元)
法人代表
上年度资产
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万元)
上年度销售、
营业总额
(万元)
上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万元)
提取数额
用于技能
人才培养数额
主营业务
职工总数
管理人员数
专技人员数
高级职称
人数
技能人员数
初级工数
中级工数
高级工数
技师数
高级技师数
合计
工作联系人
职务
电子邮箱
手机
电话/传真
二、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及评价规范等情况(评价规范及题库资料另附)
序号
职业(工种)
名称
职业编码
评价
等级
有无职业
标准或评价规范
题库或
卷价规范
□有□无
2
□职业标准
□评价规范
□有□无
3
□职业标准
□评价规范
□有□无
4
□职业标准
□评价规范
□有□无
…
□职业标准
□评价规范
□有□无
三、职业技能等级津贴、管理运行和质量监控制度等情况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设机构人员情况
(一)专(兼)职工作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学历
职称或
职业资格
专业
工龄
主要工作
职责
1
2
3
4
…
(二)专家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学历
职称或
职业资格
专业
工龄
专业/职业方向
1
2
3
4
…
(三)考评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学历
职称或
职业资格
专业
工龄
考评职业
领域
1
2
3
4
…
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场地情况
六、评价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情况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所有权归属
1
2
3
4
5
6
7
8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印发